更新时间:2022-10-27 08:21
择校生,多指高中择校生,有三种理解,第一种理解:是否“选择学校”。第二种理解 根据分数(成绩)的高低确定是否是“择校生”。与普通老百姓对“择校”的朴素的理解相一致,与“择校”的字面意义相一致。第三种理解 是对“择校生”的完整正确的理解:择校生是指初中毕业生未达到学籍所在区域所报考志愿的高中录取分数线,并且要求选择非教育部门指定的普通高中就读的学生。
是否“选择学校”。“择”就是“选择”的意思,“择校”就是“选择学校”,因此,“择校生”的必要条件是要有“选择”的操作或动作,只要是“选择非教育部门指定的普通高中就读”,也就是选择的学校不属于“教育部门指定的普通高中”,不论分数高低,都属于“择校生”。
无校可择(例如:一个县区市内只有一处公办普通高中学校,或 教育行政部门指定 一处初中的毕业生只能报考指定的一处普通高中)、或未进行选择(例如:只报考一处普通高中,择校志愿和统招志愿是相同的),都没有产生“选择”的操作或动作,因此,不属于“择校”。
“择校生”政策的基础是普通高中的“划片招生”政策,不进行“划片招生”就不会有“择校生”。 但是,“划片招生”有“区域歧视”的嫌疑。不在一中招生片内的人,还未出生就已经注定了没有报考一中统招生的权利。
根据分数(成绩)的高低确定是否是“择校生”。与所有高中校干和招生人员的理解是一致的,也就是,一处高中学校当年招生总数的70%是统招生、30%是择校生;按中考成绩来划分,被学校录取的成绩较高的70%的学生是统招生,成绩较低的30%的学生是择校生,与是否存在“择校”动作无关。
例1:一个县只有一处普通高中学校,全县想升高中的初中毕业生只能报考这所唯一的学校,没有第二所学校可供选择;这唯一的一处普通高中招生的学生,有30%是择校生(要收取择校费)。
例2:某县有多处普通高中学校,但普通高中招生实行“划片招生”的办法;一处普通高中只能从指定的几处初中招收初中毕业生(指统招生),各高中不能跨片招生;例如 二中只能从二中的招生片内招生,二中不能从一中的招生片内招生;一处初中学校的毕业生,只能报考指定的一处高中(指统招生)。例如:某一位初中毕业生属于一中招生片,该考生的统招志愿是一中(他只能报考一中,不允许报考其它高中),该考生的择校志愿也是一中,择校志愿和统招志愿是相同的,统招志愿和择校志愿都是“教育部门指定的普通高中”,没有“择”校,没有“选择非教育部门指定的普通高中”,但他仍然被录取为“择校生”,要缴纳“择校费”。
例3:某初中毕业生,家住在一中附近,与一中相邻,祖祖辈辈都住在这儿,他的统招志愿和择校志愿都是报考的一中,他应该报考一中 并且只报考了一中,没有“择”校,但他被录取为一中的“择校生”,要缴纳“择校费”。
是对“择校生”的完整正确的理解:择校生是指初中毕业生未达到学籍所在区域所报考志愿的高中录取分数线,并且要求选择非教育部门指定的普通高中就读的学生。这部分学生除按规定缴纳正常学费、课本费等费用外,还应按培养成本一次性缴纳择校费。(后来规定 缴纳择校费的学生不再缴纳学费。) 因此,判断是否是“择校生”,有三点:一是 分数够不够,二是 有没有“选择高中”,三是 选择的是否为 非教育部门指定的普通高中。
第一条,“初中毕业生未达到学籍所在区域所报考志愿的高中录取分数线”,也就是分数不够,分数低;
第二条,“选择非教育部门指定的普通高中就读”,也就是要有“选择学校”的动作或操作;
第三条,仅有“选择学校”的动作或操作还不够,还必须是选择了“非教育部门指定的普通高中”,也就是 选择的普通高中 不属于“教育部门指定的普通高中”。
如果尽管有“选择”学校的动作或操作,但选的是教育部门指定的普通高中,也不属于“择校”。上述三点必须同时具备才属于“择校生”;缺少任何一条,均不属于“择校生”。 择校生的招生也是有计划的。择校生招生计划和统招生招生计划是同时制定、同时批准、同时公布的。实际上,是先确定全校的招生计划,然后再将招生计划数乘以0.7就是统招生计划,将招生计划数乘以0.3就是择校生计划;因此,如果统招生计划属于“计划内”的话,择校生计划也一样属于“计划内”的。
鲁教基字〔2007〕10号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规范普通高中招生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规定: 严禁普通高中擅自扩大招生范围。公办普通高中(包括招收普通高中学生的高级中等职业学校)招生范围由举办学校的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规定;民办高中招生范围,由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普通高中跨县(市、区)、市招生的,须经生源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在全省范围内招生的,须经我厅批准。 禁止普通高中超规模招生。普通高中招生数量必须与学校规模和设备设施相适应,班额应控制在56人以下。 严禁利用普通高中招生乱收费。公办普通高中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三限”政策,严格按照物价部门批准的标准收取学生学费、择校生择校费和其他规定的费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偿为招生学校介绍生源和组织报名。
从2014年起,北京市将全面取消普通高中招收择校生。同时,各区县要加强对普通高中中外合作办学项目、艺术、体育、科技特长生招生项目、特色高中改革试验项目的管理,不得随意增加项目招生规模和变更项目招生方式,并逐年减少艺术、体育、科技特长生的招生比例。
2014年拟在首都功能核心区和城市功能拓展区开展优质高中部分招生计划分配工作(以下简称“名额分配”),东城区、西城区、朝阳区、海淀区、丰台区和石景山区等六个区以优质高中为单位,将本校2014年统一招生计划的30%分配到区域内初中校;城市发展新区和生态涵养区则根据本区县实际情况,参照首都功能核心区和城市功能拓展区“名额分配”的分配比例和招生办法执行。
2014年6月15日,市教委等五部门发布《关于2014年北京市进一步规范教育收费工作的意见》,表示将坚决治理中小学补课、高中违规招生等乱收费行为。
根据上一年度的相关《意见》,公办高中可招收择校生,择校费按照每名学生不超过3万元的标准收取。
高中不得以借读生为由高收费
《意见》显示,今年起全面取消普通高中招收择校生,并停止公办高中择校生收费,涉及学校应按照规定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
针对普通高中中外合作办学、特长生招生项目、特色高中改革试验项目等的管理也需加强,不得随意增加项目招生规模和变更项目招生方式;严禁以借读生名义高收费。
公办普通高中单方面引进国际课程,以课程改革实验班等名义办学的,所需费用纳入学校办学经费,不得向学生收取北京统一规定的高中学费以外的任何费用。
公办学校教师禁在校外机构兼职
在中小学不可乱收费方面,《意见》明确禁止学校、教研机构、校外培训机构等在课余时间、法定节假日组织在校中小学生集体补课或上新课并收取费用的行为。
同样被禁止的,还有公办中小学教职工在校外教育机构兼职、组织或参与有偿补课。
公办中小学也禁止通过家长委员会组织学生补课收费,并不得违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规定,向校外培训机构提供补课场所和设施等。
任何学校禁止自定收费项目
《意见》要求,任何部门和学校不得自行设立收费项目,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并明确规定了各阶段学校禁止收费的范围。
学校不得将图书馆查询和电子阅览费、午休管理服务费、课后看护费、自行车看管费等作为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事项,加强学校食堂的财务管理,严禁与学生伙食无关的费用从伙食费中列支。
高招线下录取学生将无学籍
《意见》称,今年市教委监察处会同招生考试部门对高校招生工作进行专项检查,把高校向社会公开的录取分数线作为新生学籍电子注册的重要依据。对于违规录取的学生,一律不予电子学籍注册;已注册学籍的,将予以取消。违规高校的招生计划将被核减、暂停或取消招生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