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11-21 15:20
高功能自闭症,high functioning autism。
“高功能”一般被认为是平均水平以上的高层次的行为。但是,日本文部科学省在2003年3月公布的“今后的特别支援教育的理想状态”(最终报告)中,对高功能自闭症作了以下的定义。高功能自闭症的出现在3岁以内,具有以下特征:(1)与他人形成社会性关系困难,(2)语言发育的迟缓,(3)兴趣与爱好狭窄、偏执于特定事物,是具有行为障碍的自闭症之中智力发育无障碍的人群。而且,被推定为中枢神经系统因某种原因而导致的功能不全。此定义包含了“自闭症”“无智力发育障碍”“推定为中枢神经系统功能不全”3个条件。自闭症教育相关人员判断自闭症是以专科医生的诊断为前提,从某种形式(智力测验的结果等)来判断智力发育障碍的有无。而关于大腿的障碍,几乎所有的个案都无法从精密的身体检测结果中得到确定,因而将其导入定义不但毫无意义,反而会使实施教育的相关人员产生困扰般的智力测验等判断智力发育障碍的标准是以是否在分界线以下来说明的对已诊断为自闭症,ADHD测验困难的儿童,实施类似上述指南的测验,测验本身就存在困难,则正确测IQ的可能性较小,而且测验结果在分界线上的儿童,与“高功能”这个词的概念是完全脱离的。
“高功能自闭症”是以1992年史考布勒(Eric Schopler)与梅西博夫(Gary. Mesibov)编制的《诊断为自闭症的高功能者》,并以蔡(L.yTsai)提出的诊断标准为基础。以下为诊断标准。
(1)满足1CD-10定义的标准A、B、C、D
(2)个别标准智力测验的操作性170以上。
(3)标准测验测定的语言理解8岁以下不小于1个标准差,8岁以上不小于2个标准差。
(4)标准测验测定的语言表达能力8岁以下小于1个标准差,8岁以上不小于2个标准差。
(5)标准测验测定的社会性能力8岁以下不小于1个标准差,8岁以上不小于2个标准差。
(6)临床特征与其他广泛性发育障碍不同。将自闭症儿童一般性弱点的“会话的理解“说话”,以及“集体活动参加技能”是否能达到与年龄相符或稍低的程度作为判断高功能自闭症的标准之一,造成了教育一线教师认识上的混乱,家长判断的混乱,使儿童陷入掉队的状态。
例如,被诊断为“高功能自闭症”的就读于小学一年级的学生,没有实施有效的特别支持,在普通班与正常儿童一起开始学校生活虽然文字阅读与数字操作(加法、减法)无丝毫问题,但在算术应用题以及语文阅读理解学习上,就会渐渐陷入“挫折”,甚至出现“掉队”等情况。如上所述必须在正确的定义下使用“高功能自闭症”用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