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10-24 11:29
1964年11月10日,高承勇出生在甘肃省兰州市榆中县青城镇城河村。
1984年,参加高考落榜,复读后再次落榜。此后曾外出打工,贩卖过管制刀具。
1986年-1987年,与张姓女子在榆中县青城镇结婚。亲戚称,结婚后,高承勇开始外出打工。其大儿子称,高承勇曾在青海、内蒙古打工。
1988年5月26日,在白银市,24岁的高承勇首次杀人,此后多次作案。同一年,高承勇的大儿子出生。
2002年2月9日,高承勇最后一次在白银市作案。同一年,高承勇儿子到白银市读中学,其妻陪读,全家离开榆中县。
2015年初左右,高承勇来到白银工业学校,和妻子共同打理校内小卖部。
2001年8月,“8·05”系列强奸杀人案被公安部列为督办案件。白银警方曾启动全城查指纹、抽血验DNA等排查案犯。高承勇户籍属于兰州,并未录入指纹。
2004年,公安部将白银、包头两地案件并案侦查,白银成立专案组,案件被定性为“性变态杀人案”。
2015年3月,甘肃省公安厅重启侦查工作,确定犯罪嫌疑人为高承勇(男,汉族,1964年11月10日生,甘肃榆中县人,身份证号为 620123196411100018,户籍所在地为兰州市榆中县青城镇城河村428号)。
2016年初,“8·05”系列强奸杀人案重新启动调查。
2016年8月26日,高承勇在白银工业学校内的小卖部被抓获。同一天,城河村高氏家族中,多名高承勇未出五服的中年男性亲戚,被叫到派出所按指纹、验血。
2016年8月27日,警方通报“8·05”系列强奸杀人案告破。
1988年5月至2002年2月,在甘肃省白银市、内蒙古包头市两地实施强奸杀人作案11起,杀害11人。
2017年4月24日,甘肃省白银市人民检察院通过官方微博发布消息称,白银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对被告人高承勇提起公诉。2017年7月18日,高承勇案将于在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2018年3月30日10时,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白银连环杀人案”,被告人高承勇被判故意杀人罪、强奸罪、抢劫罪、侮辱尸体罪,数罪并罚判处死刑。法院另判决被告人高承勇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物质损失。高承勇当庭表示服判,不提起上诉。 2019年1月3日,高承勇被执行死刑。
2017年4月24日,白银市人民检察院对高承勇提起公诉。
2017年7月18日至19日,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不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2018年3月30日,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高承勇被判死刑。
2019年1月3日,高承勇被执行死刑。
据高承勇家族的长辈说,高承勇自小话不多,人很稳当。高承勇有两个儿子,学习成绩优异。大儿子研究生毕业,如今在国内一家科研单位工作,二儿子本科毕业后也找了一份不错的工作。落网前,高承勇和妻子承包了白银市工业学校学生服务部。高承勇就是在那里被警方带走的。
高承勇的妻子张清凤至今都无法想象,和自己生活30年的丈夫竟是“杀人狂魔”。但想起十几天前,警方给丈夫抽血,说要做DNA对比时,高承勇慌张的眼神和之后的失常反应,让她不得不信。
张清凤说,“那天抽血后,他就好像心不在焉,晚上吃饭时手有点抖,我还担心他病了,问他咋了,他说没事,可能是白天搬东西累了,我就没有在意。”张清凤说,在这之前,一直都很稳重的丈夫在最近两三个月,有那么几次失眠,此前从来没有过。
1988年5月26日下午5点多,甘肃省白银市23岁的女职工白某被害于白银区的家中。
1994年7月27日下午2点50分左右,甘肃省白银市供电局19岁的员工石某在其宿舍遇害。
1996年-1997年,高承勇前往内蒙古包头市打工。1996年前后在包头奸杀了一名女性,案件细节未公布。
1997年,内蒙古包头市李某被害,高承勇开始对被害人实施奸淫犯罪。
1998年1月16日下午4点多,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胜利街29岁的女青年杨某在家中遇害,高承勇的犯罪行为从强奸杀人又发展为割取被害人器官。
1998年1月19日下午5点45分左右,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水川路的27岁女青年邓某在家中遇害。
1998年7月30日下午6点多,甘肃省白银供电局职工曾某8岁的女儿苗苗(化名)在家中遇害。
1998年11月30日上午11点左右,甘肃省白银某公司女青年崔某在白银区东山路的家中被杀害。
2000年11月20日上午11点多,甘肃省白银棉纺厂28岁的女工罗某在家中被杀害。
2001年5月22日上午9点左右,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妇幼保健站28岁女护士张某在其水川路的家中被害。
2002年2月9日,甘肃省白银市25岁的女子朱某在白银区某宾馆客房内被害。
高承勇1988年5月至2002年2月间实施强奸杀人作案11起,杀死11人,高承勇的老家榆中县距离白银市120公里。持续作案那十几年,他就住在老家,每次作案就从榆中县到白银市区,作完案后回家继续生活。2002年最后一起案件后,他很少在老家露面,而是在打工挣钱。这些年,高承勇隐秘地生活。被抓后,他的老婆、老乡,都不知道发生何事,更不知道他为何被抓。
2016年8月26日,办案民警在白银市工业学校一小卖部内将其抓获。经初步审讯,犯罪嫌疑人高承勇对其在1988年5月至2002年2月间实施强奸杀人作案11起,杀死11人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案件后续侦查预审工作正在有序进行。
追凶28年,最终帮警方抓到高承勇的关键信息来自指纹和DNA。当时,所有白银市区男性户籍居民都曾被录入指纹、抽血验DNA,警方试图通过这种方法排查案犯,但一直查无此人。高承勇户籍所在的兰州农村,因为排查困难,当时并没有录入指纹。因为害怕,高承勇之前也刻意避开所有的指纹采集。
被抓的那晚,高承勇试图自杀。头重重地磕在审讯椅的凸起处,缝了三针。高承勇在被抓后坦承命案的所有细节,11起杀人案,他记得每一起案子的年月日,甚至几点几分。
2018年3月30日10时,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将在该院一楼大审判法庭公开宣判被告人高承勇抢劫、故意杀人、强奸、侮辱尸体一案。
2017年4月24日,甘肃白银市人民检察院通过官方微博发布消息称,白银市检察院依法对被告人高承勇提起公诉。
公诉机关甘肃省白银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1988年5月至2002年2月间,被告人高承勇以谋取钱财、强奸妇女、满足变态心理为目的,在甘肃省白银市、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采取尾随女性、入室作案等方式,实施故意杀人、强奸、抢劫及侮辱尸体犯罪,共致11名女性被害人死亡。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高承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以暴力手段强奸妇女、劫取财物,侮辱及故意毁坏尸体,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应当以故意杀人罪、强奸罪、抢劫罪及侮辱尸体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依法判处。
2017年7月18日上午9时,因涉及大量个人隐私和未成年人,被告人高承勇涉嫌故意杀人、强奸、抢劫、侮辱尸体及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一案将于在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不公开开庭审理。
甘肃省白银市人民检察院指控,1988年5月至2002年2月间,被告人高承勇以谋取钱财、强奸妇女、满足变态心理为目的,在甘肃省白银市、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采取尾随女性、入室作案等方式,实施故意杀人、强奸、抢劫及侮辱尸体犯罪,共致11名女性被害人死亡。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高承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以暴力手段强奸妇女、劫取财物,侮辱及故意毁坏尸体,应当以故意杀人罪、强奸罪、抢劫罪及侮辱尸体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高承勇一人犯数罪,依法应数罪并罚。
庭审充分保障了被告人和各方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合议庭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被告人最后陈述等程序进行庭审。在法庭调查阶段,公诉机关就指控的犯罪事实,向被告人高承勇逐一作了法庭讯问,并出示宣读了物证、报案材料、户籍证明、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和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及被告人高承勇的供述与辩解等相关证据,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公诉人所举证据作了当庭质证;在法庭辩论阶段,被告人高承勇及其辩护人依法进行了辩护,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就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发表了控诉意见和民事赔偿主张;被告人高承勇作了最后陈述。
庭审共持续了两天时间。2017年7月19日下午,法庭审理结束。鉴于案情重大、疑难、复杂,该案将择日定期公开开庭宣判。
2018年3月30日上午10时,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高承勇抢劫、故意杀人、强奸、侮辱尸体一案做出宣判,依法判决被告人高承勇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犯侮辱尸体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法院同时判决被告人高承勇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物质损失。
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高承勇于1988年5月至2002年2月,先后在甘肃省白银市、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共作案11起,其中实施抢劫作案4起,实施抢劫、侮辱尸体作案4起,实施抢劫、故意杀人、强奸作案2起,实施抢劫、故意杀人、侮辱尸体作案1起,共致11名女性被害人死亡。法院另查明,被告人高承勇的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了丧葬费以及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高承勇无视国法、仇视社会、漠视生命、滥杀无辜,为满足其非法占有目的,当场使用暴力手段或在实施盗窃犯罪时被发现,为抗拒抓捕、毁灭罪证,使用暴力手段致多名女性被害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且系入户抢劫、多次抢劫、抢劫致人死亡;被告人高承勇为灭口以掩盖其罪行,使用暴力手段,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多名女性被害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高承勇为满足其奸淫目的,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手段,强行与2名被害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且系情节恶劣;被告人高承勇为满足其侮辱、玷污尸体的变态心理,对多名女性被害人尸体加以毁损或奸污,其行为已构成侮辱尸体罪。
综上,对被告人高承勇应以抢劫罪、故意杀人罪、强奸罪、侮辱尸体罪数罪并罚。被告人高承勇犯罪动机极其卑劣、犯罪手段极其残忍,犯罪性质极其恶劣,犯罪情节极其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人身危险性极强,应予严惩。白银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高承勇犯抢劫罪、故意杀人罪、强奸罪、侮辱尸体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高承勇的辩解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与审理查明的事实或法律规定不符,不予采纳。被告人高承勇对因其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的物质损失应依法予以赔偿。对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合法请求予以支持,对不符合赔偿范围、数额的不予支持。
根据被告人高承勇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经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四)(五)项、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一)项、第三百零二条,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二款等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高承勇当庭表示不上诉。
2019年1月3日上午,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罪犯高承勇被执行死刑。检察机关依法派员临场监督。
1988年5月至2002年2月间,被告人高承勇在甘肃省白银市、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连续实施抢劫、故意杀人、强奸、侮辱尸体犯罪,共致11名女性被害人死亡。该案案情疑难、复杂,社会影响重大,舆论关注度高。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7月18日至19日对本案进行了不公开开庭审理,充分听取了控辩双方意见,并对全案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进行了认真审查、研究。2018年3月30日,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认定被告人高承勇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犯侮辱尸体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复核,同意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复核,讯问了被告人,并于近日裁定核准高承勇死刑。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向高承勇宣告并送达了最高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定书,并于2019年1月3日上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的执行死刑命令,对高承勇执行了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