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07-30 20:04
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指引》规定:知识产权、科技成果转化能力、研究开发的组织管理水平、成长性指标等四项指标,用于评价企业利用科技资源进行创新、经营创新和取得创新成果等方面的情况。该四项指标采取加权记分方式,须达到70分以上(不含70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同本级财政部门、税务部门组成本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对高新技术领域的企业申请高新技术企业的申报做出评审的工作。
四项指标权重结构详见下表:
2.发明专利(含国防专利)、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等按Ⅰ类评价;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等(不含商标)按Ⅱ类评价,按Ⅱ类评价的知识产权在申请高新技术企业时,仅限使用一次。
3.在申请高新技术企业及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存续期内,知识产权有多个权属人时,只能由一个权属人在申请时使用。
4.申请认定时专利的有效性以企业申请认定前获得授权证书或授权通知书并能提供缴费收据为准。
5.企业不具备核心自主知识产权的不能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6.企业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检测方法、技术规范的情况(此项为加分项,加分后“知识产权”总分不超过30分。相关标准、方法和规范须经国家有关部门认证认可。)
最近3年内科技成果转化的年平均数需5项以上,才有可能拿到30分。
□A. 5项以上(25~30) □B. 4项以上(19~24)
□C. 3项以上(13~18) □D.2项以上(7~12)
□E. 1项以上(1~6) □F. 0项
(1)制定了企业研究开发的组织管理制度,建立了研发投入核算体系,编制了研发费用辅助账;(≤8分)
(2)设立了内部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并具备相应的科研条件,与国内外研究开发机构开展多种形式的产学研合作;(≤7分)
(3)建立了科技成果转化的组织实施与激励奖励制度,建立开放式的创新创业平台;(≤6分)
(4)建立了科技人员的培养进修、职工技能培训、优秀人才引进,以及人才绩效评价奖励制度;(≤6分)
(5)开展面向社会公众的科学技术普及活动。(≤3分)
此项指标是对反映企业经营绩效的净资产增长率和销售增长率的评价(各占10分),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
净资产增长率=1/2 (第二年净资产额÷第一年净资产额+第三年净资产额÷第二年净资产额)-1。
销售增长率=1/2 (第二年销售额÷第一年销售额+第三年销售额÷第二年销售额)-1;
用计算所得的总资产增长率和销售增长率分别对照下表指标评价档次(ABCDE)评出分数比例,用分数比例乘以赋值计算出每项得分,两项得分相加计算出总资产和销售额成长性指标实际得分。
比率档次标准:A:≥0.35; B:≥0.25; C:≥0.15; D:≥0.05; E:<0.05 F:0
档次分值:A:0.80~1.0; B:0.60~0.79; C:0.40~0.59; D:0.20~0.39; E:0.01~0.19; F:0
说明:
1.在计算会计年度内企业未产生销售收入或成长性指标为负的按0计算;第一年销售收入为0的,按两年计算;第二年销售收入为0的,都按0计算。
2.此项指标计算所依据的数据应以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财务报表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