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瑜

更新时间:2023-12-01 14:22

高瑜,女,1944年出生于中国重庆,记者。原在中新社工作,担任经济学周报副总编。后曾任德国之声电视台北京观察》栏目特约作者、自由亚洲电台粤语部特约评论员,以及香港明镜系刊物特约撰稿人。

人物履历

高瑜原在中新社工作,1989年担任《经济学周报》副总编,不久该报被停刊。

人物事件

多次被捕

1989年6月3日,高瑜被捕。1990年8月28日获释。1993年10月2日,再次被捕。

保外就医

1999年2月15日,高瑜以保外就医的名义获释。

依法刑拘

2013年8月,某境外网站全文刊发了一份中央机密文件,随后多家网站进行转载,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北京警方迅速成立专案组,全力开展调查工作。经大量调查,专案组最终锁定了犯罪嫌疑人高瑜(女,70岁,北京市朝阳区人)。专案组在掌握大量证据的基础上,于2014年4月24日将其抓获,并在其居住地起获了重要证据。

经审查,犯罪嫌疑人高瑜交代了将一份非法获取的中央机密文件提供给某境外网站的犯罪事实。2013年6月,高瑜通过他人获得了该机密文件的复印件后,将内容逐字录入成电子版保存,随后将该电子版通过互联网提供给某境外网站负责人。该网站将文件进行了全文刊登,引发多家网站转载。

归案后,犯罪嫌疑人高瑜表达了深刻忏悔。她说,自己的泄密行为危害了国家利益、触犯了国家法律,对此深表忏悔,诚心诚意地认识自己的错误和罪行,甘愿接受法律惩处。

公开宣判

2015年4月17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对高瑜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一案进行公开宣判。法院认为,高瑜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为境外人员非法提供机密级国家秘密,其行为已构成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判处被告人高瑜有期徒刑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二审宣判

2015年11月26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对高瑜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上诉一案,公开宣判。法院认为,高瑜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为境外人员非法提供机密级国家秘密,其行为已构成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鉴于高瑜在二审期间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悔罪,法院酌情对其量刑予以改判,依法从轻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经高瑜本人申请,2015年11月26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根据省级人民政府指定医院诊断并出具的证明文件,认为高瑜确系患有严重疾病,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法决定对高瑜暂予监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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