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10-24 10:35
高空抛物现象曾被称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它曾与“乱扔垃圾”齐名,排名第二。高空抛物,是一种不文明的行为,而且会带来很大的社会危害。“抛砖砸死婴儿”事件经媒体报道后引起社会广泛关注。人们在为百日婴儿过早地离开这个世界、父母悲痛欲绝而扼腕的同时,一个有关城市高空抛物威胁人们“头顶安全”的社会问题再次引起人们的热议。
《侵权责任法》明确高空抛物责任分担一直以来高空抛物行为倍受关注。由于没有具体的法律制约,此类事件屡见不鲜、屡禁不止,而且对于此类事件的处理,结果也不尽相同。
《侵权责任法》第87条规定:“从建筑物抛掷物品或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伤的,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可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由可能加害的建筑使用人给予补偿。此外,共同侵权情况下,即加害人为二人或二人以上的情况,加害人除应承担一般高空抛(坠)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外,还应承担共同侵权所负的连带责任。
2009年1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决定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相关的法规。其中,第八十七条: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根据这一法规,同一楼内的邻居向外面高空抛物砸到了行人或车辆,如果查不出来究竟是哪一个人造成的这个损害,为了保护受害人,就只能让有可能造成损害的居民共同承担补偿责任。这条规定一方面保护了受害者的权利,一方面可也使无辜者受到了牵连。但如果判定住户均无责任,那么数万元的医疗费、伤残补助费都全部落在了受害人身上,他的肉体、精神和经济上都受到极大伤害。如果追究这些住户的责任,每人负担的是几千元。换句话说,用小的不公平避免大的不公平,这应是侵权责任法规定这条的立法本意。
根据中国国家物权法等规定,高空抛物是违法行为。遇上这样的情况,首先应向社区所在物业管理公司反映。如果发生了高空抛物,造成财产、人身伤害,物管公司也不是一点责任也没有,而是在一定条件下应当承担一定的补偿责任。因为物管公司有管理小区公共秩序或维护区域内秩序的责任。高空抛物是破坏小区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设法防止应是物管公司的职责之一。根据法规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019年9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北京举办第二十一期“案例大讲坛”,从进一步提高取证能力、降低被侵权人举证责任,依法强化物业公司管理职责及赔偿义务,系统发力实现源头治理三个角度专题研讨近年来人民法院审理的高空抛物坠物民事、刑事和行政典型案例。
2019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规定,对于故意高空抛物的,根据具体情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论处,特定情形要从重处罚。意见同时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一般不得适用缓刑:多次实施的;经劝阻仍继续实施的;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后又实施的;在人员密集场所实施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2021年2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32次会议、2021年2月2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六十三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七)》规定了高空抛物罪罪名。
2023年8月28日,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草案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相对于现行的治安管理处罚法,此次修订草案作出多处修改,增列数种应予处罚的行为,其中包括高空抛物等行为。草案还进一步完善处罚措施和幅度,包括推进治安管理处罚与调解相衔接、建立认错认罚从宽制度、适当提高罚款幅度等。
高楼抛掷物、坠物致人损害责任
高楼抛掷物、坠物致人损害是指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侵权行为。
一、高楼抛掷物、坠物致人损害责任的特点:
1.因高楼中抛掷和坠落的物致人损害: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造成他人损害;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
2.物品是从高楼中抛掷或坠落而导致他人损害。
3.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
4.归责原则上的特殊性:主要采取公平责任原则,例外情况下采取过错推定责任原则。
二、高楼抛掷物、坠物致人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补偿责任(一般不适用精神损害赔偿)。
三、高楼抛掷物、坠物致人损害的责任主体: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推定加害人)。
1.责任主体是建筑物的使用人:是指在侵权行为发生时建筑物的实际使用人(建筑物所有人、承租人、借用人、其他使用建筑物的人);
2.责任主体是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
3.责任主体是无法举证排除自己是侵权人的建筑物使用人。
四、高楼抛掷物、坠物致人损害责任的免责事由:
1.能够证明自己不是加害人免责;
2.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其他人免责。
抛掷物致人损害案件中,有可能成为加害人的当事人需要证明以下事项就可以免责:
①发生损害时,自己并不在建筑物中;
②证明自己根本没有占有造成损害发生之物;
③证明自己所处的位置客观上不具有造成抛掷物致人损害的可能性。
剩饭、潲水:广州“汇利物业”管理人员肖先生告诉在接受《广州日报》采访时说,顺景雅苑某楼4层的一户业主已经几年饱受高空抛物之困了。这一户业主姓王,因为家中阳台比其他楼层的稍微突出一些,经常被一些剩饭、潲水“问候”。王家正上方有9户业主没有一户承认。“但剩饭、脏水在调查后依然没有绝迹。”肖先生说,对于物管来说,他们只能尽劝告义务,没有处罚权。
卫生巾:同样在顺景雅苑,一名物管人员说,他在巡查时发现“天降异物”,“啪”,竟然是一张卫生巾落在了脚边。
铁钳及其他:2009年4月1日,一把铁钳从天而降,砸坏了金碧花园二期路边一辆小车。事件在小区论坛引起热议,称此为“愚人节的恐怖玩笑”。大洋网友633438说,自己曾经被一袋垃圾扔中头部,又没法找到肇事者,“只能眼泪在心里流”。另一位网友则讲述自己被一口痰吐中头顶的“惨状”。还有网友在形容自己躲过花盆袭击时称“就当拣回一条命”。还有网友说,自己差点被锅铲丢中,“现在想起还后怕”。
热心的网友归纳了公认的7种最危险的高空抛弃物:
1.烟头
设定场景:抽完香烟,往后一甩——看来潇洒,可烟头还没灭呢。
杀伤力:未灭的烟头落入易燃物中,极可能引发火灾。广州也发生过类似原因引起的火灾。
2.菜刀(以及其他铁器)
设定场景:大多发生于家庭成员争执、打斗中。飞刀往往直接飞下楼去。
杀伤力:刀具下坠,如遇上人体,后果不堪设想。
3.啤酒瓶(以及其他玻璃瓶)
设定场景:酒后亢奋,摔啤酒瓶来发泄。
杀伤力:啤酒瓶高空着地后会产生爆裂、碎开,碎片飞溅。
4.花盆
设定场景:台风到来、小孩玩闹导致花盆坠落事件发生。
杀伤力:花盆砸到路上,轻则吓人,重则致命。
5.砖石
设定场景:市民装修后石材堆放在阳台或者窗台上,遭遇台风或者小孩玩闹互扔。
杀伤力:轻则致伤,重则致命。
6.爆竹
设定场景:孩童玩爆竹,喜欢从上往下扔。
杀伤力:轻则让途人受到惊吓,重则引发火灾、伤害幼童。
7.晾衣竿
设定场景:遭遇台风或者晾洗衣服时不注意,容易脱落。
杀伤力:晾衣竿带着金属弯钩,弯钩如袭入人体特别是头部,将造成致命威胁。
治不了缺德鬼,戴安全帽出门?
高空抛物、坠物问题是物业管理的一个“通病”。广州海珠区赤岗北路泓景花园的物业主管唐作田说,在参加市物管协会组织的交流会时,几百个物管纷纷表示,高空抛物让人头疼。有小区业主开玩笑道,出门就要戴安全帽。
市民:业主租客齐负责
住海珠广场的朱先生说,在城乡接合部中有不少横街窄巷,楼上抛掷物很容易发生安全事故。他建议,为了提高租客和房东的关注度,一旦发生事故,双方都要负连带的赔偿责任。
物管:要靠自我约束
唐作田认为,要解决高空抛物问题,最主要只能靠自我约束。她说,作为物管部门,只能加强宣传力度,提醒居民注意。她曾经在小区内举办过一次高空抛物实物展和抵制高空抛物签名活动,以实物展示的办法告诉业主高空掷物的危害。“效果十分明显,但过了一段时间又复发。”她说,为此已准备发起第二届小区抵制高空抛物展览和宣传活动。她还说,曾经有小区业主提议在楼下安装摄像头,用技术手段监控取证,但实际效果并不好,“很多时候看不清楚,根本不能作证”。
律师:肇事者要负刑责
广东易春秋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王旭阳说,人们从楼上往下扔东西造成路人受伤或死亡,这种结果往往是由于肇事者应当预见但没有预见,或者能够预见但过于自信。如果高空抛物造成严重后果的话,应追究肇事者的刑事责任。肇事者有可能被判过失致人重伤罪或过失致人死亡罪。
广东省律师协会副会长、东方昆仑律师事务所主任朱征夫补充说,在民事上,假如找不到责任人,则推定所有住户都有“抛物”的可能,应由所有住户一起赔偿——除非住户能举证证明自己是清白的。朱征夫说,这样规定有助于住户之间互相监督。
市容处罚规定
根据《广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内容规定:乱倒生活废弃物的,从高空、建(构)筑物向外掷物、泼水的,随意抛弃死禽畜的,按每次(头)处以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高空抛物造成人身伤害的,视情节轻重,依法追究责任;高空抛物导致他人伤害,如不能举证当事人赔偿,则损失赔偿文字共同承担。
有数据表明:一个30克的蛋从4楼抛下来就会让人起肿包;从8楼抛下来就可以让人头皮破损;从18楼高甩下来就可以砸破行人的头骨;从25楼抛下可使人当场死亡。
一个拇指大的小石块,在4楼甩下时可能伤人头皮,而在25楼甩下时可能会让路人当场丧命,因为从上而下的力度会变得很大。空啤酒瓶在18楼和25楼的高度抛下,均可造成致命伤害。一个4厘米的铁钉在18楼甩下时,可能会插入行人的脑中。
日本:从小就教育强调严禁乱扔垃圾。日本是一个高楼林立、人口密度极大的国家,禁止高空抛物的教育非常严格。日本人从小在家庭教育及学校教育中就强调严禁乱扔垃圾,人为高空抛物致人伤害或死亡的事件极少。
日本民法规定,有关建筑物的附属物如玻璃等(非人为故意)落下致人伤害或死亡,建筑物的占有者对被害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是占有者对损害的发生采取了必要的注意义务,建筑物所有人应对被害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香港:成立“侦查高空掷物特别任务队”。在香港,高空抛物主要依据《简易程序治罪条例》进行处理。该法规定“如有人自建筑物掉下任何东西,或容许任何东西自建筑物坠下,以致对在公众地方之内或附近的人造成危险或损伤者,则掉下该东西或容许该东西坠下的人,即属犯罪,可处罚款一万港币及监禁6个月。如在任何建筑物或其部分进行兴建、修葺或粉饰工程的过程中,有人自该建筑物掉下任何东西,或容许任何东西自该建筑物坠下,以致对公众地方之内或附近的人造成危险或损伤者,则该地盘的主要承建商以及进行有关兴建、修葺或粉饰工程的承建商,即属犯罪,可处罚款5万港币及监禁1年。”
香港房屋署将高空抛物行为分为两类:一是对公众卫生造成损害的物件(如纸巾、卫生巾、水、垃圾及熟食等),另一种是可能引致他们死亡或受伤的物件(如木板、玻璃瓶、菜刀等)。对于这两类行为分别有详细的处罚办法。房屋署还于2003年成立了“侦查高空掷物特别任务队”,聘请3名警察在不同案发地点巡逻及部署。特别任务队成立18个月来,利用摄像机、望远镜及夜视望远镜,在空置单位内不分昼夜监视,搜集证据,共侦破12宗高空掷物案。
2024年9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司法解释。对高空抛物的责任承担问题进一步细化,明确了高空抛坠物致害责任主体及责任划分。司法解释明确,高空抛掷物、坠落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具体侵权人是第一责任主体,未采取必要安全保障措施的物业服务企业承担顺位在后的补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