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学校职能

更新时间:2023-05-22 14:51

高等学校职能是指高等学校为适应社会分工与社会发展需要所承担的社会任务。一般认为现代高等学校具有三种职能:培养专门人才,发展科学知识,为社会服务。与之相对应的工作是教学与教育、科学研究、多种形式的社会工作。培养专门人才是由高等学校的本质所决定的,是与高等学校共生的本体职能,并随着社会的发展而不断变化、提高。研究活动在高等学校出现之初就存在,但发展科学知识职能的产生以 19 世纪初 W.冯特·洪堡以“教学与研究统一”的原则创办柏林大学为标志,到 19 世纪末才被广泛认可。

术语介绍

它既是社会所需要的,又是高等学校自身提高教学质量所必不可少的。为社会服务是指高等学校以其教育资源直接满足社会现实的需求,又称直接为社会服务。社会服务工作大多是教学与科研活动的延伸,国外往往视之为学校推广工作。社会服务作为一种职能,以美国“莫里哀法案”(1862)的颁布为标志,至 20 世纪中期以后才普遍确立。上述三种职能是就高等学校整体而言的。不同层次、不同类型的高等学校,职能可以有所不同或有所侧重。除培养专门人才这一本体职能外,其余两者,有的高校可以不完全具备。即使同一种职能,对不同的学校来说,其具体任务也不尽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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