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08-19 17:14
高级农艺师是直接从事农业技术、试验、示范、推广、培训、科技管理等工作的农业技术人员技术职务名称的一种。
负责制定本部门或本地区主管工作范围内的生产发展规划,从理论和实践上进行可行性分析、论证,并指导或组织实施;提出生产和科学技术上应采取的技术措施,解决生产中重大技术问题;审定科研、推广项目,主持或参与科学技术研究及成果鉴定;撰写具有较高水平的学术、技术报告和工作总结;承担技术培训,指导、培养中级技术人员。
新型职业农民职称设置初级、中级、副高级三个级别,副高级职称名称为高级农艺师(新型职业农民)。
《农业技术人员技术职务试行条例》第八条规定:担任农业技术职务的农业技术人员,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热爱本职工作,工作积极,作风正派,努力为实现农业现代化贡献力量。
《农业技术人员技术职务试行条例》第十三条规定:获得农业博士学位的研究生,担任农艺师工作二年以上;获得农业硕士学位或具有农业本科毕业学历的农业技术人员,担任农艺师工作五年以上,经考核评审,凡符合本条例第八条的要求,并具备下列第一、五款及二、三、四款之一者,可聘任或任命为高级农艺师。
l.具有系统、坚实的本学科基础理论知识和技术知识,在某一方面有较深的造诣,在学术上、技术上有独到见解,发表过有一定水平的论文和著作。
2.能制定本地区或本专业生产发展规划和实施方案,研究计划新技术开发项目,并指导或主持实施,解决实施中的重大技术问题。
3.能运用国内外先进科学技术,在较大范围内指导试验示范,在提高农业生产率和经济效益方面成绩显著。
4.在传授科学技术知识或培养中级技术人才方面做出了较大的成绩。
5.能较熟练地阅读本专业一门外文书刊资料。
《农业技术人员技术职务试行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高级农艺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