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9-12 10:41
一级律师
二级律师
从事律师业务的专职人员
担任二级律师五年以上,工作成绩卓著,经考核,具备下列条件者,可聘任或任命为一级律师:
1 、具有高深的法学理论水平,对国内外法学理论有比较深入的研究,能提出研究课题,并组织、指导开展研究工作,取得研究成果,在法律界享有一定声望;
2 、具有丰富的律师业务实践经验,掌握同其本职工作相适应的其他学科知识和专业知识;
3 、能够处理律师业务中出现的重大疑难问题;
4 、具有指导二级律师以下人员工作的能力;
5 、熟练掌握一门以上外国语。
获得法学博士学位担任三级律师二年以上,或高等院校(系)法律本科以上毕业生担任三级律师五年以上,经考核,具备下列条件者,可聘任或任命为二级律师:
1、具有较高的法学理论水平,了解国内外法学动态,能组织和开展律师业务研究工作;
2 、具有系统的律师业务知识和丰富的律师业务实践经验;
3 、掌握同本职工作相适应的其他学科知识,能解决律师业务中出现的疑难问题;工作成绩显著;
4 、具有指导三级律师以下人员工作的能力;
5 、掌握一门外国语。
1 、担任在国内外有重大影响的民事案件代理人或刑事案件辩护人、代理人参加诉讼;
2 、办理在国内外有重大影响的非诉讼法律事务,参加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谈判;
3 、组织领导重大的律师业务的专题研究,指导二级以下律师的工作和业务进修;
4 、研究、解决律师业务活动中遇到的重大疑难问题。
1、、担任疑难或重大民事案件代理人或刑事案件辩护人、代理人参加诉讼;
2 、办理重大的非诉讼法律事务,参加重大经济项目的谈判;
3 、担任重要机关、团体、重点企事业单位的法律顾问;
4 、组织有关律师业务的专题研究,指导三级以下律师的工作和业务进修;
5 、研究、解决律师业务活动中遇到的疑难问题。
司法部指导全国律师职务的评审工作。高级律师职务评委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组建,负责评审一、二级律师。
高级律师职务的聘任或任命需报司法部备案。
司法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