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10-31 17:11
高级技工,一般指有专长的高级技术工人。高级技工的优势是能够把科学技术同具体的实践结合起来,能够把潜在生产力(科学技术)转化为现实的生产力。在20世纪90年代前,技工学校以培养中级技术工人为主。90年代以后,为适应企业对高技能人才的需求,改变高技能人才自然成长周期长的状况,技工学校在原有基础上不断发展,通过创办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开始培养高级技工和预备技师。
这些资格证的取得均与取证人员的工作年限、工作经验、作业技术水平、文化水平有相当大的关系。
一般参与取证分两部分考核,1、理论测试、2、实际操作 。按照国家规定的相关法规条款要求及个人理论和实作水平相应考核作出鉴定。组织培训与考核:属劳动部门下的劳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站)。
知识经济的时代,信息化的社会,促使终身教育理念和建立学习型社会等新观念融入各国教育领域,受到普遍的认同和推崇,并在不断实践探索之中。中等职业教育也必然融入终身教育的体系之中。终身教育体系的教育目标与中等职业学校的教育目标是有机的统一。首先是表现在过程性目标,为社会和经济的发展培养输送第一线的劳动者,满足受教育者学习技能、形成职业能力、求得生存和发展的最基本的需求。第二,按照马克思的全面发展理论,教育必须使受教育者的兴趣、爱好、个性得到充分、自由的发展。中等职业教育应责无旁贷地,尽可能为受教育者提供追求人性完善和人生价值实现的教育,不仅要培养学生的职业能力和职业素养,更重要的是从个性发展的高度培养个体获得适应未来社会的基础知识和竞争能力。只有两者相统一,才能充分发挥中等职业学校为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的职能,也才能为学生个性发展和实现人生真正价值方面发挥教育的功能,激发学校办学活力。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技工教育“十四五”规划的通知,技工院校的中级工班、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生按规定分别按照中专、大专、本科学历落实职称评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等有关政策。
高级技工学校毕业生到企业就业的
毕业生入学前为技工学校及其他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并取得中级职业资格证书的,学制在两年及以上的,毕业后经考试鉴定合格,取得高级职业资格的,其试用期工资待遇由企业自定。试用期满后,继续履行合同的,按企业制定的工资分配办法,本着同工同酬的原则,在其从事相应技术岗位工作的,其工资待遇,参照大专毕业人员的工资待遇执行。
在职职工参加高级技工学校学习的,毕业后同时取得高级职业资格证书回原单位工作的,可参照企业同期参加工作的同岗位大专毕业生工资待遇执行。
高级技工学校毕业生到机关、事业单位就业的
入学前为技校及其他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并取得中级职业资格证书的,学制在两年及以上的,经考试鉴定,毕业后同时取得高级职业资格证书的,其试用期、见习期的年限及见习期的工资、定级工资均按其工作岗位参照大专毕业人员的工资待遇执行。
入学前为在职职工的,毕业后同时取得高级职业资格证书的,如原工资低于大专毕业生定级工资待遇,可执行大专毕业生工资待遇;如高于大专毕业生定级工资待遇,按原工资待遇执行。
此外,高级技工学校毕业生参加技师评聘考核时可免试理论部分;获得高级职业资格证书的优秀毕业生,符合技师评聘条件的,理论和实际操作免试,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查批准后,可直接获得技师资格证书;在技工学校担任实习指导教师的高级技工学校毕业生,评审一级和高级实习指导教师时,其高级技工学校学历可作为学历破格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