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公路交警

更新时间:2024-02-24 00:40

专职负责管理高速公路通行秩序、在高速公路进行执法执勤、勘察高速公路交通事故交通警察。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是人民警察的一个业务警种,是公安机关重要组成力量。

职责

依法查处高速公路交通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

维护高速公路交通秩序和公路治安秩序。

开展高速公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道路交通管理科研工作。

参与高速道路交通和安全设施的规划。

组织宣传交通法规,依法管理道路交通秩序,管理车辆、驾驶员和行人,教育交通违章者。

勘查处理交通事故,以维护正常的交通秩序,保证交通运输的畅通与安全。

任务

1.广泛收集信息,实行科学决策,正确制定道路交通规则;

2.严格交通执法,维护交通秩序;

3.开展宣传教育,增强交通参与者的交通安全意识;

4.运用现代管理学,完善管理环节,增强道路交通协调与控制能力;

5.预防和查处交通违章、交通肇事,保障道路交通安全、通畅;

6.制止违法犯罪活动,维护道路治安秩序。

管理体制

省管模式

“条块结合,以条为主”,省、自治区、直辖市高速公路上的交通警察队伍在编制和管理上由省级公安交管部门直接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内设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总队或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警察总队内设立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支队,统一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内高速公路,下属各大队在人员编制、财政、绩效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管理,不受地方管辖。实行此种模式的有浙江、江西、河南等。

地方模式

“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省、自治区、直辖市高速公路上的交通警察队伍在编制和财政上由地方公安交管部门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交通警察总队内设高速公路直属支队或高速公路管理科,各地市公安交警支队下辖的高速公路大队在业务和绩效上归省公安管理,人员编制、财政由地方公安管理。实行此种模式的有安徽、江苏等。

管理权限

绝大部分省份的高速交警仅仅具有交通管理职责,但部分省份高速交警治安、刑事案件管辖权,如湖南高速交警总队加挂“湖南高速警察局”的牌子,享有辖区道路上治安、刑事案件管辖处置权。

高速交警的特点

管辖权限

高速公路交警对非高速公路没有管辖权,其只能在辖区内高速公路执法,同样的,其他公共道路交警对辖境内高速公路也没有管辖权。

执法模式

高速公路交警执法以交通技术监控为主,通过电子抓拍设备对车辆在辖区高速内超速、超低速、违停、倒车、逆行、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轧车辆分道线等违法行为进行非现场处罚,一般仅在收费站和服务区对车辆违法行为进行现场查处和处罚。而其他公共道路交警以现场查处为主,包括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等。

勤务制度

高速公路交警实行24小时不间断勤务模式,且有日间、夜间巡逻。而公共道路交警除事故勘察和处理部门外,一般不实行24小时勤务和夜间巡逻模式。

工作内容

高速公路交警日常工作为采集电子违法数据和事故勘察,在收费站和服务区对车辆进行检查和查处,例如涉牌涉证、盗抢车、走私车等。而公共道路交警以交通指挥、疏导、车辆管理为主。

职业要求

具有国家承认的大专以上学历,专业不限;

身体健康,符合人社部、公安部公布的《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

工作制度

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各省道路交通管理实施办法、《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管理办法》、《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道路交通违法处理程序规定》、各省道路交通实施条例、各省公安交通管理行政赔偿程序规定。

执法原则

人民警察必须以宪法和法律为活动准则,忠于职守,清正廉洁,纪律严明,服从命令,严格执法;交通警察必须秉公执法,不得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枉法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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