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12-09 20:54
西安市高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是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负责市场综合监督管理和知识产权管理。贯彻落实市场监督管理和知识产权有关法规规章草案。落实有关政策、标准,组织实施质量发展战略,食品安全战略、标准化战略、知识产权战略。组织实施有关规划,规范和维护市场秩序,营造良好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负责全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贯彻专利方面的法律法规,负责协调全区专利工作,并进行业务指导。
(二)负责组织和指导市场监管(知识产权)综合执法工作。加强市场监管综合执法队伍建设,推行统一的市场监管,组织查处市场违法案件,规范市场监管行政执法行为。
(三)负责辖区市场经济秩序监督管理。依法监督管理市场交易、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为。组织指导查处价格收费违法违规、不正当竞争、违法直销、传销、侵犯商标专利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行为。监督管理直销企业、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指导广告业发展,监督管理广告活动。指导查处虚假违法广告、无照生产经营和相关无证生产经营行为。承担指导消费者权益保护及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指挥中心网络体系建设工作,指导区消费者保护组织开展消费维权工作。依法实施合同行政监督管理,组织指导查处合同违法行为。管理动产抵押物登记,监督管理拍卖行为。依法建立市场主体信息公示和共享机制,加强信用监管,推动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
(四)负责辖区商标和广告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查处商标侵权行为,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监督管理商标的使用和印制,监督和指导商标代理机构;开展驰名商标和省著名商标的推荐和管理工作;负责特殊标志、官方标志的管理和保护;依法对企业名称,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商业秘密,商标等实施监督管理和综合保护。指导广告业发展;监测辖区各类媒介广告发布情况;实施广告经营和发布行为的行政许可;开展广告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查处虚假广告等违法行为。
(五)负责辖区合同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合同行政监督管理,推广合同示范文本;监督管理消费类合同格式条款;依法查处利用合同进行违法活动的行为;实施动产抵押登记、监督管理拍卖行为。
(六)负责辖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工作,开展产(商)品质量监督。受理消费者咨询,处理消费者投诉、举报,保护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组织查处侵犯消费者权益案件。依法查处生产、流通领域制售假冒伪劣产(商)品的违法违规行为;贯彻落实有关问题产品的召回和处置;负责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的管理工作。
(七)负责管理和指导辖区质量工作。负责质量强区战略的组织实施及推进质量发展的措施办法。负责产(商)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管理产(商)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控和监督抽查工作。按规定权限组织重大产品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贯彻落实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承担产品防伪的相关工作。
(八)负责辖区计量监督管理工作。推行国家法定计量单位,统筹规划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建设。落实国家及地方计量法律法规,依法监管商品量、市场计量行为、计量仲裁检定、计量器具和计量技术机构。
(九)负责辖区标准化管理工作。贯彻国家标准,负责地方标准相关工作。依法指导和监督团体标准、企业标准相关工作。组织制定并实施标准化激励政策,规范标准化活动。协调参与制定地方标准工作。归口管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商品条码和标识工作。
(十)负责辖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关于承压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大型游乐设施及客运索道等八类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负责特种设备设计、制造、安装、维修、改造、使用、检验检测和报废等环节的监督检查;受理特种设备案件的投诉;按规定权限组织调查处理特种设备事故;负责协调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发证工作;负责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工作的监督检查。
(十一)负责辖区食品、保健品安全监督管理。贯彻落实食品、保健品相关法律法规的监督实施;推动落实区政府负总责和食品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的机制,健全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建立覆盖食品生产、流通、消费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制度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并组织实施,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安全风险。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风险监测、核查处置和风险预警、风险交流工作。依法组织实施保健品、特殊食品安全管理。负责组织、监督、指导重大活动食品安全保障工作。负责食盐质量安全管理和监督执法工作。
(十二)负责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经营和使用环节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监督实施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相关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负责建立药品、化妆品不良反应及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体系,并开展监测和处置工作。监督实施问题产品召回和处置制度。贯彻执行国家执业药师相关制度。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
(十三)承担西安市高陵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推动健全协调联动机制;承担食品药品安全监督考评和协调指导职责,协调本区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处置工作,监督事故查处落实情况。督促检查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决策部署的贯彻执行。
(十四)负责全区市场价格监督检查工作。依法查处各类价格收费违法行为;开展反价格垄断,规范经营者价格行为;受理价格投诉举报;开展价格诚信体系建设,指导行业价格自律;指导价格、收费社会监督;推行明码标价制度。
(十五)负责统一管理认证认可与检验检测工作。依法监督管理认证认可与检验检测工作。贯彻执行认证认可与检验检测监督管理制度。促进认证认可与检验检测行业发展。
(十六)负责全区食盐安全和食盐市场监督管理职责。
(十七)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八)有关职责分工。
1.与区农业农村和林业局的职责分工。区农业农村和林业局负责食用农(畜)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或生产加工环节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和职责范围内的农药、肥料等其他农业投入品质量及使用的监督管理;负责生鲜乳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管理;负责水产品从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职责范围内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和其他水产养殖业投入品质量及使用的监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食用农产品(含畜禽产品、水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的质量安全监管。区农业农村和林业局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建立食品安全追溯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2.与区卫生健康局的职责分工。区卫生健康局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对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立即组织进行检验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通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并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建议;会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制定、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得出不安全结论的食品,立即采取措施;会同区卫生健康局建立重大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互相通报机制和联合处置机制。
3.与公安高陵分局的职责分工。公安高陵分局负责组织指导食品药品犯罪案件的侦查工作,两部门建立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工作衔接机制。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现食品药品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按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迅速进行审查,依法做出立案或不予立案决定,依法提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做出检验、鉴定、认定等协助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予以协助。
4.与区科技工信和商务局的职责分工。区科技工信和商务局负责拟订药品流通发展规划及政策措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药品流通的监督管理,配合执行药品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区科技工信和商务局负责拟订促进餐饮服务和酒类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和酒类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及措施。
5.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职责分工。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负责食品摊贩等监管执法工作,依法取缔在规定时间、地点以外由流动经营和占道从事经营活动的食品摊点;负责夜市等餐饮经营者未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随意排放油烟、污水、污物、烟尘等整治工作以及烧烤经营者未按要求采用清洁能源市容环境卫生的取缔工作。
6.与区行政审批服务局职责分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行政审批事项划转至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后,区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按照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供的审批标准实施行政审批,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再对划转事项行使审批权,主要负责制定完善审批标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建立审管互动和信息双向反馈机制,确保审批和监管无缝对接。
(一)办公室
负责本机关政务工作。督促检查机关工作制度的落实;负责重要会议的组织和会议决定事项的督办;负责重要文件的起草、文秘、政务信息、机要、保密、档案、信访和接待工作;负责人大建议议案和政协提案的办理;负责机关公务接待、车辆管理和后勤服务等工作。
组织实施各项财务管理制度;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财务、票据、装备和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负责编制机关和直属单位经费预算方案及审查决算方案;抓好职工医保以及住房公积金管理、养老统筹等工作和计划生育工作;
负责机关的机构编制、干部人事、劳动工资、出国政审、教育培训、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等工作;负责全局的党建、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负责组织实施目标责任综合考核、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等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服务工作,指导所属单位的离退休人员服务工作。
(二)法制科
负责拟订相关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组织并实施系统内执法监督工作;负责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政策咨询工作;负责机关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承办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负责行政执法人员的资格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协调普法教育工作;组织协调新闻宣传工作;承担行政执法案件的审理工作。
(三)质量计量管理科
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质量技术监督工作的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组织协调依法查处生产领域中的产品质量、标准化违法行为和流通领域中属于生产环节引起的产品质量违法行为;受理消费者对质量、标准的投诉、咨询,组织协调产(商)品质量纠纷的调解。
指导辖区的质量工作。组织实施国务院《质量振兴纲要》;研究制订提高辖区质量水平的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负责辖区质量形势的宏观分析和质量信息的发布;组织实施质量奖励制度;组织做好名牌产品申报工作;组织协调重大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查处质量安全方面的违法行为。
负责辖区的标准化工作。组织实施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监督标准的贯彻执行;推行采用国际标准、国外先进标准;提高辖区企业标准覆盖率;组织拟订农业标准规范;负责企业执行标准备案管理和企业标准体系建立等综合管理工作;承担标准化示范区建设工作。
负责在本辖区内推行国家法定计量单位;组织量值传递和溯源;组织建立和管理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负责计量器具制造、修理、销售、进口、使用、检定的监督管理;负责对计量检定机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和为社会提供公正数据的计量认证实验室的监督管理;调解计量纠纷,组织仲裁检定;依法实施计量监督检查,查处计量违法行为。
(四)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
承担全区锅炉、压力容器、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防爆电器、厂内机动车辆、客用架空索道、游乐设施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督监察责任;组织贯彻国家有关锅炉、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及质量技术监督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对锅炉、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修理、改造等环节进行监督检查;统计分析和调查处理有关事故;对安全监察、检测、操作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负责查处特种设备安全违法行为。
(五)食品药品安全综合协调科
承担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拟定并组织实施食品药品安全规划;负责对相关部门和各镇街(管委会)履行食品药品安全监管职责的考核评价工作;开展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的组织协调,专项整治工作的安排部署、督察督办工作;负责全区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事件)应急处置、调查处理和责任追究工作;完善食品药品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机制,组织开展食品药品安全重大整治活动和联合检查行动;完成区食安委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六)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科
拟定生产加工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措施、方案;组织实施辖区内食品生产环节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生产加工环节食品安全突发性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应急救援;推动食品生产企业诚信体系建设;承担食品生产环节食品定期抽样检验和重点品种的随机抽样检验工作;负责查处生产加工环节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拟定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措施、方案;组织实施辖区内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突发性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应急救援;推动食品流通单位诚信体系建设;承担流通环节食品定期抽样检验和重点品种的随机抽样检验工作;组织对各镇街(管委会)食品药品监管所食品生产流通环节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检查督导;负责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培训和政策咨询工作;负责查处流通环节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七)企业个体登记注册科
依法实施由本局注册的各类企业及其他从事生产经营经营活动的组织和个人的注册、变更及注销工作,依法核准由本局核定的各类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名称,申报并转报由本局登记注册的冠国家、省、市名的各类企业的名称、核准、颁发营业执照并实施监督管理。实施本局登记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公示工作,本局登记注册的冠国家、省、市名的各类企业实施监督管理。
组织实施辖区生产环节、流通环节和餐饮服务环节相关行政许可工作;负责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行政许可的初审工作;负责与保健食品生产、经营相关的行政许可。
(八)餐饮服务食品监督管理科
拟定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措施、方案;组织实施辖区内餐饮服务环节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突发性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应急救援;推动餐饮服务单位诚信体系建设;承担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定期抽样检验和重点品种的随机抽样检验工作;组织对各镇街(管委会)食品药品监管所餐饮服务环节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检查督导;负责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培训和政策咨询工作。负责查处餐饮环节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九)药品化妆品监督管理科
组织实施药品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负责药品生产、流通、使用单位安全监管;组织开展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负责放射性药品、麻醉药品、毒性药品、精神药品的监督管理工作;监督实施药品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组织实施药品分类管理制度;会同有关部门监督检查药品广告;推动药品企业诚信体系建设;组织对各镇街(管委会)食品药品监管所药品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检查督导;负责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培训和政策咨询工作。负责查处药品安全违法行为。
组织实施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负责医疗器械生产、流通、使用单位安全监管;组织开展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工作;监督实施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会同有关部门监督检查医疗器械广告;推动医疗器械企业诚信体系建设;组织对各镇街(管委会)食品药品监管所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检查督导;负责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培训和政策咨询工作。负责查处医疗器械安全违法行为。
负责监督实施保健食品、保健用品标准和技术规范;组织实施保健食品、保健用品、化妆品安全监管;掌握分析保健食品、保健用品、化妆品安全形势,负责安全状况评估工作;组织实施化妆品生产、销售等质量管理规范;组织调查处理保健品、化妆品等相关质量安全事故;推动保健品、化妆品企业诚信体系建设;组织对各镇街(管委会)食品药品监管所保健品、化妆品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检查督导;负责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培训和政策咨询工作。负责查处保健食品、化妆品违法行为。
(十)商标广告管理科
宣传、执行商标和广告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法保护商标专用权和查处商标侵权行为,指导企业、单位和个人的商标注册行为,负责全国驰名商标、全省、全市著名商标的推荐、管理,负责特殊标志、官方标志专用权的保护。负责广告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查处虚假广告等违法行为,对广告经营单位资格进行初审。
(十一)公平交易科(挂消费者权益保护科和打击传销办公室牌子)
宣传、执行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及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规章,负责商品流通领域的的反垄断执法工作,依法查处不正当竞争、商业贿赂、走私贩私等经济违法行为,打击传销,规范直销,依法对直销企业和直销人员及其直销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侵犯消费者权益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等违法行为,负责本科业务的统计工作。
(十二)市场监督管理科
宣传、执行有关市场规范管理和合同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法实施辖区各类市场经营秩序的规范管理与监督,实施对辖区各类市场的专项治理,负责辖区经纪人和经纪组织的监督管理;依法实施合同行政监管,监督辖区合同的订立及履行、调解合同纠纷,办理合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监督管理拍卖活动,推行合同示范文本制度,组织开展“重合同、守信用”活动。承担本辖区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监督管理职责。承担加强涉旅企业及旅游假冒伪劣商品的监督管理职责。负责本科业务的统计工作。查处违反市场规范管理和合同管理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
负责宣传、执行企业和个体私营经济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对本局辖区内的企业、个体、农民专业合作社主体资格进行监督检查,查处取缔无照经营,组织、实施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分类管理工作,查处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违反登记管理法规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