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08-11 12:22
高青县文化和旅游局,是高青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1.贯彻落实文化、旅游、文物、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方面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研究拟订全县文化、旅游、文物、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相关政策、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统筹规划全县文化、旅游、文物、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事业发展,拟订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推进文化产业、旅游产业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推进文化名城建设,推进文化和旅游体制机制改革。
3.管理全县性重大文化和旅游活动,指导重点文化和旅游设施建设,推进公共文化、旅游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与管理,指导、推进全域旅游。
4.指导、管理全县文学艺术事业,指导艺术创作生产,扶持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导向性代表性示范性的文艺作品,推动各门类艺术、各艺术品种发展。
5.负责全县公共文化事业发展,推进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旅游公共服务建设,提升文化和旅游服务功能,统筹推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深入实施文化惠民工程。
6.指导、推进全县文化、旅游、文物、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科技创新发展,推进文化和旅游行业信息化、标准化建设。推进文化和旅游产业智慧化,推广文化和旅游行业电子商务服务。
7.承担弘扬优秀传统文化相关工作,牵头拟订全县弘扬优秀传统文化规划,会同有关部门推进县域文化传承创新。负责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和优秀民族民间文化保护、传承、普及、弘扬和振兴。
8.统筹规划全县文化产业、旅游产业,组织实施文化和旅游资源普查、挖掘、保护和利用,优化全县文化和旅游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培育壮大市场主体,促进文化和旅游产业发展。负责新旧动能转换文化创意产业和精品旅游产业统筹组织协调。负责全县文化和旅游行业扶贫工作。
9.制定全县旅游市场推广开发战略并组织实施。推动高青旅游整体形象及旅游品牌体系建设。
10.指导全县文化和旅游市场发展,对文化和旅游市场经营进行行业监管,规范文化和旅游市场。推进全县文化、旅游、文物、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等行业组织的业务、精神文明建设以及诚信体系建设。
11.负责管理和指导全县文物工作,审核、申报、管理县级(含县级)以上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指导县内人文遗产、工业遗存、农业遗存、历史文化名城(街区、村镇)、风景名胜区、旅游度假区、宗教设施等的文物保护工作。
12.研究处理文物保护重大问题,对查处盗窃、破坏、走私文物的大案要案提出文物方面的专业性意见,指导全县文物安全管理工作。
13.负责对全县博物馆的监督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管理社会流散文物、文物市场,审核重要文物的征调、交换、捐赠。
14.负责管理和指导全县考古工作,监督、管理在高青境内和水域进行的考古勘探和发掘项目,监管文物保护和相关项目建设经费,指导协调全县文物管理、保护、抢救、发掘、研究、利用、宣传等工作。
15.管理全县广播影视业。负责统筹规划广播影视产业发展,制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并组织实施,推进广播影视领域的体制机制改革。指导、监管全县广播电视宣传和电影、电视剧(含电视动画片)创作生产。监督管理、审查全县广播影视节目、网络视听节目的内容和质量。负责对全县各类广播影视机构进行行业监管,会同有关部门对全县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进行管理。指导、监管全县广播影视广告播放。指导、协调全县广播影视重大活动,指导实施全县广播电视节目评价工作。
16.负责研究拟订全县印发、复制、出版物发行的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新闻、印刷、复制、出版物发行单位和业务的监管工作,指导全县新闻出版事业的建设与发展。负责对全县出版物内容监管和审读工作,负责全县著作权的登记管理工作,承办涉及著作权关系的有关事宜。
17.指导、管理全县文化和旅游对外以及对港澳台交流、合作和宣传、推广工作,组织大型文化和旅游对外以及对港澳台交流活动,加强全县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的市场推广,推动优秀地域文化走出去。
18.代县政府管理县文物事业服务中心(县西周遗址博物馆)、县旅游发展中心、县天鹅湖慢城发展中心。
19.负责县直文化和旅游系统的安全生产监管和维护稳定工作,统筹指导分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
20.负责对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21.负责本部门和所属单位党的建设工作。
22.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一)办公室(挂组织人事科、产业发展科牌子)。负责文电、会务、督查、信息、档案、机要、保密、应急、值班等局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政府信息、政务公开、后勤服务、信访稳定等工作。负责综合性文稿起草、史志工作。负责局机关电子政务和信息化建设。组织协调局机关和所属单位业务工作。统筹协调文化和旅游行业意识形态工作。
负责局机关和所属单位干部队伍、机构编制、人事管理、社会保障、人才等工作。组织指导全县文化和旅游系统教育培训工作。参与拟订全县文化和旅游人才发展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招才引智”工作。负责第一书记选派、贫困村帮扶工作。负责局机关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指导局所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负责文化和旅游领域社会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相关管理工作,并指导其党建工作。
负责建议提案办理工作。负责推进职能转变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组织编制系统内权责清单。承担文化和旅游领域体制机制改革工作。
负责部门预算和局机关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政府采购和所属单位内部审计工作。指导、监督局所属单位的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指导县级及基层文化和旅游设施建设。管理所涉专项经费。负责全县文化、文物、文化艺术、旅游、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统计工作,负责产业考核与管理工作。
拟订全县文化、旅游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促进文化产业相关门类和旅游产业以及新型业态发展。促进文化、旅游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协调、推进文化、旅游项目策划、审核和实施工作。指导全县文化、旅游产业基地和区域性特色文化、旅游产业集群建设。承担新旧动能转换文化创意产业和精品旅游产业有关工作。统筹文化和旅游“双招双引”工作。推动文化、旅游产业投融资体系建设。协调相关部门推进各类旅游交通的衔接工作。开展文化和旅游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指导、监督文化和旅游法治建设、依法行政。组织拟订全县文化和旅游产业发展战略、规划并组织实施。开展政策调研工作,统筹协调制定文化和旅游有关政策。
拟订全县文化和旅游科技创新发展规划、科研规划并组织实施。拟订文化和旅游信息化发展规划,推进文化和旅游智慧化,组织协调全县文化和旅游行业信息化、标准化工作。组织开展文化和旅游科研以及成果推广工作。指导全县文化和旅游装备技术提升。负责文化和旅游创新奖励工作。负责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考核工作。监测全县文化和旅游经济运行。负责调查研究工作。统筹协调文化名城建设。指导全县文化和旅游院校共建和行业职业教育工作。
(二)文化科(挂新闻出版广电科、安全生产办公室牌子)。拟订全县文化和旅游公共服务政策、公共文化事业和旅游公共服务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全县文化和旅游公共服务的指导、协调和推动工作,拟订文化和旅游公共服务地方标准并监督实施。指导全县群众文化、未成年人文化和老年文化工作。指导公共图书馆、文化馆事业和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指导推动全县文化和旅游公共服务大数据建设、公共数字文化和古籍保护工作。承担文化惠民工程,利用公共文化阵地,促进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和传播。统筹协调文化和旅游行业对口支援协作工作。统筹落实乡村振兴的相关工作。负责规划指导全县农家书屋、社区书屋建设和全民阅读工作。
拟订全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全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指导全县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记录、确认和建立名录。组织全县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宣传和传播工作。承办国家级、省级和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申报工作和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评审工作。组织实施优秀民族民间文化的传承普及工作。
拟订全县音乐、舞蹈、戏曲、书法、美术等文艺事业发展规划和扶持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专业文艺院团发展,做大做强演艺事业。扶持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导向性代表性示范性的文艺作品和鲜明地方特色的文艺品种。推动各门类艺术、各艺术品种发展。组织、指导、协调全县性艺术展演、展览等重大文艺活动。指导各类职业剧团、演艺剧场、公共美术馆的业务工作。
贯彻执行新闻出版工作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加强新闻出版阵地管理。负责拟订全县新闻出版相关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负责研究拟订全县印发、复制、出版物发行的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新闻、印刷、复制、出版物发行单位和业务的监管工作,指导全县新闻出版事业的建设与发展。负责全县著作权的登记管理工作,承办涉及著作权关系的有关事宜。组织推进软件正版化工作。
负责统筹规划广播影视产业发展,制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并组织实施,推进广播影视领域的体制机制改革。贯彻执行广播影视工作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加强广播影视阵地管理,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和创作导向。指导、监督全县广播影视重点基础设施建设。指导、监管全县广播影视宣传和电影、电视剧(含电视动画片)创作生产。监督管理、审查全县广播影视节目、网络视听节目的内容和质量。指导、监管全县广播影视广告播放。负责对全县各类广播影视机构进行行业监管,会同有关部门对全县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进行管理。指导、协调全县广播影视重大活动和广播影视节目评价工作。指导、推进全县广播影视与新媒体技术新业态融合发展。组织县内电影剧本(梗概)备案和内容审查,负责电影档案管理、电影专项资金管理,指导公益电影放映工作。
拟订全县文化和旅游市场政策、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文化和旅游行业精神文明和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负责监督推进文化和旅游市场经营场所、设施、服务、产品等有关标准的落实实施。监管文化和旅游市场服务质量,指导服务质量提升。负责假日旅游市场、旅游安全应急监督管理。负责旅行社、星级饭店及导游管理工作。负责全县文化和旅游系统安全生产的综合协调,统筹指导分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组织文化和旅游行业安全宣传教育,依法发布文化和旅游安全信息。拟订文化和旅游行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组织协调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工作。承担局机关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负责行政许可事项的受理、办理和组织协调工作。
(三)旅游科(挂市场推广科、资源开发科牌子)。负责拟订旅游市场推广开发战略、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推动全县文化和旅游整体形象以及旅游品牌体系建设。负责组织、指导文化创意产品和旅游产品市场营销,开拓文化和旅游市场。承担对外宣传、新闻发布等工作。组织、指导、协调文化和旅游节事活动、大型营销活动。指导、管理全县文化和旅游对外交流、合作以及宣传推广工作。承担我县政府、民间以及国际组织在文化和旅游领域交流合作相关事务。指导、组织大型文化和旅游对外以及对港澳台交流推广活动。
承担全县文化和旅游资源普查、规划、开发和保护工作。指导重点旅游区域、目的地、线路的规划。推进部门合作,发展全域旅游。承担文化旅游目的地建设。指导推进休闲度假旅游发展。承担乡村旅游相关工作。指导文化和旅游商品创新以及开发体系建设,推动文化文物单位文创产品开发,发展旅游商品、旅游购物。承担指导旅游景区、旅游度假区、国家文化公园建设、管理相关工作。负责红色旅游、工业旅游工作。统筹协调文化和旅游行业扶贫工作。统筹负责对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四)文物保护与博物馆科。负责编制、审核全县博物馆、纪念馆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依法负责全县博物馆的监督管理,协助上级主管部门做好设立和备案的相关工作。管理全县可移动文物资源。负责全县博物馆、纪念馆文物藏品的鉴定、交换、调拨、借展、修复、复制、拓印、预防性保护以及数字化保护等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依法管理社会流散文物、文物市场,指导抢救、征集社会上珍贵流散文物,审核重要文物的征调、交换、捐赠。指导、检查全县博物馆文物安全工作。
管理全县不可移动文物资源,负责全县不可移动文物保护、抢救、研究、利用等工作。组织不可移动文物普查,审核、申报、管理县级及以上文物保护单位和文化遗产。统筹指导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指导文化遗产、工业遗存、农业遗存、历史文化名城(街区、村镇)、风景名胜区、旅游度假区、宗教设施等的文物保护工作。负责大遗址保护工作,负责考古遗址公园监督管理。负责监管全县考古勘探和发掘工作。负责全县区域内国家和省、市、县重大项目建设和基本建设工程中的文物保护工作。监督、管理在区域境内和水域所进行的考古勘探和发掘项目。指导全县文物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全县不可移动文物安全和消防、技防检查工作。组织有关部门审核文物安全技防方案,组织申报或审批、验收文物安全技防、消防工程项目。配合有关部门打击文物犯罪,对查处盗窃、破坏、走私文物的大案要案提出文物方面的专业性意见。
组建县文化和旅游局。整合县文化新闻出版局的职责,以及县广播电视局(县人民广播电台、县电视台)承担的广播电视监督管理等行政职能,县旅游局承担的旅游管理等行政职能,县文物事业管理局(县陈庄西周遗址博物馆<筹建处>、县营丘考古研究中心)承担的文物保护等行政职能,县文化产业发展办公室承担的文化产业发展等行政职能,组建县文化和旅游局,作为县政府工作部门,加挂县新闻出版广电局、县文物局牌子,归口县委宣传部领导。主要负责统筹规划文化事业、文化产业、旅游业、文物保护事业发展;统筹规划和指导协调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事业及产业发展;推进文化产业、旅游业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等。
不再保留县文化新闻出版局。
局长:任玉姣
2022年11月7日,入选山东省淄博市“拟推荐复查合格的省级文明单位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