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鹏远

更新时间:2024-08-18 20:59

魏鹏远,男,毕业于辽宁工程技术大学,曾任国家能源局煤炭处处长、国家能源局煤炭司原副司长(正处级)。

工作履历

2008年国家能源局成立,魏鹏远由煤炭处处长升任为国家能源局煤炭司副司长,属于正处级副司长。其在煤炭司主要负责煤矿基建的审批和项目改造核准工作。

人物事件

涉案被查

2014年5月,魏鹏远被有关部门带走调查,带走调查时其家中发现2亿现金,重1.15吨,检察官从北京一家银行的分行调去16台点钞机清点,当场烧坏了4台。

魏鹏远在能源局煤炭司负责项目改造、煤矿基建的审批和核准工作,有可能是这个过程出了问题。

塌方式腐败

2014年10月3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总局局长徐进辉介绍,国家能源局5人(分别为国家能源局副局长许永盛、新能源司司长王骏、核电司司长郝卫平、电力司副司长梁波、煤炭司副司长魏鹏远),发改委价格司5人(分别为价格司原司长曹长庆、现任司长刘振秋、副司长周望军、副司长李才华、副巡视员郭剑英),价格司的领导班子全部涉嫌职务犯罪,发改委就业和收入分配司一人(原司长张东生)。

该系列案件特点:一是所在部门权力过大、权力集中是诱发腐败的重要原因。被查处的这些人大多既是宏观政策的制定者,又是具体项目的审批者,可以直接决定和掌握许多企业的利益得失,想方设法求助于他们的人很多,容易诱发腐败。二是在管理和监督机制上,存在漏洞,缺乏监管,审批权运转不透明,缺乏有效的内外部监督机制。三是收钱办事成为这些人的潜规则,大家心照不宣,长期共同受贿,形成窝案串案。四是犯罪数额特别巨大,涉案金额超过千万元的有6人,其中,煤炭司副司长魏鹏远家中搜查发现现金折合人民币2亿余元,成为建国以来检察机关一次起获赃款现金数额最大的案件。

审查起诉

2015年1月2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权威发布:国家能源局煤炭司原副司长魏鹏远涉嫌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犯罪一案,经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指定管辖,由河北省保定市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

提起公诉

2015年5月27日,河北省保定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依法对国家能源局煤炭司原副司长魏鹏远以涉嫌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开庭审理

2015年12月29日,河北省保定市人民检察院开庭审理国家能源局煤炭司原副司长魏鹏远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

法院判决

2016年10月17日,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国家能源局煤炭司原副司长魏鹏远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对被告人魏鹏远以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对魏鹏远受贿所得财物和来源不明财产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00年至2014年,被告人魏鹏远先后利用担任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基础产业发展司煤炭处副处长、煤油处调研员、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能源局煤炭处处长、国家能源局煤炭司副司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煤炭项目审核、专家评审及煤炭企业承揽工程、催要货款、推销设备等事项上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1170911317亿元;魏鹏远还有巨额财产明显超过合法收入,不能说明来源。

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魏鹏远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受贿罪;魏鹏远的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特别巨大,不能说明来源,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应数罪并罚。其中,魏鹏远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论罪应当判处死刑。鉴于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犯罪事实;认罪悔罪,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同时,根据魏鹏远的犯罪事实和情节,依据刑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因犯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罪,魏鹏远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受贿所得财物和来源不明财产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据此番公开的《魏鹏远没收财产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称,共追缴魏鹏远犯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案件款1.28亿余元,所有款项已上交保定市财政局。“本案可处置的财产已追缴完毕,其他财产尚不具备处置条件”,“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魏鹏远限制消费”。

此外,中国裁判文书网此前公开的《魏鹏远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受贿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显示,魏鹏远曾与一名出生于1986年的常姓女子,共同生活并育有3名子女。法院执行追缴魏鹏远受贿所得财物、来源不明的财产等涉案财产过程中,常某提出异议,请求保留抚养费用及保留一处涉案房产,被法院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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