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7-11 16:10
承担组织领导和协调全县统计工作,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准确、及时;贯彻执行国家统计政策、规划、基本统计制度和统计标准;贯彻执行国家和省统计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部门规范性文件;指导全县统计工作。
鹿邑县统计局成立于1979年5月,是鹿邑县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主管全县统计和国民经济核算工作,是全县社会经济信息的主体部门,是县级统计监督机构和重要的咨询机构。根据中共鹿邑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文件精神,统计局内设机构10个,机关行政编制14名,县事业编制12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2名,纪检组长1名,统计师1名;股级领导职数10名;工勤人员2名。
统计局现有在职人员:局长1名,副局长1名,纪检组长1名,主任科员2名,副主任科员7名。在岗人员39名(其中聘用人员7名),离退休人员10名。内设九股一室三队:农业股、工业股、社会股、政策法规股、投资股、综合股、人事教育股、贸易外经股、计算中心;办公室。三支调查队:省社会经济调查队,正科级单位,省事业编制6名;县城调队,事业编制6名;县企调队,事业编制6名。
(一)依照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政策和计划,制定全县性的统计工作规章、统计现代化建设规划和统计调查计划;组织领导和综合协调各乡镇、各部门的统计和国民经济核算工作,监督检查统计法律、法规的实施。
(二)根据县委、县政府宏观管理和科学决策的需要,建立健全全县国民经济核算体系及统计指标体系;贯彻执行全国统一的基本统计报表制度和国家统计标准,并在此基础上,制定和完善全县经济、社会、科技统计调查制度。
(三)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和县委、县政府的要求组织全县重大国情国力普查;统一组织协调各乡镇、各部门的社会经济调查和统计调查方法的改革,审查各乡镇、各部门的统计调查计划、调查方案,组织全县统计报表的管理工作。
(四)搜集、整理、提供全县性的基本统计材料,并对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情况进行分析、统计预测和统计监督,建立并不断完善宏观预警监测系统,向县委、县政府及其他有关部门提供咨询建议,为宏观管理与科学决策服务。
(五)统一核定、管理、公布、出版全县性的基本统计资料,定期发布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的统计公报。
(六)建立、健全和管理全县统计信息自动化系统和统计数据库体系。
(七)按照省、市统计局的统一布置,研究制定全县统一体制改革方案和具体实施办法,经批准后贯彻实施。
(八)受省、市统计局的委托管理上级设在我县的各级城市经济调查队,农村经济队和企业调查队。
(九)组织全县统计业务技术培训、岗位培训和知识更新培训,开展统计科学研究和统计科学的学术交流合作及统计报刊书籍编辑出版工作。
(十)承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局长:张怀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