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1-11-25 16:09
黄前湖,男,汉族,1960年4月出生,江西兴国人,本科学历,1982年9月参加工作,1997年7月加入中国共产党。曾任江西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
1982年09月至2001年12月,任江西省二建公司四分公司项目技术员、项目经理、副经理、经理,江西省二建公司总经理助理、党委副书记、副总经理;
2001年12月至2011年09月,任江西省建工集团公司总承包工程公司总经理、市场开发处处长;
2011年09月至2019年09月,任江西省建工集团公司副总经理、党委委员,江西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
2019年09月至2020年04月,任江西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专职外部董事;
2020年04月,退休。
2021年5月,江西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原党委委员、副总经理黄前湖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江西省纪委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2021年10月,经中共江西省委批准,江西省纪委监委对江西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原党委委员、副总经理黄前湖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黄前湖丧失理想信念,背弃初心使命,对党不忠诚不老实,不信组织信“关系”,对抗组织审查;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违背组织原则,不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在组织函询时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违规通过民间借贷获取大额回报,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承揽工程谋取利益;靠企吃企,官商勾结,利用工程项目大肆攫取个人私利,严重损害国有企业利益,严重破坏市场经济秩序。
黄前湖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和廉洁纪律,存在严重职务违法行为并涉嫌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十九大后仍不收敛、不收手,性质恶劣,情节严重,应依纪依法予以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江西省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中共江西省委批准,决定给予黄前湖开除党籍处分,按规定取消其享受的待遇;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
2021年11月,萍乡市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贿罪对黄前湖作出逮捕决定。
2021年11月,江西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原党委委员、副总经理黄前湖涉嫌受贿罪一案,经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萍乡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黄前湖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萍乡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02年至2019年,被告人黄前湖利用担任江西省建工集团总承包工程公司副经理,江西省建工集团公司市场开发处处长,江西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