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11-02 16:15
黄化锋,男,汉族,1969年6月生,安徽淮北人,1990年7月参加工作,1995年5月加入中国共产党,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市场营销专业毕业,在职研究生学历,管理学博士学位,工程师。曾任安徽省马鞍山市委常委,市人民政府党组副书记、副市长,市行政学院院长。
1986年9月—1990年7月,在武汉化工学院采矿专业学习。
1990年7月—1996年5月,任铜陵新桥矿技术员、副区长、代区长。
1996年5月—2000.11月,任铜陵化学工业集团公司团委副书记、市场部部长、佳音公司经理(其间:1998年4月—2000年6月在上海财经大学工商管理硕士研究生班学习,获工商管理硕士学位;2000年2月—2000.11月挂任铜陵化学工业集团公司化工总厂副厂长)。
2000年11月—2002年6月,任铜陵化学工业集团公司总经理助理、化工总厂厂长、铜官山化工公司总经理,六国化工公司副董事长,凯华公司执行董事、经理。
2002年6月—2007年3月,任铜陵化学工业集团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六国化工股份公司党委书记、副董事长、总经理。
2007年3月—2008.11月,任铜陵化学工业集团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六国化工股份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
2008年11月—2009.11月,任铜陵化学工业集团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六国化工股份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
2009年11月—2012年8月,任铜陵化学工业集团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总经理,六国化工股份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2006年9月—2010年12月在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学习,获管理学博士学位)。
2012年8月—2013年1月,任铜陵化学工业集团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
2013年1月—2020年4月,任安徽省铜陵市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
2020年4月—2021年3月,任安徽省铜陵市委常委,铜陵经济技术开发区党工委书记。
2021年3月—2021年4月,任安徽省马鞍山市委常委,市政府副市长人选。
2021年4月,任安徽省马鞍山市委常委,市政府党组副书记、副市长,市行政学院院长。
安徽省八届政协委员、安徽省十一届人大代表。
中央第四环境保护督察组于2017年4月27日至5月27日对安徽省开展了环境保护督察,并于2017年7月29日向安徽省委、省政府反馈了督察意见。池州市东至经济开发区突出环境问题长期没有解决,截至督察时,河沟截污仍不到位,开发区企业高浓度废水仍渗漏进入通河,河水水质长期为劣Ⅴ类,化学需氧量、氨氮浓度分别高达127毫克/升和9毫克/升。东至县政府未按安徽省环境保护厅挂牌督办要求完成整改目标任务,也未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铜陵市循环经济工业试验园管网建设缓慢,企业超标排放问题突出,为此,安徽省环境保护厅于2014年8月实施挂牌督办。但铜陵市整改缓慢,管网建设滞后、污水处理厂无法正常运行、入江排污口重金属超标排放等问题整改至督察时仍未完成。园区内印刷线路板工业园污水处理厂因受纳管企业含重金属废水混排纳管和超标纳管等影响,长期不能稳定达标排放。安徽省环境保护厅监管工作不够严格,2015年12月仅凭东至县政府作出的承诺即解除挂牌督办;对铜陵市循环经济工业试验园挂牌督办整改不力问题也未按要求推动问责。
按照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给予铜陵市副市长黄化锋政务记过处分。
2024年3月1日,据安徽省纪委监委消息:安徽省马鞍山市委常委、市政府常务副市长黄化锋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安徽省纪委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2024年4月29日,马鞍山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决定免去黄化锋的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副市长职务。
2024年8月15日,马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由当涂县选出的马鞍山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黄化锋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提出辞职,当涂县人大常委会决定接受黄化锋的辞职请求。依照代表法的有关规定,黄化锋的代表资格终止。
2024年8月,经中共安徽省委批准,安徽省纪委监委对马鞍山市委原常委、市政府原常务副市长黄化锋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黄化锋身为党员领导干部,丧失理想信念,背弃初心使命,处心积虑对抗组织审查;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收受礼品、礼金并接受旅游活动安排;背离组织要求,在组织函询时不如实说明问题;不正确履职,致使国有资金重大损失;生活奢靡、贪图享乐;将公权力异化为谋取个人私利的工具,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项目承揽、企业经营、股权投资等方面谋取利益,非法收受巨额财物。
黄化锋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安徽省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省委批准,决定给予黄化锋开除党籍处分;由安徽省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终止其马鞍山市第十次党代会代表资格;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
2024年9月,安徽省纪委监委公开通报六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典型问题,包括马鞍山市委原常委、市政府原常务副市长黄化锋违规收受礼品礼金,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旅游安排等问题。2013年至2023年,黄化锋多次在节日期间收受管理和服务对象所送礼金、消费卡、提货券等;与家人接受管理和服务对象安排的旅游,相关费用由管理和服务对象支付。黄化锋还存在其他严重违纪违法问题,2024年8月,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涉嫌犯罪问题被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
2024年10月,安徽省马鞍山市委原常委、市政府原党组副书记、副市长黄化锋(副厅级)涉嫌受贿罪一案,经安徽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六安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黄化锋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六安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黄化锋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者本人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利益,单独或伙同他人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