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杯

更新时间:2023-07-28 16:40

黄山杯是安徽省建筑行业建设工程质量的最高荣誉奖,黄山杯分为金奖和银奖。黄山杯的评选对象为安徽省建筑施工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已经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各类工程,工程质量应达到省内一流水平。黄山杯奖工程由建筑施工企业自愿申报,经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省级有关部门择优推荐后进入评选。黄山杯奖每年评选一次。黄山杯奖的评选工作由安徽省建设监理与工程质量协会组织实施。

安徽省建设工程“黄山杯”奖评选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高我省工程建造水平,提升建设工程质量品质,规范我省建设工程“黄山杯”奖(以下简称“黄山杯”奖)的评选活动,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安徽省省级政府权责清单目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黄山杯”奖是我省建设工程质量的最高奖。获奖工程为建设规范、设计施工先进、质量优良、运行安全可靠的工程,工程质量应达到省内领先水平。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水利主管部门成立“黄山杯”奖评选工作委员会,负责“黄山杯”奖的评选工作。具体工作由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组织实施。

第四条 “黄山杯”奖评选工作遵循实事求是、好中选优、严格标准、科学严谨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黄山杯”奖每年评选、公布一次,每两年表彰一次,两年获奖数量不超过400项。

第二章 评选范围

第六条 “黄山杯”奖的评选对象是在我省境内已经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各类新建(改扩建)工程。获奖单位为工程的建设、施工和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包括承建单位和主要参建单位。参与评选工程的单位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不得参与申报评选。

第七条 “黄山杯”奖的评选工程分为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工程、园林工程和交通工程、水利工程。

各类建设工程申报规模标准详见本办法附件。

第八条 “黄山杯”奖申报名额分配根据当地上一年度建筑业产值规模和计划创优项目数量合理确定。

第九条 申报“黄山杯”奖工程的承建单位,是指与申报工程的建设单位签订施工总承包合同的独立法人单位。

(一)房屋建筑工程,承建了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的施工单位;

(二)市政工程、园林工程和交通工程、水利工程,承建了主体工程或主要分部工程的施工单位。

第十条 申报“黄山杯”奖工程的主要参建单位,是指与该工程的承建单位签订分包合同的独立法人单位,其完成建设工作量应占工程总量的10%以上。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十一条 申报“黄山杯”奖的工程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法定基本建设程序、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有关节地、节能、环保的规定;

(二)工程在建设过程中认真贯彻执行《工程质量安全手册》,落实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标准化要求,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

(三)为市级优质工程或交通、水利行业省级优质工程;

(四)为近三年内竣工验收备案的工程,经过一年以上的使用检验未发现质量缺陷和质量隐患,且未擅自改变原设计用途,各项技术指标达到本专业省内先进水平。

第十二条 下列建设工程不得申报“黄山杯”奖:

(一)不符合国家行业政策、技术标准的;

(二)保密工程或竣工后被隐蔽、工程质量不能进行复查的;

(三)已经参加过“黄山杯”奖评选未获奖的;

(四)申报工程虽已通过竣工验收备案,但单体工程仍有甩项,工程未全部完工的;

(五)申报工程发生过一般及以上质量或安全生产事故的,或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

(六)申报工程在建设期间承(参)建单位因质量安全问题被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

(七)申报工程在建设期间承(参)建单位因拖欠农民工工资,情节严重或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

(八)申报工程由于信访投诉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四章 评选程序

第十三条 “黄山杯”奖由建设单位或者承建单位组织申报。对于大型建设工程,可由建设单位组织申报,或者由承建单位联合申报。

第十四条 “黄山杯”奖申报程序:

(一)制定创优计划。计划申报“黄山杯”奖的新开工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工程、园林工程,申报单位应制定包括质量目标、创优措施和创优组织管理等内容的创优计划,于开工后一个月内将创优计划报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二)加强过程管控。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纳入本地“黄山杯”奖创优计划的工程项目应建立创优项目库,设专人负责,在施工过程中组织相关专业的专家,对其地基基础、主体结构施工进行不少于两次的中间质量检查,并有完备的检查记录和评价结论,于每年3月底将创优项目库及质量检查情况报送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

(三)组织推荐申报。符合申报条件的工程,由申报单位根据工程类别将申报材料分别向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主管部门申报。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主管部门分别按照“黄山杯”奖申报条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初审,并按照“好中选优”的原则,在申报名额指标内择优推荐。因后期相关审查不通过而造成申报指标缺额的,不得补报新的工程项目。

(四)提交审核材料。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主管部门将符合条件的申报工程及申报材料,在申报名额内按工程类别分别提交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主管部门。

省级跨区域交通、水利建设工程可由申报单位直接向省级行业或工程项目主管部门提交申报材料进行申报。

第十五条 “黄山杯”奖评审程序:

(一)资格审查。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主管部门按工程类别对工程申报材料进行审查,符合申报条件且申报材料齐全、规范的,予以通过。

(二)现场复查。“黄山杯”奖评选工作委员会按工程类别从“黄山杯”奖专家库中抽取专家,组织专家现场复查。现场复查专家组通过查看工程现场、观看工程声像资料、听取申报单位汇报、查阅资料、问卷调查、集中评议等形式,对照现场复查要点,开展现场复查工作,形成现场复查书面报告,并按工程项目综合评价状况对复查工程项目进行推荐排序,提交获奖建议名单。

(三)综合评审。“黄山杯”奖评选工作委员会组织召开评审会,听取各现场复查专家组提交的建议名单进行综合评审,采用记名投票方式,提出“黄山杯”奖工程项目提名名单。

(四)公示。经审议通过的“黄山杯”奖获奖工程项目提名名单,在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7个工作日。对公示有异议的工程项目进行复议,必要时组织有关专家现场复查。

(五)审定。根据公示情况,“黄山杯”奖评选工作委员会提请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黄山杯”奖获奖工程项目提名名单进行审定。

(六)公布。对通过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定的“黄山杯”奖获奖工程项目,由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公布。

第五章 成果应用

第十六条 “黄山杯”奖评选结果纳入省、市住房城乡建设市场信用评价和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范畴。

第十七条 各地、各部门和企业可根据政策规定或合同约定,对获奖单位和有关人员给予奖励。

第十八条 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从“黄山杯”奖获奖工程项目中按自愿申报原则择优推荐符合条件的工程项目参评“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奖”等。

第十九条 申报单位存在弄虚作假,或发现获奖工程项目存在质量问题的,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撤销该工程项目“黄山杯”奖,收回证书和奖杯, 并公开通报。

第六章 评选纪律

第二十条 “黄山杯”奖评选工作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质量管理法律、法规和国家、行业以及地方有关技术标准。参与评选的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廉洁自律,严格执行本办法和有关纪律规定。

第二十一条 工程项目现场复查和评审专家实行回避制度。现场复查专家不得参与复查本单位的申报工程,评审专家不得选自当年有申报工程的企业。

第二十二条 评选工作接受社会和公众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评选过程中存在违规、违纪、违法问题,可以向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机关投诉、举报。

第二十三条 凡违反本办法及有关纪律规定,对申报工程取消参评资格。

复查、评审专家违反本办法及有关纪律规定的,取消复查、评审资格。

相关组织单位和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及有关纪律规定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二十四条 “黄山杯”奖评选不向参与申报评选的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省企业对外援建等工程获得当地省级优质工程奖的,追加认定其获“黄山杯”奖。

第二十六条 实施“工地开放日”制度的住宅工程和开展“红色工地”“绿色工地”“智慧工地”“安心工地”建设的工程,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申报“黄山杯”奖。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安徽省建设工程“黄山杯”奖评选办法》(建质〔2021〕41号)同时废止。

附件

安徽省建设工程“黄山杯”奖申报规模标准

一、房屋建筑工程

(一)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的单体住宅工程;

(二)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组团;

(三)1万座以上的体育场;

(四)3000座以上的体育馆;

(五)1000座以上的游泳馆;

(六)1000座以上(或多功能)的影剧院;

(七)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的办公楼、综合楼等单体公共建筑(实行装配式建筑、总承包方式的工程可调低到8000平方米以上);

(八)总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群体公共建筑;

(九)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的古建筑重建工程;

(十)投资400万以上的文物建筑、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修缮类工程;

(十一) 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或单跨大于24米的工业建筑工程。

二、市政工程

(一) 投资2000万元以上的城市道路;

(二)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桥梁及高架道路(交通枢纽);

(三)长度1公里以上的轨道交通工程(必须最小单元是一站一区间);

(四)日供水3万吨以上的供水厂或日处理2万吨以上的污水处理厂;

(五)日处理500吨及以上的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工程;

(六)日处理500吨及以上的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

(七)投资400万以上的古道、古桥保护修缮类工程;

(八)投资2000万元以上的其它市政工程。

三、园林工程

(一)工程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的园林古建工程;

(二)工程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的园林绿化工程。

四、交通工程

(一)公路建设工程

1.长大桥梁工程;

2.长大隧道工程;

3.投资1亿元以上互通公交工程;

4.20公里以上的高速公路或一级公路新建、改建工程;

5.国省干线公路20公里以上的二级公路新建、改建工程;

6.农村公路10公里以上或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新建、改建工程。

(二)水运建设工程

1.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内河工程;

2.500吨级及以上的港口工程;

3.10公里Ⅳ级及以上的内河航道整治工程;

4.Ⅳ级及以上的航道枢纽及通航建筑物主体工程;

5.千吨级以上的船坞、船台和滑道工程。

五、水利工程

初步设计批复概算(独立发挥功能和独立施工条件的单项工程概算)不低于5000万元且主要施工单位合同额不低于3000万元的工程。

六、其它具有创新示范、社会影响较大的建设工程或达到国家规定的大中型项目标准的建设工程。

七、县(县级市)的工程,质量符合“黄山杯”奖要求,社会反映好,规模达到所列标准80%的,也可推荐申报,但数量须严格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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