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族合亩制

更新时间:2024-02-01 14:46

合亩制的性质是原始社会父系家长制的家庭(家族)共耕社。

基本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广东省海南岛部分黎族地区(今保亭、琼中、乐东三县交界处)特有的一种生产和社会组织。“合亩”一词在黎语中意为“大伙做工”。它是进行农业生产的基本单位,由若干户有血缘关系的父系小家庭组成。合亩的规模最小为两、三户,最大达30多户,一般为五、六户。合亩的主要生产资料耕地有三种占有方式:合亩公有,亩内几户伙有和一户所有。在纯血缘的合亩中,水田多为合亩公有;在杂有外来户的合亩中,水田则以几户伙有为主。无论哪一种合亩,耕牛以一户私有为主。农具、渔猎及手工业工具则均为各户私有。不论何种占有方式,生产资料归合亩统一使用,不计报酬,但也有少数占有人索取田租、牛租的现象。山林、河流、坡地归全“峒”(黎语,若干自然村为一小峒,几个小峒为一大峒)公有,各户开垦,渔猎所得归己。每个合亩有一亩头,由父系长辈担任,父死子继,兄终弟及。亩头主持合亩的生产和分配,处理合亩内外的一切公共事务。亩内各户称亩众。亩内的农事活动均需亩头夫妇举行原始宗教仪式作先导,然后亩众按严格的男女分工进行集体劳动。合亩共耕收获的产品,扣除一部分留作公共开支(如种子、周济粮、酿酒粮等),再按亩提取三至五斤“稻公、稻母”谷,给亩头夫妇享用,其余按户平均分配。合亩内成员有互相帮助的传统,一家缺粮,各户相助。猎得野兽者,将兽肉平均分给各户。遇亩内成员建屋或办婚丧大事,合亩成员都来帮忙,不取报酬。参加合亩的其他家族有“龙仔”、“工仔”两种。“龙仔”系因贫穷破产或受迫害而投靠他人的。被投靠者叫做“龙公”,绝大多数为亩头。“龙公”接受“龙仔”,需当众砍箭立约,以示日后不得反悔;“龙仔”则需交若干牛只或铜锣给“龙公”,改姓“龙公”的姓,有继承当亩头的权利。此种依附关系一经确立,便世代相承。“龙仔”除担负合亩的生产劳动外,还得无偿为“龙公”家里劳动。“龙公”有义务为未婚的“龙仔”完婚。“龙仔”成家后,可占有少量生产资料,享有自己参加渔猎、手工业等副业劳动获得的收入。“工仔”多系从小卖身抵债,没有人身自由,终年为合亩和亩头从事繁重劳动,社会地位比“龙仔”更为低下。部分亩头由于占有较多的生产资料,又利用自己的地位和某些特权,往往在分配中多得产品,出现了剥削现象;个别亩头利用合亩共耕的形式,对“龙仔”、“工仔”进行各种剥削,而自己则完全脱离劳动,成为剥削者。

中国学术界对合亩制地区的社会性质有不同看法:有的认为其社会性质处于原始社会父系家庭公社瓦解而直接向封建制转化的过程中;有的认为封建经济居主导地位,带有原始公社制残余;有的认为是半奴隶制半封建社会;还有的认为处于原始社会末期父系家庭公社阶段。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合亩地区经过社会改革,彻底废除了“龙仔”、“工仔”世世代代依附于“龙公”、亩头的关系。

合亩制的性质

合亩的组织形式是,2户至30多户,主要以血缘关系及血缘关系的男长辈“亩头”为领导的家长制农业共耕组织。“亩头”掌握和领导亩内劳动生产及分配。合亩的生产关系的基础不完全是生产资料的公有制,它的生产资料由各户私有、几户共有和合亩所有,以各户私有占主导地位。人们对私有观念的认识比较模糊,在合亩内对生产资料的使用是统一经营并一律不计报酬。合亩制是一种私有制的家庭共耕组织。几户共有和合亩所有是极不稳定的,如果在亩中有人退亩分亩或因故出售典当生产资料(如土地、耕牛),都有权取回自己应得的一份。有些合亩所有的生产资料主要是“祖遗”,从实质上看合亩制的生产资料可以说是私有制的范畴,但又具有其特殊的表现,即从合亩制生产资料的占有和使用的情况看,它占有的实质是私有的,而使用是统一经营,是一种农业共耕组织,即农业共耕社。亩内的共同劳动,是平均主义的简单劳动协作,完全表现了人们劳动上平均主义心理。按性别严格的分工,合亩的组织基础是按血缘关系“亩头”家长式的指挥领导。生产上的落后耕作技术与迷信和传统习惯,产品按户平均分配的原则等说明合亩制存在着很大程度的原始残余色彩。合亩的组织基础由“亩头”领导;合亩的生产资料所有制和使用上的统一经营、共同劳动、平均分配、分别消费等的情况看,合亩制的性质是原始的父系家长制的家庭(家族)共耕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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