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1-12 16:03
指美国南北战争后,于1865年和1866年,在以前的南部邦联各州颁行的许多法律。这些法律旨在恢复《解放宣言》和《宪法第十三条修正案》所废除了的社会对奴隶的控制,并保证“白种优越”得以继续下去。
黑人法令来源于早已实施的奴隶法令。在美国人中有一种维护动产奴隶制的哲学思想,这种普遍思想的根据是认为奴隶只是一种财产而不是人。因而法律不仅应该保护这种财产,还应保护财产所有人使其免于暴乱的危险。奴隶叛乱时有发生,这种暴动的可能性在移民地区以至在拥有大量奴隶人口的各州都经常是忧虑不安的根源。1780~1864年间,维吉尼亚州计有1,418个奴隶被宣判有罪;其中91件暴乱罪,346件谋杀罪。还有奴隶逃亡的事发生。英国在美洲的属地中,殖民者可以自由制定他们认为适于管理其劳动力来源的任何规定。早在17世纪,维吉尼亚和别的地区就施行一套法规,这些法规经常改变,以适应新的需要;因此各殖民地的法规,以至后来各州的法规也不同。
所有关于奴隶的法令,都有一些共同的规定。在所有条款中都严格规定了种族画分,只要是有黑人血统的人,不论是奴隶还是自由民,就被视为黑种人。子女的身份随母亲而定,因此自由民父亲和奴隶母亲所生的儿童,仍然是奴隶。奴隶几乎没有法律上的权利∶凡涉及白人的诉讼,法院不采纳黑人的证言;奴隶不能订立契约,也不能拥有财产;就是在遭到白人袭击时,他们也不能还手。有许多限制性的规定,使社会对奴隶得以实行控制∶奴隶未经许可不得擅自离开其主人的场所;没有白人在场,他们不得聚众集会;他们不得自备枪械;他们不得学习文化,或传送或持有“煽动性的”印刷品;他们不得结婚。而且采用各种方法迫使奴隶遵守这些法规,如有违犯,规定有许多刑罚,诸如鞭打、打火印或监禁;除强奸或谋杀白人等罕有的案件外,死刑很少使用,因为这意味着财产的毁灭。平日有巡逻人员监视奴隶。晚间更是如此。奴隶法令并非经常严格执行,但一旦发觉有任何骚动迹象,州的有关机关就戒备异常森严,而执行也就更为严酷。
在南北战争后,立即制定的这些黑人法令,虽然各州互不相同,其目的都在取得能长期供应的廉价劳动力,并且也都继续把获得了自由的奴隶当作劣等人。还有一项规定流浪罪的法律,该法律宣布,黑人如果失业又没有固定的住址,就是流浪汉;认定为流浪汉的人便可予以逮捕,处以罚金;如果无力偿付罚金,就必须在一定期限内服劳役。对于“受雇”的黑人孤儿和其他依赖白人(而且常常是其过去的主人)为生的黑人青年则有学徒法令加以规定。有些州对黑人可以拥有的财产种类加以限制,而另一些州则不许可黑人从事某几种业务或从事技术性的行业。原来是奴隶的人不准携带枪械;除了在涉及其他黑人的案件中,也不得在法庭作证。法律规定黑人之间可以通婚,但不同种族之间的通婚则受到禁止。
美国北部各州对于黑人法令的反对(同时也由于对1866年发生在孟斐斯和纽奥良的残酷的“反黑人暴乱”引起的反对),有助于促成激进的重建时期(Reconstruction)和通过《宪法第十四、十五条修正案》。为帮助以前的奴隶,1865年建立了自由民局。“重建”时期废除了黑人法令。但“重建”时期过后又有许多过去的规定重新制订在种族隔离的法律中,直至1964年通过了《民权法案》以后,这种种族隔离法律才最后被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