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3-25 01:52
黑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是隶属于黑河市人民政府的政府部门。
局长:徐峪
(一)研究制定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政策、规范性文件及劳动和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方案,编制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险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组织实施劳动和社会保险法规、行政规章并进行监督检查;代表市政府行使劳动和社会保险监督检查职权,制定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险的监督检查规范并进行监督检查。
(三)拟定促进全市城乡就业的基本政策和措施并组织实施;规划和指导劳动力市场的发展,组织建立健全全市劳动就业服务体系;拟定全市企业下岗职工的分流安置、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规划及相关政策,组织实施再就业工程,负责全市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统计工作;制定全市农村剩余劳动力开发就业、农村劳动力跨地区有序流动和措施并组织实施;协调指导全市和市际之间区域性劳动力合理流动。
(四)组织执行国家职业分类、职业技能标准;建立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核发《职业资格证书》;制定企业在职职工技能培训和失业人员、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培训以及就业训练中心、社会力量举办的职业培训机构的规划及政策;组织开展劳动预备制度工作;指导技工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建设、管理和发展工作。
(五)落实劳动关系调整各项基本规则:负责全市劳动监察工作;指导全市各类企业的劳动管理,推行劳动合同制度,负责劳动合同管理和鉴证;组织协调企业富余职工安置、政策性调配工作;参与全市劳动模范评定工作。
(六)负责劳动争议处理和信访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处理与劳动争议有关的信访问题。
(七)调控全市企业职工工资水平;制定企业工资及其他劳动报酬制度和管理体制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协调企业各类人员工资及其他劳动报酬分配关系;对国有企业经营者收入分配进行管理。
(八)拟定全市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社会保险的基本办法和基本标准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九)综合管理全市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项社会保险工作和社会经办机构;制定全市社会保险基金收缴、支持、管理、运营的具体办法;编制、审核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对社会保险基金和社会保障事业费、就业经费实施行政监督;组织实施保险经办机构的管理规划;组织实施社会保险服务体系建设规划。
(十)制定全市机关、事业、企业单位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的政策和补充保险承办机构资格认定标准;审查认定有关机构承办补充保险业务的资格。
(十一)承担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险的统计和信息工作,组织建设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险信息网络,定期发布劳动和社会保险事业信息资料及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预测报告。
(十二)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根据上述职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设22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机关文电、信息、安全保密、财务、资产管理工作,负责机关日常工作的协调和督办,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群工作;承担机关政务公开和行政后勤管理工作。
(二)综合调研室
组织、协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重大课题的调研工作;承担重要文稿起草工作;协调专家咨询工作;承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新闻宣传工作。
(三)法规科
审核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行政处理、行政许可项目和行政处罚程序及行为的合法性;承办相关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行政处罚听证工作;组织指导有关执法监督人员的培训、考核及管理;负责普法宣传工作。
(四)规划财务科
拟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承担系统信息化建设规划和统计管理工作;编制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承担社会保障资金(基金)财务管理制度建设,承担直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财务综合、财务预决算;承担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各专项资金分配方案的审核工作。
(五)就业促进科
负责促进就业工作,拟订统筹城乡的就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组织落实就业援助制度;拟订街道(乡镇)、社区基层就业工作发展规划,指导基层工作体系建设;牵头拟订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拟订创业促就业工作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创业服务体系建设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农民工工作综合性政策和规划,促进农民工相关政策的落实。
(六)人力资源流动开发科
贯彻执行人力资源开发和流动政策,指导人力资源开发和流动工作;按规定承办科级以下人员(含工人)调配事宜;负责毕业生管理,承办毕业生就业服务项目;提出国家和省、市急需并应予保证的高校毕业生指令性安置方案并组织实施;在编制限额内拟订市直事业单位年度公开招聘人员计划并组织实施;拟定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负责对人力资源职业中介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组织实施全市人力资源市场从业人员的职业资格准入制度;按管理权限负责全市性人力资源交流活动及外市机构和组织在我市境内开展人力资源交流活动的审批和监管;负责市内职业介绍机构的审核申报;负责全市人力资源市场发展状况、人力资源交流情况的统计发布。
(七)军官转业安置办
按照省编制下达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计划,指导全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承担市直各部门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营职及以下)工作;承担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工作;落实部分企业军队转业干部解困和稳定政策;负责军队转业干部培训和指导工作;承担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八)职业能力建设科
贯彻执行城乡劳动者就业职业培训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贯彻执行劳动预备制度实施办法,建立健全劳动预备制度;贯彻执行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和激励政策及发展规划;贯彻执行各类职业培训机构发展规划和各类职业培训机构的认定和管理;组织和实施职业技能国家标准,建立和完善职业技能资格制度;贯彻执行职业技能鉴定政策;贯彻执行职业技能竞赛相关政策;贯彻执行技工院校发展规划和管理规则,负责技工院校综合管理;指导技工院校招生、推荐就业、教学管理和教材建设工作;指导师资队伍建设;指导监督职业资格等级鉴定和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岗位考核的考务工作,负责核发证书工作。
(九)事业单位人员管理科
指导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和人事管理工作;拟订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政策并指导监督实施;按照管理权限,承办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设置方案的核准或备案事宜;负责专业技术人员职称改革工作,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负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呈报、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审批和综合管理以及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备案工作;推行专业技术执业资格制度,完善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制度,监督、检查指导职称考试工作;综合管理农民职称工作;拟订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市培训基地建设;负责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培训、考核、奖励、辞职、辞退工作。执行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国家级专家和省有突出贡献专家、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学科(专业)带头人等的选拔及服务工作,承担省长特别奖的审核申报工作;负责拟订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引进政策并组织实施。
(十)劳动关系与监察科
贯彻执行劳动关系政策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制度实施规范;组织实施劳动用工备案及鉴证工作;负责中省市直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改制职工方案审核备案工作;监督执行国家企业职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制度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及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负责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建设工作;参与市级劳动模范评定工作;会同市直有关部门拟订企业职工和国有企业负责人工资收入分配的调控办法;审核和监督国有企业工资总额和企业负责人工资收入;负责制定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监督检查工作规范并组织实施;依法行使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监督检查权,并承担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直属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监督检查工作;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指导和监督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监督检查机构的工作。
(十一)工资科
贯彻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工资、津贴补贴政策。核准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在职职工工资、津贴补贴;拟订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总额管理办法,负责中省直驻黑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审核,配合有关部门实施财政供养人员统一支付工资制度。
(十二)福利与离退休科
贯彻执行机关事业单位在职人员福利和离退休人员离退休政策并组织实施;核准市直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退休费;承担组织机关、事业单位因病或非因工伤残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工作;负责对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科级以下工作人员工龄认定工作;指导和协调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科级及科级以下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组织市直机关优秀公务员休假疗养。
(十三)养老保险与失业保险科
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养老保险政策、法规,负责拟定具体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办理企业职工退休审批手续;贯彻执行因病或非因工伤残职工待遇政策、给付标准,组织鉴定工作;贯彻落实企业退休人员提高待遇政策,并负责审批;对我市所辖区、县(市)养老保险工作进行指导。贯彻执行职工失业保险发展规划,监督落实失业人员疾病、生育、死亡的有关待遇政策;指导全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并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十四)医疗保险科
拟订医疗保险、生育保险政策、规划、标准并组织实施;负责市直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审批,负责市直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的资格认定审批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指导全市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政策执行情况。
(十五)工伤保险科
负责全市各类用人单位职工工伤保险工作;拟订全市工伤保险基本政策、改革方案及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拟订全市工伤保险费率、基金征缴费率标准,工伤保险津贴待遇和给付标准;拟订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组织各类用人单位职工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申请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制定全市各类用人单位工伤保险基金收缴、支出、管理、运营的具体办法;负责工伤定点医疗机构、药店、康复机构、辅助器具安装机构资格的认定及监督管理;负责全市工伤保险统计和信息工作。
(十六)农村社会保险科
贯彻执行农村养老保险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规划,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指导各县(市)区农村社会保险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农村社会保险基金运营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承担农村社会保险事业发展状况统计、信息资源网络化管理;对地方政府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提出审核意见。
(十七)基金监督科
拟订社会保险基金及补充保险基金和就业资金监督检查制度、运营政策和运营机构资格标准并实施监督、检查;监督社会保险及补充保险基金征缴、支付、管理和运营,组织查处重大案件;负责市属以下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合同备案工作。
(十八)考试录用与职位管理科
完善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指导并监督机关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的考试工作,组织实施录用工作;承担全市行政机关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登记审批和报省备案工作;负责行政机关公务员信息统计管理工作;承担公务员管理的综合性政策研究,贯彻落实公务员管理综合性法规;执行公务员职位分类标准、管理办法和市直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科级及以下非领导职务设置办法;执行聘任制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办法;承担公务员职务任免与升降、交流与回避、辞职辞退、竞争上岗、公开选拔工作;审核全市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
(十九)考核奖惩与培训监督科
负责承担公务员考核、奖励、惩戒、申诉控告工作;审核以市政府以上名义实施的奖励表彰活动及人员,指导和协调市政府直属各部门奖励表彰工作,代政府承办市委管理的部分领导人员的行政任免手续有关事宜;拟订行政机关公务员培训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市行政学院建设;完善行政机关公务员培训登记制度和评估办法;指导协调各地、各部门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培训工作;贯彻执行公务员行为规范、职业道德建设和能力建设政策,依法对公务员实施监督;承担依法对公务员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监督工作。
(二十)引智管理办公室
承担引进国外智力工作的综合性政策研究,拟订相关政策和管理办法;负责外国专家归口管理和综合服务工作;负责全市引进国外智力宣传、监督管理工作;承担对外国专家奖励和表彰的有关工作;综合管理引进国外智力项目工作;申报年度引进智力项目计划并组织实施;申报年度出国(境)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组织引智成果的推广应用工作;承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方面的国际(含港、澳、台)交流合作工作;负责全市博士后综合管理工作。
(二十一)信访仲裁科
拟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访工作制度,监督、检查、指导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访工作;负责受理、交办、转送、督办、复查、复核信访事项;协调处理重大集体信访事件或突发事件;对信访信息进行汇总并提出建议;拟订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的实施规范,完善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相关制度;指导、监督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指导开展劳动、人事争议预防工作;依法组织处理有关劳动、人事争议及相关协调工作;组织实施调解仲裁员资格制度。
(二十二)人事科
负责机关、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干部管理和机关离退休干部管理服务工作;负责机关、直属单位的出国人员政审申报工作。
纪检监察室。为市纪检委(监察局)的派驻机构,人员编制、领导职数单列。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机关行政编制44名,工勤人员编制3名。处级领导职数:局长1职、副局长3职,纪检组长1职;科长23职(含纪检监察室主任1名);副科长7职。
2021年10月,被拟表彰为“全国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先进集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