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12-08 13:50
黑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是黑河市人民政府直属机构。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市场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组织拟订相关的地方性政策和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负责本部门依法行政工作,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
(二)负责制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方面的规划与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监管范围内相关数据统计、分析、上报工作,建立健全相关预警、督查管理和评估考核体系。
(三)负责全市食品药品行政许可的监督实施。承担对全市食品生产、流通、消费环节和酒类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建立食品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制定全市食品安全检查年度计划、重大整顿治理方案并组织落实。负责建立全市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公布重大食品安全信息。根据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
(四)监督实施全市药品和医疗器械标准、分类管理制度,监督实施药品和医疗器械研制、生产、经营、使用等质量管理规范。监督实施医疗机构制剂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监督检查药品和医疗器械注册工作。建立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和化妆品监测体系并开展监测和处置工作。参与制定我市基本药物目录内药品生产的鼓励扶持政策,配合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监督实施化妆品监督管理办法。
(五)组织实施食品(含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下同)、药品(含中药、民族药,下同)、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管理的稽查制度,组织查处重大违法行为。负责不安全食品和存在安全隐患的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召回的监督管理。依法对野生药材资源的保护、开发和利用实施监督管理。
(六)负责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安全事故应急体系建设,组织和指导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责任调查处理工作,监督事故查处落实情况。
(七)负责制定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安全科技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推动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体系、电子监管追溯体系和信息化建设。负责实施食品药品检验检测技术监督,制定全市食品药品抽检计划并组织实施。
(八)负责开展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安全宣传、教育培训与交流合作。开展全市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的统计工作。推进诚信体系建设。
(九)承担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负责全市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推动健全协调联动机制。督促检查县(市、区)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并负责考核评价。
(十)负责市场主体登记和监督管理。负责全市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注册工作的业务指导;负责本市企业的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及冠“黑龙江省”、“黑龙江”名称预先核准登记;负责本市企业(公司制企业、非公司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注销、备案登记;负责本市登记注册的公司制企业法人的股权出质设立、变更、注销登记;负责本市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负责市场主体的迁移和档案管理工作;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注销、备案登记及监督管理。负责企业名称争议行政裁决。
(十一)负责市场经营秩序监督管理。统筹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市场交易(含网络商品等虚拟交易)行为和有关服务行为,依法打击行业垄断、地区封锁、不正当竞争等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经营秩序;组织建设电子商务监管体系;依法监督管理经纪人、经纪机构及经纪活动;会同相关主管部门对社会中介机构及中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依法监督管理直销企业和直销人员及其直销活动,组织、协调打击传销。
(十二)负责商品的监督检查。组织实施商品监督检查;监督、指导县(市、区)实施商品监督检查工作;提供社会公共服务。
(十三)负责组织实施质量提升工作。贯彻落实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组织开展质量发展工作;组织实施品牌发展战略,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组织推进重大工程设备质量监理制度的实施;监督、指导县(市、区)建立完善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责任制。
(十四)负责组织实施产品(商品)质量监督管理。组织实施产品(商品)质量定期监督检验、监督抽查和风险监测;依法对产品质量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监督管理;组织实施产品(商品)质量安全仲裁检验、鉴定工作;负责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资格许可及监督管理;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相关产品获证企业证后监管工作;承担防伪技术产品使用备案工作。
(十五)负责组织实施消费者权益保护。建立健全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组织指导消费维权工作,受理、处理新兴业态、非竞争性行业及突发性、群体性跨区域的重大侵权行为和消费争议纠纷,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十六)负责组织实施合同监督管理。制定、发布、推行合同示范文本,规范合同文本使用;查处合同违法行为;依法办理企业动产抵押登记;依法监管拍卖企业及拍卖行为。
(十七)负责组织实施计量监督管理。组织推行国家法定计量单位,监督执行国家计量制度;依法管理计量器具,组织量值传递和比对工作,规范和监督商品量、市场计量行为和计量仲裁检定;依法监督管理计量检定机构、计量器具校准机构;对计量检定人员实施监督管理;组织、协调、监督、指导能源计量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修理计量器具行政许可工作。
(十八)负责组织实施标准化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标准化战略;组织开展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标准信息研究,提供标准信息服务;组织制(修)订农业、服务业地方标准并监督实施,建立健全相关标准体系;指导推行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组织、协调、指导县(市、区)对标准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协调、指导组织机构代码和商品条码监督管理;指导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标准制定工作;协调、指导各行业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开展工作。
(十九)负责组织实施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依法组织对特种设备的生产(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气瓶充装,下同)、经营(销售、出租,下同)、使用和检验检测等环节实施监督管理;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资质资格实施监督管理;监督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的执行情况;按权限承担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承担特种设备普查工作,建立健全监督管理档案和信息查询系统。
(二十)负责组织实施认证监督管理。负责机动车检验机构计量认证;组织实施对资质认定获证实验室和检查机构监督管理;依法组织对认证机构、认证咨询机构、认证培训机构及其人员的认证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组织、协调、指导质量体系与产品(商品)质量认证行为的监督管理;负责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监督管理。
(二十一)负责组织实施商标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商标战略;驰名商标案件受理机关;指导和扶持市场主体商标注册、管理和运用,规范使用行为;依法保护商标专用权,查处商标侵权行为和其他商标违法行为;指导县(市、区)商标监督管理;监督、指导商标代理行业组织。
(二十二)负责组织实施广告监督管理。负责指导广告行政审批(许可)及广告监管工作;负责组织广告法律培训及指导广告案件查处工作;组织监测各类媒介广告发布情况;依法查处虚假广告和其他广告违法行为;指导广告审查机构和广告行业组织的工作,推动广告业发展;指导系统开展广告监督管理工作。
(二十三)负责对主体登记事项违法行为的监管。按权限组织开展查处取缔无照经营行为的工作;组织、指导开展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组织、指导各县(市、区)开展企业公示信息抽查工作;指导各县(市、区)开展市场主体年报、责令未履行信息公示义务的市场主体,依法履行公示义务及做出经营异常名录的移入、移出决定,并向社会公示工作;建立以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制度为重点的信用体系
(二十四)负责受理处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方面的投诉、举报。组织协调、监督、指导查处违反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负责重点执法、专项执法和跨层级、跨区域案件的协调执法。受理、分流、转办、反馈、回访、督办消费者投诉、举报。
(二十五)承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方面的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
(二十六)履行廉政建设职责,执行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各项规定。明晰职权,防控廉政风险,建立行政权力公开透明的运行机制,推进廉政建设的标准化、规范化、制度化。
(二十七)指导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工作。
(二十八)承办市委、市政府、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及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2020年12月3日,黑龙江省政府决定授予“全省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荣誉称号。
2021年11月,入选2016-2020年全国普法工作依法治理创建活动先进单位拟表彰名单,并进行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