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1-13 18:17
黑色经济是对社会构成直接危害的法律禁止的各种经济活动的总称,它包括各类非法生产、非法消费、非法分配和非法交换活动。
具体地讲,黑色经济活动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制假卖假、地下工厂;
(2)走私、制毒贩毒;
(3)嫖娼卖淫、色情活动;
(4)制黄贩黄、非法出版、盗版活动;
(5)贪污受贿、行贿、侵吞国有资产;
(6)制造、倒卖各类批文、许可证、发票;
(7)拐卖人口、组织偷渡;
(8)黑社会组织经济;
(9)经济违法行为,如洗钱、挪用公款、诈骗、涉税犯罪、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等等。
当然,黑色经济的表现形式远非只有这些,它必将随着社会的发展、科技的进步而呈现出新的形式。有些学者把黑色经济比喻为苍穹上深邃莫测的经济黑洞,现代文明中如影随形的黑色幽灵。
我国从20世纪50年代中期社会主义制度建立时起到1978年,由于当时特殊的经济环境和政治环境,黑色经济问题几乎是微不足道的。但从80年代开始,我国黑色经济逐渐滋生、蔓延开来,并且愈演愈烈,从而引起政府和经济学界的重视。
中国政法大学经济学院杨帆认为,由于缺乏统计数据,所以很难窥视中国现存黑色经济的全貌,但可以管中窥豹。仅仅就洗钱的规模而言,据权威分析,中国每年通过地下钱庄洗出去的黑钱至少高达2 000亿元人民币,相当于国内生产总值的2%,几乎相当于225亿美元的全年对外贸易顺差。杨帆还估计说,改革开放后20年的社会的所有非合法收入,包括黑色的、灰色的和贪污受贿的,多达30万亿。中国另一位著名经济学家、清华大学胡鞍钢教授讲,他的测算结果会更惊人,他认为有60万亿。
就腐败而言,清华大学胡鞍钢认为,腐败已经成为中国最大的经济损失、社会污染和政治挑战。他认为,我国正处于建国以来腐败最为猖獗的时期。据初步估计,在20世纪90年代后半期,腐败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和消费者福利损失平均每年在9 875亿~12 570亿元之间,占全国GDP总量比重在13.2%~16.8%之间。
从贪官外逃所带来的损失来看,根据商务部的一份调查报告,我国外逃贪官数量大约为4 000人,携走资金约500亿美元(合人民币4000亿元)。比较典型的案例有:浙江省建设厅原副厅长杨秀珠案。该案涉案金额高达2.532亿元,19名各级干部涉案,其中9人已被移送司法机关。然而,巨贪杨秀珠本人却至今逍遥法外。
就毒品交易而言,据中国刑侦部门的估计,国内毒品买卖每年的销售额为300亿元(36亿美元)。对贩毒团伙每年的总收入,国际上有一个形成惯例的估算比例,那就是每年被查获的毒品只占整个流通量的5%左右,如以此比例估算,我国每年损失在毒品一项上的社会财富就相当惊人。 走私也是对我国经济造成巨大损失的黑色经济活动之一。据海关估计,走私每年带来的损失达150亿美元,或中国进口的1/10强。根据一份来自中央纪委的最新报告,1991—1998年间侦破的4 200起走私案件案值1 300亿美元,总数同上面的估计相符。
1999年6月,国家查处了涉及金额160多亿元的湛江特大走私案,之后又相继查处了杭州、深圳、厦门特大走私案件。其中,厦门特大走私案涉案金额530亿元,堪称建国以来走私案金额之最。而涉案人员个人受贿金额也大得惊人,与往年相比更显天壤之别,许多高级政府官员甚至省部级高官被牵涉入案。
就洗钱而言,中国面临的洗钱犯罪局势也相当严峻。有关专家也曾对中国洗钱数量作过评估,认为中国国内每年通过“地下钱庄”洗出去的黑钱高达2000亿元人民币,其中,走私收入洗黑钱约为700亿元人民币,官员腐败收入洗黑钱超过500亿元人民币,其余的是一些外资企业和一些私营企业将收入转移到境外,以逃避国家监管和税收。
有学者对我国黑色经济的总规模做了测算。有资料表明:1985—1998年,我国的黑色经济以人民币计分别为784.67亿元、769.19亿元、1 011.37亿元、2 272.36亿元、3 138.70亿元、3 231.18亿元、4 590.21亿元、5 725.65亿元、6 806.97亿元、8 702.05亿元、8 067.22亿元、7 793.15亿元、6 619.73亿元、6 494.57亿元,分别占我国GNP的比重为8.73%、7.54%、8.46%、19.01%、21.03%、17.37%、21.19%、 21.48%、19.70%、18.70%、14.08%、11.48%、8.89%、8.18%,14年间平均约占我国GNP比重的15%左右[7]。
综上所述,黑色经济在我国社会经济生活中已占有相当比重,其规模日益庞大,这给我国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的发展带来了极大的危害。
黑色经济是藏身于地下的暗流,是干扰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正常运行的污泥浊水。现阶段要绝对消灭黑色经济现象是不可能的,但我们必须下大力气,坚决地、持之以恒地予以打击,把黑色经济对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的破坏而造成的损失控制在最低限度。当然,治理黑色经济并非是一劳永逸的,而是一项艰巨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
完善立法
要建立竞争、有序、统一、开放的市场体系,就必须要建立一套完整的且运行有序的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市场经济在某种意义上而言就是法治经济,所以,治理黑色经济的根本措施在于尽快建立完善的且运行有序的立法、执法和司法的法律体系。
完善立法
完善的法律体系,可以使那些经济困难者的生活得到保障而没有必要从事黑色经济活动,可以使想要利用法律漏洞来从事黑色经济活动的人不能达到其目的,也可以使那些从事了黑色经济活动的人不能利用法律漏洞逃避其应受的惩罚。
要加快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构建。例如,尽快出台《社会保障法》,将社会保障制度的具体实施纳入法制化轨道,形成包括农民和流动人口在内的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基金征缴、使用、发放和监管的法律体系;可借鉴瑞士经验,尽快由全国人大制定《反洗钱法》等法律,逐步建立完善的反洗钱法律体系;等等。
培养法治精神,确立法律权威
一个社会具有了法治精神,法律权威才能够在这个社会里确立,可以说,二者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在全社会培养法治精神,需要大力加强普法工作。人们的法律意识增强了,也就是说学法、知法、守法、用法的意识极强了,这个社会就具有了法治精神,那么,从事黑色经济活动的人就会大大减少。
法律权威确立了,人们学法、知法、守法、用法的热情就会浓厚起来;普法工作加强了,人们学法、知法、守法、用法的社会氛围一旦形成,法律的权威也就自然而然地确立了。要使二者形成良性循环。法律权威确立了,从事黑色经济的人就会受到应有的惩罚,那么,黑色经济活动也就不能肆无忌惮了。
严格执法,加强打击力度
第一,要严格执法。明朝的一代名相张居正说过:“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不难于听言,而难于言之必效。”现在,我们制定一项法律并不难,难的是保证执法必严与违法必究。对黑色经济活动要追根挖底,绝不能留下漏网之鱼;
第二,要通过政策与法律加重对黑色经济人的货币性惩罚与非货币性惩罚,以此加大其非法经济行为的成本,使其变得无利可图,进而达到制止或减少黑色经济活动的目的。
切实转变政府职能
必须准确定位政府角色,调整政府与市场、政府与企业、政府与社会的关系,实现政府职能的彻底转变。在配置社会资源的经济活动中要让市场调节起主导作用,以减少利用政治权力非法攫取社会资源的机会,扩大市场机制(按照自愿、平等、竞争的精神)对社会经济资源配置的范围,使政府职能转变到制定和执行宏观经济调控政策、搞好基础设施建设和制定并维护市场规则以创造良好的治安环境工作上来,而并非以政治权力直接干预市场经济活动。
加强社会保障制度建设
建立和健全社会保障体制,对于促进整个社会和经济的发展,防止黑色经济活动的滋生和繁殖,具有极为重要的作用。第一,具有特定稳定器的作用,即社会保障机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利用社会保障金对享受社会保障的人员给予必要的物质帮助,以保证这些人的基本生活需要,从而减少社会不安定因素,建立良好的经济生活秩序。
这一作用可以有效地防止失业和下岗人员在基本生活难以得到保障时去从事黑色经济活动。第二,提高劳动者的积极性。健全的社会保障制度具有特定激励器的作用,即可以解除在业人员的后顾之忧,调动劳动者的积极性和加强劳动者对社会主义事业的凝聚力。这一作用可以激励在业人员努力搞好本职工作,放弃从事黑色经济活动。
因此,要尽快构建一个没有漏洞和使人在遭遇生活困境时免于绝望并免于从事黑色经济活动的覆盖全民的社会保障安全网。
从各国黑色经济活动的许多案例来看,从事黑色经济的人之所以有恃无恐地进行大规模黑色经济违法活动,是因为他们用重金收买了政府官员甚至是身居要职的政府官员。这些违法活动不仅涉案金额巨大,而且其背后有巨大的权力保护伞。如果打掉了黑色经济的权力保护伞,那么,黑色经济无论如何也成不了什么气候。我国的腐败问题越来越严重,腐败规模越来越大,如同传染病一样越来越流行,已属于制度性腐败,即现行政治体制和经济体制的严重缺陷和各类管理制度的种种漏洞不断制造和滋生各种腐败,并使腐败日益盛行。因此,我国治理黑色经济的关键与重点在于治理权力腐败。
(1)以法来规范权力的范围和运作。对于权力的产生、范围与运作,要由法律来规范。
第一,权源由法。即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职权,包括他们的准立法权、自由裁量权,都由宪法和法律予以确定。
第二,权界由法。也就是其职权的范围、大小,要由宪法、法律和法规予以界定。
第三,权行由法。权力的运行要依照法律加以调节和控制,以防止权力的滥用。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机制必须随权力运行而自动启动,只要有人在滥用职权的非法道路上刚刚跨出一步,这种机制就立即启动,以防不良后果的发生。
第四,权变由法。权力的扩大、缩小、转移和终止都必须依照法律的规定。
(2)依靠人民加强对政治权力行使者的监督。民主是腐败的天敌。无论是惩治腐败还是预防腐败,都必须依靠人民的力量,依靠人民的广泛参与和政治民主,这是中国反腐败最强大的力量。
在经济与政治生活领域中,民主越广泛,公众监督的机会就越多,抑制腐败滋生、蔓延的政治压力就越大。要逐步扩大人民群众的民主政治权利来制约政治权力行使者(包括对政府、司法机关的制约)。要充分利用各级人大、企业职代会和村民大会,从制度设计上保证人民群众参与社会公共事务并解决腐败问题。特别是要健全和改进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是对政治权力进行制约以解决腐败的最直接办法,也是最有力的保障。此外,要积极鼓励各参政党、人民团体、利益集团、公民个人以及大众传媒通过各项政治制度规定的途径特别是新闻舆论来对政治权力行使者进行监督。
(3)建立政治权力的制衡机制。邓小平指出:“斯大林严重破坏社会主义法制,毛泽东同志就说过,这样的事件在英、法、美这样的西方国家不可能发生。”这实际上也是对政治权力制约制度的肯定。而我国政治权力过于集中的现状为腐败分子滥用权力提供了广泛的空间,因而致使腐败现象始终顽强地呈扩张趋势。建立、健全对权力的监督、制约机制是遏制腐败的重要途径。
第一,对权力获得的制衡,这是保证权力正常运行的前提。这一制约可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扩大差额选举甚至实行竞选制度;建立各级党政领导干部任期限制制度;建立对不称职的党政领导干部实行罢免与弹劾的制度;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真正建立干部能上能下的机制。
第二,对权力运行过程的制衡,这是权力制衡的关键。首先,进一步发扬民主,强化党内监督制约机制。其次,强化人大对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的权力制约。建议建立人大对其所选出的政府官员的评议制度、弹劾制度、罢免制度和不信任投票制度等及其操作程序;建立人大常委会对重大事项进行审议决定的运行机制。
(4)建构政治权力运行的公开机制。要建立政治权力运行的公开机制,让政治权力在阳光下运行,这对治理权力腐败来说是一种阳光疗法。除涉及国家机密以外的政治与行政决策,政治权力的获得,各级国家政权机关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的财产,等等,都要依法加以公开,使之受到公众的监督。
例如,各级国家政权机关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的个人财产与收入对国家与社会公众而言应没有隐私权。也就是说,把官员个人财产和收入完全暴露在阳光之下,让公众可以监督,使权力腐败无法遁形。本文建议,我国要尽快由全国人大制定《公务员个人收入与财产申报法》。
(5)加强权力行使者的自我约束。要加强对权力执掌者的反腐倡廉教育,提高权力执掌者(行使者)的自我约束能力。要对权力执掌者(行使者)进行持之以恒的思想教育、政治教育、纪律教育和法制教育,提高权力执掌者(行使者)自身的道德素质、政治素质和法律素质,使其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政治权力观。
抑制黑色经济,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离不开伦理道德的支持。市场经济不仅是法制经济,而且也是一种信用经济、契约经济、伦理经济。一个有效率的自由市场除了需要完善的产权和法律制度配合外,还需要有诚实、正直、合作、公平、正义等良好道德的人去操作这个市场。
它要求市场主体行为符合市场道德标准,在不损害其他竞争者,不损害社会公益和市场道德的前提下去正义地合法地追求自己的利益。良好的道德环境, 能培养人遵纪守法、明辨是非、抑恶扬善的优良品行,这些品行与黑色经济有一种天然的水火不容的特质,这是抵制黑色经济的一种很重要的社会精神免疫系统。
要把研究与监测黑色经济的运行与发展态势作为国家宏观经济调控的重要内容之一。要加强对黑色经济活动信息的收集、整理、统计、传输及研究工作,在此基础上建立对黑色经济活动进行动态跟踪的监控系统,以对黑色经济活动进行监测和预警。应当根据黑色经济的运行规律、发展规模、影响作用、运动周期,参照国际社会治理黑色经济的成功经验,制定出一定的指标体系,对其进行有效的监测和预警。
首先,跟踪监测黑色经济的状态变化,并对有关的信息进行及时的分析研究,在此基础上,制定出相关对策措施。
其次,要随时监测黑色经济各项指标是否迅速逼近或达到某一临界值,以便预先发出警报并及时采取防范和挽救措施。特别要重视对黑色经济规模的定量考察。某一时期黑色经济规模的大小既是经济运行秩序正常与否的监控指标,又是社会稳定程度的指示器。
再次,重视治理工作的信息反馈,定期向社会公开。要准确地把握阴暗面,全面曝光。揭短短变长,报忧忧变喜。要改变我国经济统计数据只报合法经济不系统公开报告黑色经济统计数据的制度。
最后,国家在对经济信息进行收集和对基本经济指标进行统计时,要充分考虑黑色经济的状况及其影响并及时对经济数据进行修正,从而为科学制定宏观经济调控政策提供客观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