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10-22 13:59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是黑龙江省政府直属特设机构,为正厅级,代表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关于国有企业监督管理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履行中共黑龙江省委规定的职责,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国有企业监督管理的集中统一领导。
(一)根据省政府授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规履行出资人职责,承担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二)指导推进全省国有企业及监管事业单位转企改革重组,推进国有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推动国有资本和国有经济布局结构优化及战略性调整。
(三)承担监督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建立完善全省地方国有资本运营质量及所监管企业财务状况监测体系。建立完善所监管企业保值增值指标体系,通过统计、稽核对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
(四)负责所监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和收入分配工作。制定相关制度,对所监管企业负责人进行考核与奖惩,制定所监管企业工资管理制度,调控所监管企业工资分配水平。
(五)负责组织所监管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参与制定省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管理制度和办法,按照有关规定承担国有资本经菅预决算编制和执行等工作。
(六)负责监督国有资产监管制度落实情况,完善出资人监督体系,加强监督协同,健全并执行国有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制度和问责机制。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开展国有资产重大損失调查,依法依规查办违规经营案件。
(七)加强所监管企业领导班子建设,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通过法定程序对企业领导人员进行选拔任用、考核评价、激励约束、培养锻炼,探索推进符合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制度要求的选人用人机制。
(八)强化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领导和指导所监管企业党的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党建工作责任制,完善所监管企业党建工作考核。明确和落实党组织在企业法人洽理结构中的法定地位,发挥党组织的领导作用。
(九)拟订国有资产管理和监督的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草案。按照出资人职责,督促所监管企业落实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对市(地)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十)按照出资人职责,负责督促所监管企业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等工作。
(十一)完成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二)职能转变。按照政企分开以及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原则,以管资本为主依法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监管,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不得直接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使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菅、自负盈亏的市场主体和法人实体,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企业应自觉接受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监管,不得损害所有者权益,努力提高经济效益。
(一)办公室(党委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机关文电、会议、机要、督办、保密、档案、信息化、政务公开、财务、安全等工作,拟订规范机关工作运转的规章制度。指导所监管企业信息化工作。
(二)政策法规处。起草重要文件、综合性文稿,起草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草案及规范性文件。研究提出国有资产监管体制和制度改革完善的政策建议。承担机关法律事务及重大决策和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指导所监管企业法治建设和法律顾问工作。指导所监管企业法律纠纷调处、建立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工作。组织开展国有企业改革发展、国有资产监管重大理论问题的研究和对市(地)企业的调研工作。指导市(地)国有资产监管工作。
(三)规划发展处。研究提出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战略性调整的政策建议。指导所监管企业布局和结构调整。审核所监管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对所监管企业重大投资进行监管,对所监管企业投资项目实施负面清单监督管理。组织所监管企业对外合作工作,负责所监管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工作。承办所监管企业功能分类界定工作。
(四)财务监管处。负责拟订所监管企业财务监督管理相关制度。承办所监管企业财务预决算管理工作。指导所监管企业委派总会计师工作职责管理。承担所监管企业资产负债约束管理工作。依法开展所监管企业审计监督工作。承担所监管企业清产核资和资产损失核销工作。指导所监管企业财务风险管控。监测分析全省地方国有资本运营质量。承担全省地方企业国有资产统计分析工作。指导市(地)国资监管机构财务监督工作。
(五)产权管理处。研究提出完善国有产权管理的意见,拟订企业国有产权管理的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承担所监管企业产权登记、转让、划转、增资等工作。拟订、审核和实施国有资本运营公司的组建方案。承担所监管企业资产评估项目的核准和备案工作。审核所监管企业的资本金变动、股权管理及发债方案。监督、规范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交易。选择开展企业国有资产交易业务的产权交易机构。承担所监管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工作。承担归口管理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履行多元投资主体企业股东职责有关工作。组织指导有关投资基金的设立和运作。指导所监管企业科技创新工作。
(六)企业改革处。研究提出国有企业改革的政策建议。指导国有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指导所监管企业及事业单位转企改制重组工作。拟订、审核和实施所监管企业合并、分立、股份制改造、上市、合资、破产等方案和国有资本投资公司的组建方案。组织审核所监管企业公司章程。指导推进所监管企业、配合驻省中央企业剥离办社会职能和解决所监管企业改革遗留问题。承担省妥善解决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日常工作。
(七)考核分配处。健全企业国际对标、行业对标体系。负责所监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和奖惩,指导企业劳动用工和收入分配工作。完善所监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分类考核制度并组织实施。提出所监管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和激励约束办法并组织实施。规范所监管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和职工福利保障。提出所监管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提出国有企业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推进所监管企业厂办大集体的改革工作。开展所监管企业经营绩效评价。
(八)监督稽查局。负责有关监督成果在机关和所监管企业的运用工作。分类处置、督办和深入核查有关方面发现移交的问题。对共性问题组织开展专项核查。组织开展国有资产重大损失调查,提出有关责任追究的意见建议,对违规经营投资进行检查和督办。
(九)党建工作处。根据有关规定,负责指导所监管企业党的建设工作,全面推进所监管企业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加强意识形态管理。指导所监管企业党组织在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中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负责对外信息和新闻宣传工作。指导所监管企业全面加强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指导所监管企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指导和协调所监管企业精神文明建设、企业文化、统战和群团各项工作。指导党组织关系隶属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管理的驻省中央企业的党建工作。
(十)社会责任处(信访工作处与其合署办公)。研究提出推动国有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政策建议,指导所监管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督促指导所监管企业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质量管理和品牌建设、能源节约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乡村振兴和援疆援藏援青工作,指导推动所监管企业碳达峰碳中和等工作。指导所监管企业深化作风整顿优化营商环境和诚信建设等工作。承担机关信访工作,负责指导协调所监管企业的信访、维稳、综合治理和反邪教工作。监督机关和所监管企业涉及职工群众利益的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工作。
(十一)干部人事处。承担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教育培训和因私出国(境)管理工作。负责离退休干部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承担开展所监管企业领导班子建设和领导人员选拔任用、考核评价、激励约束、培养锻炼等工作,指导推进年轻干部发现培养选拔使用工作。指导所监管企业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指导规范所监管企业公司治理结构,指导推进全省国有企业职业经理人制度建设。考察并提出董事或外部董事及国有股权代表任免或推荐意见,开展履职评价等工作。指导所监管企业离休干部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其办事机构与干部人事处合署办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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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委书记、主任:王凤文
党委委员、副主任:张玉福
党委委员、省纪委监委驻省国资委纪检监察组组长:张海峰
党委委员、副主任:王冬
党委委员、副主任(挂职):梁凯
党委委员、副主任:张姝玲
一级巡视员:李忠江
(更新于2024年7月31日)
2021年5月,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驻泰来县泰来镇同乐村工作队被中共黑龙江省委、省政府授予“黑龙江省脱贫攻坚先进集体”称号。
2021年6月22日,黑龙江省国资委企业改革处党支部被中共黑龙江省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授予“黑龙江省直机关先进基层党组织”称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