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

更新时间:2024-05-02 18:15

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设立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挂黑龙江省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局牌子),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职责调整

(一)将省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局的职责整合划入省国土资源厅。

(二)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三)将科技成果转化具体实施的职责交给事业单位和社会中介组织。

(四)将土地评估、土地登记代理机构和人员资质认定职责交给行业协会

(五)加强全省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整体控制作用,实行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和节约集约利用制度。加强耕地保护的责任落实,强化土地开发整理职责,实现土地供需总量平衡。

(六)加强矿产资源规划和合理开发利用管理,强化资源回采率和资源综合利用率的监管。

主要职责

(一)承担管理、保护与合理利用土地、矿产等自然资源的责任。组织拟订全省国土资源发展规划和战略;开展国土资源经济形势分析,研究提出全省国土资源供需总量平衡的政策建议;参与全省宏观经济运行、区域协调、城乡统筹和可持续发展的研究,拟订涉及国土资源的调控政策和措施;编制并组织实施国土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全省国土资源领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

(二)承担规范国土资源管理秩序的责任。拟订土地、矿产资源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制定土地、矿产资源管理的技术标准、行业规范和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国土资源法律、法规执行情况,依法组织查处重大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和市(地)、县(市)人民政府及相关单位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指导全省国土资源行政执法工作。

(三)承担优化配置国土资源的责任。组织编制和实施省级土地、矿产综合性规划及专项规划,制定土地利用、矿产勘查等年度计划,并监督检查规划、计划执行情况;指导和审核市县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市县级矿产资源等专项规划;审批市县级土地复垦整理等专项规划;参与报国务院、省政府审批的涉及土地、矿产的相关规划的审核。

(四)负责规范国土资源权属管理。依法保护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组织调处重大土地、矿产权属纠纷;指导土地确权登记;承担各类土地登记资料的管理,提供社会查询服务。

(五)承担全省耕地保护的责任。牵头拟订并组织实施全省耕地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基本农田保护,监督落实占用耕地补偿制度,确保规划确定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面积不减少;指导和组织落实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和耕地开发工作;组织实施土地用途管制、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征用;承担报国务院、省政府审批的各类用地的审核、报批工作。

(六)承担及时准确提供全省土地利用各种数据的责任。拟订全省地籍管理办法;组织土地资源调查、项目勘测、地籍调查、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组织省级重大土地调查专项,指导市、县地籍调查、登记和土地分等定级工作,承办由省人民政府颁发土地证书的土地登记工作。

(七)承担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的责任。完善并组织实施土地开发利用标准,管理和监督城乡建设用地供应、政府土地收储、土地开发和节约集约利用;组织实施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政府收购收回、转让等管理办法,建立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等政府公示地价制度;会同农业部门监督管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执行和监督落实国家国有土地划拨用地目录、禁止和限制供地目录;承担应由省级审批的改制企业的国有土地资产处置工作。

(八)承担规范国土资源市场秩序的责任。监测全省土地市场和建设用地利用情况,监管地价;规范和监管矿业权市场,组织对矿业权人勘查、开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规范和监管国土资源相关社会中介组织和中介行为,并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九)负责矿产资源开发管理。依法管理矿业权的审批登记发证和转让审批登记;负责组织实施国家规划矿区,划定省级规划矿区;负责管理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承担特定矿种、优势矿产的开采总量控制及相关管理工作;组织编制实施矿业权设置方案。

(十)负责管理地质勘查行业和矿产资源储量。组织实施全省地质调查评价、矿产资源勘查、重大地质勘查专项,统一管理全省国家出资的地质勘查项目;管理地质勘查资质、地质资料、地质勘查成果;管理矿产资源储量,组织开展矿产资源利用调查、矿山储量动态管理、压覆矿产资源管理和矿产资源政策研究,提供全省矿产资源数据。

(十一)承担地质环境保护的责任。组织实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古生物化石、地质遗迹、矿业遗迹等重要保护区、保护地;依法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和评价工作,组织实施并监管城市地质、农业地质、旅游地质的勘查与评价;负责全省地质环境监测工作,监测、监督防止地下水过量开采和污染而引起的地质环境问题。

(十二)承担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的责任。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指导应急处置,制定并组织实施重大地质灾害等国土资源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十三)依法征收国土资源收益和监管资金使用。依法组织土地、矿产资源专项收入的征管,配合有关部门拟订收益分配制度,配合有关部门指导、监督全省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资金的收取和使用;参与管理土地、矿产等资源性资产,参与管理国家出资形成的矿业权权益,负责国土资源有关资金、基金的预算和财务、资产管理与监督。

(十四)推进国土资源科技进步。组织制定、实施国土资源科技发展和人才培养战略、规划和计划;组织实施重大科技专项,负责国土资源科技项目及成果管理,推进国土资源信息化和信息资料的公共服务。

(十五)开展对外合作与交流。拟订对外合作勘查、开采矿产资源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协调国家出资的境外矿产资源勘查,参与开发管理工作;依法审查报批矿产资源对外合作区块,监督对外合作勘查开采行为。

(十六)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

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国土资源厅设20个职能处(室):

办公室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管理、电子政务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新闻宣传、政务公开及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承担机关财务、资产管理等事务性工作;负责机关综合协调、督查督办工作;组织厅年鉴史志的编辑与研究。

政策法规处

组织拟订国土资源管理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协调厅内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工作,承担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指导、监督国土资源系统依法行政工作;承办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的有关工作;承担有关国土资源政策的研究工作。

调控和监测处

开展国土资源经济形势分析,研究提出国土资源供需总量平衡的政策建议,参与全省宏观经济运行及相关改革研究;组织国土资源重大课题调研,承担综合统计和厅内专业统计归口管理工作;承担有关重要文稿的起草工作;协调和组织厅内有关综合研究工作。

规划处

编制并组织实施全省国土、土地利用、矿产资源、地质环境等综合规划,牵头组织编制全省国土资源调查评价、勘查、开发、整理、复垦等专项规划;依法指导和审核国土资源相关规划;编制管理全省土地利用计划和国土资源调查评价计划;承担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研究有关国土资源的区域、城乡统筹协调、综合利用等政策措施。

财务审计处

承担国土资源有偿使用的相关工作,参与管理土地、矿产等资源性资产和财政出资形成的矿业权权益的有关工作;承担国土资源专项收入征管相关工作;承担有关专项资金、基金的管理与财务监督工作;承担部门预决算、会计核算、政府采购、资金拨付、国库集中支付工作;拟订有关预算、财务会计、资产管理制度;承担所属事业单位、派驻机构财务及国有资产监管工作;负责全省国土资源系统各类资金的内部审计工作。

项目管理处

综合平衡、汇总编制中长期和年度全省基本农田建设与保护、土地开发整理、矿产资源勘查、地质环境保护、境外购置矿权及勘查开发等各类国土资源专项资金项目的投资计划;按规定程序统一受理和审查项目概(预)算,提出年度项目投资计划总体方案;统一管理项目资金,并按项目进度拨付;负责项目资金的决算;制定项目投资计划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监督检查项目投资计划的执行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

耕地保护处

拟订全省耕地保护、耕地总量动态平衡、基本农田保护、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征用政策和办法;承担基本农田保护、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征用管理工作;承担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的补充和复垦管理工作;承担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的有关工作,组织对基本农田保护和占用耕地补偿工作的监督和检查;承办报国务院和省政府审批的用地事项的审核工作。

土地开发整理处

负责全省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工作的监督管理;承办由国务院和省政府审批的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的审查报批并编制落实年度项目计划;负责组织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的立项、可研、设计及其成果评审和项目竣工验收;负责编制、上报并组织落实全省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重大工程实施方案,核准一般项目实施方案;拟订土地整理复垦开发专项规划及相关规章制度,制定操作规范和技术标准,并监督执行。

地籍管理处

拟订并组织实施地籍、土地确权、登记和权属管理办法;承办由省人民政府颁发土地证书的土地登记工作;承担各类土地登记资料的整理、共享和汇交管理;拟订土地调查、监测、项目勘测、统计的规程、规范、标准和全省土地调查、监测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规范、监管土地调查、登记中介组织和行为。

土地利用管理处

负责城乡建设用地和土地市场管理工作;规范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转让、出租、抵押等行为;拟订并组织实施土地供应、土地价格、土地资产和土地储备管理政策;实施并完善土地开发利用标准;承担节约集约用地评价和建设用地分等定级工作,组织实施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等地价制度,对土地市场和地价实施动态监测;核准农垦、森工系统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和供地方案;承担应由省级审批的改制企业的国有土地资产处置工作。

土地划界处

拟订土地划界、土地权属争议调处管理办法;承办中、省直单位和部队所属农、林、牧、渔、苇场的土地确权划界、落界、登记工作;负责中、省直、部队所属单位、跨市(行署)区域之间和省内其他重大土地权属争议案件的调处工作;指导各市、县土地确权划界和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工作;承担省政府土地划界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地质勘查处

组织实施全省矿产资源调查评价;编制并组织实施全省地质勘查规划、年度计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组织实施省政府安排的重大地质勘查专项,监督管理省级地质勘查项目及国家出资的对外合作地质勘查项目;依法管理全省地质勘查行业、地质勘查资质、地质勘查成果;按规定对石油、天然气、煤层气等矿产资源进行监督管理。

矿产开发管理处

承担矿业权审批登记发证的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国家规划矿区,划定省级规划矿区,编制实施矿业权设置方案;承担矿产资源保护和保护性开采特定矿种的管理事项,下达开采总量控制指标;管理矿业权市场;调处重大矿业权权属纠纷。 (十四)矿产资源储量处。

拟订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办法、标准、规程;管理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登记、统计工作;实施矿山资源储量动态监督管理;负责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矿产地储备、压覆矿产资源管理的事项;依法管理矿业权评估;负责地质资料汇交及有偿使用的管理工作;负责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石油、天然气、煤层气除外)的监督管理;承办新发现矿种的申请事项;管理矿床工业指标;组织矿产资源形势分析和战略、政策研究。

地质环境处

监督管理地质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编制并组织实施地质灾害防治、地质遗迹保护规划;负责地质灾害防治相关资质审批;依法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城市和农业地质及地热资源勘查评价工作;组织监测、监督地下水过量开采引起的地面沉降和地下水污染造成的地质环境破坏;承担地质环境项目审核与监管工作,负责全省地质环境监测及矿泉水鉴定。

执法监察审理处

拟订执法监察及案件查处规定;负责厅立案调查处理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和全省重大案件的审理工作;组织全省国土资源执法监察专项检查,协调相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受理和督促上级交办、群众举报等违法线索的调查处理;负责执法监察工作情况综合、统计。

土地执法监察处

监督检查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执行情况;对土地规划执行情况、农地转用、土地征用、土地资产处置、土地使用权交易等进行监督检查;组织查处重大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及相关单位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指导市(地)、县(市)查处土地违法案件。

矿产执法监察处

监督检查矿产资源管理法律、法规执行情况;对矿产资源保护与利用规划执行情况、矿业权出让、转让、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等进行监督检查;查处矿产资源重大违法案件,查处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及相关单位违反矿产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指导市(地)、县(市)查处矿产违法案件。

信访工作处

受理群众来信,接待群众来访;承办、转送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协调处理重要信访事项,督促检查信访事项的处理;负责组织信访形势分析,提出相关政策建议;负责省信访联席会议土地征用问题专项工作小组日常工作;指导协调系统内信访工作。

人事科教处

负责厅机关、直属事业单位、派驻机构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和干部管理工作;承担市(地)国土资源局领导班子及处级干部的有关管理工作;承担系统人才队伍建设工作,组织实施系统教育培训;负责国土资源科技管理工作,开展对外合作与交流。

机关党委。按党章规定设置,负责厅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群工作。

离退休干部工作处。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管理服务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离退休干部工作。

纪检监察机构。为省纪委(监察厅)的派驻机构,人员编制、领导职数单列。

职权目录

矿产开发管理处

矿产资源储量处

地质环境管理处

耕地保护处

地籍管理处

土地利用管理处

地质勘查处

土地划界处

土地开发整理处

信访工作处

人事科教处

地质环境处

执法监察审理处

土地执法监察处

矿产执法监察处

黑龙江省对外经济贸易合作研究所

人事数据

省国土资源厅机关行政编制150名(含军转干部编制40名),工勤人员编制8名。厅级领导职数:厅长1职,副厅长4职(其中1名副厅长兼任省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局局长),纪检组长1职,副巡视员2职;处级领导职数:处长24职(含总工程师、总规划师、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离退休干部工作处处长各1职),副处长31职。

其他事项

(一)河道采砂管理的职责分工。省水利厅对河道采砂影响防洪安全、河势稳定、堤防安全负责,省国土资源厅对保障河道内沙石资源合理开发利用负责,省交通运输厅对河道采砂影响通航安全负责。由省水利厅牵头,会同省国土资源厅、省交通运输厅等部门,负责河道采砂监督管理工作,统一编制河道采砂规划和计划。河道采砂的水上执法监管,要充分发挥交通运输部门执法机构的作用。

(二)归口管理黑龙江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归口管理有关事宜按黑编[2002]63号文件执行。

(三)负责市(地)国土资源部门领导班子和处级干部的管理。

(四)负责省国土资源厅派出机构的管理。

(五)其他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地理位置

地址:国土大厦1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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