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5-06 16:32
黑龙江省消费者协会,是黑龙江地区广大消费者的组织。
黑龙江省消费者协会,是一个具有半官方性质的群众性社会团体。黑龙江省消费协会,是由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经过民政部门核准登记而设立的,因而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黑龙江省消协受理消费者投诉,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组织与协调对商品和服务的比较试验,公布试验结果,编写消费警示和消费提示,引导合理消费;开展对消费行为、消费心理、消费结构、消费趋势等问题的调查研究,组织协调消协系统开展消费教育等工作。
一、综合部(办公室)
1、根据协会领导要求,综合协调协会内部事务;
2、研究拟定协会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协助领导改进与完善内部管理;
3、承办协会办公会议的安排,编写会议纪要,协助检查有关议定事项的落实;
4、承办劳动工资、岗位补贴、福利待遇、晋级晋档、职称评聘、培训、退休、奖惩的审核申报等;
5、承办财务预算、决算、核算,编制资金使用计划,组织协调各项经费的申报和审核,完善财务电算化管理等;
6、承办日常现金收支、支票管理、单据录入、兑帐纳税、银行换汇、职工医疗、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劳资和财务统计报表等;
7、承办公文档案的登记、传阅、运转、保密、销毁,组织协调文件的编号、会签、印发、存档,负责印章的使用与管理;
8、承办协会安全保卫、行政后勤服务和固定资产管理等;
9、承办并完成领导交办的有关事宜。
二、消费指导部
1、研究拟定消协系统开展消费指导与消费教育的具体措施和办法,并予以协调指导;
2、组织与协调对商品和服务的比较试验,公布试验结果,编写消费警示和消费提示,引导合理消费;
3、开展对消费行为、消费心理、消费结构、消费趋势等问题的调查研究,组织协调消协系统开展消费教育工作;
4、开发利用消协系统消费指导和消费教育信息资源,编辑消费指导教育资料;
5、承办“3.15”标志商品和服务的认定工作;
6、就商品和服务比较试验中发现的侵害消费者权益问题,向有关行政部门反映、查询,提出建议;
7、 承办并完成领导交办的有关事宜。
三、商品服务监督部
1、研究拟定消协系统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具体措施和办法,并予以协调指导;
2、组织协调开展对商品和服务的调查,并公布调查结果;
3、组织消费者和专家开展对商品和服务的评价工作;
4、参与有关行政部门对商品和服务的监督、检查;
5、组织开展消费者满意单位(企业)的创建和评选工作;
6、就商品和服务中发现的侵害消费者权益的问题,向有关行政部门反映、查询,提出建议,编写消费警示和消费提示;
7、承办协调商品和服务评价委员会的有关工作;
8、承办并完成领导交办的有关事宜。
四、投诉部
1、研究拟定消协系统受理消费者投诉、解决消费争议的措施和办法,协调指导与督办消协系统受理消费者投诉工作;
2、受理消费者投诉,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
3、对疑难投诉事项提请技术鉴定,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
4、汇总分析全省消协组织的投诉信息,并公布结果;
5、向消费者提供投诉咨询服务,编写消费警示和消费提示;
6、就有关消费争议中侵害消费者权益问题,向有关行政部门反映、查询,提出建议;
7、承办并完成领导交办的有关事宜。
五、法律与理论研究部
1、研究拟定消费维权法律与理论研究的措施和规划,并对消协系统进行协调指导;
2、收集整理省内外有关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
3、对有关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理论研究;
4、就有关部门制定修改保护消费者权益法律法规等工作,反映消费者的意见和建议;
5、收集、编辑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史料和文献;
6、承担协会有关法律事务;
7、承办并完成领导交办的有关事宜。
六、信息部
1、研究拟定推进消协系统信息化建设的规划和措施,并组织协调实施;
2、组织开发与推广消协业务软件,为消费维权工作提供信息技术保障;
3、组织建立消协信息化工作平台,整合有关消费维权的信息资源;
4、推进“网上消协”建设,通过网络向消费者提供消费维权信息与咨询服务;
5、做好消费维权网站维护和管理工作;
6、组织协调办公自动化建设工作;
7、承办并完成领导交办的有关事宜。
七、组织联络部
1、研究拟定消协系统组织建设与发展的具体措施和办法,并予以协调指导;
2、负责组织筹办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秘书长工作会议;
3、承担理事、常务理事和专业委员会委员的组织联络;
4、负责组织全省消协系统工作的总结、交流、推广、表彰等;
5、负责组织协调消协系统的人员培训与教材编写等;
6、负责全省消协组织综合统计分析;
7、承办冠以黑龙江省消费者协会名称的组织机构、消费维权专家志愿者的报批、登记、联络等工作;
8、承办并完成领导交办的有关事宜。
八、新闻与公共事务部
1、研究拟定消协系统的新闻宣传和公共事务的措施和办法,并予以协调指导;
2、对重大消费维权宣传活动和公共事务进行总体策划和协调组织;
3、建立新闻发布制度,统一组织和协调新闻宣传与情况通报活动等;
4、负责与新闻媒体的日常联络、沟通、采访与合作,对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通过大众传媒予以揭露批评;
5、承办与国际消费者组织、有关国家和地区消费者组织的交流、沟通、互访、会议等涉外事务,学习借鉴国际消费维权经验;
6、 负责编印对外和社会宣传教育资料;
7、承办并完成领导交办的有关事宜。
2020年3月12日,荣获2018-2019 年度全国消协组织消费维权先进集体。
2021年12月,授予“2020-2021年度消费维权先进集体”荣誉称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