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煤炭生产安全管理局

更新时间:2024-07-12 19:48

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设立省煤炭生产安全管理局,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管理,机构规格为副厅级

主要职责

(一)拟订全省煤炭工业发展和煤矿安全生产政策规定,参与制定煤炭生产开发规划,拟定全省煤炭工业发展规划。依法对全省煤炭开发建设、生产安全、经营及综合利用实施全过程监督管理。

(二)贯彻实施国家煤炭行业和煤矿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规程和技术标准。制定全省煤炭行业和煤矿安全生产的相关标准,提出煤矿安全生产目标建议。组织起草煤炭行业及煤矿生产安全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草案和相关文件。

(三)承担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地方监管责任,指导和监督全省煤矿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监督煤矿企业事故隐患的整改并组织复查,依法组织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负责组织全省煤矿安全专项整治。负责提出全省煤矿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和考核奖惩的建议。

(四)负责全省煤矿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管理工作,监督检查全省煤矿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安全等规定的情况。对煤矿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作出处理。参与煤矿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监督检查煤矿企业的安全费用提取和安全资金使用情况。

(五)负责全省煤矿“一通三防”和瓦斯治理工作。组织贯彻国家和省政府关于煤矿瓦斯治理与利用的政策措施。

(六)承担全省煤炭行业准入依法监管责任,承担权限内煤炭开发项目初步设计审批和竣工验收职责。负责矿井关闭和报废工作。

(七)负责全省煤矿生产能力管理和煤矿井下劳动定员管理。负责监督煤炭行业建设工程主体工程质量。

(八)依法整顿煤炭市场经营秩序,协助经济运行调节部门做好全省煤炭供需平衡协调工作,研究提出全省煤炭产运需衔接的政策、措施建议。

(九)负责全省煤炭行业培训工作。负责指导和监督管理全省煤炭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

(十)负责全省煤炭行业技术进步工作。组织煤炭行业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的引进、推广与应用,指导煤炭企业开展科技攻关活动,指导煤炭行业开展科技成果鉴定。

(十一)负责全省煤矿安全生产信息、煤炭行业经济技术信息综合统计发布工作。汇集和分析煤炭工业经济运行动态和安全生产调度信息。参与重点企业煤炭月编运输计划的汇总。

(十二)负责全省煤炭行业的安全生产工作。

(十三)承担黑龙江省煤炭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化解过剩产能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黑龙江省煤矿瓦斯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四)完成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五)与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有关职责分工。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承担权限内煤炭开发项目核准职责,省煤炭生产安全管理局承担权限内煤炭开发项目初步设计审批和竣工验收职责。

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及机关财务、审计、资产管理等工作。

(二)规划发展处。研究拟订全省煤炭行业产业政策。组织编制并实施煤炭安全生产发展规划和煤炭工业发展规划。参与煤炭生产开发规划编制。承担权限内煤炭开发项目初步设计审批和竣工验收工作。负责矿井关闭和报废工作。负责监督煤炭行业建设工程主体工程质量。负责对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和煤炭工业经济运行、产业结构调整、产业发展等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综合统计、分析并通报全省煤炭经济运行情况。协调煤炭产运需关系。参与协调省内煤炭铁路运输工作。研究拟定煤炭近期总量、布局和运行调控方案。承担黑龙江省煤炭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化解过剩产能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三)生产技术处。组织贯彻国家有关煤矿生产技术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规范和标准,并制定有关实施细则。负责煤矿生产能力和井下劳动定员管理。组织开发、引进、推广和应用煤炭工业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负责全省煤矿“一通三防”和灾害防治工作。指导煤炭企业开展科技公关、科技成果鉴定验收。负责煤炭经营监督管理,依法整顿煤炭市场经营秩序,研究解决全省煤炭市场中的重大问题并提出政策、措施建议。

(四)政策法规处。负责煤炭行业及煤矿生产安全地方性法规草案和重要文件起草工作,承担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负责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承担煤炭生产安全执法监督工作。组织指导煤炭生产安全宣传工作。承担新闻发布工作。

(五)安全监管一处。负责对全省国有重点煤矿安全生产进行监督检查。负责确定国有重点煤矿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和考核奖惩工作。监督检查国有重点煤矿建立并落实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制度,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情况。对国有重点煤矿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作出处理。参与国有重点煤矿事故的调查和处理。按规定负责全省煤矿矿山救护队的相关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开展国有重点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

(六)安全监管二处。负责对全省地方煤矿安全生产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和检查地方煤矿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安全长效机制。指导市(地)、县(市、区)政府(行署)和煤矿企业加强安全生产目标制定并负责检查和考核奖励。负责全省地方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监督检查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制度的建立及落实情况、安全费用提取和管理情况。依法组织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小煤矿。依法查处地方煤矿违法违规行为,并作出现场处理。参与地方煤矿较大及以上事故的调查和处理。负责监督指导全省煤矿安全监管队伍建设工作。负责组织开展地方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综合统计、分析并通报全省煤矿安全生产情况。

(七)省政府瓦斯治理办公室。贯彻国家和省政府煤矿瓦斯治理与利用的政策措施。组织企业确定煤矿瓦斯治理与利用的重点和资金筹措方案,协调煤矿瓦斯治理与利用规划的实施。组织申报煤层气开发、瓦斯治理与利用项目。负责煤矿瓦斯(二氧化碳)等级鉴定管理工作。承担黑龙江省煤矿瓦斯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八)人事培训处。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教育培训、劳动工资和离退休干部工作。负责指导和监督管理全省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负责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及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含煤矿矿井使用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负责开展煤炭行业安全生产和技术等方面的国内外交流与合作。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其办事机构与人事培训处合署办公。

现任领导

刘玉泉 局长(试用期一年)

林显玉 副局长

国向东 副局长、党组成员

人员编制

省煤炭生产安全管理局机关行政编制53名,工勤人员编制5名。局级领导职数:局长(副厅级)1职、副局长(正处级)2职。处级领导职数:处长10职(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职、总工程师1职,安全监察专员1职),副处长10职。

其他事项

(一)煤炭项目管理的职责分工。

省煤炭生产安全管理局负责组织制定全省煤炭生产安全规划,参与煤炭生产开发规划制定;负责煤矿改扩建项目核准、初步设计审查和主体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煤矿新建项目核准、初步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须报国家核准的改扩建项目,按国家规定程序申报。

(二)煤炭工业生产和煤炭运输的职责分工。

省煤炭生产安全管理局负责全省煤炭工业发展规划、年度生产和调运计划制定,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备案。参与重点企业煤炭月编运输计划的汇总。

所获荣誉

2021年6月22日,黑龙江省煤炭生产安全管理局第一党支部被中共黑龙江省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授予“黑龙江省直机关先进基层党组织”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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