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生物工程学会

更新时间:2023-07-19 09:52

黑龙江省生物工程学会,成立于1986年9月4日,是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协会中国生物工程学会指导的地方性学会。

学会概况

学会自成立至今,紧密围绕地方经济建设和科技发展战略,开展多学科、综合性、系统性学术活动。17年间,学会主持并承办全国和地方大型学术会议6次、各专业委员会举办小型学术交流59次,累计参加活动人数2600多人,发表和交流学术论文211篇,其中有56篇分别获国家、省级优秀论文,举办各种培训班15次。

近年来平均每年至少邀请4名国外专家来省讲学,学会先后与加拿大阿尔伯塔研究院、诺斯高沙农业大学、美国郎曼林达大学、俄罗斯科学院远东分院、圣彼得堡大学、俄罗斯国家微生物研究所、白俄罗斯国家微生物研究所、日本国家作物研究所等八家研究机构建立了科技合作交流的关系。先后聘请国外专家28人次,派出31人次参加国际会议或出国考察。

通过广泛的对外交流和合作,学会争取省级国际合作与交流项目3项,鉴定2项,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学会主办的《生物技术》杂志,国内外公开发行,累计发行20余万册,是《中国核心期刊(遴选)数据库》、《中国学术期刊综合评价数据库》统计源期刊。

十七年来,黑龙江省生物工程学会在黑龙江省科协领导下,在中国生物工程学会的指导下,学会理事会为全省会员做出积极的工作,起到了联系广大科技人员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学会的名称:黑龙江省生物工程学会(Heilongjiang Society for Biotechnology,HSB)。

第二条 黑龙江省生物工程学会是黑龙江省科技协会领导下的由从事生物工程研究的科技人员自愿结成的学术性地方性群众团体,是依法成立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是党和政府联系广大生物工程学科学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发展黑龙江省生物工程学科学技术的力量。

第三条 学会的宗旨是:团结、组织广大科技工作者,为促进我省生物工程的繁荣和进步,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以适应尖端技术-生物工程学的不断发展和四化建设及市场经济的需要。严格遵守国家的宪法、各项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黑龙江省生物工程学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协会)、黑龙江省民间组织管理局(黑龙江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黑龙江省生物工程学会住所为: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兆麟街68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黑龙江省生物工程学会的业务范围:

(一)积极组织会员开展生物工程领域的重点课题研究,及时掌握生物工程学的国内外研究动向,为我省制定有关规划的技术政策提供建议和咨询服务。

(二)定期开展学术交流活动,积极促使科技成果尽快转化为生产力,为地方经济发展作贡献。

(三)举办培训班、讲座、普及生物工程学的科学技术知识的各类活动。

(四)编辑出版生物工程学方面的学术书籍、期刊。

(五)注意研究国外生物工程发展动态,加强同国内外有关学术团体和学者的友好往来,积极开展国际学术交流与协作。

(六)重视和开展为科技人员服务的各项活动。努力提高会员的学术水平,注意发现人才、培养人才、推荐人才。

(七)积极发展新会员。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学会的会员种类有单位会员、个人会员两种。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学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学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学会的意愿;

(三)在本学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从事生物工程领域研究、教学三年以上,或具有中级职称以上生物工程学的科技人员,或积极支持学会工作的生物工程学管理工作者。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学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学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学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学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学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学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学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学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参加本学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交书面通知本学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学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犯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学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学会开展日常工崐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学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学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崐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学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学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4年。【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学会理事长为本学会法定代表人。

本学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学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学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学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学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或单位拨款;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学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学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河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学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学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学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学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河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学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学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学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学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学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学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主兹,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学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学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学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0年9月15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的理事会。

第四十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免责声明
隐私政策
用户协议
目录 22
0{{catalogNumber[index]}}. {{item.title}}
{{item.titl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