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作家协会

更新时间:2022-09-28 03:13

齐齐哈尔市作家协会是在中国共产党齐齐哈尔市委员会领导下,由全市各民族文学工作者自愿结合的群众性专业团体。

协会简介

齐齐哈尔市作家协会的前身是齐齐哈尔市文学工作者协会和嫩江地区文学工作者协会合并而成。1985年1月,齐齐哈尔市和嫩江地区合并,地、市文联也随之合并,隶属于文联的文学工作者协会,合并召开了齐齐哈尔市第一次作家代表大会,成立了齐齐哈尔市作家协会。

齐齐哈尔市作家协会从1990年开始,组建了“诗歌散文诗作者联谊会”、“长篇小说研究学会”(1991年4月27日成立)“报告文学学会”(1991年成立)、“作家企业家联谊会”(1993年10月20日成立)、“小作家协会”等。

齐齐哈尔市作家协会,。

齐齐哈尔市作家协会的主要职能是:贯彻执行党的文艺方针、政策;落实中央及市委对文学工作的指示;组织作家、会员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采取多种形式提高作家的思想艺术素质,解放思想,不断提高全市作家文学创作的思想艺术水平。组织作家、作者以多种形式深入改革第一线体验生活,熟悉了解全国及我市改革和经济建设情况,创作出反映改革现实的优秀作品。制订长远规划和近期创作任务,侧重抓好长篇小说、儿童文学、影视文学和报告文学等文学样式的文学作品,并为其提供必要的创作条件;促进题材、体裁形式的多样化。代表作家利益,维护作家的权益。负责作协会员的发展和管理工作;组织作家、作者的联谊活动,促进新老作家之间,各民族作家之间,专业作家与业余作者之间的相互了解,沟通文学信息,交流创作经验。负责文学队伍的交流、培训工作;扶持、培养文学新人。了解研究国内外各种文学门类概况、撰写评论文章,召开作家作品研讨会。组织全市文学作品评奖活动;负责国家文学作品评奖活动的推荐工作。负责同市外作家的交流、接待工作。

协会章程

总则

第一条齐齐哈尔市作家协会是在中国共产党齐齐哈尔市委领导下、齐齐哈尔市各民族作家自愿结合的专业性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广大作家、文学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繁荣文学事业、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二条齐齐哈尔市作家协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实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弘扬主旋律,提倡多样化,尊重文学规律,发扬艺术民主,团结和组织全 国各民族作家,发展和繁荣社会主义文学事业,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提高全民族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为推动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和社会建设,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努力奋斗。

第三条齐齐哈尔市作家协会的一切活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根本准则,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按照自身特点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

第四条齐齐哈尔市作家协会在工作和活动中坚持民主、团结、服务、倡导的原则。

任务

第五条组织作家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党的方针政策,学习文学业务和科学文化知识,努力提高文学队伍的思想业务素质。

第六条坚持文学创作的正确方向,树立精品意识,实施精品战略;提倡题材、体裁、形式的多样化和多种艺术风格、流派的自由竞赛;继承和发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学传统和革命文学传统,学习和借鉴世界各国优秀文化成果,鼓励探索和创新,不断提高作品的思想水平和艺术水平,多出优秀作品,把最好的精神食粮贡献给人民。对优秀的创作成果和文学人才,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加强文学理论建设和文学评论工作。提倡和鼓励不同学术观点和学派的自由讨论;开展健康、科学的文学评论,树立和发扬与人为善、实事求是的文学批评风气,切实加强对创作思想的引导。

第八条鼓励和帮助作家深入群众,深入生活,汲取营养,丰富自己,努力反映社会主义时代精神和人民群众建设新生活的伟大实践。

第九条发现和培养文学创作、评论、编辑、翻译的新生力量,关心青年作家的健康成长,发展和壮大社会主义文学队伍。

第十条尊重少数民族文学的传统和特色,大力培养少数民族作家,促进各少数民族的繁荣与发展,加强各民族之间的文学交流。

第十一条努力办好本会所属的杂志,不断提高办刊质量,增强导向性、思想性和艺术性。

第十二条高举爱国主义的旗帜,巩固和扩大全国各民族作家的团结,增进同香港、澳门特务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作家以及海外同胞中作家的联系、交流和友谊,加强民族团结,维护祖国统一。

第十三条加强同兄弟地市作家协会和作家之间的联系与团结,交流经验,虚心学习,促进我市的文学事业的繁荣;推进中外文学交流,参加国际文学活动,增进同世界各国作家的友谊,维护世界和平,促进社会进步。

第十四条依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维护会员的民主权利和正当的经济权益,保障会员从事正当的文学活动的自由。

第十五条加强与社会各界的联系,并与政府有关部门密切合作,为会员从事创作、评论和其他文学活动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氛围,提供必要的条件和服务;举办作家的福利事业,积极帮助会员解决生活、工作、学习等方面的困难。

第十六条广泛联系志在繁荣社会主义文学的文学社团。

会员

第十七条凡赞成本会的章程,发表或出版过具有一定水平的文学创作、理论研究、翻译作品者,或从事文学的编辑、教学、组织工作有显著成绩者,由本人申请,各县(市)、区、产业等作家协会推荐,或本会会员二人介绍,经主席团审议批准,即为本会会员。

第十八条凡赞成本会的章程,并有相当数量本会会员和健全的办事机构的县(市)、区、产业作家协会等,向本会提出申请,经主席团审议批准,即为本会团体会员。

第十九条本会会员、团体会员有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参加本会活动,接受本会委托的工作,缴纳会费的义务;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对本会工作及领导人的建议、批评和监督权,享用本会的福利设施等权利。本会会员、团体会员有退会自由。

第二十条本会对团体会员负有联络、协调、服务的职责。团体会员接受本会的委托,负责代为联系本会在该地的会员。

第二十一条本会会员、团体会员的创作成果、著作权和其他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有权要求本会予以保护,本会有责任提供法律咨询、协调纠纷等服务,直到接受委托代理诉讼,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二条本会会员如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有严重违法行为、触犯刑律,经本会主席团通过,停止或取消其会籍。

组织

第二十三条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本会得最高权力机构为齐齐哈尔市作家协会全市代表大会。全市代表大会的职责是:

一、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二、审议和批准全市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三、制定和修改齐齐哈尔市作家协会章程;

四、选取产生全市委员会;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全市代表大会的个人代表,由各市、地、产业等作家协会组织居住当地的本会会员,通过民主协商,选举产生;全市代表大会的团体会员代表,由各县(市)、区、产业等作家协会从其主要负责人中通过民主协商,推举产生。

在全市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全市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全市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审议本会年度工作报告;

三、批准全市委员会委员的变更和增补;

四、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全市委员会闭会期间,由主席团负责执行全市代表大会和全市委员会的决议。

第二十四条全市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必要时由全市委员会决定提前或延期召开。

第二十五条全市委员会由全市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其中各团体会员参加全市委员会的委员实行团体委员制,由各市、地、产业等作家协会从其主持工作的主要负责人中通过民主协商,推举产生,报请全市代表大会主席团审议通过。在全市委员会闭会期间,各团体会员推举的全市委员会团体委员,如因工作变更等原因出现缺额时,替补人选由原单位另行推举,报请主席团审议通过。全市委员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主席团召集。必要时由主席团决定提前或延期召开。

第二十六条全市委员会选举主席一人,副主席、主席团委员各若干人组成主席团。主席团会议由主席或常务副主席召集,每年举行一至二次。

第二十七条本会根据需要建立相应的工作机构和若干个由作家、评论家等组成的专门委员会。

第二十八条本会必要时设立名誉职务。具体人选由全市委员会推举或主席团聘请。

第二十九条本会工作人员应热爱社会主义文学事业,热忱为广大作家和文学工作者服务;努力学习、贯彻党的文艺方针政策,积极提高专业知识水平;加强作风建设,深入调查研究,勤政廉洁,奉公守法。

经费

第三十条本会的经费来源:一、市财政拨款;二、会员会费;三、社会赞助。

第三十一条本会鼓励和争取多方吸纳社会资金,为繁荣社会主义文学事业服务。

附则

第三十二条齐齐哈尔市作家协会简称齐齐哈尔市作协,齐齐哈尔市作家协会会址设在齐齐哈尔市。

第三十三条本章程解释权属于齐齐哈尔市作家协会全市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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