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06-19 11:46
龙光(1638-1727),字二为,号茗麓、凌波。清江南望江(今属安徽)人。康熙丁未科(1667年)进士。
龙光十五岁入县学,二十六岁中举,三十岁中康熙丁未科第四名进士。康熙十三年(1674)任内阁中书。康熙二十三年,龙光离京出任太原同知,此后一直在外任职。
太原同知
奉命总办晋省在辽役卒逃亡案。原律一人逃匿,九家连罪。防官常将新买小卒放出,伪作逃犯追罪,从中索利。龙光得悉此弊后,下文告示:凡属应征士卒逃匿者按例治罪;如属新买内地小卒代役又被转手放出者,则一概免究。从此驻防官吏无从作恶,百姓得以安枕。
按清律,八旗犯罪,地方不准刑讯。龙光具奏:“职掌捕盗,日来捕到案者,旗丁十居其七,若不刑讯,民不聊生矣!”刑部采纳,修改法令,旗丁畏法知警,盗风得以遏制。
福建任上
康熙三十一年冬,龙光出任福建邵武知县。次年奉命总办闽狱。
崇安县举人张彬被诬赃私巨万,拟判罪流放。龙光见状生疑:“一介文弱书生,敢能这样妄为?”崇安离省城700余里,龙光亲去访察,得以昭雪。泉州伶人林大郎诉其弟被蔡二舍勒死林中。龙光见蔡文雅,而林大郎却甚凶暴,心中生疑,于是微行查访,知林大郎因强奸弟媳不遂,勒死胞弟,嫁祸于人。
是年夏,闽地瘟疫流行,狱中促狭,宪司拟扩牢房,龙光建言:“与其扩建牢房,何不清理狱犯?”宪司为难:“狱内多系重犯,岁久难决。”龙光即曰:“若委我专任,并得所有案卷,提调九郡差吏,三月内可清狱结案。”院司采纳。龙光到任后日夜阅卷,复审,把犯人分别判为立毙、发放、杖惩、释狱四类,汇册报院司,院司照准消案,闽狱为之一空。
康熙三十三年,龙光任宁化知县。邻县民妇越境状告原总兵张宾杀夫奸妇。民妇系清流县民谢尚之妻,为报杀夫受辱之仇,哭告二十二年而无人受理,今慕龙光之名特越境鸣冤。龙光十分震惊,立即受理此案。查知张宾一贯作恶多端,案积如山。张宾出入均有兵士护从,捕役不敢近身。龙光捉拿张宾。经审讯,张宾供认不讳。龙一面呈文列张宾罪状申报两司,一面令立即杖毙张宾。郡邑百姓闻之,无不拍手称快。
康熙三十六年,龙光年过六旬,出守台湾。时海上常有贼寇,龙光戴坚披甲,亲自督练军士,贼寇闻之远避。台湾兵士每年支饷20万两。龙光查明台湾大庄田每年可收银10万多两,均被官吏侵吞。龙光据实造册申报,请以各庄收入充饷,为此遭诬陷参劾。次年春龙光渡海回闽。
致仕归乡
康熙四十二年归里。著作有《元亨利贞》、《游西湖集》、《闽游集》、《游五彝诗集》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