龚建华

更新时间:2024-04-15 00:25

龚建华,男,汉族,江西南昌县人,1962年6月生,1984年10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83年7月参加工作,经济学学士,在职研究生学历。曾任江西省人大常委会党组成员、副主任,省总工会主席。

人物履历

1979.09-1983.07 江西财经学院贸易经济系学生

1983.07-1984.05 江西省委农村政策研究室干部

1984.05-1987.10 江西省委农村工作部干部

1987.10-1988.08 江西省委农村工作部副主任科员

1988.08-1988.09 江西省委农村工作部主任科员

1988.09-1989.01 江西省农办主任科员

1989.01-1993.07 江西省农办秘书处副处长

1993.09-1996.03 江西省农办综合处处长(1992.04-1994.02江西省委下派奉新县挂职任县委副书记)

1996.03-2000.01 江西省农办副主任、党组成员

2000.01-2002.12 江西省南昌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党组成员(2001.01-2003.12参加江西省委党校研究生党建专业学习)

2002.12-2003.06 江西省南昌市委常委、市委政法委书记

2003.06-2004.01 江西省南昌市委常委、市委政法委书记兼江铃汽车集团公司党委书记、董事(主持全面工作)

2004.01-2004.02 江西省南昌市委副书记、市委政法委书记兼江铃汽车集团公司党委书记、董事(主持全面工作)

2004.02-2004.03 江西省南昌市委副书记、市委政法委书记,市政府常务副市长、党组副书记

2004.03-2006.11 江西省南昌市委副书记,市政府常务副市长、党组副书记(2004.08参加中组部美国斯坦福大学培训)

2006.11-2006.12 江西省宜春市委副书记、代市长

2006.12-2011.08 江西省宜春市委副书记、市长(2008.10参加中组部第108期领导干部经济管理研究班〈新加坡及上海浦东干部学院〉)

2011.08-2014.10 江西省抚州市委书记

2014.10-2015.03 江西省委常委、省委秘书长、省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第一书记

2015.03-2016.10 江西省委常委、南昌市委书记

2016.10-2016.11 江西省委常委、南昌市委书记,赣江新区管委会党工委书记

2017.01-2018.05 江西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党组成员

2018.05-2022.05 江西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党组成员,江西省总工会主席

第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2021.12终止)

人物事件

违纪被查

2021年11月29日,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消息:江西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龚建华涉嫌严重违纪违法,主动投案,接受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终止资格

2021年12月10日,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19号):新余市人大常委会决定接受龚建华辞去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有关规定,龚建华的代表资格终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有关规定,龚建华的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主任职务相应终止。

依法双开

2022年5月10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讯,经中共中央批准,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对江西省人大常委会原党组成员、副主任,省总工会原主席龚建华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龚建华丧失理想信念,弃守职责使命,背离“两个维护”,组织“小圈子”“小团伙”,搞“七个有之”,污染政治生态,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工会工作的决策部署不力,私下操作劳模评选事宜,将党和国家的荣誉私相授受;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特权思想严重,贪图享乐,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在干部选拔任用、职工录用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打探中央巡视、纪律审查事项,违规干预和插手司法活动等;大搞权力寻租和家族式腐败,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土地出让、项目开发等方面谋利,并非法收受巨额财物。

龚建华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中央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中共中央批准,决定给予龚建华开除党籍处分;由国家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终止其江西省第十五次党代会代表资格;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

依法逮捕

2022年5月20日,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消息:江西省人大常委会原党组成员、副主任龚建华涉嫌受贿一案,由国家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贿罪对龚建华作出逮捕决定。该案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提起公诉

2022年8月4日,据央视新闻消息:江西省人大常委会原党组成员、副主任龚建华涉嫌受贿一案,由国家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定,由福建省漳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漳州市人民检察院已向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龚建华享有的诉讼权利,并讯问了被告人龚建华,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漳州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龚建华利用担任江西省南昌市委副书记、副市长,宜春市委副书记、市长,抚州市委书记,江西省委常委、南昌市委书记,江西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审开庭

2023年6月15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江西省人大常委会原党组成员、副主任龚建华受贿一案。

漳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4年至2020年,被告人龚建华利用担任中共南昌市委副书记、常务副市长、市规划土地运作领导小组组长,中共宜春市委副书记、市长,中共抚州市委书记,中共江西省委常委、南昌市委书记,江西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有关个人在土地挂牌、协调地价、职务晋升、项目开发等事项上提供帮助,直接或者通过其亲友非法收受上述个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8361万余元。检察机关提请以受贿罪追究龚建华的刑事责任。

庭审中,检察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龚建华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发表了意见,龚建华进行了最后陈述,并当庭表示认罪、悔罪。

庭审最后,法庭宣布休庭,择期宣判。

一审宣判

2023年9月19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江西省人大常委会原党组成员、副主任龚建华受贿一案,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龚建华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百五十万元;对查封、扣押、冻结在案的龚建华受贿所得及其孳息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04年至2020年,被告人龚建华利用担任中共南昌市委副书记、常务副市长、南昌市规划土地运作领导小组组长,中共宜春市委副书记、市长,中共抚州市委书记,中共江西省委常委、南昌市委书记,江西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有关个人在土地挂牌、工程承揽、项目开发、职务晋升等事项上提供帮助,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8361万余元。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龚建华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受贿数额特别巨大。鉴于龚建华主动投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贿事实,具有自首情节,认罪悔罪,积极退赃,受贿所得及其孳息已全部查封、扣押、冻结到案,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对其依法可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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