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01-07 23:25
西南诸省改土归流
雍正四年(1726),清政府开始在云南、贵州、广西、四川、湖广诸省改土归流,这是中国历史上规模最大的一次,它使内地的行政制度得以在边区实施,推动了西南地区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是我国古代史中边疆政治上的一件大事。土司制度发展到清代,已进入了它的没落时期。由于土司制度带有浓厚的割据性,因此,它不仅严重阻碍了封建经济的发展,而且不利于多民族国家的统一和巩固。随着清政权在全国范围的巩固,解决土司问题即提到了议事日程。清统治者进行改土归流,始终采取了“剿抚并用”的手段,其含意有二。一是“逆者剿,顺者抚”;二是先剿后抚。实际是以强制手段来推行改流的。这次改土归流可以分为前后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从雍正四年到九年(1731),主要靠武力征服,改流重点在云贵,大批土司在这期间被废除。第二阶段是雍正九年以后,这一时期用兵较少,改流重点集中在四川、湖广、广西,并且进行了大量的善后工作。这次改土归流规模极大,共废除土司约一百五十三个,其中雍正四年至九年大规模用兵时期革除一百一十个;改流之地所设流官一百二十一个,所涉及的地区,以府计算,共四十四个府(包括直隶厅州),所涉及的民族(以民族而论)有苗、侗、布衣、水、彝、纳西、壮、瑶、土家等,共计十九个。改流以后,清政府做了大量的善后工作,主要是:对革除土司的处理;对新设流官的选任;对各族人民的控制和管理;对各种旧制陋规的禁革;对边区的开发。改流取得了明显的效果,首先是促进了国家的统一,边防的巩固,同时促进了西南地区封建经济的发展,以及文化教育事业的发展。但是,改土归流毕竟是在封建专制统治下进行的一项政治改革,它与民族征服政策又是紧密相联的,西南各族人民是在经历了一个痛苦的过程,付出了血的代价之后才换来了本民族的发展。
年初--清军会攻长寨
长寨属贵州省贵阳府广顺州。鄂尔泰主持西南南改土归流,大规模用兵。首起长寨。雍正四年(1726)初,为进剿所谓“不法苗倮”,清廷调入黔,并于长寨修建营房。二月初一,长寨所属羊城屯、者贡、谷隆、焦山一带苗民阻建营房。鄂尔泰令提督马会伯、威宁总兵石礼哈先行晓谕,若不从,即继之以兵威。长寨苗民不听劝阻,并围军营,吹角呐喊,以示抗拒。四月初九日,鄂尔泰下令进剿,并声称:“今苗既肆明顽梗,杀之有名,藉此一举以慑伏群苗。”长寨苗民占据出口,档木垒石,准备迎战。五月初九日,清兵三路会攻长寨,克九村寨,并占谷隆关。五月三十日攻下者贡屯,六月二日克羊城屯。苗人终不敌清军之进攻,死伤惨重,遂表示归顺。随即,清政府清查户口,重建军营,并增加驻兵名额。八月初五日,以长寨各苗寨悉平,清政府移贵阳同知驻其地,设长寨厅,隶贵阳府。
1月26日--禁用铜器
随着清代商品经济的发展,货币需用量猛增。由于制造铜钱的主要原料黄铜生产不足,铸钱不多,以致出现钱贵银贱的现象,即钱价高于银价。一些私人铸钱者趁机毁掉政府的制钱,以大大少于政府制钱中的含铜量铸私钱以图厚利,还有人毁掉制钱改铸铜器,这就破坏了清代的钱法。清政府在严禁私铸的同时,下令禁止使用铜器。雍正四年(1726)正月二十六日户部建议:除乐部等必需用黄铜铸造的器皿外,一律不许再用黄铜制造;已成者,当作废铜交官,估价给值,今后再违禁制造,一律治罪。得到雍正帝的批准。同年(1726)九月七日是,雍正帝再下禁令,只准三品以上官员使用黄铜器具,其他一概禁用。现有铜器,一律要在三年之内交清。并指出,不如此则钱价不能平。十月九日重申此令,并指示先在直隶八府及各省督抚驻扎之省城试行之。雍正(1727)十二月十九日,雍正帝特谕京城文武百官、军民人等交售铜器。雍正五年(1727)元月六日又专向八旗官员兵丁申明禁令。这项关于禁止使用铜器的命令以京城收效比较明显,但在地方上由于民间所存黄铜器皿本不算多,加上人们爱惜,不肯当废铜交售,故而收获甚微。
2月9日--颁赐在京衙门御书匾额
在整顿吏治的基础上,雍正帝为了使在京各衙门都能真正做到尽职尽责,雍正四年(1726)二月初九日,他特意亲笔为这些衙门题书匾额,既作为对他们的鼓励,同时又是对他们的严格要求。匾额共计二十一。宗人府为“敦崇孝悌”;内务府为“职思总理”;吏部为“公正持衡”;户部为“九式经邦”,礼部为“寅清赞化”;兵部为“整肃中枢”;刑部为“明刑弼教”;工部为“敬饬百工”;銮仪卫为“恪恭舆卫”;通政使司为“慎司喉舌”;大理寺为“执法持平”;理藩院为“宣化遐方”;提督九门步军统领衙门为“风清辇毂”;太常寺为“祗肃明禋”;太仆寺为“勤字天育”;光禄寺为“敬慎有节”;国子监为“文行忠信”;鸿胪寺为“肃赞朝仪”;钦天监为“奉时敬授”;顺天府为“肃清畿甸”;仓场总督衙门为“慎储九谷”。
春--雍正推行耕田法
雍正二年春,雍正帝首行亲耕礼。雍正四年(1726)春,再次亲耕耕田。秋收时,当他听说田产嘉禾,一茎九穗时,甚为满意。遂即在同年(1726)八月二十七日,下令各省督抚及所属府、州、县、卫之官,俱行耕耕之礼,各地均立农坛耕田,自雍正五年(1727)始,岁仲春亥日,率属亲耕,行九推礼。雍正帝推行耕田法的目的,在于使为官者知稼穑之艰难,悉农夫之作苦,察地力之肥硗,以存重农课稼之心,同时亦可使为农者,断无苟安怠惰之习。此令一下,各地立即执行,耕田遍布全国各州县(州县耕田为四亩九分)。雍正帝不仅下令推行耕田法,而且不时检查各地实行的效果,一旦发现实行不力者,即严加处理。雍正五年(1727)九月二十二日,当他得知广西临桂县知县杨询朋将耕田荒芜,颗粒未收,遂即降旨将杨询朋革职,并留在该县管理耕田十年。六年(1728)六月,浙江总督李卫题参永康县试用知县陈桂于耕田大典草率从事,不合规制,雍正帝也将他革职。雍正帝推行耕田法,表现了他严格要求地方官重视农业生产的决心,在实际推行中确实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3月3日--钱名世赠诗案发
钱名世,字亮工,江南武进人,康熙三十八年(1699)中举,与年羹尧南北乡试同年。雍正二年(1724),年羹尧进京,时任侍讲的钱名世赋诗相赠,内有“分陕旌旗周召伯,从天鼓角汉将军”之句,还有“钟鼎名勒山河誓,番藏宜刊第二碑”,极力称赞年羹尧。因允禵调兵进藏,康熙帝为其立一碑,钱名世认为年羹尧青海之功,应再立一碑。雍正三年(1725)十二月年羹尧被处死。几个月后,钱名世亦以年党获罪。雍正四年(1726)三月三十日大学士、九卿等奏请将其交刑部从重治罪。雍正帝却别出心裁,说钱名世赠诗年羹尧是文人的无耻钻营,违背圣贤遗教,不配作儒门中人,对他应口诛笔伐,以文词为刑法来制裁。遂下令将钱名世革职,发回原籍,并亲笔书写“名教罪人”四名,令原籍官员制成匾额,挂在钱名世住宅,又令举人、进士出身的京官每人作一首诗讽刺钱名世,并由钱名世本人把这些诗刊刻进呈,分发直省各学校,以为无耻文人之炯戒。
4月22日--清廷推行保甲制
雍正帝对实行保甲十分重视。二年二月,在颁布《圣谕广训》时,即将“联保甲以弭盗贼”作为一项重要内容。他认为,保甲推行不力,盗匪则不能肃清,要求“城市乡村严行保甲,每处各自分保,每保各统一甲,城以防分,乡以团别,排邻比户,互相防闲。”但是,由于清初实行编审,作为征发徭役的根据,因此,保甲制还没有提到十分重要的位置。当雍正帝在全国施行摊丁入地之后,编审停止了,保甲制就显得十分重要。雍正四年(1726)四月二十二日,雍正帝对大学士等说,弭盗之法,莫良于保甲,但多年来奉行不实,稽查不严。要求九卿等根据各地特点,如村落零散、沿海、少数民族地区等详议具奏。七月二十五日,吏部遵旨将议定的保甲条例呈上:十户为一牌,设一牌头,十牌为一甲,设甲长,十甲为一保,设保正;畸零村庄、“熟苗”、“熟僮”,一体编入保甲;地方官不实力奉行,按情节分别议处;建立民间劝惩办法,对违犯保甲条令的人,若行告发,按被揭发的人数给奖,若为隐匿,予以杖责。雍正帝批准了这一条例,命令各省通行,限一年内执行完毕。十二月,内阁等衙门又根据云贵总督鄂尔泰关于改土归流地区实行保甲的建议做出规定:民苗杂处之地,户多畸零,无论民夷,凡自三户起,皆可编为一甲,其不及三户者令迁附近地方,不许独住。
8月6日--拟定分别流土考成法
雍正四年(1726)八月初六日,主持改土归流的鄂尔泰拟定了分别流土考成法,上奏雍正帝。鄂尔泰指出,自明代以来,土司与流官同样授与职衔,但无考成,因而地方官无法约束土司。地方命盗之案日增,就在于土司考成不严,有时官府通缉凶犯,而土司知情故纵,流官亦束手无策。欲求地方安宁,必须严格土司考成。建议制定分别流土考成法:盗由苗寨,专责土司;盗起内地,责在文员;盗自外来,责在武职。责在土司者,未减流官;责在文官者,未减武职;责在武职者,亦未减文员。以此三者,分别议罪,土司无辞,流官亦服。雍正帝接到奏折后,让兵部、都察院等衙门讨论。同年(1727)十二月二十一日,经各衙门讨论,雍正帝批准,清政府正式颁布了分别流土考成法,责令云南、贵州、四川、广西、湖南五省一体遵行。并且强调:土司如“故纵苗倮,扰害土民”即革职,至有养盗殃民者,题参严拿治罪。倘能严行约束,擒拿盗贼,奏明加级,以示鼓励。
9月--开始筹备修建清西陵
雍正四年(1726)九月,雍正帝命允祥、张廷玉和工部、内务部府官员筹建他日后的陵寝。雍正五年(1727)四月,允祥选中了遵化九凤朝阳山地,雍正帝本人也表示同意。但动工之后,发现土质不好,遂弃而不用。因遵化地方没有中意的,又转向京都西南的房山,后因这里“地内皆砂”,又另寻他地。后雍正帝委派福建总督高其倬与允祥勘察。高其倬以通晓天文地理著称,经他与允祥调查,选中了易州泰宁山太平峪地方,认为这里“实乾坤聚秀之区,为阴阳和会之所,龙穴砂水,无美不收,形势理气,诸吉咸备”。雍正帝本人亦很满意,但他有个顾虑,即这里远离父、祖陵寝,与建陵一地之理不合。于是他在七年(1729)十二月让臣下为其寻找合理的根据。很快,大学士等奏称:汉唐诸陵虽都建于陕西,但亦不在一县之境。今选易州设陵,与古礼不为不合,且遵化、易州均在畿辅,离京城不远,完全可以建陵。这样,雍正帝算是有了根据,遂于雍正八年(1730)在易州兴工,至乾隆二年(1737)方告竣工。泰陵建有碑亭、享堂、隆恩殿、方城、明楼和地宫,此外还有一群石象生,整个建筑雄伟壮丽。雍正帝修建西陵,也引起了世人的猜测,有人说他狂妄自大,自建中心。也有人说他因谋夺皇位,无颜以见九泉之下的父亲,故而躲避。也有人认为他是迷信风水而另择佳穴
10月6日--设观风整俗使
雍正三年(1725)、四年(1726)连续发生的汪景琪、查嗣庭案件,引起了雍正帝的警觉。由于汪、查二人均系浙江人,雍正帝认为二人在浙江必有影响,因此断定浙江风俗浇漓,有必要专派一官前去治理,稽察奸伪,或劝导,或惩治,务使浙江绅衿士庶有所儆戒,“尽除浮薄器陵之习,归于谨厚,以昭一道同风之治。”遂于雍正四年(1726)十月六日下谕九卿等,让他们研究具体办法。九卿建议仿唐朝贞观年间所置观风俗使,派官往浙江,省问风俗,稽查奸伪,授为浙江等处观风整俗使,并铸给关防(即清代临时性差遣官员所用之印信),以重职守。得到了雍正帝的批准。遂即委任河南学政、光禄寺卿王国栋为浙江观风整俗使。
11月27日--停浙江士子乡、会试
汪景琪、查嗣庭事件发生后,雍正帝不仅派观风整俗使去整顿浙江风俗,而且进一步加强了对浙江士子的控制。在他看来,读书人首应讲求天经地义,知有君父之尊,然后见诸行事,以备国家之用,非仅欲其工于文字也。从这一点出发,他于雍正四年(1726)十一月二十七日颁下谕旨,指出浙江文词虽甲天下,而风俗浇漓,败坏已极,如汪景琪、查嗣庭之流,自恃清高,傲慢一世,轻薄天下之人,甚至丧心病狂,谤讪君上,实为千古罪人。朝廷开科取士,原欲得人任用。岂能让汪、查之流玷辱科名。同时推断,浙江士子必受汪、查的影响,因考虑到“人心风俗,关系重大,不得不严加整理,以为久安长治之计”,于是下令停止浙江士子参加乡试和会试的考试,直至浙江风俗渐趋淳朴时止。直到雍正六年(1728)这一禁令才被解除,允许浙江士子参加次年的乡、会试。
《格列弗游记》在英国首次出版。
日本佐贺城被大火烧毁。
9月7日--法国作曲家菲利多尔出生
6月18日--安德烈·卡迪纳·德图什(法语:André Cardinal Destouches,1672年4月6日-1726年6月18日),法国作曲家,以他的芭蕾歌剧Les élémens著称。
8月--允禟(康熙帝第九子)死于禁所
允禟,康熙帝第九子,受封贝子爵。因支持允禩争夺储位,并与其结党,一直被雍正帝视为心腹之患,并寻机惩治。康熙帝病逝后,允禵奉命回京,雍正帝以军中需人为由命允禟前往西宁,实际是将其发配。允禟明白皇兄之用意,推说侍皇父百日冥辰后前往,后来又说等送了陵寝再启程。由于雍正帝一再催行,遂于雍正元年(1723)到了西大通(今青海大通县东南)。雍正帝指示年羹尧留意,不要叫允禟将兵丁收买了去。允禟到西大通后,就奏请回朝,雍正帝末置可否,只言“知道了”。却暗中指示年羹尧不得放其回京。雍正二年(1724)四月二十一日,宗人府参奏:允禟遣人到河州买草,踏看牧地,属“抗违军法,肆行边地”。请革允禟贝子爵。雍正帝以示宽大,遂免。雍正三年(1725)初,雍正帝闻知允禟纵容家人在西宁生事,遂遣都统楚宗前往约束。待楚宗至,允禟不出迎圣旨,且说:“上责我皆是,我复何言?我行将出家离世!”楚宗将此情汇报了雍正帝。二月二十九日雍正帝召见诸王及满汉文武大臣,当众宣布了允禟的罪恶以及历年与允禩等结党的事实。不久,又有人参奏允禟护卫乌雅图等路过山西定州时殴打生员,且陕西人称允禟为“九王”。雍正帝大怒,遂于同年七月二十九日下令革允禟贝子爵,撤其佐领属下,于西宁幽禁。并行文陕西督抚,日后再有称允禟为九王爷者,从重治罪。雍正四年(1726)正月,有人向雍正帝报告,允禟别造字体写信,暗藏密递,书言“事机已失”。雍正帝认为这纯属“敌国奸细之行,”遂于正月五日下令革去黄带子,削宗籍。不久,允禟被押至保定,直隶总督李绂奉命将其圈禁。五月十四日允禟被改名“塞思黑”(满语,意为“猪”)后又被列二十八罪状,论死。八月,允禟死于禁所。
9月10日--允禩(康熙帝第八子)病死禁所
允禩,康熙帝第八子。初封贝勒。在康熙晚年争夺储位的斗争中锋芒毕露,并形成了以他为首的一个政治集团。雍正帝继位后,自然把允禩列为主要的政敌。但是为了不操之过急,先稳住对手,雍正帝封他为廉亲王,授理藩院尚书,并任为总理事务王大臣,表示重用,然后寻机下手。雍正二年(1724)七月,雍正帝颁布亲书的《朋党论》,指责允禩等人结党,实际是向允禩下手的一个信号。八月二十二日,又召见诸王宗室,当众谴责允禩受命总理事务三年以来“所办之事,皆要结人心,欲以恶名加之朕躬”。同月(1725)二十二日又发出上谕:“若有归附允禩,结为朋党者,即为叛国人,必加以重罪,决不姑贷,亦断不姑容。”雍正帝为了最后孤立允禩。先惩治了他的党羽,在把苏努、允礻我、允禟等人治罪后,于雍正四年(1726)正月初五日发出上谕,历数允禩之罪状,主要说他“诡计百出,欲以摇惑人心,扰乱国政”,是“自绝于天,自绝于祖宗,自绝于朕。”下令禠夺他的黄带子,削除宗籍。正月二十八日,又以允禩妻乌雅氏不恭,革去福晋,休回母家,严行看守,并告诫允禩,若怀恨在心,必从重治罪。二月初六日,将允禩降为民王,不得依宗室诸王例保留所属佐领人员。次日,诸王奏请将允禩正法,雍正帝假称不忍。二月十日,命将允禩在宗人府看守,寻圈禁高墙。三月十二日,允禩奉命改名,自己改为“阿其那”(满语,意为“狗”),将其子弘旺改为“菩萨保”。五月十七日,雍正帝召见诸王大臣、九卿等,历数允禩及允禩等人之罪恶,并要“使中外之人,昭然尽晓”。六月三日,诸王、贝勒、贝子、公及满汉文武大臣公同议奏允禩罪状四十款,请处死,雍正帝未允。九月十日,允禩病死禁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