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10-07 21:54
国际消费者权益日(World Consumer Rights Day) ,时间为每年的3月15日,由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于1983年确定,目的在于扩大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宣传,使消费者权益在世界范围内得到重视,以促进各国和地区消费者组织之间的合作与交往,在国际范围内更好地保护消费者权益。
1898年,全世界第一个消费者组织在美国成立。
1936年,建立了全美的消费者联盟。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各种反映消费者利益和要求的组织在一些发达国家相继出现。
1960年,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宣告成立。之后,消费者运动更加活跃,许多发展中国家也建立了消费者组织,使消费者运动成为一种全球性的社会现象,全世界已有90多个国家共300多个消费者组织在开展活动。
1962年3月15日,约翰·肯尼迪在美国国会发表了有关保护消费者利益的总统特别咨询文,首次提出了著名的消费者的4项权利,即安全消费的权利、消费时被告知基本事实的权利、选择的权利和呼吁的权利。随着消费者权利保护工作的开展,肯尼迪提出的4项权利和国际消费者协会确定的另外4项权利,即满足基本需求的权利、公正解决纠纷的权利、掌握消费基本知识的权利和在健康环境中生活工作的权利,一并成为全世界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的8条准则。
1983年,国际消费者协会把每年的3月15日定为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此后,每年3月15日,世界各地的消费者及有关组织都要举行各种活动,推动保护消费者权益运动进一步发展。
1984年12月26日,中国消费者协会成立,中国消费者协会于1987年加入国际消费者协会。
1991年3月15日,中国中央电视台经济部的编导们推出现场直播“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消费者之友专题晚会。
2010年1月30日,中国中央电视台经济部开办中央广播电视总台3·15晚会官方微博。
2011年3月15日,中央电视台综合频道现场直播中央广播电视总台3·15晚会。
2024年3月15日,“全国消协智慧315”平台上线试运行。
选择这样一天作为“国际消费者权益日”,也是为了扩大宣传,促进各国消费者组织的合作和交往,在国际范围内引起重视,推动保护消费者的活动。
正如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主席罗达房·帕金所说:“人民的交往,产品的交换,技术和通信的活动等等,就要求我们必须在全球范围内考虑并行动。”她又说: “每个国家的消费者组织应列入世界范围的为消费者权利的保障而斗争的行列。”当这种斗争每天继续下去的时候,我们在每年选择一天,让各方面都能听到我们为消费者而发出的声音,并且获得为未来的任务而努力的精神动力。
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of Consumers Unions,简称IOCU)是一个独立的、非盈利的、非政治性的组织。1960年,由美国、英国、澳大利亚、比利时和荷兰五个国家的消费者组织发起成立,在荷兰登记,总部设在荷兰海牙,现迁到英国伦敦,亚太地区分部设在马来西亚的槟榔屿。IOCU现有115个国家和地区的230多个消费者组织成员。1987年9月,中国消费者协会被接纳为该组织的正式成员。
组织宗旨
在世界范围内协助并积极推动各国消费者组织及政府努力做好保护消费者利益工作;促进对消费服务进行比较、试验的国际合作;促进消费信息、消费教育和保护消费者方面的其它各种国际合作;收集、交流各国保护消费者法规及惯例;为各国家集团讨论有关消费者利益问题解决办法提供讲坛;出版有关消费者信息的资料;与联合国的机构及其它国际团体保持有效的联系,以起到能在国际范围内代表消费者利益的作用;通过联合国的机构和其它可行的方式,对发展中国家关于消费者教育和保护的发展计划,给予一切实际 的援助和鼓励。
组织结构
全体大会,由各个成员组织所推选的代表组成。 理事会由会议推选35名成员组成,理事会指定执行委员会。工作人员为十名领薪者。经费来源于会费和出售出版物。在联合国有关机构中具有咨询地位。这些机构是:联合国经济及社会理事会、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联合国儿童基金会、联合国工业发展组织、消费者咨询理事会、欧洲保护消费者委员会。同时,在联合国环境规划署、联合国工业发展组织、联合国亚太经济与社会委员会、联合国国内妇女委员会中派有代表。 联系单位:国际电器技术委员会。
组织活动
设有小组委员会或工作组负责检测商品,进行教育、发展、法制、医疗等活动;在亚太地区设立顾问小组委员会,提供信息资料的专门来源。中央秘书处设有图书馆,以收集和传播与消费者利益有关的立法、技术、教育的资料。制订拉丁美洲和亚太地区经济与社会委员会管区内区域发展计划,支持并进行有关不完备商品标签、向第三世界倾销危险药品、 农药以及婴儿食品的监察等问题的研究。
消费者协会
1983年5月,河北省新乐县成立了消费者协会,这是中国成立的第一个消费者组织。1984年8月,广东省广州市成立了消费者委员会,这是中国第一个城市消费者组织。中国消费者协会于1984年12月经国务院批准成立,是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全国性社会团体,成为中国第一个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协会。中国消费者协会于1987年9月被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接受为正式成员。
宗旨
中国消费者协会的宗旨是: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性监督,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引导广大消费者合理、科学消费,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会徽
随着中国消费者保护运动的快速发展,党和政府越来越重视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4次会议全票通过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1994年1月1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正式实施,标志着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走向法制化轨道。2014年3月15日,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施行,主要从4方面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如强化经营者义务、规范网络购物等新的消费方式、建立消费公益诉讼制度等。从此,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进入新的历史阶段。
自1983年以来,每年的3月15日,世界各地的消费者组织都要举行多种多样的纪念活动。
有的国家的消费者组织在这一天举行记者招待会或发布新闻公报,向公众介绍消费者组织的活动情况,公布新的一年的工作计划,告诉人们消费者组织将为保护消费者利益做哪些工作。
开展宣传活动
许多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的会员在他们出版的刊物上刊登介绍“国际消费者权益日”的内容,有的通过电台和电视节目进行宣传,努力提高一般消费者的认识,有的组织在学校发放传单或消费者刊物,马来西亚,波拉卡消费者协会在学校集会上组织消费者权利的演说。
举办征集与竞赛活动
有的国家的消费者组织在这一天向公众征集“消费者权益歌”,然后选择优秀的歌曲作为有关消费者权益广播节目中的开始曲,有的组织演讲比赛或“一年中最差消费事件”的评比活动。
奖励为消费者运动作出贡献的人
1983年,希腊消费者保护学会对在1982年间积极报道消费者运动的报刊及记者予给予奖励。在挪威,消费者委员会对在过去的一年里写出质量较高的关于消费者问题的文章的作者予以表彰。
举办消费者教育活动
阿根廷主妇协会于1984年“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发起成立消费者学校,为成人举办一系列的讲座。在南澳大利亚,公民与消费者事务部在商店搜集消费者意见,对消费者进行最佳购货的教育。印度卡纳塔克消费者服务社团则在这一天为学校负责消费教育的老师安排工作计划。
检查
一些国家的消费者组织在这一天组织对保护消费者权益有关立法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检查这些立法是否被认真贯彻了。
展览
一些国家的消费者组织举办多种形式的展览。有的以广告、宣传栏的形式向公众展示现实消费中存在的问题,有的还举办“不合格产品展览”。
中国消费者协会从1997年起,通过每年确定一个主题的方式,开展“年主题”活动。
所谓“年主题”,就是消费者协会在广泛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基础上,每年突出一个方面的内容,加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宣传,加大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力度,使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工作不断向纵深发展。
1991年3月15日,中央电视台经济部首先推出现场直播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消费者之友专题晚会。从开播以来,晚会揭穿了无数的骗局、陷阱和黑幕以及假冒伪劣商品。维护了公平公正,改变了无数人的命运和人生。每年的3月15日,中央广播电视总台3·15晚会都将为保护消费者权益发出强烈呼声。
一是提升消协组织维权能力,帮消费者解决后顾之忧,让消费者敢消费。
二是协同共治优化消费环境,助消费者增强获得感,让消费者愿消费。
三是释放消费升级潜能,助力高质量发展,让消费者乐享高品质消费。
一是立足主责主业,推动消费者权益保护协同共治,打造更加安全放心消费环境。
二是坚持需求导向,顺应消费需求多元化趋势,推动消费供给提质升级,推动高质量发展。
三是坚持问题导向,找准主攻方向,解决“急难愁盼”,推动消费提质升级。
(一)严格落实法律规定,实现更有保障消费公平。
(二)积极引导“科技向善”,实现更深层次消费公平。
(三)强化特殊群体保护,实现更大范围消费公平。
一是依法履职,筑牢消费市场健康发展基础。
二是找准痛点,满足消费升级安全新需求。
三是打通堵点,畅通消费助力经济循环。
一是凝聚社会共识,发挥消协平台型组织共治力量,推进消费维权机制健全完善。
二是凝聚消费者共识,发挥消费者监督力量,推进消费者参与监督的广度和深度。
三是凝聚经营者共识,发挥行业自律力量,推进落实经营者第一主体责任。
第一,“提振消费信心”,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开好局起好步提供助力。
第二,“提振消费信心”,为推动高质量发展提供动力。
第三,“提振消费信心”,是践行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的有力举措。
(一)共促消费公平,是实现共同富裕目标的重要手段。
(二)共促消费公平,是践行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的重要举措。
(三)共促消费公平,是落实法律赋予消费者权利的重要抓手。
第一,“守护安全 畅通消费”,是推动构建新发展格局的必然要求。
第二,“守护安全 畅通消费”,是深入贯彻新发展理念的实际行动。
第三,“守护安全 畅通消费”,是实现新发展阶段开好局、起好步的有力支撑。
第四,“守护安全 畅通消费”,是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的忠实践行。
第一,凝聚你我力量,加强消费维权,有利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第二,凝聚你我力量,加强消费维权,符合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有利于解决当前社会主要矛盾。
第三,凝聚你我力量,加强消费维权,符合《消法》要求和消协组织特点。
第四,凝聚你我力量,加强消费维权,符合消费发展趋势,有利于更好解决消费维权难题。
一是凝聚社会力量,加强协同共治。
二是加强理论研究,推动制度完善。
三是突出问题导向,提升维权效能。
四是强化消费教育,加强消费引导。
一是统筹凝聚各方力量,促进消费维权共建共治更加有力有效。
二是加强政策法律和标准研究,保障消费维权法治基础更加坚实稳固。
三是创新消费教育方式,增强消费者科学消费理性维权能力。
四是提升维权工作效能,助力打通难点堵点持续优化消费环境。
(一)凝聚社会力量,推动社会共识,筑牢消费公平社会基础。
(二)加强理论研究,促进制度完善,夯实消费公平法治保障。
(三)突出问题导向,坚持维权主张,加大消费公平救济力度。
(四)强化消费教育,加强宣传引导,壮大消费公平监督力量。
一是凝聚社会力量,推进协同共治,筑牢消费安全社会基础。
二是加强理论研究,推动制度完善,筑牢消费安全法治基础。
三是突出问题导向,提升维权效能,筑牢消费安全救济基础。
四是强化消费教育,加强消费引导,筑牢消费安全市场基础。
——2020年
一是凝聚社会共识,形成维权合力。
二是创新维权机制,全面履行职责。
三是聚焦消费难题,提升监督效能。
四是强化消费教育引导,倡导科学理性消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