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04-27 00:54
2007年6月15日,全长1675.2米的广东九江大桥坍塌200米,桥上4辆汽车与2名施工人员坠入河中,共造成8人死亡。2011年11月,广州市海珠区法院一审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肇事船长石桂德有期徒刑6年,石桂德不服判决提起上诉。2013年9月16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判,维持一审法院判决。
2007年6月15日4时许,石桂德驾驶“南桂机035”船装载河砂自佛山高明顺流开往顺德,开船时江面有轻雾。5时许,当船距九江大桥约1100米时,江面上有浓雾,能见度急剧下降。作为船长的石桂德没有按照规定加强瞭望、选择安全地点抛锚以及采取安全航速等措施,在无法确认船首前方所见白灯是否为主航道灯的情况下,仍然冒险航行。当“南桂机035”船接近九江大桥时,石桂德因该船与桥前约80米的一个航标发生擦碰而意识到本船已严重偏离主航道,但仍没有采取停航等有效措施,反而试图将船头调至九江大桥桥墩间通行,轻信可以避免船只与大桥桥墩触碰。
5时10分左右,船因偏离航道以及石桂德对航道灯判断的严重失误,致使该船头与九江大桥23号桥墩发生触碰,导致九江大桥23号、24号、25号三个桥墩倒塌,并引发所承载桥面坍塌,1675.2米的九江大桥坍塌200米,使得正在桥上行驶的四辆汽车落入江中损毁(经鉴定,共计价值人民币32万余元),车内6人以及2名大桥施工人员落水后死亡,造成经济损失为人民币4500万元。
经调查,包括石桂德在内的各方都认定,惨剧是作为船长的石桂德驾驶“南桂机035”船,撞到大桥桥墩将桥撞塌。2007年8月3日,石桂德被批捕。
2011年7月17日,该案在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开庭,出庭时,石桂德以及一些证人推翻自己曾经的证言,表示“不记得了”,“当时以为是撞了”。石桂德的律师甚至直言“不是船撞桥而是桥砸船”。而大桥调查报告再次受到辩方的质疑。
“原以为是桥与船擦出的火花,其实不是”
“有可能是桥面砸下来,砸到船上的电缆,产生的火花,当时我们都以为真是船与桥相撞呢,看来其实不是,”出庭的小黎这样说道。在出庭的3个水手中,有两个推翻了自己原来的口供,小黎是其中之一。
事发一天后,小黎曾这样向海事公安局的调查人员描述了案发时的情景。“当晚4时50分左右,我回到驾驶台休息,拿了一本书躺在床上看,突然,船长石桂德向我们大喊起床。我爬起来,看到桥墩与船相撞擦出的火花,不到10秒钟之后,一声巨响,桥面塌了下来,砸到船面上,我被震得跌倒,之后立即爬了起来向船尾跑去。”
在庭上,他一开始便否认了自己作过的描述,说“雾太大了,没看清楚”。在公诉人的追问下才表示,看到了火花,但否认那是桥与船相撞造成的。
与小黎不同,作为主要水手的小王,回忆起原来的事表现出一问三不知。他表示,事发时自己正在睡觉,很多事不记得了。
石桂德庭上更是坚称“我没有撞到桥墩”。他表示,当时的雾太浓,能见度只有三四十米,而他所在的驾驶室距离船头有50多米,因此船头到底发生了什么自己并不知道。只是听到桥面砸到船头的声音,当时以为是撞到东西了,其实没有。在公诉人的追问下,石桂德又表示,当他发现自己的船距离桥墩仅有七八十米的时候,采取了打左满舵,加速前进,掉转船头的措施。随后又说,在那之后他又采取了减速措施。
一个是事发后1天记录的证词,一个是事发3年后证人靠回忆诉说的往事,哪个更能被法庭采信?辩护律师认为,后者更准确,因为当时他们可能不能确定到底发生了什么事情。但公诉人质疑:“对于石桂德的审讯不是一次性的,从2007年的6月16日、17日、20日、7月17日到8月2日,一个半月的审讯,每次石桂德都承认撞桥,这期间他足有时间搞清楚。”
石桂德的辩护律师对由广东省安监局和国家交通部交通安全委员会分别制定的两份事故鉴定报告提出了质疑。他表示,事故鉴定没有调查清桥为什么会塌,而且在调查过程中存在问题。
他提出了桥砸船而不是船撞桥的证据。他表示,据沉船打捞出水部分来看,船体并无被撞痕迹,而潜入水下探摸船体的潜水员也没有发现船头部分有被撞的痕迹。他还举证称,据水下探摸发现,有一块桥梁位于陷入水底的船头之下,一块桥梁位于其上,说明在船到达桥墩之前,大桥已经在坍塌,船到了之后又被梁砸到。他还假设,如果船撞到梁,按照船前进和桥梁下落的速度,桥梁应该落在船的什么位置,依据他的推算,桥梁会砸不到船。
但是公诉方认为,下水探摸摸到的只是部分船身,并不是全部。“那就把船头打捞上来,为什么都不打捞呢?”辩护律师反问。
九江大桥到底是自己塌的还是被撞塌的?2007年6月20日,九江大桥船撞桥梁事故技术鉴定组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了该事故的鉴定结果。专家组由全国知名桥梁专家、设计大师、工程师等10位专家任组员。鉴定认为,九江大桥工程质量等级为优良,船撞桥事故发生前结构处于安全状态。而其防撞击的能力也是没问题的,是由于“南桂机035号”的撞击力大于承受力才造成的坍塌。“无关桥事”的观点立即引来不同意见。广东省政协常委、桥梁设计专家黎宝松认为,“不关桥事”的结论太武断。对此,专家组成员回应说:“我们并没说大桥没有质量问题,我们做的只是大桥技术鉴定,说大桥在断裂前结构处于安全状态。这是我们通过大桥的设计资料、养护资料和日常运营资料等各种数据得出的结论。建设单位养护管理规范,大桥被检测评定为二类桥。”
石桂德的律师表示,广东省和交通部先后出具了两份鉴定,但是据律师的调查,船东、船员都没有接受过两个单位调查组的调查,这让他很吃惊。
2007年6月15日凌晨,325国道广东佛山九江大桥遭运沙船撞击桥墩,导致桥面部分断裂。肇事船为“南桂机035”船,船长石桂德,男,46岁,汉族,广西壮族自治区藤县人。6月17日被广东海事公安局刑事拘留,8月2日被逮捕。
将水运交通事故归入刑法交通肇事罪,在司法实践中尚不常见。据知情人士透露,由于案情复杂,交通部门须对事故责任进行重新鉴定,中间耗费了不少时间。由于该案发生在佛山市南海区,而调查机关却是位于广州市海珠区的广东海事公安局,就哪个法院有管辖权众说纷纭。海珠区法院将管辖意见逐层上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指定管辖决定,指定海珠区法院审理。
据指控,2007年6月15日凌晨4时许,石桂德驾驶“南桂机035”船装载河沙自佛山高明顺流开往顺德,开航时有轻雾。5时许,当船右舷过海寿新沙尾灯船,距九江大桥约1100米时,因江面上出现浓雾,能见度急剧下降。石桂德在无法确认船首前方所见白灯是否为主航道灯的情况下,仍然冒险航行。
接近九江大桥时,石桂德因该船与桥前约80米的一个航标发生擦碰,意识到本船已经严重偏离主航道,但其仍没有采取停航等有效措施,反而试图将船头调至九江大桥桥墩间通行。5时10分许,该船因偏离航道以及船长对航道灯判断的严重失误,致使该船船头与九江大桥发生碰撞,导致3个桥墩及承载的桥面倒塌,4辆汽车落入江水损毁,8人死亡,造成经济损失4500万元。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石桂德无视国家法律,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8人死亡以及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应依法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刑事责任。
2013年4月10日在广州中院二审开庭。石桂德在庭上依然咬定是“桥砸船”,而不是“船撞桥”。辩护人依旧为被告人做无罪辩护,认为在不能排除大桥因自身隐患而倒塌可能性的情况下,根据疑罪从无的法律原则,应认定石桂德无罪。
二审认为,石桂德及其家属委托第三方机构提供的探摸报告反映的探摸位置与原24号桥墩钻孔ZK24不在同一位置,距离原24号桥墩钻孔ZK24平面位置较远,且该位置地质情况复杂、岩面起伏较大,不能反映原桩位的岩面情况。石桂德及其辩护人请求重新委托探摸的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2013年9月16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判,维持一审法院判决,以交通肇事罪判处石桂德有期徒刑6年。
2017年7月18日,刑满释放的石桂德状告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和广东省交通运输工程质量监督站要求提供九江大桥坍塌桥段桥墩基础的图纸资料和重建资料,该案在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开庭审理。
石桂德起诉认为,6·15九江大桥坍塌案审理涉及九江大桥是否因其自身质量问题而倒塌,但事故调查主管部门、司法机关所提供的上述九江大桥图纸资料文件不全,一、二审法院简单认定该桥无质量问题,依据明显不足。石桂德向广东省交通运输工程质量监督站申请公开九江大桥上述图纸资料被拒绝,石桂德不服,向广东省交通运输厅申请复议,广东省交通运输厅维持省质监站的前述行政行为。
石桂德起诉要求,法院撤销广东省交通运输工程质量监督站作出的复函和广东省交通运输厅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并责令省质监站对其关于国道325九江大桥资料的信息公开申请重新作出答复,并公开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