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08-09 11:58
平安险又称“单独海损不赔险”。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主要险别之一。保险人只负责货物全部损失和特定意外事故部分损失的赔偿责任的保险,为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中责任范围最小的一种。保险责任范围为:(1)海上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整批货物的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2)因运输工具遭受搁浅、触礁、互撞、沉没、与流冰或其他物体碰撞,以及失火、爆炸而造成的货物全部或部分损失;(3) 装卸、转运时整件货物的落海损失;(4)避难港的卸货损失与在避难港、中途港支付的特别费用;(5)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6)合同订有船舶互撞条款时,应由货方偿还船方的损失;(7)货物遭受保险责任内危险时,被保险人合理的施救费用。除外责任通常有:(1)被保险人故意或过失行为造成的损失;(2)货物本身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造成的损失;(3)货物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等造成的损失;(4)战争、罢工造成的损失。保险起迄为仓至仓责任。伦敦保险人协会于1982年1月1日修订颁布的货物保险条款,以“C”险代表平安险。
(with particular average,简称w.p.a./wa)
水渍险运输过程中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
在港口卸货转运内陆,无法按保险条款规定的保险期内到达目的地,即可申请扩展。经保险公司出立凭证予以延长,每日加收一定保险费。
不过,在上述三种基本险别中,明确规定了除外责任。所谓除外责任(exclusion)是指保险公司明确规定不予承保的损失或费用。
1、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自然灾害造成整批货物的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当被保险人要求赔付推定全损时,须将受损货物及其权利委付给保险公司。被保险货物用驳船运往或运离海轮的,每一驳船所装的货物可视作一个整批。
推定全损是指被保险货物的实际全损已经不可避免,或受损货物残值,如果加上施救、整理、修复、续运至目的地的费用之和超过其抵达目的地的价值时,视为已经全损。
2、由于运输工具遭搁浅、触礁、沉没、互撞,与流域一其他物体碰撞以及失火、爆炸等意外事故造成被保险货物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3、只要运输工具曾经发生搁浅、触礁、沉没、焚毁等意外事故,不论这个意外事故发生之前或者以后曾在海上遭恶劣气候、雷电、海啸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被保险货物的部分损失。
4、在装卸转船过程中,被保险货物一件或数件落海所造成的全部损失或部分损失。
5、运输工具遭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在避难港卸货所引起被保险货物的全部损失或部分损失。
6、运输工具遭自然或灾害或意外事故,需要在中途的港口或者在避难港口停靠,因而引起的卸货、装货、存仓以及运送货物所产生的特别费用。
8、运输合同中订有“船舶互撞责任”条款,根据该条款规定应由货方偿还船方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