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驾驶证

更新时间:2024-09-10 22:14

P驾驶证是驾驶证的一种,准驾车型为有轨电车,主管部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交通管理局。

发展情况

2015年12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关于推进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考试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通知》提出,试点小型汽车驾驶人自学直考,在有条件的地方,试点非经营性的小型汽车驾驶人自学直考。

2018年4月16日,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颁布行政命令,授权运输工务司司长罗立文,代表澳门特区与国家公安部签署内地与澳门关于互认换领机动车驾驶证的协议。

2019年6月1日起,推行小型汽车驾驶证全国“一证通考”,申请人可以持居民身份证在全国任一地直接申领驾照,不再需要提交居住登记凭证。

申领地点

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人,应按照下列规定向车辆管理所提出申请:

1.申请者在户籍地居住的,应当在户籍地提出申请。

2.申请者在暂住地居住的,可以在暂住地提出申请(宁波地区需暂住证满3个月才能申请)。

3.现役军人(含武警),应当在居驻地提出申请。

4.境外人员,应当在居留地提出申请。

5.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应当在所持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提出申请。 (根据公安部139号令,可以在暂住地申请)

扣留驾证

一、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二、机动车驾驶人将机动车交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三、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的50%的。

四、驾驶拼装或已经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

五、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

六、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记记分达到12分的。

驾照考试

报考内容

考试科目包括交通法规及相关知识、场地驾驶、道路驾驶(含安全文明驾驶)等三项。

考试科目的顺序按交通法规及相关知识(简称科目一[理论])、场地驾驶(简称科目二[九项])、道路驾驶(简称科目三[路考以及安全文明驾驶]),依次进行。在考试过程中,前一科目不及格,以下科目不再进行,每个科目考试有两次机会,两次都没有及格,本次考试终止。在学习驾驶证有效期间可以上交补考费用,学习之后再进行补考。对于补考费用的介绍,由于各地情况不同,补考所交的费用是不一样的。

参加完科目一考试之后,三年之内应该通过科目二,科目三考试,如果不能通过,所考的内容作废,应该重新报名参加科目一考试。新考规之后,科目二、三均为5次机会,如在五次机会内不能通过考试之后,重新参加科目一考试。

自2013年1月1日公安部第123号令开始实行后,科目三考试首次增加“安全文明驾驶常识”,题目以案例、图片、动画等形式为主,题型为判断题、单选和多选。

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的考试增加模拟高速公路、连续急弯山路、隧道、紧急情况处置和窄路掉头考试项目。

·考试项目由原来的“训练10项、考试4项”改为“训练和考试均为5项”,这其中包括了路考(抽考夜路考)。

·3项抽考加路考变成5项必考

·必考项目中需要掌握的驾驶技巧,从原来需要评估的6项增加到了19项。

·压“大饼”项目被取消,同时被取消的,还有通过限宽门、起伏路等。

·修改后路考考试进行评估的项目也将由原来的10项增加到18项。

自2016年4月1日公安部第139号令开始实行后,科目三考试不再进行夜间路考抽考,而是统一进行夜间灯光模拟测试。

合格标准

(1)交通法规及相关知识(科目一)——笔试,100分为满分,90分以上为合格(包含90分)。

(2)场地驾驶(科目二)——场内,实车。只分合格和不合格。实行9项必考(全部无杆),包括倒车入库,窄路掉头,侧方位停车坡道定点停车和起步,直角拐弯,曲线行驶,紧急刹车,隧道,收费站取卡。九项必考项目全部通过,才能通过科目二考试。(上海市新的科目二项目,有的地方可能还在实行老的五项目)

五项目的地区,C类车型80分及以上为合格,A、B类车型90分及以上为合格。

(3)道路驾驶(科目三)——公路或模拟场地,实车。考试全部实行电子眼监控+交警考试,路考考试更加公正。自2013年1月1日,新交规实施以来,考试增加了灯光使用考试,左右拐弯以及通过人行横道等项目;

安全文明驾驶常识理论考试(俗称“科目四”),与科目一不同的地方就是增加了图片分析、判断。考试有50道题,每道题2分。满分100分,90分及以上合格。

科目三、“科目四”分别获得90分及以上为合格。

考试学习

学习软件

驾驶证考试人员可通过驾考宝典等手机端、电脑端的驾驶证模拟考试软件,学习交通法规及驾驶证相关知识。

学习书籍

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编写的图书《安全驾驶从这里开始》,及图书《驾考宝典》,是驾驶证学习考试的重要书籍,可由驾校统一购置发放,也可由驾校学员自行购置。

车型代号

过期处理

一、是年审过期。就没有在到期时年审,上年的年审时效过期。到期没有年审说明车没有经过一年一次或两年一次的合格年验。没有年验合格的车辆是不能在公路上行驶,当然在公路上行驶就要遭到处罚。

1、持有准驾车型为“C”“E”、“F”的机动车驾驶证,不必审验,到驾驶证有效期满换证时一并审验。但年龄在60周岁以上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每年进行一次身体检查。

2、持有准驾车型为“A、B、N、P”的,或者持有新版机动车驾驶证准驾车型“A1、A2、A3、B1、B2、N、P”的,应当每年进行一次身体检查,从驾驶证上注明的初次领证日起十五天内,由本人或代理人向机动车驾驶证管辖地区(县)交警支(大)队驾驶员管理部门提交区(县)级或者驻沪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身体条件证明》。

二、是行驶证正证时效过期。这种过期就如同没有行驶证一样。没有行驶证的车辆也是不能在公路上行驶的。当然也要遭到同样的处罚。

换证补证

根据2022年4月1日起实施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第六十三条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于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满前九十日内,向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核发地以外的车辆管理所申请换证。申请时应当确认申请信息,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

(二)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第六十四条 机动车驾驶人户籍迁出原车辆管理所管辖区的,应当向迁入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换证。机动车驾驶人在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管辖区以外居住的,可以向居住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换证。申请时应当确认申请信息,提交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和机动车驾驶证,并申报身体条件情况。

第六十五条 年龄在60周岁以上的,不得驾驶大型客车、重型牵引挂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无轨电车和有轨电车。持有大型客车、重型牵引挂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应当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核发地以外的车辆管理所换领准驾车型为小型汽车或者小型自动挡汽车的机动车驾驶证,其中属于持有重型牵引挂车驾驶证的,还可以保留轻型牵引挂车准驾车型。

年龄在70周岁以上的,不得驾驶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轻型牵引挂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持有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驾驶证的,应当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核发地以外的车辆管理所换领准驾车型为轻便摩托车的机动车驾驶证;持有驾驶证包含轻型牵引挂车准驾车型的,应当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核发地以外的车辆管理所换领准驾车型为小型汽车或者小型自动挡汽车的机动车驾驶证。

有前两款规定情形之一的,车辆管理所应当通知机动车驾驶人在三十日内办理换证业务。机动车驾驶人逾期未办理的,车辆管理所应当公告准驾车型驾驶资格作废。

申请时应当确认申请信息,并提交第六十三条规定的证明、凭证。

机动车驾驶人自愿降低准驾车型的,应当确认申请信息,并提交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和机动车驾驶证。

第六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在三十日内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核发地以外的车辆管理所申请换证:

(一)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内,机动车驾驶证记载的机动车驾驶人信息发生变化的;

(二)机动车驾驶证损毁无法辨认的。

申请时应当确认申请信息,并提交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属于第一款第一项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驾驶证;属于身份证明号码变更的,还应当提交相关变更证明。

第六十七条 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发生变化,不符合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准驾车型的条件,但符合准予驾驶的其他准驾车型条件的,应当在三十日内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核发地以外的车辆管理所申请降低准驾车型。申请时应当确认申请信息,并提交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发生变化,不符合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或者具有第十五条规定情形之一,不适合驾驶机动车的,应当在三十日内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申请时应当确认申请信息,并提交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和机动车驾驶证。

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不适合驾驶机动车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第六十八条 车辆管理所对符合第六十三条至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应当在一日内换发机动车驾驶证。对符合第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应当在一日内注销机动车驾驶证。其中,对符合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七条规定的,还应当收回原机动车驾驶证。

第六十九条 机动车驾驶证遗失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向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核发地以外的车辆管理所申请补发。申请时应当确认申请信息,并提交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符合规定的,车辆管理所应当在一日内补发机动车驾驶证。

机动车驾驶人补领机动车驾驶证后,原机动车驾驶证作废,不得继续使用。

机动车驾驶证被依法扣押、扣留或者暂扣期间,机动车驾驶人不得申请补发。

第七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向核发地以外的车辆管理所申请办理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规定的换证、补证业务时,应当同时按照第六十四条规定办理。

免责声明
隐私政策
用户协议
目录 22
0{{catalogNumber[index]}}. {{item.title}}
{{item.titl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