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04-18 16:08
发盘在国际贸易实务中也被称报盘、发价、报价。法律上称之为“要约”,在发盘的有效期内,一经受盘人无条件接受,合同即告成立,发盘人承担发盘条件中履行合同义务的法律责任。
在国际贸易实务中,发盘也称报盘、发价、报价。法律上称之为“要约”。发盘可以是应对方询盘的要求发出,也可以是在没有询盘的情况下,直接向对方发出。一般是由卖方发出的,但也可以由买方发出,业务称其为“递盘”。
交易一方欲购买或出售某种商品而向对方提出交易条件,表示愿意按此达成交易的行为。通常由卖方提出,也可由买方提出(又称作递盘)。有实盘和虚盘两种。实盘是发盘人承诺在一定期限内,受发盘内容约束,非经接盘人同意,不得撤回和变更;如接盘人在有效期限内表示接受,则交易达成,实盘内容即成为买卖合同的组成部分。一个完整的实盘应包括明确肯定的交易条件,如商品名称、规格、数量、价格、支付方式、装运期等,还应有实盘的有效期限并应明确发盘为实盘。虚盘是发盘人有保留地表示愿意按一定条件达成交易,不受发盘内容约束,不作任何承诺,通常使用“须经我最后确认方有效”等语以示保留。
发盘因撰写情况或背景不同,在内容、要求上也有所不同。但从总的情况看,其结构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1)感谢对方来函,明确答复对方来函询问事项。如:Thank you for your inquiry for…
(2)阐明交易的条件(品名、规格、数量、包装、价格、装运、支付、保险等)。如:For the Butterfly Brand sewing machine, the best price is USD 79.00 preset FOB Tianjin.
(3)声明发盘有效期或约束条件。如:In reply we would like to offer, subject to your reply reaching us before…
(4)鼓励对方订货。如:We hope that you place a trial order with us.
一项法律上有效的发盘,须具备四个条件。
1.发盘是向一个(或几个)特定受盘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注意概念上要与“发盘的邀请”相区别)普通的产业广告、商品目录、价目单等不能构成有效的发盘,因为没有特定的对象,而只能视做邀请发盘。英美法系中规定:向公众作出的商业广告,只要内容明确,在某些场合下也视为发盘。大陆法系中规定:凡向公众发出的商业广告,不得视为发盘。《公约》持折中态度,如带有“本广告构成发盘”或“将售予最先支付货款的公司”等字样也视为发盘。
2.发盘的内容必须十分确定,一旦受盘人接受,合同即告成立。如果内容不确定,即使对方接受,也不能构成合同成立。
3.发盘人须表明承受按发盘条件与对方成立合同的约束意旨。例如:
(1)使用表示发盘的术语。如“发盘”、“不可撤销发盘”、“递盘”、“不可撤销递盘”、“订购”、“定货”等。
(2)明确规定有效期。“……限XX日复到有效”包括内容一项发盘,通常包含商品的品质、数量、包装、价格、交货、付款等六个主要方面的交易条件。《公约》第十四条规定:“……一个建议如果表明货物并且明示或暗示地规定数量和价格或规定如何确定数量和价格,即为十分确定。”如此来看,一项发盘只要包含商品的名称、数量、价格这三个条件,就算完整。
注意:若发盘中带有保留条件和限制性条件,如“仅供参考”“以我方最后确认为准”“为未售出为准”这样的发盘都不构成发盘,而只是邀请发盘。
4.发盘必须送达受盘人。根据《公约》规定,发盘于送达受盘人时生效。如发盘由于在传递中遗失以至受盘人未能收到,则该发盘无效。
一个建议,如果内容不十分确定,或没有表明承受约束的意旨,或不是向一个(或几个)特定的人发出的,则此建议可看作发盘的邀请。方法形式一项发盘须充分了解商品的货源、生产成本、及有关仓储、运输、保险等情况后,同时还应了解国外市场的有关信息,最后以最为对方易于接受的语句(或发盘程序)进行发盘。
有效期
1.发盘在传达到受盘人时生效。
2.发盘可以规定最迟接受期限。
3.发盘可以规定一段接受期限。
《公约》第十六条规定:
(1)在未成立合同之前,发盘得予撤销,如果撤销通知于受盘人发出接受通知之前到达受盘人。
(2)但在下列情况下,发盘不得撤销:
a.发盘表明接受发盘的期限或以其他方式表示发盘是不可撤销的;
b.受盘人有理由信赖该项发盘是不可撤销的,而且受盘人已本着对该项发盘的信赖行事。
接受分为有效接受、有条件接受、逾期接受、撤回接受。
有效接受
构成一项法律上有效的接受的条件为:
1.接受必须由发盘所指定的接受人作出。
2.接受必须表示出来。
3.接受必须与发盘条件相符。
4.接受必须在发盘有效期限内送达发盘人。
有条件接受
《公约》第十九条(2)款规定:对发盘表示接受但载有添加或不同条件的答复,如所载添加或不同条件在实质上并不改变发盘的条件,除发盘人在不过分迟延的期间内以口头或书面通知反对其差异外,仍构成接受。
逾期接受
按一般原则,逾期接受不能作为一项有效接受。但是如果发盘人同意并通知受盘人,则逾期接受属有效接受。如果逾期接受不是受盘人造成的,发盘人若不及时反对,逾期接受可成为有效接受。
撤回接受
根据《公约》规定,接受得予撤回,但撤回通知必须于接受原应生效之前或同时,被送达发盘人。
接受于接受通知送达发盘人时生效。要撤回接受,必须于接受生效之前撤回,接受生效后,合同已经成立,所以接受是不能撤销的。
所谓发盘就是主动报价,但该报价相当于是一个完整的简易合同,即该报价中包含这么几个要素:商品名称、规格或型号(如果有)、贸易术语、单价、数量、交货时间、交货数量、付款条件等,如果要严谨一些的话,还应该有报价的有效期限,无需什么特定的格式。
发盘具有法律约束力。发盘人发出发盘后不能随意反悔,一旦受盘人接受发盘,发盘人就必须按发盘条件与对方达成交易并履行合同(发盘)义务。因此,同询盘相比,发盘更容易得到受发盘人的重视,有利于双方迅速达成交易。但它也因此缺乏必要的灵活性。发盘时如果市场情况估计有误,发盘内容不当,发盘人就会陷入被动。发盘人在做出发盘前必须弄清上述问题。如果发盘,必须对发盘价格、条件进行认真的核算、分析,确保发盘内容的准确,以免陷于被动。
公约规定发盘在“到达受盘人时生效”。公约的这一规定,对发盘人来讲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这种意义主要表现在发盘的撤回和撤销上。
发盘的撤回。发盘的撤回是指发盘人在发出发盘之后,在其尚未到达受盘人之前,即在发盘尚未生效之前,将发盘收回,使其不发生效力。由于发盘没有生效,因此发盘原则上可以撤回。对此公约规定:“一项发盘,即使一项不可撤销的发盘都可以撤回,只要撤回的通知在发盘到达受盘人之前或与其同时到达受盘人。”业务中如果我们发现发出的发盘有误即可按公约的精神采取措施以更快的通讯联络方式将发盘撤回(发盘尚未到达受盘人)。如:以信函方式所做发盘,在信函到达之前,即可用电报或传真方式将其撤回。
发盘的撤销。发盘的撤销指发盘人在其发盘已经到达受盘人之后,即在发盘已经生效的情况下,将发盘取消,废除发盘的效力。在发盘撤销这个问题上,英美法国家和大陆法国家存在着原则上的分歧。公约为协调解决两大法系在这一问题上的矛盾,一方面规定发盘可以撤销,一方面对撤销发盘进行了限制。公约第16条第1款规定:“在合同成立之前,发盘可以撤销,但撤销通知必须于受盘人做出接受之前送达受盘人”;而公约第16条第2款则规定:“下列两种情况下,发价一旦生效,即不得撤销:
第一,发盘中已经载明了接受的期限,或以其他方式表示它是不可撤销的。
第二,受盘人有理由信赖该发盘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本着对该项发盘的信赖行事”。
公约的这些规定主要是为了维护受盘人的利益、保障交易的安全。我国是公约的缔约国,我国企业在同营业地处于其他缔约国企业进行交易,一般均适用公约。因此,我们必须对公约的上述规定予以特别的重视和了解。
发盘有效期是发盘人受其发盘约束的期限。国际贸易中,发盘有效期有两种表现形式:明确规定有效期限、采用合理期限。前者不但很少发生争议而且还可促进成交,使用较多,但不能撤销;后者容易产生争议,但在对方没有接受前可以撤销。采用何者,应视情况,不能一概而论。
明确规定有效期时,有效期的长短是一重要问题,有效期太短,对方无暇考虑,有效期长,发盘人承受风险也就大。适度把握有效期长短对交易双方都很重要。当事人必须根据货物、市场情况、双方距离以及通讯方式不同合理确定。一般说来,发盘有效期以3~5天和明确有效期的起止日期和到期地点最为适宜。
发盘终止指发盘失去效力。发盘终止有以下情况:
*因受盘人拒绝而失效;若受盘人在拒绝后又在有效期内表示接受,发盘人也不再受其约束。
*因发盘人有效撤回或撤销自己的发盘而失效;
*因规定的接受期限已满而失效;
*因“合理期限”已过而失效;
*因政府禁令。有关部门国家政府突然颁布禁止进出口该发盘中的商品的法令;
*因在发盘接受前,双方当事人丧失了行为能力,或死亡,或法人破产。
交易中,不论哪种原因导致发盘终止,此后发盘人均不再受其发盘的约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