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07-14 23:44
佛教源于印度,而发扬光大却在中土。自东汉时输入,经诸多朝代之努力,将原为梵文(或巴利文)等古天竺文字的佛经译为汉语,并通过手工抄写到印刷技术之运用,终于使佛法深入人心,广大信众,同沾法益,此功德无量之善举前后持续了千年有余。特别是我国国民与天竺人民早有往来,其思想趋向也颇为接近,复经魏、晋、南北朝数百年与我国传统思想文化之相互激荡、磨合,乃至酝酿、吸收,至隋唐而大成,创宗立派,鼎盛繁荣,前所未有。影响所及,我国周遍朝鲜、日本、越南等邻邦亦多流行大乘佛法。以后,历经宋、元、明、清各代,我国始终为大乘佛教之重镇,有“佛教第二故乡”之誉。此殆与我国僧俗两界人士究心于佛法义理密切相关。
佛理探究,自古以来即有僧伽、居士之分,虽无“研究”之名,而出于信仰之诚,寻求佛教精义者,彪炳史册,所在多有。降及近世,因科技发展之刺激,佛法潮流,亦屡有扩张。自十九世纪德国学者马克斯·缪勒提出“宗教学”概念以来,欧美之宗教学研究方兴未艾。佛教,作为古老的宗教之一,海外研究也日见蓬勃,从东瀛至南亚,从德意志、法兰西至英吉利,于研究南传佛教圣典及历史文化方面卓有成效。尤其是在美利坚,自 C.R. 莱曼等创办《哈佛东方丛书》、奠定美国佛教研究基础以来,从地域上说,其研究范围已囊括南传佛教、印度佛教、中国佛教(包括藏传佛教)、东亚佛教,举凡教理、经典、仪式、经济、政治等无不涉及,成果斐然。目前已发展至巴利文、梵文及藏文,横跨文献学、社会学、人类学、哲学、伦理学、语言学、历史学等多门学科,在宗教学界已呈后来居上之势。就佛法源流而言,佛教从印度本土向南、北方向分别传播,菩萨高僧,筚路蓝缕,而成北传大乘、南传上座二极,于今因缘增上,不断发展,已趋于世界佛法之域,可谓千载一时也欤!
因此之故,时有台湾蓝吉富氏主编出版《世界佛学名著译丛》一百册,绍介国际佛教学术界之研究成果、研究方法与研究工具等,内容广泛,对于国内学界拓展学术视野,提升佛学研究水准,甚有裨益,可喜可贺!惜其著作多属近代,且以日文为主,时过境迁,欧美近代以后之佛学研究日新月异,相关成果不断涌现,将此类新知卓见译为汉语,嘉惠学林,已成迫切之势。
藉此因缘, 敝寺故有觉群编译馆之设立,集思广益,斟酌权衡,适时推出系列《觉群佛学译丛》, 实欲借古人译梵为汉之经验,取信、达、雅之准则,推陈出新,俾在家出家,两俱得益。佛法虽重在行持实证,佛经所说理趣,亦无不为求证生死大事之门径,若依文解义,理事分途,则徒成慧业,殊失佛法之宗旨。然此乃针对僧伽悟道而言,非指俗世传教之事,况时际浊世,佛法传扬端赖因缘,适应时会,则日以广信,僧伽寄质尘寰,岂可遗世而独立者乎!
倘能以此译丛为契机,重视我国古代传译之汉文圣典,探悉诸宗玄义,同时摄取世界各地区佛法之优长,融贯现代国际佛学界之研究成果,“他山之石,可以攻错”,深信国内会有更好的研究成绩出现,佛教亦将进一步充实与光大,余之愿也,因序之而随喜赞叹云尔!
总序 觉醒
原“敦煌吐鲁番学研究译从序” 季羡林
法国的敦煌学研究与谢和耐教授的贡献(代序) 耿�
中译本序 谢和耐
导论
第一章直接资料
道场和僧侣的数目
大型道场的数目很少,而小道场的数目则很大。由各种史料提供的数字的一览表,5―10世纪寺院和出家人的数目。
在这一阶段大小道场数字的相对稳定。佛教建筑发展的两个时代:其一是5世纪末到6世纪前三分之一年代,其二是8世纪初年。
真正的寺院和小道场的居民对各种统计数字的分析。以出家人为职业的数目很大的一批人:在所有时代都占近百分之一。
宗教运动对中国经济产生的综合性影响
与建筑和装饰道场有关的修奢性活动的发展,大大有害于农业。
豪华与佛教建筑的兴致。
用于铸造铜钱的贵重金属和铜的匾缺。寺院巨额货币的积累,大量金属用于制造佛像。唐代对于个佛像的交易。
第二章间接资料
财税
出家人的税收制度
出家人享有免税权。周代(557―580)文献中对于某些输税方式的影射。为了使僧侣们执行一种对国库危害不大,经反复采取却成效不大的措施。宋代强加于出家人的税役。
对唐代维持官方教团而付出的代价的估计。国家在这一时代亏损的加剧。5世纪到唐期间的“伪滥僧”:没有登入僧籍的出家人、“入道”的世俗人、百姓僧、大户人家的私蓄僧、信徒们的秘密集团。
寺院财产的税收制度
有额寺与没有受到皇家政权承认的寺院,根据其来源和性质不同,而执行多种财税制度。
间接输税的形式
北魏末年由世俗政权创立的出售僧官尊号的制度。8世纪初期公主们所从事的交易:恩度僧。度谋以及从安禄山叛乱起(75年)出现的官方出售度牒的制度。各道大官僚利用安禄山叛乱之后,中央政权消弱的局面,而使该制度朝着有利于自己的方向发展。有关宋代官方出售和私下交易度碟的情况。
第三章财富的积累
印度的遗产
印度戒律规则对中国僧伽经济的影响。
供物。
布施于佛教的财产
“常住”,即佛教僧众的不可分割的和共同财产的基本概念。根据印度律藏经文的规定,允许以僧众的名义占有,而禁止出家人个人占有的财产。中国属于僧伽财产的神圣性。
中国僧侣们的继承法
由于法事活动的发展和僧众致富,而导致印度僧侣法的发展。由出家人直接管理财产的原则最终占了优势……中国和尚一旦出家,就再没有占有土地的权力了。他们都不是大地主。
有关中国和尚继承权的文献。
一种在中国维持下来并得到了重大发展的僧侣制度。唱卖已故僧侣的衣物和作为供物的收入的布匹。
由于中国和尚在社会中所处的地位,僧侣经济的总趋势,他们都向占有商业性财产和从事经商活动的方向转化了。
……
第四章布施的流通
第五章历史的基础
附录
一、敦煌卖契与专卖制度
二、敦煌写本中的租骆驼旅行契
三、敦煌写本中的一项缓税请状
参考书目
一、史籍和碑铭集之部
二、有关佛教史的著作和僧侣戒律经文之部
三、著作之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