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09-19 21:05
[cultural relic;cultural treasures] 历代遗留下来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东西;指礼乐制度。
1. 指礼乐制度。古代用文物明贵贱,制等级,故云。
《左传·桓公二年》:“夫德,俭而有度,登降有数,文物以纪之,声明以发之,以临百官。” 唐 杜甫 《行次昭陵》诗:“文物多师古,朝廷半老儒。”
《旧唐书·褚无量传》:“请旁询硕儒,俯摭旧典,采曲台之故事,行圆丘之正仪,使圣朝叶昭旷之涂,天下知文物之盛,岂不幸甚。”
宋·杨万里 《题望韶亭》诗:“ 尧 时文物也麄踈,礼乐犹带鸿荒馀。”
2. 文彩物色。
晋 葛洪 《抱朴子·诘鲍》:“宫室居处则有堵雉之限,冠盖旌旗则有文物之饰。”
3. 指车服旌旗仪仗之类。
南朝 宋 谢庄 《宋孝武帝哀策文》:“文物空严,銮和虚卫。”
唐 李延寿《南史·齐豫章王嶷传》:“ 嶷 身长七尺八寸,善持容范,文物卫从,礼冠百僚。”
唐 魏徵《隋书·炀帝纪上》:“丙辰,上御观风行殿,盛陈文物,奏九部乐。”
唐 宋之问 《驾出长安》诗:“太平多扈从,文物有光辉。”
鲁迅 《书信集·致姚克》:“关于 秦 代的典章文物,我也茫无所知。”
4. 文人,文士。
唐 骆宾王 《夕次旧吴》诗:“文物俄迁谢,英灵有盛衰。”
宋 叶适 《刘子怡墓志铭》:“今两乡文物,争自磨洗,齐衡一州,自君始也。”
元 辛文房 《唐才子传·窦叔向》:“有卓绝之行,登第於 大历 初,远振佳名,为文物冠冕。”
5.历代相传的文献古物。
唐 颜师古 《等慈寺碑》:“即倾许之人徒,收亡 隋 之文物。”
宋 文天祥 《跋诚斋》:“呜呼!庚申一变, 瑞 之文物煨烬十九。”
徐迟 《凤翔》:“精美贵重的文物,几座珍宝馆也陈列不了。”
6. 借谓文化悠久。
清 冯桂芬 《重建吴江松陵书院记》:“故数文物之邦,必曰东南。”
太平天囯 洪仁玕 《诛妖檄文》:“将见普天率土,仍是文物华人。”
文物是人类在历史发展过程中遗留下来的遗物、遗迹。各类文物从不同的侧面反映了各个历史时期人类的社会活动、社会关系、意识形态以及利用自然、改造自然和当时生态环境的状况,是人类宝贵的历史文化遗产。文物的保护管理和科学研究,对于人们认识自己的历史和创造力量,揭示人类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认识并促进当代和未来社会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保护管理和科学研究是相互联系、相互促进、相辅相成的,是一项系统的综合性科学。
在中国,“文物”二字联系在一起使用,始见于《左传》。《左传·桓公二年》记载:“夫德,俭而有度,登降有数,文物以纪之,声明以发之;以临照百官,百官于是乎戒惧而不敢易纪律。”之后,《后汉书·南匈奴传》有:“制衣裳,备文物。”以上所说的“文、物”原是指当时的礼乐典章制度,与现代所指文物的涵义不同。到唐代,骆宾王诗:“文物俄迁谢,英灵有盛衰”,杜牧诗:“六朝文物草连天,天淡云闲今古同”。这里所指的“文物”,其涵义已接近于现代所指文物的涵义,所指已是前代遗物了。北宋中叶(11世纪),以青铜器、石刻为主要研究对象的金石学兴起,以后又逐渐扩大到研究其他各种古代器物,把这些器物统称之为“古器物”或“古物”。在明代和清初比较普遍使用的名称是“古董”或“骨董”。到清乾隆年间 (18世纪)又开始使用“古玩”一词。这些不同的名称,涵义基相同,但在很多场合,古董、骨董和古玩,是指书画、碑帖以外的古器物。
中华民国时期,古物的概念和包括的内容比过去广泛。1930年 (民国十九年) 国民政府颁布的《古物保存法》明确规定:“本法所称古物是指与考古学历史学古生物学及其他与文化有关之一切古物而言。”说明其概念已远远超出过去所称“古物”、“古董”的范围。
20世纪30年代中,“文物”一词又重被使用。1935年北平市政府编辑出版了《旧都文物略》,同年成立了专门负责研究、 修整古代建筑的 “北平文物整理委员会”。这里“文物”的概念已包括了不可移动的文物。
各个国家对文物的称谓并不一致,其所指涵义和范围也不尽相同,因而迄今尚未形成一个对文物共同确认的统一定义。
文物是指具体的物质遗存,它的基本特征是:第一,必须是由人类创造出来的,或者是与人类活动有关的;第二,必须是已经成为历史的过去,不可能再重新创造的。当代中国根据文物的特征,结合中国保存文物的具体情况,把“文物”一词作为人类社会历史发展进程中遗留下来的、由人类创造或者与人类活动有关的一切有价值的物质遗存的总称。
文物依照其特点、历史文化背景、规模大小有很多分类,但没有统一的分类方法。主要有时代分类法、区域分类法、存在形态分类法、质地分类法、功用分类法、属性(性质)分类法、来源、价值分类法等等。
时代分类法
时代分类法是以文物制作的时代为标准,对文物进行分类的方法。任何文物都产生于一定的时代(年代),没有时代的文物是不存在的。有的文物由于流传及本身原因,时代一时尚难判明,这应属对文物的认识问题,和文物必产生于特定的时代是不同的问题,不能相提并论。
文物均有产生的时代,这是文物按时代分类的依据。把同一时代的文物集合一起,把不属于该时代的文物剔出来,分别集合到与其时代相同的组内,从而可将不同时代的众多文物,以其产生的时代区别开来,达到归类的目的,为进一步研究各个时代的文物打下基础。
在按时代分类时,要注意我国在时代划分方面的情况,如历史时期的文物,在古代一般按朝代划分,不是按纪年划分,当然在研究某一件文物时,要尽可能了解它的绝对年代,在分类中,一般只考虑它的相对年代。因此,古代文物,一般分为夏代文物、商代文物、周代文物、秦代文物、汉代文物、魏晋南北朝文物、隋代文物、唐代文物、五代十国文物、宋代文物、辽代文物、金代文物、元代文物、明代文物、清代文物。其中周、汉、魏晋南北朝、宋等时期的文物,还可以历史朝代详细划分。
在历史时期之前的文物,即史前文物,一般分为旧石器时代文物和新石器时代文物。如果再细分,各时代文物还可再划分出早、中、晚期,从研究角度来说,这也是有利的。
古代以后的文物,一般统称为近代现代文物。
时代分类法对文物的归类如下表:
古代文物与近现代文物 包括了中国的全部文物。古代文物的年代下限有两种计算方法,一种是计算到1840年鸦片战争,即中国近代史的开端;另一种是计算到1911年,即中国封建王朝被辛亥革命推翻。近现代文物的年代起始,大都从1840年算起。
古代文物 指古代历史发展进程中遗留下来的遗迹和遗物,也称古代物质文化和精神文化遗存,范围十分广泛。古代文物分两部分。其一是文物史迹,即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等。其二是文化遗物,包括内容很广,其中主要的是各种古器物、古书画和古文献。就古器物而言,包括石器、玉器、 陶器、 骨角牙器、铜器、铁器、金器、银器、铅锌器、瓷器、漆器、 竹木器、 纺织品、工艺品等等,而每一类器物中,又包括若干种器物。这些文化遗物,反映着社会发展、 社会生产、 社会生活、社会文化等各方面的情况,是科学研究的重要实物资料,是博物馆等文物收藏机构的主要收藏品。
近现代文物 主要有革命文物、民族文物和民俗文物等。
革命文物是中国人民革命斗争中遗留下来的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和史料价值的建筑物、遗址和纪念物。它是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形成的具有特殊内涵的文物,是当年革命斗争最生动、最忠实的记录,是革命历史的见证,是对广大群众进行爱国主义教育和革命传统教育的好教材。
民族文物是反映一个民族物质文化和精神文化的遗迹和遗物,具有本民族的特色。它们从不同侧面反映了一个民族近现代的社会发展、社会生产和社会生活,是研究民族历史的实物资料。民族文物还具有重要的教育作用,能够帮助各族人民认识自己的历史和创造力量,提高和增强民族自信心和自豪感,激发各族人民的爱国主义精神,有利于各民族的团结和祖国的统一,有利于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的发展。
民俗文物是反映民间风俗、习惯等民俗现象的遗迹和遗物。其范围很广,包括衣食住行、生产、信仰、节日活动等各方面,涉及全部的社会生活和文化领域,既反映经济活动和相应的社会关系,又反映上层建筑的各种制度和意识形态。民俗文物作为不同风俗的代表性实物,可使人们了解到一个民族或本民族某个地区风俗文化的发展和变化,了解到这些民俗现象怎样规范和促进人们的社会生活,并使之巩固、发展,或得到调整。
区域分类法
区域分类法,是以文物所在地点为标准,对文物进行分类的方法。文物有产生它的地点,或有出土地点,或有收藏地点,或有埋藏与建立的地点,总的来说,都有它的所在位置。离开了具体的地点,文物是无法存在的。区域分类法,就是以此为根据,按照文物所在的区域实行归类。它的优点是,通过区域文物归类,使人们对某个区域的文物有比较全面的了解,对研究该地区的历史提供比较全面的资料,特别是有利于加强对文物实行分区域的管理。
以区域分类法对文物进行归类,首先对区域要有个范围界定。一般来说,有以行政区划为范围的区域,即国家权力机关或政权机关批准的行政区域,它有严格的区划界线。还有以地理自然位置为范围的区域,即地理(自然)区域,这个区域没有严格界线。它的界线是模糊的。
行政区域从全国来讲,分为32个省、市、自治区,它的下边再划分地(市)、县级行政区划,以此来对文物归类,只要是该省、市、自治区范围内的文物史迹和馆藏文物及流散文物,都应分别归入各省、市、自治区,即一般所称的北京文物、河北文物、山西文物、内蒙古文物等等;如进一步区分文物史迹与馆藏文物,可分为北京文物史迹、北京馆藏文物,河北文物史迹,河北馆藏文物,等等,依此类推,其它省、市、自治区亦然,其关系如下表:
这种区域分类法在文物调查、保护、管理、研究工作中早已存在,并不陌生。如省、市、自治区以及市、县级文物部门编写文物志,就是根据该行政区域的文物史迹和馆藏文物等资料编写的,因此,称为**省(市、自治区)文物志,xx市(县)文物志,等等。
还有一种依自然地理的相对位置来划分的区域,如中原与边疆。因此,过去有中原文物和边疆文物的说法。由于它没有明确的界线,在实际归类中很难掌握,一般并不使用它。在文物研究或考古学研究中为了对比,使用这对概念是另一回事。
存在形态分类法
历史上的文物,都以一定的形态存在于某个地方,这一点与文物都存在于一定的地区有相似之处。这里所谓的存在形态,是指文物的体量的动与静,直观的存在与隐蔽的存在,存在于收藏处所与存存散于社会等。
根据存在形态分类法的上述含义,在对文物进行归类时,具体划分方法为依文物体量的动与静分类。据此我们可以把文物划分为不可移动文和可移动文物。
不可移动文物基本上都是文物史迹,如古建筑、石窟寺、石刻、古遗址、古墓葬、近代现代重要建筑、纪念地等。这些史迹一般体量大,不能或不宜于整体移动,不能象馆藏文物那样,可以收藏于馆内,并轻易移动。
上述文物史迹不能或不宜整体移动,是从整体而言,至于个别文物史迹因特殊情况,必须迁移的也有。如一通石碑,原处已无其它建筑,又与周围环境无关,且不便保护,迁移之后不影响它的价值,又便于保护,经批准可以移动,迁往它处。
又如,一座殿字,独立于某地,其它建筑已无存,不便保护,本身又有保护价值,亦可经批准后迁移。再如,在基本建设工程范围内,因工程建设的特殊需要而必须把一处文物建筑迁走时,同样可以用科学的办法进行拆迁,按原状复原。位于黄河三门峡水库淹没区的永乐宫,就是因此迁至芮城县城北的。
即使有如上个别迁移的事例,也不能改变从整体而言文物史迹不可移动的特性,如果移动了,其价值必然受到很大影响,有的甚至变成了大模型。因此,一般说来,文物史迹如古遗址、古城址、古窑址、古地道、古墓葬、古建筑群、石窟寺等,是无法整体移动的。
可移动文物主要是指馆藏文物和流散文物。它们体量小、种类多。根据它的体量的大小和珍贵程度,分别收藏于文物库房,甚至文物柜或文物囊匣内。根据保管、研究、陈列的需要随意移动,变换地点,这对其本身的价值不仅没有影响,而且是更好地发挥其作用。
可移动文物主要有:石器、陶器、铜器、铁器、金银器、玉器、瓷器、漆器、工艺品、书画、古文献,等等。
该分类法划归的文物关系如下表:
质地分类法
质地分类法,是以制作文物的材料为标准,对文物进行分类的方法。文物是由一定的物质材料制作而成的文化遗物。由于所用物质材料的多样性,根据不同质地材料进行文物归类,是质地分类法的出发点。
质地分类法主要用于对古器物的归类。这种方法有着悠久的历史。古代的金石学家,在其著录中,已开始采用。如宋代金石著作《考古图》,是现存最早的较有系统的古器物图录,撰著者吕大临对古器物收录时,除铜器外,把玉器单作一卷(第八卷),就是从质地不同而分别归类,再行著录的。还有许多金石著作,专门著录某一类(某一质地)古器物,或以著录某一类(某一质地)古器物为主,附录其它质地的古器物。如《古玉图》,是元代朱德润专录玉器的金石著作。又如清代冯云鹏兄弟撰著的《金石索》共12卷,金索6卷收录商周到汉和宋元时的钟鼎、兵器、权量杂器,以及历代钱币、玺印和铜镜等;石索6卷收录历代石刻,以及带文字的砖和瓦当。当今我国博物馆文物藏品,大都采用按质地分类,即按制成器物的材料进行归类。西方博物馆也大多采用这种方法对文物藏品进行分类。
对文物藏品按质地分类优越性很大,但也存在着许多判明质地的困难。主要是有些文物并非由单一的材料制成,金属制品往往是合金的,成分不纯的金属制品为数众多;还有复合质地(复合体)的文物。遇到这种情况,在用直观的方法可以确定其主要材料时,即按约定俗成的办法进行分类。随着现代科学技术引入文物鉴定、检测,对古器物进行物理鉴定或化学定量定性分析,对文物质地的判定将更加科学,为按质地对文物藏品进行分类提供了更为科学的依据。
文物藏品中的古文物,是古代社会生产和社会生活,政治、经济、军事、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以及随葬的遗物,对文物藏品中古器物主要种类依质地分类如下表:
功用分类法
功用分类法,是以文物的功用为标准,对文物进行归类的方法。文物作为社会生产和社会生活的历史遗存,是为了达到一定的目的而制作的,换句话说,任何一种文物,都有它的用途。人们不会去制作毫无用处的物品,不会去建造没有具体用途的建筑物,这是显而易见的。正由于此,在对文物分类时,通过对其功用的研究,可以把功用相同或基本相同的文物聚为一类,形成不同的类别。
文物的功用与其形制是分不开的。形制是文物的外形,可以看得见,摸得着,形象、具体。而功用是内涵,附着于文物的形体中,并通过形体发挥其功用。
这种以功用对文物分类的方法,在古代业已萌生。金石学家在研究和著录古器物时,已从器物的器用出发,按不同的器用归类。如宋代金石著作《宣和博古图》著录了当时皇室在宣和殿所藏的自商至唐的铜器839件,集中了宋代所藏青铜器的精华。全书共30卷。细分为鼎、尊、罍、彝、舟、匜、瓶、壶、爵、斚、觯、敦、簠、簋、鬲、鍑及盘、钟、罄、錞于、杂器、镜鉴等二十类。这二十类虽以文物的器形划分,但实质上是以器物的功用区分的。它把始于商,迄于唐的上述各种器物,按种类著录,就说明每一种类具有相同的功用,尽管不同时代的具体形制不同,并不影响把它们归入一类。当然,也必须指出,它与我们所说的按文物功用分类仍有区别。
按文物功用分类,有某一功用的文物,其形制并不完全相同,这是不言而喻的。如农具中,既有石质农具、木质农具,又有青铜质地农具和铁制农具。农具中的锄,有石锄、蚌锄、铁锄,铲有石铲、青铜铲、铁铲,犁有石犁、木犁、青铜犁、铁犁,等等。兵器中的镞,有石镞、骨镞、铜镞、铁镞,矛有石矛、铜矛、铁矛,戈有玉、铜戈、铁戈,等等。这些不同质地的农具和兵器,其时代不同形制也不完全相同。
此种分类法,可以把某一功用的各种质地的文物,按时代从早到晚聚集在一类,这对研究其产生、发展、变化以及在不同历史时期所处的地位与所起的作用等,十分有利,对研究专门史有重大价值。
对文物史迹和古器物以功用分类举例列表如下:
属性分类法
属性分类法,是以文物的社会属性,以及科学文化属性为标准,对文物进行分类的方法。也可以说,它是以文物的性质为标准的分类方法。文物是人类社会活动的遗存,人们的任何活动,都不是孤立的、无意识的或无目的的。这种社会性和目的性,使制作的生产用具和生活用品、文化艺术品以及建筑等,都打上了一定的烙印,具有了文化的属性。在运用属性分类法时,必须首先研究文物的用途及深层含义,只有这样,才能够比较准确地确认它的性质。
在古器物中有礼器,供大典、祭祀等使用,这就是一种属性。还有明器,是我国古代专为随葬而制作的各种器物,因此又称“冥器”或“盟器”,常模仿各种礼器、日用器皿、工具、兵器等形状制作而成,也有人、家畜、禽兽的形象,以及车船、家具、建筑物等模型。明器有陶质、瓷质、木质、石质等,也有用金属质材料制作的。
科技文物,是以直接表现科学技术为内容的器物,不是泛指包含于一般文物中的科学技术。如天文图、圭表、漏壶、日晷天、浑天仪、简仪、古地图、金医针、银医针、帛画导引图、《灸法图》、针灸铜人、医疗器械等。
宗教文物,是指供宗教活动的场所、用具及表现宗教内容的物品。如宗教寺庙、法器、绘画等。
民族文物,是反映某一民族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并具有该民族特色的遗存,它从不同侧面反映了该民族的社会发展、社会生产和社会生活,是研究该民族政治、经济、文化的实物资料。
民俗文物,是反映民间不同风俗习惯等民俗现象的实物。它的范围很广,涉及到全部社会生活和文化领域。它既反映社会经济活动和相应的社会关系,又反映社会上层建筑的各种制度和意识形态。一事一物,可表现生活习俗、文化风尚。因此,它对于了解各地人民习俗的发展、变化和社会生活及文化状况,都是十分重要的实物资料。
革命文物,是中国人民在近代现代革命斗争中遗留下来的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和史料价值的建筑物、遗址和纪念物。它们是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产生的文化遗存。
属性分类法对部分文物分类关系如下表:
价值分类法
价值分类法,是以文物的价值为标准,对文物进行分类的方法。文物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没有价值的历史遗迹和遗物不是文物。按照文物价值分类,主要是根据文物价值的高低来区分。至于价值高低的确认,需经鉴定。
根据我国文物法规,对文物价值高低的区分,采取两种办法。
其一、对文物史迹,即古建筑、石窟寺、石刻、古遗址、古墓葬、纪念遗址或建筑等,依据其价值的高低,分为三级,即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市、自治区文物保护单位,县(市)级文物保护单位。
其二、对文物藏品,如陶瓷器、青铜器、铁器、玉器、漆器、书画等等,依其价值高低,也分为三级,即一级文物、二级文物、三级文物。
以文物价值分类关系如下表:
来源分类法
来源分类法, 是以文物藏品的来源为标准,对文物进行分类的方法。此法仅适用于博物馆、纪念馆或文物保管机构等文物收藏单位文物藏品的分类。这些单位的文物藏品,都应有来源。来源可以不同,但没有来源的藏品是没有的。这是来源分类法的依据。
文物收藏单位的藏品来源,有地区、单位和个人之分,就其形式而论,大体有: ①拨交。一个单位建立伊始,收集藏品是件大事。拨交的文物,是其重要来源之一。不论是老馆、新馆,在建馆之初,或多或少都接收了拨交的文物,所谓的“旧藏”严格说是不存在的。至于拨交文物的来源,具体情况是十分复杂的,只能在该文物的帐目与卡片上反映出来。 ②征集。其中包括收购,是文物收藏单位丰富馆藏的主要渠道之一。许多单位为了增加、丰富馆藏,加强征集工作,均设立了征集机构。 ③拣选。在废旧物资和金银器中,都掺杂有许多文物。文物部门与银行、冶炼厂、造纸厂和废旧物资回收等部门共同负责拣选,能为文物收藏单位提供一些藏品,甚至是重要藏品。 ④交换。文物收藏单位根据国家文物法规,开展馆际之间的文物藏品的交换,是调节余缺,丰富藏品的办法之一。 ⑤捐赠。即文物收藏单位接受文物鉴藏家或文物收藏者的捐赠。 ⑥发掘。考古发掘获得的大批文物,为博物馆等文物收藏单位提供了丰富多彩的出土文物。它是增加、丰富历史类博物馆馆藏的重要途径。
文物来源分类关系如下:
文物的价值是客观的,是文物本身所固有的。总体来说,文物主要有历史价值、
艺术价值和科学价值。文物的作用,是文物价值的具体体现。文物对社会所能起到的积极作用主要有教育作用、借鉴作用和为科学研究提供资料的作用。文物的价值和作用,其间有联系,又有区别。人们对文物价值的认识不是一次完成的,而是随着社会发展,人们科学文化水平的不断提高而不断深化的。文物作用的大小,取决于文物价值的高低,因而文物的作用也会随着人们对文物价值认识的深化而变化。有时同样的文物,在不同时间、地点、条件下,其价值也会发生变化。这种变化通常不是改变或降低了它的固有价值,而是增添了新的价值。这种情况只有在特定的条件下才会发生。文物是一定历史时期人类社会活动的产物,无不具有时代的特点。一切文物都具有历史价值。不同类别的文物,从不同的侧面分别反映了当时社会的生产力、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上层建筑以及社会生活和自然环境的状况。各种类别文物的产生、发展和变化的过程,反映了社会的变革、科学技术的进步、人们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的发展变化。总的来说,文物是帮助人们认识和恢复历史本来面貌的重要依据,特别是对没有文字记载的人类远古历史,它成了人们了解、认识这一历史阶段人类活动和社会发展的主要依据。
文物的价值和作用,不只是表现在对具体文物的研究、说明个别方面的个别问题上,更重要的是把微观研究的成果,综合起来,在宏观上研究各个历史时期人类社会活动的各个方面及其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社会关系,从而从不同的侧面探索和揭示人类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同时,通过文物所反映的历史上人类利用自然、改造自然的状况,可以探索和揭示人类社会活动与自然界生态环境之间相互关系、相互作用的演变规律,运用人们不断认识的客观规律自觉地、能动地协调人类社会系统与自然界环境系统的关系,有利于促进当代和未来社会的发展。充分发挥文物在社会发展进程中的积极作用,是文物保护管理和科学研究的最终目的。
文物分类和文物鉴定是开展文物科学研究的前提,也是文物科学研究的内容。由于文物的时代不同,质地不一,种类繁多,功能各异,因而需要从不同的角度,采取不同的分类方法。从管理的角度,中国把文物分为不可移动和可移动文物两部分。前者包括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及石刻、近现代重要史迹、近现代典型建筑等;后者包括古器物、古文献、古书画等。在上述各类文物中,有的又分为若干小类,如古器物即按文物质地分为青铜器、玉器、铁器、陶器、瓷器等。此外,还可以根据不同的功能和属性进行分类。当前有的文物科学研究,已经发展成为专门的学科如钱币学、铭刻学等,今后有些类别的文物,随着科学研究的深入和发展,还将会形成一些新的专门学科。
文物鉴定就是确定文物的年代、真伪和价值。首先需要进行的是断代和辨伪,如果文物的时代不明,真伪莫辨,就无从确定文物的价值。只有在断代、辨伪的基础上,才能通过科学研究,不断深化对文物价值的认识。一切文物都需要断代,但不是所有文物都需要辨伪。辨伪有特定的涵义,主要是辨别由于文物作为商品流通以后,有人以牟利为目的,以真文物为蓝本而故意制造的假古董及一些历代的文物仿制品。至于辨别古建筑在历代维修过程中增添和改动部分,或者后代仿制构件的年代,是对古建筑整体和局部的分别断代问题,而不属于辨伪的范围。考古发掘出土的文物,一般不存在辨伪的问题,但也有文物鉴定的问题。因为有时一座墓葬也会埋葬了前代遗物,如妇好墓中就有红山文化的玉器。有时由于地层扰乱,在一个文化层中也可能有后代文物混入,都需要进行鉴别。
文物鉴定的方法,主要有传统方法和现代科学方法两种。在各类文物中,有相当一部分是考古学研究对象,是经过科学发掘出土的。对于这些文物主要是依靠考古学的地层学和类型学进行断代,对史前时期或者年代比较久远的历史时期的文物,还可以运用碳14、热释光、古地磁等现代科学技术手段测定年代。所有这些都属于现代科学鉴定年代的方法。传统的鉴定方法主要是对传世文物年代的鉴定和辨伪。传统方法经过长期的经验积累,已经形成了比较系统的对各种不同类别文物进行鉴定的方法,但是传统方法过去主要侧重在经验的积累上,需要运用科学方法进行总结,才能不断发展和提高。
当代世界,保持民族文化特性,保护人类共同创造的文化遗产,是国际社会各个国家的共同要求。许多国家都为此而制定了保护文物的法律和法规,加强了文物的保护和管理。文物保护和管理是国家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的基本职能。国家通过法律、行政、经济、教育和科学技术等手段,协调、处理文物保护与国家各部门、各社会团体以及人民群众的关系,并通过全面规划、综合治理,制止和防止人为的与自然力对文物的破坏和损害,达到保护文物的目的。
文物的保护管理,涉及社会不同职能的各个部门;文物的科学研究,涉及社会科学、自然科学、工程技术科学等领域的多种学科。保护管理和科学研究是相互联系、相互促进。因此,文物的保护管理和科学研究,是一项系统的综合性的科学。
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是在总结新中国成立后33年文物保护管理工作正反两方面经验的基础上,对1961年国务院公布的《文物保护管理暂行条例》进行较大修改和补充而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明确规定了文物保护的对象、范围和处理各部门之间相互关系的基本原则,以及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在文物保护方面的行为准则和违法的责任,为文物保护和管理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中国文物的保护和管理有其自己的特点。
文物的普查、复查和确定文物保护单位,是文物保护管理的基础工作。通过文物普查和复查,掌握地上地下文物分布和保存的状况,以便进行科学鉴定,从而评定文物价值,区分文物等级和决定文物保护单位级别。在此基础上,按照轻重缓急,确定文物保护的目标重点和步骤,制定长远规划和短期计划。文物复查是定期反复进行的,以便于根据复查了解的新情况,取得的新成果,调整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和文物保护的规划和计划。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根据法律的规定,把这些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管理,作为一项工作内容进行研究,在布局上作出合理安排,纳入各地区城乡建设的总体规划,加以保护。
人们多把古代遗留的东西称为文物,但对于究竟什么是文物,尚没有一个明确的定义。1989年《睢县志·古建筑》:“袁家山(袁可立别业),……建国后,大殿左侧建厢房十间,作为文物陈列室。”
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编辑的《现代汉语词典》中,称文物是:“历史遗留下来的在文化发展史上有价值的东西,如建筑、碑刻、工具、武器、生活器皿和各种艺术品。”《辞海》中对文物的解释是:“遗存在社会上或埋藏在地下的历史文化遗物,一般包括:
(1)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和重要人物有关的、具有纪念意义和历史价值的建筑物、遗址、纪念物等;
(2)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群、古建筑、石窟寺、石刻等;
(3)各时代有价值的艺术品、工艺美术品;
(4)革命文献资料以及具有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的古旧图书资料;
1982年11月19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5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条,对保护文物的范围作了明确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下列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文物,受国家保护:
(一)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
(二)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和著名人物有关的,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和史料价值的建筑物、遗址、纪念物;
(三)历史上各时代珍贵的艺术品、工艺美术品;
(四)重要的革命文献资料以及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手稿、古旧图书资料等;
(五)反映历史上各时代、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
《文物保护法》第二条同时还规定:“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和古人类化石同文物一样受到国家的保护。”
在《文物保护法》上述规定中,十分明确地指出了国家保护文物的范围。我们认为,国家保护文物的范围,也就是文物所包括的内容。
由此,我们可以明确以下几点:
第一,文物一般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三个方面的价值。具体到每一件文物,不一定都具有三个方面的价值,但至少要具有其中一方面的价值,否则就不能称其为文物。
第二,文物应是重要的、有代表性的实物。不具备这一点,也不宜作为文物保护。
第三,国家保护的文物具有广泛性,应是反映历代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文化艺术、科学技术等方面的有代表性的实物。各个方面的文物之间具有广泛和密切的联系。只有全面保护各个方面的文物,才能使文物的价值不受损害。
至此,我们可以对什么是文物作出回答。文物是人类社会活动中遗留下来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遗物和遗迹。也可以说,它是历史上物质文化和精神文化的遗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是重要的文化遗产。
文物是重要的历史文化遗产,是历史的见证。中国是文明古国,历史悠久,文化灿烂,文物丰富多彩。自古以来,中国就十分重视对文物的研究,以不同种类的文物为研究对象,逐渐形成了金石学、古器物学、甲骨学、敦煌学等。从这个意义上说,文物学在中国是一门古老的学科。从这个意义上说,文物学在中国是一门古老的学科。然而,从现代意义上讲,文物学在中国又是一门年轻的学科,它的研究起步较晚。20世纪70年代末,我和一些专家就建立文物学科学问题进行了探讨。在长期的文物考古专业工作,以及文物保护、管理工作中,我有机会接触各类文物,并在此过程种积极主动地向专家学者和广大文物考古工作者学习,从而更迫切地感到应该建立文物科学,以指导文物研究、文物工作和文物事业地发展、充分发挥文物的作用。
李晓东,1936年生,山西芮城人。1961年北京大学历史系考古专业毕业。长期从事文物考古研究与文物保护、管理工作。研究员。曾任河北省文物事业管理局局长、国家文物局巡视员和综合财务司负责人等职,现任中国文物学会副会长。主要著作《文物学》。
一级文物定级标准
(一)反映中国各个历史时期的生产关系及其经济制度、政治制度,以及有关社会历史发展的特别重要的代表性文物;
(二)反映历代生产力的发展、生产技术的进步和科学发明创造的特别重要的代表性文物;
(三)反映各民族社会历史发展和促 进民族团结、维护祖国统一的特别重要的代表性文物;
(四)反映历代劳动人民反抗剥削、压迫和著名起义领袖的特别重要的代表性文物;
(五)反映历代中外关系和在政治、经济、军事、科技、教育、文化、艺术、宗教、卫生、体育等方面相互交流的特别重要的代表性文物;
(六)反映中华民族抗御外侮,反抗侵略的历史事件和重要历史人物的特别重要的代表性文物;
(七)反映历代著名的思想家、政治家、军事家、科学家、发明家、教育家、文学家、艺术家等特别重要的代表性文物,著名工匠的特别重要的代表性作品;
(八)反映各民族生活习俗、文化艺术、工艺美术、宗教信仰的具有特别重要价值的代表性文物;
(九)中国古旧图书中具有特别重要价值的代表性的善本;
(十)反映有关国际共产主义运动中的重大事件和杰出领袖人物的革命实践活动,以及为中国革命做出重大贡献的国际主义战士的特别重要的代表性文物;
(十一)与中国近代(1840-1949)历史上的重大事件、重要人物、著名烈士、著名英雄模范有关的特别重要的代表性文物;
(十二)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的重大历史事件、重大建设成就、重要领袖人物、著名烈士、著名英雄模范有关的特别重要的代表性文物;
(十三)与中国共产党和近代其他各党派、团体的重大事件,重要人物、爱国侨胞及其他社会知名人士有关的特别重要的代表性文物;
(十四)其他具有特别重要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代表性文物。
二级文物定级标准
(一)反映中国各个历史时期的生产力和生产关系及其经济制度、政治制度,以及有关社会历史发展的具有重要价值的文物;
(二)反映一个地区、一个民族或某一个时代的具有重要价值的文物;
(三)反映某一历史人物、历史事件或对研究某一历史问题有重要价值的文物;
(四)反映某种考古学文化类型和文化特征,能说明某一历史问题的成组文物;
(五)历史、艺术、科学价值一般,但材质贵重的文物;
(六)反映各地区、各民族的重要民俗文物;(七)历代著名艺术家或著名工匠的重要作品;
(八)古旧图书中具有重要价值的善本;
(九)反映中国近代(1840-1949)历史上的重大事件、重要人物、著名烈士、著名英雄模范的具有重要价值的文物;
(十)反映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的重大历史事件、重大建设成就、重要领袖人物、著名烈士、著名英雄模范的具有重要价值的文物;
(十一)反映中国共产党和近代其他各党派、团体的重大事件,重要人物、爱国侨胞及其他社会知名人士的具有重要价值的文物;
(十二)其他具有重要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文物。
三级文物定级标准
(一)反映中国各个历史时期的生产力和生产关系及其经济制度、政治制度,以及有关社会历史发展的比较重要的文物;
(二)反映一个地区、一个民族或某一时代的具有比较重要价值的文物;
(三)反映某一历史事件或人物,对研究某一历史问题有比较重要价值的文物;
(四)反映某种考古学文化类型和文化特征的具有比较重要价值的文物;
(五)具有比较重要价值的民族、民俗文物;
(六)某一历史时期艺术水平和工艺水平较高,但有损伤的作品;
(七)古旧图书中具有比较重要价值的善本;
(八)反映中国近代(1840-1949)历史上的重大事件、重要人物、著名烈士、著名英雄模范的具有比较重要价值的文物;
(九)反映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的重大历史事件、重大建设成就、重要领袖人物、著名烈士、著名英雄模范的具有比较重要价值的文物;
(十)反映中国共产党和近代其他各党派、团体的重大事件,重要人物、爱国侨胞及其他社会知名人士的具有比较重要价值的文物;
(十一)其它具有比较重要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文物。
一般文物定级标准
(一)反映中国各个历史时期的生产力和生产关系及其经济制度、政治制度,以及有关社会历史发展的具有一定价值的文物;
(二)具有一定价值的民族、民俗文物;
(三)反映某一历史事件、历史人物,具有一定价值的文物;
(四)具有一定价值的古旧图书、资料等;
(五)具有一定价值的历代生产、生活用具等;
(六)具有一定价值的历代艺术品、工艺品等;
(七)其他具有一定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文物。
五、博物馆、文物单位等有关文物收藏机构,均可用本标准对其文物藏品鉴选和定级。社会上其他散存的文物,需要定级时,可照此执行。
六、本标准由国家文物局负责解释。
附:一级文物定级标准举例
一、玉、石器时代确切,质地优良,在艺术上和工艺上有特色和有特别重要价值的;有确切出土地点,有刻文、铭记、款识或其他重要特征,可作为断代标准的;有明显地方特点,能代表考古学一种文化类型、一个地区或作坊杰出成就的;能反映某一时代风格和艺术水平的有关民族关系和中外关系的代表作。
二、陶器代表考古学某一文化类型,其造型和纹饰具有特别重要价值的;有确切出土地点可作为断代标准的;三彩作品中造型优美、色彩艳丽、具有特别重要价值的;紫砂器中,器形完美,出于古代与近代名家之手的代表性作品。
三、瓷器时代确切,在艺术上或工艺上有特别重要价值的;在纪年或确切出土地点可作为断代标准的;造型、纹饰、釉色等能反映时代风格和浓郁民族色彩的;有文献记载的名瓷、历代官窑及民窑的代表作。
四、铜器 造型、纹饰精美,能代表某个时期工艺铸造技术水平的;有确切出土地点可作为断代标准的;铭文反映重大历史事件、重要历史人物的或书法艺术水平高的;在工艺发展史上具有特别重要价值的。
五、铁器 在中国冶铸、锻造史上,占有特别重要地位的钢铁制品;有明确出土地点和特别重要价值的铁质文物;有铭文或错金银、镶嵌等精湛工艺的古代器具;历代名人所用,或与重大历史事件有直接联系的铁制历史遗物。
六、金银器 工艺水平高超,造型或纹饰十分精美,具有特别重要价值的;年代、地点确切或有名款,可作断代标准的金银制品。
七、漆器 代表某一历史时期典型工艺品种和特点的;造型、纹饰、雕工工艺水平高超的;著名工匠的代表作。八、雕塑造型优美、时代确切,或有题记款识,具有鲜明时代特点和艺术风格的金属、玉、石、木、泥和陶瓷、髹漆、牙骨等各种质地的、具有特别重要价值的雕塑作品。
九、石刻砖瓦 时代较早,有代表性的石刻;刻有年款或物主铭记可作为断代标准的造像碑;能直接反映社会生产、生活,神态生动、造型优美的石雕;技法精巧、内容丰富的画像石;有重大史料价值或艺术价值的碑碣墓志;文字或纹饰精美,历史、艺术价值特别重要的砖瓦。
十、书法绘画 元代以前比较完整的书画;唐以前首尾齐全有年款的写本;宋以前经卷中有作者或纪年且书法水平较高的;宋、元时代有名款或虽无名款而艺术水平较高的;具有特别重要价值的历代名人手迹;明清以来特别重要艺术流派或著名书画家的精品。
十一、古砚时代确切,质地良好、遗存稀少的;造型与纹饰具有鲜明时代特征,工艺水平很高的端、歙等四大名砚;有确切出土地点,或流传有绪,制作精美,保存完好,可作断代标准的;历代重要历史人物使用过的或题铭价值很高的;历代著名工匠的代表作。
十二、甲骨 所记内容具有特别重要的史料价值,龟甲、兽骨比较完整的;所刻文字精美或具有特点,能起断代作用的。
十三、玺印符牌 具有特别重要价值的官私玺、印、封泥和符牌;明、清篆刻中主要流派或主要代表人物的代表作。
十四、钱币 在中国钱币发展史上占有特别重要地位、具有特别重要价值的历代钱币、钱范和钞版。
十五、牙骨角器 时代确切,在雕刻艺术史上具有特别重要价值的;反映民族工艺特点和工艺发展史的;各个时期著名工匠或艺术家代表作,以及历史久远的象牙制品。
十六、竹木雕 时代确切,具有特别重要价值,在竹木雕工艺史上有独特风格,可作为断代标准的;制作精巧、工艺水平极高的;著名工匠或艺术家的代表作。
十七、家具 元代以前(含元代)的木质家具及精巧冥器;明清家具中以黄花梨、紫檀、鸡翅木、铁梨、乌木等珍贵木材制作、造型优美、保存完好、工艺精良的;明清时期制作精良的髹饰家具;明清及近现代名人使用的或具有重大历史价值的家具。
十八、珐琅 时代确切,具有鲜明特点,造型、纹饰、釉色、工艺水平很高的珐琅制品。
十九、织绣 时代、产地准确的;能代表一个历史时期工艺水平的具有特别重要价值的不同织绣品种的典型实物;色彩艳丽,纹饰精美,具有典型时代特征的;著名织绣工艺家的代表作。
二十、古籍善本 元以前的碑贴、写本、印本;明清两代著名学者、藏书家撰写或整理校订的、在某一学科领域有重要价值的稿本、抄本;在图书内容、版刻水平、纸张、印刷、装帧等方面有特色的明清印本(包括刻本、活字本、有精美版画的印本、彩色套印本)、抄本;有明清时期著名学者、藏书家批校题跋、且批校题跋内容具有重要学术资料价值的印本、抄本。
二十一、碑帖拓本 元代以前的碑帖拓本;明代整张拓片和罕见的拓本;初拓精本;原物重要且已佚失,拓本流传极少的清代或近代拓本;明清时期精拓套帖;清代及清代以前有历代名家重要题跋的拓本。
二十二、武器 在武器发展史上,能代表一个历史阶段军械水平的;在重要战役或重要事件中使用的;历代著名人物使用的、具有特别重要价值的武器。
二十三、邮品 反映清代、民国、解放区邮政历史的、存量稀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以来具有特别重要价值的邮票和邮品。
二十四、文件、宣传品 反映重大历史事件,内容重要,具有特别重要意义的正式文件或文件原稿;传单、标语、宣传画、号外、捷报;证章、奖章、纪念章等。
二十五、档案文书从某一侧面反映社会生产关系、经济制度、政治制度和土地、人口、疆域变迁以及重大历史事件、重要历史人物事迹的历代诏谕、文告、题本、奏折、诰命、舆图、人丁黄册、田亩钱粮簿册、红白契约、文据、书札等官方档案和民间文书中,具有特别重要价值的。
二十六、名人遗物 已故中国共产党著名领袖人物、各民主党派著名领导人、著名爱国侨领、著名社会活动家的具有特别重要价值的手稿、信札、题词、题字等以及具有特别重要意义的用品。
文物和古董的区别
部分收藏爱好者,在如何正确理解文物与古董、古玩、艺术品的辩证关系方面还存在着模糊认识。“文物”是指历史遗留下来的,对研究社会政治、经济、文化有价值的东西,是人类宝贵的历史文化遗产,如建筑、碑刻及各种艺术品等。按照《文物保护法》的规定,文物是不可再生的文化资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地下、水域和领海中遗存的一切文物,属于国家所有。与此同时,《文物保护法》还明确规定,属于集体或个人所有的文物以及依法取得的其他文物,其所有权受法律保护。
“文物”两字最早出现于春秋战国,是礼乐、典章制度的统称。到唐代,其涵义与现今的涵义比较接近。文物从时间上看,有古代、现代,也有当代的。它涵盖各个历史时期。但文物是有一定层次的,文物分为珍贵文物和一般文物,珍贵文物又可分为一级文物、二级文物、三级文物。《文物法》对一、二、三级文物标准作有界定和规定。我们通常所说的古董、古玩和艺术品,应该特指民间收藏的、不在国家禁止买卖之列的那部分文物。公民合法所有的文物,法律允许其相互交换或者依法转让和流通。
清朝以前,人们把珍贵的古物称为“骨董”, 所谓“骨”,取肉腐而骨存之意,意思是保存过去之精华。后来渐变为古董、古玩。实际上“古董”、“骨董”和“古玩”是一个意思,只不过由于时代的变迁,人们叫法不同而已。从文物和古董或古玩的比较来看,文物在时间的涵盖上要大于古董或古玩,因为文物可以是古代,也可以是现代或当代,只要是优秀的文化产物都可以被列入文物范畴。而古董和古玩则不然,现代和当代的东西不能称为古董和古玩。由于许多文物具有较高的艺术鉴赏价值,所以收藏爱好者又将其泛称为收藏艺术品。一件古代艺术品,对文物部门来说就是文物,因为它有文化保护价值;对投资者来说就是古董,因为它有增值价值;对收藏家来说就是古玩艺术品,因为它有艺术鉴赏价值。国家出于保护文物的考虑,对于非国宝级的文物,鼓励“藏宝于民”,并且允许民间依法流通,这为民间收藏事业的发展和古玩艺术品市场的兴起铺平了道路。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以后,由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以及后来的国务院所颁布的一系列有关保护文物的法规,都沿用了“文物”一词。直到1982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才把“文物”一词及其所包括的内容用法律形式固定下来。其范围实际上包括了可移动的和不可移动的一切历史文化遗存,在年代上已不仅限于古代,而是包括了近、现代,直到当代。
世界各国对不同类别的文物,各有其通常使用的名称,但尚无概括所有类别文物的统称。欧洲在17世纪英文和法文中都使用 Antique一词,此词一说源于拉丁文ante,原意是古代的,从前的。另一说则认为英文这个字是直接来源于法文,开始作为名词使用时,主要是指古希腊、古罗马的文化遗物,后来才逐渐发展成泛指各个时代的艺术品,其词义接近于中国所谓的古物、古董。日文所说的 “有形文化财”, 近似于中国所指的文物,但其涵义和范围又不尽相同。在国际社会,由联合国教育科学文化组织(UNESCO,以下简称教科文组织)会议通过的一些有关保护文物的国际公约中,一般把文物称作为“文化财产(Cultural Property)”或者“文化遗产(Cultural Heritage) ”,二者所指的内容并不是等同的。从公约所列举的具体内容来看,前者是指可以移动的文物,后者是指不可移动的文物。埃及使用的阿拉伯文ξζ1(单数),Εγ1(复数)一词,与中国所称文物的概念是基本相同的。1983年埃及颁布的《埃及文物保护法》规定,在埃及国土上出现的或与其历史有联系的,凡一百年以前的,包括可移动的和不可移动的,具有历史意义和价值的实物,都属于文物 (ξζ1)。同时,还规定在一百年以内的有价值的实物,可根据文化主管部门的建议指定为文物。
关于文物的年代下限,在国际上起初曾定为1830年,起源于1930年美国的关税条例。该条例规定凡1830年以前制作的艺术品可以免税。以后在国际上,不少国家把这一年定为文物的年代下限。后来美国在1966年通过了新的关税条例,又规定“自免税进口报单提出之日起,凡一百年以前制作的文物”概予免税进口。因而按国际上一般惯例,文物是指一百年以前制作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实物。但是也有的国家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另作规定,如希腊就把1450年作为文物的年代下限。
文物出境审核标准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