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奶业行业协会

更新时间:2022-10-14 09:29

上海奶业行业协会是政府与企业、企业与企业、企业和民间之间的中介。

企业荣誉

上海奶业行业协会是中国奶业协会南方协作组的组长单位。

上海奶业行业协会定期出版的杂志和刊物:《乳业科学与技术》(双月刊)《上海奶业信息》(单月刊)

上海奶业行业协会自2000年以来曾多次成功举办全国性、国际性的大型会议和展览会。其中影响较大的有:

2000年11月 中国奶业与入世研讨会暨奶业技术展览会

2001年08月 中国首届乳品博览会

2001年11月 第二届亚太地区学生奶会议

2001年11月 上海国际奶业技术展览会

2001年11月 上海“消费者最喜爱的乳和乳制品品牌”评选活动

2002年08月 上海国际奶业技术展览会同期举办了中国乳业精英论坛

2003年11月 城市型奶业发展战略研讨会

2004年05月 将举办“中国国际奶业与相关技术及设备展览会”

2006年将承办IDF(国际乳品联合会)世界乳业峰会。

上述会议和展览会,相继得到了联合国粮农组织、国家农业部和上海市政府的支持,中国奶业协会和中国乳品工业协会以及亚太地区奶业协会也作为主办单位参与这些活动的筹备。

承办第二届亚太地区学生奶会议,显示了上海奶协的综合实办和精神风貌。

协会行动指南

围绕一个中心:以提高奶业的现代化水平,推进奶业健康发展为中心。

突出两个重点:实施标准生产管理,培育奶类消费市场。

坚持三个服务:为企业服务、为行业服务、为政府服务。

履行四个职能:服务、代表、自律、协调。

发扬协会精神:精诚团结、奋发进取、艰苦创业、锐意拼搏、崇尚科学、乐于奉献

协会工作思路

理顺思路抓创新,突出重点抓建设,改革机制抓管理,凝聚队伍抓文明,锐意进取抓形象,增加收入抓服务。

工作人员座右铭

从自己做起,从现在做起,为协会—

倾注一片爱心,贡献一份力量;

沟通一批会员,增强一些诚信;

创造一份收入,节约一点开支;

提供一条建议,积累一项经验;

增添一丝光彩,赢得一声赞美。

协会奋斗目标

全心全意,心往一处想;

群策群力,劲往一处使;

同心同德,拧成一股绳;

戒骄戒躁,更上一层楼。

通过文化培育,理念塑造和机制激励,把上海奶业行业协会建成具有优良服务形象,优美环境形象和优秀团体形象的会员之家。

工作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行业协会名称:上海奶业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英文全称SHANGHAI DAIRY ASSOCIATION,其英文缩写为SDA。

第二条 本协会的性质:在自愿的基础上,由从事奶牛、牛奶生产和加工,及相关业务的企事业单位组成的行业内联合组织,是非盈利性的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遵守国家制定的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和国际规范,协助政府进行行业管理,在行业中发挥服务、代表、协调、自律的作用;在国内外市场中维护会员和行业的合法权益,促进上海奶业产业的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市行业协会发展署、市社团管理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同时接受行业业务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协会接受市农业委员会、市社会团体管理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本协会承诺遵守《上海市行业协会暂行办法》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第二章 主要任务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主要任务:

(一)调查研究国内外奶牛和奶品的生产和加工,及相关业务的发展动态和趋势,为政府制定行业政策、法规、规划等提供咨询和建议;

(二) 参与指导奶牛和奶品的生产和加工,及相关行业的结构调整、技术改造,参与制定本行业质量标准、服务规范,推动上海奶业行业的改革和发展;

(三)向国内外有关政府部门和机构、组织反映会员要求、主张和建议,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协调会员与会员之间的关系;

(四)制定并实施奶牛和奶品行业规范,建立行业自律机制,营造行业内部竞争的良好环境,维护行业整体利益;

(五)组织开展技术咨询,向会员推荐优质可靠的生产资料,快速传递奶牛和奶品生产、加工、市场、科技等方面的情报、信息和经验,组织开展奶业专题研讨会、学术讲座等活动;

(六)组织开展行业培训,提高行业人员素质;

(七)发展与国内外同行业的社会团体、企业及个人的友好往来,组织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

(八)承办政府及其它组织机构委办的事项;

(九)组织开展行业公益事业及有益于协会的其它活动。

第七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咨询服务、培训、组织国内外交流、专题调研、组织展览、出版刊物。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协会的会员种类: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团体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事业单位(标准另定)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个人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行业内具有一定影响的个人(标准另定)。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同等效力的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的服务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无故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如果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组成理事会;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一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临时召集时,须有理事会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和市社会团体管理局批准同意,由理事会召集。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届任期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市社会团体管理局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用;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它由会员大会授权的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每个理事享有同等效力的表决权。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暂不设立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熟悉奶业有关业务;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无刑事处罚记录,但过失犯罪除外;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市社会团体管理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每任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但连任只限于一届。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为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也可书面授权委托他人代表法人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专业委员会、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协会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协会的经费来源是:

(一)会费;

(二)捐赠;

(三)企业赞助;

(四)承办政府部门委托事项获得资助;

(五)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六)利息;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协会配备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调离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人代表之前,必须接受市社会团体管理局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本协会的资产。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市社会团体管理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主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并经市社会团体管理局批准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市社会团体管理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二○○二年七月十日会员大会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市社团管理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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