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太阳能学会

更新时间:2022-10-07 15:54

上海市太阳能学会英文译名为 Shanghai Solar Energy Society ,缩写是SSES 。由朱成名、李国兴、陈如光等发起于1980年成立。多次成功举办大型光伏展览会、曾承办中国太阳能学会年会和PVSEC国际光伏科学与工程大会等。

机构介绍

本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本会提倡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 , 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和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 , 认真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 , 充分发扬民主 , 提倡各学派间开展学术上的自由讨论 , 促进科学技术的发展。

本会是由本市太阳能科学技术工作者自愿结合的、学术性和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 , 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上海市科学技术协会 ( 以下简称上海科协 ) 和上海社团登记机关上海市社团管理局以及中国太阳能学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本会经社会团体机关核准登记,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学会宗旨

团结和组织本会会员与有关科技工作者 , 促进太阳能科学技术事业的繁荣和发展 , 促进太阳能科学技术知识的普及和推广 , 促进科技人才的成长和业务技术的提高 , 使太阳能资源充分利用于我国国民经济和人民生活 , 为改革开放努力多出成果、出人才 , 为尽快将上海建设成为外向型、多功能、现代化的大都市和亚太地区重要的经济、贸易和金融中心作出应有的贡献。

业务范围

太阳能等新能源领域的四技服务,刊物编辑及培训

组织机构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上海太阳能学会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是:

1 、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制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2 、选举和罢免理事;

3 、审查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 、决定终止及有关重大事宜;

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但换届延期最长不超过一年。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 1/2 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会为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须有半数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需要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 事会的成员要有一定的代表性、权威性,学风正派,热心学会工作,能团结人,真正能理事。理事会经民主协商选举产生常务理事若干人组成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 闭会期间负责行使理事会职责。理事会设理事长一人,副理事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由理事民主选举产生。由秘书长领导下的办公室具体负责办 理本会日常事务工作。

理事会的职责:

1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2 、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3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4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5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6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7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8 、领导和检查所属机构或专业委员会开展活动;

9 、制定本会活动计划及内部管理制度;

10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本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变更和注销分支机构及内设机构,需由理事会作出决定,并报上海市科协审查同意后报上海市民政局批准。

专业委员会在理事会领导下组织本学科或本专业的各个分支开展活动,工作委员会遵照理事会制订的本会活动计划进行工作,主动完成本会有关的各项任务,并主动定期向理事会报告工作情况。

理事会、专业委员会,每四年改选一次,如有特殊情况可提前或延迟举行。理事长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副理事长、秘书长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理事连任一般不超过三届。本会的法定代表人由理事长担任。

本会受上海市科协领导,挂靠上海交通大学。

机构章程

2006年9月30日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是“上海市太阳能学会” (以下简称本会) ,英文译名为“ShanghaiSolar Energy Society”,缩写是“SSES”。

第二条 本会宗旨:团结和组织本会会员与有关科技工作者,促进太阳能科学技术事业的繁荣和发展,促进太阳能科学技术知识的普及和推广,促进科技人才的成长和业务技术的提高,使太阳能资源充分利用于我国国民经济和人民生活,为改革开放努力多出成果、出人才,为尽快将上海建设成为外向型、多功能、现代化的大都市和亚太地区重要的经济、贸易和金融中心作出应有的贡献。

第三条 本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本会提倡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和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认真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充分发扬民主,提倡各学派间开展学术上的自由讨论,促进科学技术的发展。

第四条 本会是由本市太阳能科学技术工作者自愿结合的、学术性和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上海市科学技术协会(以下简称上海科协)和上海社团登记机关上海市社团管理局以及中国太阳能学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本会经社会团体机关核准登记,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在上海市华山路1954号上海交通大学西大楼411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主要业务范围是:

太阳能等新能源领域的四技服务,刊物编辑及培训。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有个人会员、团体会员、外籍名誉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个人会员:凡拥护中国共产党、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承认本会章程,并具有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为个人会员。

1、从事太阳能(含风能、生物能等与此有关的专业领域)研究、利用或生产技术工作的高等院校毕业生;具有独立工作能力和相当水平(助理工程师,工程师,讲师,助教,助理研究员,技术员等职称)的非高等院校毕业的科技工作者。

2、在群众性太阳能科学实验活动中有一定成绩或贡献的革新家和科技工作者。

3、热心支持本会工作的有关管理干部。

4、外籍名誉会员:在学术上有较高成就和知名度,对我国友好,并愿意与本团体联系、交往和合作的外籍太阳能科技工作者,经学会常务理事会推荐,学会常务理事会通过,报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可接纳为本团体外籍名誉会员。

5、凡对上海市太阳能学科的发展和市太阳能学会有重大贡献的会员、优秀科学家、专家、社会知名人士,经学会常务理事会推荐,学会常务理事会通过,由上海市太阳能学会授予其“上海市太阳能学会”名誉理事或名誉理事长称号。

(二)团体会员:凡与本会专业、业务范围有关,具有一定数量科技人员的科研、教学、生产等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以及有关学术性团体,承认本会章程,愿意参加本会有关活动,均可申请为团体会员。

(三)经学会常务理事会推荐,学会理事会通过,可以聘请著名人士及国内外著名工程师、专家、教授、学者为名誉会员或授予名誉会员称号。

第九条 个人会员入会必须由本人申请,办理入会手续。由本会会员两人介绍。团体会员由单位负责人签名并盖章证明,经本会组织委员会批准,才能成为上海市太阳能学会会员。

会员享有下列的权利:

(1)本学会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本会举办的有关学术活动,并优先取得和订购有关学术资料;

(3)对本团体工作有建议批评权和监督权;

(4)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承担并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

(2)积极撰写学术论文、科普作品和参加“四技”等活动;

(3)按规定缴纳会费;

(4)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须按规定履行入会手续,并由本会颁发会员证。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二年不按规定交会费者即视为自行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组织委员会批准,报常务理事会讨论表决通过,予以除名。凡触犯刑律,被剥夺公民权者,其会籍自然注销。会员失去会籍,其在会内担任的职务自动免去。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本会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但换届延期最长不超过一年。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是:

1、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制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2、选举和罢免理事;

3、审查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决定终止及有关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1/2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理事会为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须有半数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需要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会的成员要有一定的代表性、权威性,学风正派,热心学会工作,能团结人,真正能理事。理事会经民主协商选举产生常务理事若干人组成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负责行使理事会职责。理事会设理事长一人,副理事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由理事民主选举产生。由秘书长领导下的办公室具体负责办理本会日常事务工作。

理事会的职责:

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2、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3、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4、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5、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6、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7、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8、领导和检查所属机构或专业委员会开展活动;

9、制定本会活动计划及内部管理制度;

10、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本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变更和注销分支机构及内设机构,需由理事会作出决定,并报上海市科协审查同意后报上海市民政局批准。:

第十八条 在理事会领导下,专业委员会组织本学科或本专业的各个分支开展活动,工作委员会遵照理事会制订的本会活动计划进行工作,主动完成本会有关的各项任务,并主动定期向理事会报告工作情况。

第十九条 理事会、专业委员会,每四年改选一次, 如有特殊情况可提前或延迟举行。理事长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副理事长、秘书长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理事连任一般不超过三届。本会的法定代表人由理事长担任。

第二十条 本会受上海市科协领导,挂靠上海交通大学。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1、会费;

2、在核准的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3、有关单位资助;

4、捐赠;

5、政府补助,科协拨款等;

6、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根据中国科协、上海市科协有关学会组织原则及《上海市社会团体组织通则》制订。本会终止程序

第二十三条 本学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二十四条 本学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二十五条 本学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二十六条 本学会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终止。

第二十七条 本学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学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自会员代表大会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修改时同。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理事会。

免责声明
隐私政策
用户协议
目录 22
0{{catalogNumber[index]}}. {{item.title}}
{{item.titl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