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12-23 17:11
松江区商联会的主管部门为松江区商务和旅游委员会和松江区社会团体管理局。松江区商联会目前已有3个团体会员和200多家企业会员。
松江区商联会的宗旨是:“服务、协调、指导、组织、监督”。即服务于本区商业、服务业企业,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协调政府与商业企业的关系,当好政府的参谋和助手,充分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指导会员企业,帮助企业开拓新的经营领域和渠道,引进先进技术、先进管理方式;组织会员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开展对外经济联系与技术合作交流,推进商业和社会服务业的快速发展;监督流通企业守法经营,依法经营,搞好行业自律,通过制订行规行约,建立诚信体系,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树立松江商业的良好形象。
松江区商联会严格按照《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松江区商业联合会章程》规定的职能开展活动。坚持民主办会的原则,充分发挥会员的积极性,广泛深入地开展以下各项服务工作:
一、向会员企业提供政策咨询、经营策略、商品信息和市场预测等服务。通过会刊、网站、会议等多种形式,及时传递市场信息和政府宏观产业政策,对市场行情进行科学预测,帮助企业了解市场需求,调整经营方向和经营结构。
二、承办和协办各类展销会、洽谈会、博览会等经贸活动,组织企业参加区内外大型商品交易会,帮助企业开拓区外市场,扩大本地产品的销售,提高企业知名度。
三、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对会员单位的重大项目投资、改造的可行性进行前期论证,参与推荐行业内高新技术产品和技术成果的鉴定,积极推广行业内的名牌产品。
四、参与政府制定行业政策及各类技术标准、经济标准、管理标准等,推广标准的贯彻实施,开展行检、行评工作,对不符合标准的企业,配合政府有关部门督促整改。
五、根据现代商业服务业发展趋势,开展经营研讨、组织技能培训等活动,帮助企业创新思路,提高企业经营者和员工的综合素质。
六、向政府和有关部门反映会员的合理要求、意见和建议。做好会员间、会员与各部门间的协调服务工作。
上海市松江区商业联合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是:上海市松江区商业联合会。
第二条 本会是由本区从事商业、服务业的企业和个人,以及相关的社会团体等社会组织自愿组成的联合性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维护国家整体利益和企业合法权益,服务企业、规范行业、发展产业,协助政府对商业、服务业进行指导、管理,发挥政府与行业、行业与行业、行业与企业、企业与企业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营造规范、公平、和谐的市场竞争氛围,促进本区商业服务业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松江区民政局,业务主管单位是松江区商务和旅游委员会。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上海市松江区。
第二章 任务、业务范围和活动原则
第六条 本会的主要任务:
(一) 宣传贯彻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协助政府做好有关商业法规、政策贯彻执行,促进区域内市场稳定和繁荣;
(二) 沟通政府与行业、会员单位之间的联系,反映会员单位的合理要求,协调会员之间、会员单位与政府职能部门之间的关系,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
(三) 经政府部门授权和委托,组织调查研究,反映情况,提出建议,参加重大商业项目的前期咨询,为政府宏观决策提供依据;
(四) 保护、指导和监督商业企业依法经营,依靠和配合行政综合管理部门加强市场管理、监督和检查;
(五) 组织商品展示、展销、交易活动,开展经济技术的交流合作和品牌推广。加强协调、促进合作,拓展行业和企业经营的渠道;
(六) 组织政策讲座和学习交流活动,进行人才、技术、职业培训,提供相关咨询服务,信息共享,帮助企业改善经营管理;
(七) 组织创先评优活动,推进精神文明建设。协助区商业主管部门规范企业行为,加强服务管理,反对价格欺诈,抵制假冒伪劣商品,塑造本区良好的商业形象;
(八) 加强区商业各专业协会、行业协会和区域性商业协会的协调,指导各协会建立自律机制,制订行规、行约,以及制订行业发展规划等管理与服务工作;
(九) 吸纳本地区的商业流通团体、企业和个人,凝聚行业力量,发挥群体优势;
(十) 承担政府职能部门授权或委托的其他工作,接受会员单位委托的有关事项。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行业协调、专业培训、承办政府授权、委托各项事宜。
第八条 本会的活动原则:
(一) 本会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活动,不超越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 本会开展活动时,诚实守信,公正公平,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会员和个人利益;
(三) 本会遵循“自主办会”原则,努力做到工作自主、人员自聘、经费自筹。
第三章 会 员
第九条 本会由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承认本会章程;
(二) 自愿加入本会;
(三) 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本会秘书处审核并报会长会议讨论通过;
(三) 由本会秘书处办理入会手续。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会的活动权;
(三) 获得本会提供的信息、资料、培训和咨询等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有要求本会维护行业、企业合法权益的权利;
(六)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权。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会的章程;
(二) 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 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四)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 按规定时限和标准缴纳会费;
(七) 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会员在两年内不履行义务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会员如对理事会的除名决定不服,可提出申诉,由理事会作出答复,必要时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
第十六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领导机构的产生和重大事项的决策,须经集体讨论,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第十七条 本会的负责人是指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
第十八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应以民主的方式产生,具体办法和名额分配由理事会决定。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换届延期最长不超过一年。会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由理事会决定随时召开。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或者罢免理事;
(三) 制定会费标准;
(四)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 决定更名、终止等重大事宜。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后生效。决定终止会议,经实际到会会员数的过半数同意即有效。
会员代表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代理人应当出示授权委托书,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理事,组成理事会。理事人数应当不少于7人,但原则上不超过会员总数的三分之一,且为单数。理事会为本会的执行机构,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任期五年,到期应当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进行换届选举。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责:
(一) 召集会员代表大会,向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二)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三) 选举或者罢免本会负责人;
(四) 决定增补理事、副会长,决定会员的除名,但补选理事须经下一次会员代表大会确认;
(五) 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免;
(六) 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或者注销,并依法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或申请登记;
(七) 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 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会长不能召集,理事可提议推选召集人。召开理事会会议,会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
理事会会议,应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人员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进行举手表决,负责人选举应以民主的方式进行。
以上会议应当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作会议纪要。其中理事会的会议决议应当由出席理事当场审阅、签名。
会员代表有权查阅本会章程、规章制度、各种会议纪要和财务会计报告。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为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它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会负责人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和较高的声誉;
(三) 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八条 确因工作需要,任职年龄超过70周岁担任本会负责人的。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会负责人:
(一) 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二) 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 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中担任负责人的,且对该社会团体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社会团体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四) 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第三十条 本会负责人每届任期与理事会的届期相同,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一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会员代表大会,召集、主持理事会;
(二) 检查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领导理事会工作,代表本会签署重要文件;
(四) 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二条 本会内设办事机构秘书处,处理日常事务性工作。秘书处设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若干名。办事机构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三十三条 秘书长一般为专职。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主要职责: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工作;
(三) 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四) 向理事会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和各机构负责人人选;
(五) 向理事长和理事会报告工作;
(六)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四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应当参加登记管理机关或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岗位培训,熟悉和了解社会团体法律、法规和政策,努力提高业务能力。
第五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收入来源:
(一) 会费;
(二)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收入;
(六) 利息;
(七) 其它合法收入等。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七条 本会按照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会费标准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九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条 本会资产来源属于政府资助及社会捐赠的部分,应及时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接受、使用资助、捐赠的有关情况,应接受资助人、捐赠人和社会的监督。与资助人、捐赠人签订捐赠协议的,必须按照捐赠协议中约定的用途、方式、期限使用。
第四十一条 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二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三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 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 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 财产清册。
第四十五条 本会进行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
第四十六条 本会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六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四十七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 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 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 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 自行解散的。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应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终止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条 本会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一条 本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捐赠给与本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公益事业,并向社会公告。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在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规定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不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上海市松江区商业联合会地址:上海市松江区普照路8号304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