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重庆商会

更新时间:2023-07-07 16:55

上海市重庆商会是经上海市社团管理局批准的法人社团组织,成立于2001年3月,办公地址坐落在上海市环龙路57号商会办公中心307室,现任会长肖家运。

商会介绍

上海市重庆商会是重庆市在沪企业和重庆籍在沪人士创办的社团组织,由重庆市人民政府驻上海办事处商会的意义已经成为在上海的重庆人温馨的家、经商交友的平台,历练风范的会所、排难解忧的帮手、成长发展的后盾。经过多年的磨合,重庆商会不仅在凝聚会员上奠定了自己的风格,不断帮助重庆在沪企业排忧解难,寻找商机,为重庆在沪企业牵线搭桥,使得重庆企业在上海的发展取得勃勃生机,而且在回馈家乡、返乡投资上创出了自己的特色,真正做到走出去不忘家乡父老,几年来,重庆在沪企业返回重庆投资额达30亿之多,深得重庆家乡父老的爱戴。

在上海,重庆商会还抓住上海大都市的特色,利用自身优势,积极与国外驻上海商会和各省市驻沪商会合作,为家乡的招商引资牵线搭桥,为会员的商务活动提供资源,到目前为止,商会已和200余家中外商会建立了友好合作关系。不仅如此,商会还注重活跃会员的文体生活,不断提高商会的档次,提高会员的素质,如今,商会不仅有自己的足球队,还有自己的高尔夫球队,让会员在娱乐友好的氛围中加强团结,共同发展。商会将在全体会员的共同努力下,精诚团结,打造出自己的品牌。重庆商会热情欢迎各位台湾同胞海外侨胞去美丽的山城观光旅游、兴业投资,共谋合作发展。

商会简章

海市重庆商会章程

发表时间:2010-12-22

上海市重庆商会章程

(经2010年11月6日 二届一次全体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上海市重庆商会(又名:重庆市在沪企业协会)英文名称:ChongQing Chamber Of Commerce In ShangHai. 以上海市重庆商会为本会第一名称,是经上海市人民政府合作交流办公室审查同意,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批准成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商会在重庆市人民政府驻上海办事处的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二条 本会宗旨: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树立科学发展观:引导会员遵纪守法,文明经营,热心公益;加强企业间的交流与合作,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扶持和促进渝籍企业及个人的发展:加强与上海市、其他各省(市、区)和港、澳、台地区及国际组织的经济技术与合作,为会员参与上海和国内经济建设,开拓市场,繁荣渝沪经济提供服务。

第二章 任务

第三条组织会员学习贯彻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举办经济、金融、法律、管理等方面的讲座:组织会员参加各类经贸洽谈会和商务考察活动。

第四条向政府和有关组织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并协助落实,以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为企业排忧解难。

第五条组织会员之间的交流,开展会员之间的联谊活动,增进会员之间的了解、促进会员之间的合作,引导会员强强联合,提升渝籍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第六条加强与渝沪两地及其它地区有关部门的联系和协调工作,支持会员在沪和各地依法正常开展经营活动:并积极为会员参与两地经济建设和扩大国内外经济联系构筑平台,积极促进经贸往来、经济协作和科技、文教、卫生等多领域全方位的合作交流。

第七条 编印商会信息、介绍和交流情况,提供市场、经贸、经济等信息服务。

第三章 业务范围

提供信息,横向联系,经验交流,课题调研,反映企业意见

第四章 会员

第八条 本会实行“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原则,凡接受本会章程,以重庆籍人士在沪投资兴办的各类企业、重庆市驻沪的各类经济、服务组织和机构为主体,以重庆籍在沪的有识之士为代表,以及关心支持重庆发展的渝籍以外的企业和各类经济机构或个人,向经理事会授权审核的秘书处提出申请,经秘书处审核批准后,即可成为本会会员,由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九条 会员的权利:

(一)会员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 会员有权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活动,取得本会编印的有关信息资料;

(三)会员有权获得本会提供的各类咨询和服务,在经营活动中遇到困难时,有权请求本会给予帮助;

(四)会员有权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对本会有监督的权利;

(五)会员有退出本会的自由。

第十条 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热心本会的工作,维护本会的声誉和合法权益;

(二)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向本会提供经济贸易信息和相关资料;

(三)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需提出书面申请。会员连续两年不参加商会活动、不履行义务时视为自动退会。会员违反本会章程、损害商会利益或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经催告仍不缴纳会费的,经理事会批准可劝其退会或予除名。

第五章 组织

第十二条 本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全体会员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利机构。全体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可提前或延期召开,延期召开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三条 全体会员大会的职责: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选举产生理事会;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会费标准;

(五)决定商会终止或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 全体会员大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理事应由两名以上会员提名,经会员大会公开选举产生。候选人根据会员选举大会核定人数得票多者当选。在一届理事会产生后,新增或减少理事由会员大会授权常设权利机构理事会审核批准。

本会设理事会,在全体会员大会休会期间是商会的执行机构,领导开展日常工作,对全体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组成。理事会每届任期三年,延期换届不得超过一年,可以连选连任。理事会每年召开二至四次会议。理事会议题及开会时间由会长办公会商讨决定后由秘书处下发会议通知。商会理事会由会长或常务副会长或秘书长主持召开。

理事会的职责:

(一)执行全体会员大会的决议,并向其报告工作;

(二)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和撤销,任免下属机构负责人,领导下属机构开展工作,并依法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和注销;

(三)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在全体会员大会休会期间决定增补或罢免理事,增补或罢免后提交下一次全体会员大会确认。

(四)决定聘请名誉会长、名誉副会长、名誉顾问和名誉会员;

(五)讨论通过本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会员吸收或除名;

(七)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六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本会设会长一名、常务副会长、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一名。会长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本会全面工作。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受会长委托或理事会授权协助会长分管本会部分工作,对会长负责。

会长,常务副会长及副会长应至少有两名以上理事成员提名,从理事成员中选举产生。会长及常务副会长应在理事会上公开发言竞选。

第十八条 本会理事以上成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党的领导,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和较高声誉,愿意积极支持和参与本会工作,有带头作用和奉献精神;

(三)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九条 本会设立专职秘书长。秘书长应由会长提名,经理事批准产生。

秘书长在理事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的主要职责 是:

(一) 主持秘书处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商会工作计划;

(二) 拟定内部管理制度和办法并报理事会审批;

(三) 向会长和理事会报告工作情况;

(四) 协调会员之间相互工作配合,帮助会员拓展商务渠道;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理事,其单位应是具有行业代表性。理事为会员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其指派的代表。其个体应是重庆籍在沪的知名人士,可连选连任。理事调动、离退休等原因离开后,即不再担任理事,单位指派的理事缺额由原单位接任的主要负责人增补或及时派人接替。

第二十一条 本会可根据需要设副秘书长职务,副秘书长由秘书长推荐,经理事会会议批准任命,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会长:

(一)权利

1、会长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全面负责本会工作。

2、有组织本会开展经贸、投资洽谈等活动的权利。

3、有召集和主持本会各类会议和活动的权利。

4、有检查秘书处和商会日常工作开展情况的权利。

5、有提名秘书长、副会长的权利。

6、其他理事成员享有的权利。

(二)义务

1、提出本会的愿景和目标并带领会员实施。

2、领导本会开展各项活动。

3、帮助会员解决发展中的困难,协调本会的内外关系。

4、要有奉献精神,带头为本会的发展和工作开展捐资出力。

5、带头参与各项公益事业。

6、履行会长履行的其它义务。

常务副会长、副会长:

(一)权利

1、有参加理事会的权利。

2、有提名理事、副会长、常务副会长、会长候选人建议人选的权利

3、有指导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的权利。

4、享有理事享有的其它权利。

(二)义务

1、执行理事会和会长会议的决定。

2、按照工作分工,领导所分管部门的日常工作正常开展。

3、履行理事、副会长应履行的其它义务。

理事

(一)权利

1、有参加理事会的权利。

2、有参与决定聘任本会秘书处工作人员的权利。

3、有参与决定本会各项制度建立和健全的权利。

4、当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副秘书长有违法和不能胜任工作时,有提出动议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副秘书长的权利。

5、有提名理事、副会长、常务副会长、会长候选人建议人选的权利。

6、享有会员享有的权利。

(二)义务

1、执行理事会的决定。

2、履行会员应履行的其它义务。

第六章 引咎辞职与罢免

第二十三条 引咎辞职

商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副秘书长,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应引咎辞职

1、构成犯罪且受到刑事处罚的。

2、不按期缴纳会费超过90天的。

3、因个人原因被国家行政执法机关处罚而给商会、给重庆带来负面形象和名誉损失的。

第二十四条 罢免

商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副秘书长,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理事会应根据相应条件及时启动罢免程序

1、工作严重失职,无法领导理事会开展工作

2、缺乏奉献精神,不能在商会工作中起带头作用

3、逾期缴纳会费超过90天的(企业经营状况不好且被理事认可的可以缓缴和免缴)

4、其他不符合任职条件的情形。

5、符合引咎辞职条件但自己没有主动提出的,理事会可以启动罢免程序。

6、罢免程序的启动须有有百分之三十以上(含本数)的理事提出书面罢免动议。罢免决议的生效应经经百分之六十(含本数)以上的理事表决通过。

第七章 经费和资产管理

第二十五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单位缴纳的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和社会组织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举办经济实体或开展活动,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六条 经费使用实行秘书处报分管常务副会长审核,会长签字审批制,重大开支由会长办公会会议决定。经费使用接受全体会员大会监督。

第二十七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本会的经费主要用于:

(一)本会的日常办公开支;

(二)商会理事会及会员大会活动的会务开支;

(三)编辑出版刊物、资料费用;

(四)购置本会固定资产;

第二十八条 凡商会会员需要启用商会名誉开展活动的,商会秘书处应积极配合,但所有活动费用均由承办活动的会员单位开支,商会不以报支。

第二十九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接受全体会员大会的审查和审计机关的检查、监督。

第三十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人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二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全体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三条 经全体会员大会审议通过的章程,须在全体会员大会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四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全体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须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七条本会终止后剩余的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理事会。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经全体会员大会通过,并经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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