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10-04 21:51
缩写PEAS,是由上海市从事股权投资和股权投资管理、咨询及相关中介服务机构自愿联合发展成立,在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登记注册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依托上海市建设国际金融中心的战略目标和市政府促进股权投资行业发展的政策,上海股权投资协会于2009年8月25日正式成立,其业务主管部门是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协会第一期理事单位有上海同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太平洋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华人文化产业投资基金、华宝投资有限公司、海通开元投资有限公司、上海城投环保产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浦东科技投资有限公司、上海科技投资公司、上海商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上海亚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景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红杉资本中国基金这13家股权投资和股权投资管理机构。
成立上海股权投资协会的目的旨在: 促进本市股权投资行业的健康发展和专业素质提升; 发挥股权投资在上海产业发展和升级中的重要作用; 为加快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贡献力量; 为上海的股权投资类企业提供信息交流和沟通评价的平台。
上海股权投资协会会员所享有的权益为: 参加股权投资基金与项目、股权投资基金与投资人对接活动; 及时获得最新业界动态及行业政策变化信息; 分享协会编辑出版的相关刊物,优先获得协会研究数据及研究报告; 开展与国内外同业的交流合作,扩大会员的国际认知和业务联系; 定期参加论坛、讲座、交流会等活动并享受协会为会员提供的最优行业培训活动。
2009年5月19日
市金融办召开股权投资协会筹备会议,会上推选同华投资、国际集团、海通开元、太保资产、华宝投资等五家机构作为协会筹备组成员。
2009年6月11日
协会筹备工作组在市金融办召开第一次会议。
2009年7月15日
完成协会筹备前期工作,正式向市社团局提交筹建申请材料。
2009年7月31日
市社团局批复同意上海股权投资协会筹建。
2009年8月19日
协会筹备工作组和部分发起会员召开第二次会议,商讨股权投资协会成立大会相关事宜。
2009年8月25日
召开上海股权投资协会成立大会,会议选举产生了协会第一届理事会,并召开理事会一届一次会议,选举产生理事长和副理事长,理事会聘任协会秘书长及副秘书长。
2009年8月27日
在上海国际会议中心举行上海股权投资协会揭牌仪式,市委常委、副市长屠光绍为协会成立揭牌。
2009年8月27日
上海股权投资协会理事长单位组织展台,参加“2009上海金融业服务中小企业洽谈会”。
2009年9月25日
史正富理事长参加上海市政府组织的“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单位与股权投资机构座谈会”。
2009年9月27日
召开上海股权投资协会一届二次理事会。
2009年9月29日
向市社团局报送协会成立登记申请材料。
2009年11月18日
市社团局批复同意上海股权投资协会成立。
2009年12月1日
协会秘书处正式运作。
2009年12月4日
协会理事长史正富、副秘书长王洵到深圳参加由中国证监会研究中心组织的“第三届中国股权投资基金研讨会”。
2009年12月15日
市金融办副主任范永进听取上海股权投资协会秘书处近期工作汇报并提出下一步工作要求。
2009年12月18日
协会秘书处召开上海股权投资协会理事单位联系人第一次工作会议。
2009年12月21日
上海股权投资协会联合徐汇区金融办,在漕河泾高兴技术开发区召开 “股权投资服务平台建设座谈会”。
2010年 1月28日
上海股权投资协会召开年会
2010年 2月 1日
协会联合闸北区政府召开PE与企业对接洽谈会
2010年 3月31日 协会举办关于人民币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税务考量座谈会
2010年 4月21日 协会秘书处赴北京、天津两市进行实地考察
2010年 4月26日至30日 协会秘书处赴深圳、重庆、成都三市进行实地考察
2010年 5月 7日 协会秘书处代表赴昆明进行实地考察
2010年 6月 2日 协会秘书处赴苏州考察
2010年 7月 8日 协会举办上海股权投资基金发展实务研讨会
2010年 8月27日 协会主办2010年PE/VC数据分析及电子商务B2C市场现状分析报告会
2010年 9月 9日 协会联合天交所举办定向增发及私募项目推介会。
2010年 9月28日 协会举办2010上海股权投资协会系列培训之凯易律所专场
2010年10月15日 协会联合天交所主办业务交流会暨项目路演会
2010年10月18日 协会召开第一届理事会第四次会议
2010年10月29日 协会主办系列财经沙龙活动之一
2010年11月17日 协会联合清科举办研讨会--传统消费行业与VC/PE还能“联姻”多久
2010年11月25日 协会主办系列财经沙龙活动之二
2010年12月 2日至4日 协会组织“皖江行”活动
2010年12月15日 协会秘书处赴浙江考察调研
2010年12月23日 协会举办2010年股权融资精准对接会
2011年1月14日 2011系列财经沙龙活动之亚商资本专场
2011年1月21日 2011年上海股权投资协会年会
2011年1月22日-23日 2011第二届国际LP&GP合作高峰会
2011年1月25日 上海外资股权投资试点政策培训
2011年2月24日 2011系列财经沙龙活动之IDG资本专场
2011年3月10日 2011系列财经沙龙活动之融资租赁专场
2011年3月18日 外商投资股权投资试点工作政策解读会
2011年3月25日 2011股权融资项目对接暨人才推介交流会
2011年4月15日 2011系列财经沙龙之国资委专场
2011年4月26日 2011系列财经沙龙之海华永泰律所专场
2011年5月19日 2011系列财经沙龙之上海生物医药协会专场
2011年5月24日 2011年股权融资项目对接交流会之二
2011年5月27-28日 铜陵考察
2011年7月6日 2011徐州(苏州)金融产业投融资座谈会
2011年7月26日 2011系列财经沙龙活动之智基创投专场
上海股权投资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是上海股权投资协会。英文名称是Private Equity Association Of Shanghai,缩写PEAS。
第二条 本会是由在股权投资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以从事人民币股权投资业务为主的投资、融资、管理等机构,或从事股权投资法律、会计、咨询等中介机构,以及从事股权投资学术研究等单位自愿组成的专业性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和行业道德风尚,促进本市股权投资行业的专业素质提高与健康发展;发挥股权投资在上海金融中心建设中的重要作用;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协调本行业与政府相关部门的沟通与对话,形成对股权投资更为有利的政策环境;加强会员之间以及与国内、国际同行之间的沟通、了解,共同分享相关知识和经验。
第四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业务主管单位是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上海市。
第二章 任务、业务范围、活动原则
第六条 本会的主要任务:
(一) 广泛吸引国内外股权投资及其相关服务机构落户上海,为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贡献力量;
(二)参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国际惯例和准则,研究制订符合我国国情的行业标准、自律及从业规范,提高行业自律水平;
(三)为会员提供与股权投资有关的经济、技术、信息、生产、管理、融资、法律法规等交流、咨询和培训等服务;举办各类研讨会、项目合作推介会等活动,增进会员与行业间的交流与合作;
(四)加强对股权投资及其风险控制、实践操作的理论研究和分析,收集、整理有关国内外的私募股权投资业的信息,编辑出版有关书籍、报刊,提高行业的经营水平;
(五)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提供关于国内股权投资业的发展建议、调研报告和立法建议,维护共同的执业权益,争取优惠政策;
(六)加强股权投资业与其它相关行业之间的交流和合作,广泛联系国际与港澳台地区的商会、同业公会等组织和机构,促进会员的国际交流与合作,扩大股权投资的发展空间;
(七)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困难、意见和要求,帮助会员排忧解难。
(八)公益活动:举办或参与社会公益活动。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调查研究、合作交流、自律管理、协调服务、咨询培训、提供信息、编辑刊物、反映诉求、维护会员合法权益等。
第八条 本会的活动原则:
(一)本会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活动,不超越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本会开展活动时,诚实守信,公正公平,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会员和个人利益;
(三)本会遵循“自主办会”原则,努力做到工作自主、人员自聘、经费自筹。
第三章 会员
第九条 本会由单位会员组成,实行入会自主、退会自愿的原则。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认本会章程;
(二)自愿加入本会;
(三)在股权投资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以从事人民币股权投资业务为主的投资、融资、管理等机构,或从事股权投资法律、会计、咨询等中介机构,以及从事股权投资学术研究等单位。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至少二名会员推荐,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秘书处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出席会员大会,参加本会举行的各种活动权;
(三)优先获得本会提供的各种服务;
(四)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权。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四)承担本会委托的有关工作,为本会开展活动提供支持和协助;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积极参加本会会员间交流沟通,向本会提供必要的宣传资料和数据。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超过一年不履行义务,不缴纳会费的,可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予以除名。
会员如对理事会的除名决定不服,可提出申诉,由理事会作出答复,必要时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十六条 本会的组织机构为会员大会、理事会。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领导机构的产生和重大事项的决策,须经集体讨论,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第十七条 本会的负责人是指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是本会最高权力机构。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经理事会提议或20%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决定会费收缴标准,审议会费收支报告;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名誉职位的设置和授予;
(六)决定本会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须有占总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会员大会表决时,每个会员拥有一票表决权。会员因故不能出席会员大会者,可以向理事会提交委托书,委托其他合适的人员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
第二十条 会员大会选举理事,组成理事会。理事会是本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主持本会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每届任期二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由会员大会表决通过。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召开会员大会,向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二)执行会员大会决议;
(三)批准加入会员的申请及会员除名;
(四)向会员大会推选增补理事;
(五)选举或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
(六)决定秘书长、副秘书长和机构负责人的聘免;
(七)决定协会部门和下属机构负责人的聘免;
(八)制定本会规章制度和工作计划;
(九)决定本会下属机构的设立和撤销,并依法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或申请登记;
(十)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经会员大会选举后产生。理事每届任期两年,按期改选。理事会增补理事,须经会员大会批准。特殊情况下可由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理事须经下一次会员大会确认。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二次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1/3以上理事提议可以召开临时理事会。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
第二十四条 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理事会须有占总数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表决时,每个理事拥有一票表决权。理事因故不能出席理事会者,可以向理事会提交委托书,委托其他合适的人员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员大会、理事会进行表决,应当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负责人选举应当以民主选举的方式进行。
以上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其中理事会的会议决议应当由出席理事当场审阅、签名。
会员有权查阅本会章程、规章制度、各种会议纪要和财务会计报告。
第二十六条 本会理事会设理事长一名、副理事长若干名;本会理事长是本会的法定代表人,主持与负责理事会工作,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若理事长任期内因故无法主持相关工作,由理事会从副理事长中选举一名,暂时代理理事长职务,直至本届理事会期满后重新选举。理事长每届任期二年,不得连任;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的负责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在行业内有良好声望;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 70 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八条 确因工作需要,任职年龄超过70周岁担任负责人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经登记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会负责人:
(一)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五年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中担任负责人的,且对该社会团体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社会团体被撤销之日起未逾五年的。
第三十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会员大会,召集、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领导理事会工作,代表本会签署重要文件;
(四)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一条 本会可设监事会。监事由业务主管单位选派,人数一般不超过3名。若业务主管单位只选派1名监事,则不设监事会。监事职责是:
(一)选举产生监事长;
(二)列席理事会;
(三)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机关反映情况并提出诉求;
(四)监督本会、会员和负责人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五)监督本会、会员和负责人按照核定的章程、业务范围和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六)对本会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七)对本会、会员和负责人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监督并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并监督其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会设立秘书处,作为理事会办事机构,负责处理本会日常工作,操办各项具体业务活动等。秘书处设秘书长、副秘书长及精干有效的工作班子,专职人员至少1名。秘书长由理事长提名,经理事会和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聘任。副秘书长由秘书长提名,理事会聘任。秘书长在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开展工作;
(三)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四)向理事长和理事会报告工作情况;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三条 本会设立其他下属机构,由理事会决定,报业务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三十四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应当参加登记管理机关或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岗位培训,熟悉和了解社会团体法律、法规和政策,努力提高业务能力。
第五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会员缴纳的会费;
(二)会员与社会各界提供的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八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九条 本会资产来源属于政府资助及社会捐赠的部分,应及时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接受、使用资助、捐赠的有关情况,并公开接受资助人、捐赠人和社会的监督。
与资助人、捐赠人签订捐赠协议的,必须按照捐赠协议中约定的用途、方式、期限使用。本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资助人、捐赠人有权要求本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四十条 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一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与资助人、捐赠人签订捐赠协议的,必须按照捐赠协议中约定的用途、方式、期限使用。本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资助人、捐赠人有权要求本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理事会批准后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
第四十四条 本会进行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
第四十五条 本会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六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四十六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无法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应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条 本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大会审议通过。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方能生效。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经2009年8月25日第1届第1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本章程规定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不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