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12-30 17:26
上海食文化研究会成立于1996年5月23日。研究会是弘扬中华民族优秀食文化,研究先进食文化,促进食经济健康发展的学术团体,是上海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团体会员也是中国食文化研究会的团体会员。
上海食文化研究会 英文名称是Shanghai Society of Food Culture,缩写为SSFC。本会系本市热心食文化研究的专家、学者、食品和餐饮企业家、高级厨师以及餐饮专业团体代表自愿组成的学术性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本会的宗旨是以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海内外热心食文化研究的各界人士,共同研究和弘扬中华民族的优秀食文化,振奋民族精神,为促进上海食文化和食品经济的健康发展,提高人民健康水平,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贡献。
上海食文化研究会的现任名誉会长为裴先白、庄晓天、朱刚、范家增、何义钊、李伦新、顾问为孟仲法、何满子、厉瑶。现任会长杨卫武、副会长为张文虎、朱炳元、王淑荣、朱希祥、吕九龙、是亮、黄伯翔、蒋勤、薛理勇、项巨力、秘书长张文虎(兼)。现有团体会员23个,个人会员206名。下设秘书处,建立三个专业组:学术组、咨询服务组,宣传组。
研究会的宗旨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贯彻按章办会,团结国内外热心食文化研究的各界人士:,共同研究和弘扬中华民族的,科学的,大众的优秀食文化,振奋民族精神,为促进上海食文化和食经济的健康发展,提高人民健康水平做贡献。研究会的业务范围:开展国内外食文化研讨,交流,展示、培训、咨询、编辑、出版食文化系列书刊。
本会的主要任务:
(一)从事食文化的研究、交流和成果推广。
(二)为个人会员、团体会员单位服务。
(三)为社会和餐饮企业提供专业方面的咨询和培训等。
本会的业务范围:开展国内外食文化研讨、交流、展示、培训、咨询,编辑出版食文化系列书刊。
本会的活动原则:
(一)本会按照核准的章程所规定的业务范围开展活动;
(二)本会开展活动时,遵循“诚实守信,公正公平”的原则,维护会员的正当权益;
(三)本会遵循“自主办会”原则,努力做到工作自主、人员自聘、经费自筹。
上海食文化研究会的学术研究工作,紧密围绕党的中心工作,注意优良传统与现代精神相结合以及食文化与上海特点相结合,致力于促进中国先进食文化的建设,致力于贯彻“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团结本会的专家,学者,开展了一系列研讨活动和宣传活动。研究会每年都单独或联合其他学会、协会举办学术研讨会如:“上海菜的形成和发展研讨会”、“中国名菜典故研讨会”、“提倡科学饮食弘扬饮食文化研讨会”、“展望二十一世纪食文化研讨会”、“中国酒文化研讨会”、“金秋蟹文化研讨会”、“大力发展先进食文化推进上海食文化的新发展研讨会”、“上海菜品牌及菜略研讨会”、“世博会与上海食文化的新发展研讨会”等。近年来还举办饮食保健与养生”和“养成健康的饮食习惯”为主题的科普讲座。
根据中国食文化研究会举办98世界华人饮食科技文化交流会的要求,上海食文化研究会组织会员撰写8篇论文,周三金副会长在大连召开的世界华人饮食科技文化交流国际研讨会上作了“试论风味特色的继承和发展”的发言。
1999年4月,应中国食文化研究会为庆祝建国50周年出版专论要求,上海食文化研究会组织会员撰写5篇论文(作者有:上海食文化发展59年----汪杰,上海食文化展望二十一世纪----贺化帛,上海食文化国际交流----何义钊,孙中山对中国食文化论述研究---周三金,烹饪工业化是吃的革命一朱希祥)。
2003年1月6-8日王克会长在中国食文化研究会召开的全国省市会长会议上,作了《抓住“三个结合”促进上海食文化的新发展》的发言,介绍了几年来上海开展食文化工作的情况。
世贸组织后对中国食文化发展带来的机遇和挑战等等”,这些文章主题比较鲜明,联系实际,反映了上海食文化研究的广度和深度,受到了会员欢迎。
为发挥会员作用,沟通信息,交流经验,更好地为会员服务,1999年8月2日创办《上海:食文化通讯》,中国食文化研究会曾多次转登《上海食文化通讯》的有关章。
2002年4月编辑出版了《上海名厨新菜》一书。刊发了35名作者制作的125只菜肴,该书的出版,为餐饮业菜肴创新,宣传上海名厨师的创新精神和贡献,提高了宾馆,饭店和厨师的知名度。
上海食文化研究会章程
(2011年11月22日第四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是上海食文化研究会。英文名称是Shanghai Society of Food Culture,缩写为SSFC。
第二条 本会系本市热心食文化研究的专家、学者、食品和餐饮企业家、高级厨师以及餐饮专业团体代表自愿组成的学术性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以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海内外热心食文化研究的各界人士,共同研究和弘扬中华民族的优秀食文化,振奋民族精神,为促进上海食文化和食品经济的健康发展,提高人民健康水平,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贡献。
第四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业务主管单位是上海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会注册及办公地址:上海市福州路107号3楼349室。
第二章 业务、业务范围、活动原则
第六条 本会的主要任务:
(一)从事食文化的研究、交流和成果推广。
(二)为个人会员、团体会员单位服务。
(三)为社会和餐饮企业提供专业方面的咨询和培训等。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开展国内外食文化研讨、交流、展示、培训、咨询,编辑出版食文化系列书刊。
第八条 本会的活动原则:
(一)本会按照核准的章程所规定的业务范围开展活动;
(二)本会开展活动时,遵循“诚实守信,公正公平”的原则,维护会员的正当权益;
(三)本会遵循“自主办会”原则,努力做到工作自主、人员自聘、经费自筹。
第三章 会 员
第九条 本会由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组成。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认本会章程;
(二)自愿加入本会;
(三)热心上海食文化的研究,具有一定专业水准人员;
(四)由本会会员1—2名介绍。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个人会员提交入会申请书,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二)各餐饮、食品企业,文化、科研、教学和经贸单位,由该单位提出入会申请,并提交入会申请书,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成为本会团体会员。
(三)由学会秘书处或办公室发给会员证。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权;
(三)有优先获得本会的经济技术信息资料和其他服务的权利;
(四)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有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权利。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超过一年不履行义务的,可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会员如对常务理事会的除名决定不服,可提出申诉,由常务理事会作出答复,必要时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十六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领导机构的产生和重大事项的决策,须经集体讨论,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第十七条 本会的负责人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第十八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为4年,会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可根据实际情况与学术年会同期召开,特殊情况由理事会决定随时召开。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
(三)制定会费标准;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对本会重大问题作出决议;
(五)决定更名、终止等重大事宜。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后生效。决定终止的会议,经实际到会会员数的过半数同意,决议即为有效。
会员代表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代理人应当出示授权委托书,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条 理事会为本会的执行机构,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任期、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到期应当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进行换届选举。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召集会员代表大会,向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二)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选举或者罢免本会负责人;
(四)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免;
(五)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或者注销,并依法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或申请登记;
(六)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增补理事,须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理事须经下一次会员代表大会确认。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举行;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人数应当不超过理事总数的三分之一。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一条第二、四、五、六、七款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增补常务理事,应经理事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常务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的常务理事应经下一次理事会确认。补选的常务理事应在理事中产生。本会负责人不得由常务理事会选举和罢免。
第二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有效,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表决重要事项,应按业务主管单位有关规定,以举手表决方式进行。
以上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会议纪要。
本会章程、规章制度、各种会议纪要和财务会计报告应向会员或会员代表公开。
第二十九条 秘书长为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本会负责人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和较高的声誉;
(三)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一条 确因工作需要,任职年龄超过70周岁担任本会负责人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会负责人:
(一)不符合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有关社会科学类学术社团负责人任职条件的;
(二)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中担任负责人,且对该社会团体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社会团体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三十三条 本会负责人每届任期与理事会的届期相同,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四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会员代表大会,召集、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领导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工作;
(四)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五条 秘书长一般为专职。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工作;
(三)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四)向理事会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和各机构负责人人选;
(五)向会长和理事会报告工作情况;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六条 本会内设办事机构如秘书处、办公室等处理日常事务性工作。
第三十七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应当参加登记管理机关或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岗位培训,熟悉和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第五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会费;
(二)捐赠;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的收入;
(四)政府、行政资助;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财产及其他合法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四十条 本会按照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会费标准收取会员会费。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二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三条 本会资产来源属于政府资助及社会捐赠的部分,应及时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接受、使用资助、捐赠的有关情况,并公开接受资助人、捐赠人和社会的监督。
与资助人、捐赠人签订捐赠协议的,必须按照捐赠协议中约定的用途、方式、期限使用。
第四十四条 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六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本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
第四十八条 本会进行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另报登记管理机关。
第四十九条 本会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六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五十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五十一条 本会终止,应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五十二条 本会终止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三条 本会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四条 本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公益事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方能生效。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1年11月22日第4届第1次会员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本章程规定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不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2023年11月16日,上海食文化研究会第六届会员代表大会盛大开幕。
会长:刘晓敏
副会长:邵志明、楼嘉军、魏新林、陈维勇、黄海飞、洪泗萍、姚佳淳
秘书长:邵志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