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10-11 21:57
个税专项附加扣除(全称: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英文名:special additional deductions in personal income tax),是指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赡养老人、以及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等七项专项附加扣除,是落实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的配套措施之一。
个税专项附加扣除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国务院关于设立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通知》(国发〔2022〕8号)的规定,纳税人享受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赡养老人、以及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等七项专项附加扣除。
主词条 :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
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学历教育包括义务教育(小学、初中教育)、高中阶段教育(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技工教育)、高等教育(大学专科、大学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教育)。年满3岁至小学入学前处于学前教育阶段的子女,按照每个子女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纳税人子女在中国境外接受教育的,纳税人应当留存境外学校录取通知书、留学签证等相关教育的证明资料备查。
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学历(学位)教育期间按照每月400元定额扣除。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不能超过48个月。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个人接受本科及以下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符合规定扣除条件的,可以选择由其父母扣除,也可以选择由本人扣除。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应当留存相关证书等资料备查。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由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纳税人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本人或者其配偶扣除;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其父母一方扣除。纳税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按规定分别计算扣除额。纳税人应当留存医药服务收费及医保报销相关票据原件(或者复印件)等资料备查。医疗保障部门应当向患者提供在医疗保障信息系统记录的本人年度医药费用信息查询服务。
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者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首套住房贷款是指购买住房享受首套住房贷款利率的住房贷款。经夫妻双方约定,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夫妻双方婚前分别购买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其贷款利息支出,婚后可以选择其中一套购买的住房,由购买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由夫妻双方对各自购买的住房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纳税人应当留存住房贷款合同、贷款还款支出凭证备查。
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直辖市、省会(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500元;除前述所列城市以外,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100元;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800元。
纳税人的配偶在纳税人的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的,视同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市辖区户籍人口,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为准。前文所称主要工作城市是指纳税人任职受雇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地级市(地区、州、盟)全部行政区域范围;纳税人无任职受雇单位的,为受理其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的税务机关所在城市。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相同的,只能由一方扣除住房租金支出。住房租金支出由签订租赁住房合同的承租人扣除。纳税人及其配偶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纳税人应当留存住房租赁合同、协议等有关资料备查。
纳税人赡养一位及以上被赡养人的赡养支出,统一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纳税人为独生子女的,按照每月3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由其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3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500元。可以由赡养人均摊或者约定分摊,也可以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约定或者指定分摊的须签订书面分摊协议,指定分摊优先于约定分摊。具体分摊方式和额度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被赡养人是指年满60岁的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纳税人照护3岁以下婴幼儿子女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婴幼儿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中国个人所得税的正式征收始于改革开放之后,由于当时中国居民收入普遍较低,个人所得税实际上仅适用于外籍个人。随着中国经济社会不断发展,为适应社会发展状况,中国个人所得税法进行了多次修改,2018年8月3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这是1980年个人所得税法出台以来第7次改革,被舆论称为是一次根本性变革。
2018年9月6日,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落实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的配套措施,为广大群众减负。会议指出,要在确保2018年10月1日起如期将个税基本减除费用标准由3500元提高到5000元并适用新税率表的同时,抓紧按照让广大群众得到更多实惠的要求,明确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普通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赡养老人支出6项专项附加扣除的具体范围和标准,使群众应纳税收入在减除基本费用标准的基础上,再享有教育、医疗、养老等多方面附加扣除,确保扣除后的应纳税收入起点明显高于5000元,进一步减轻群众税收负担,增加居民实际收入、增强消费能力。中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是2019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2018年10月20日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会同有关部门起草的《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正式开始为期两周的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按照该《暂行办法》及新修订的个税法,此后计算个税应纳税所得额,在5000元基本减除费用扣除和“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外,还可享受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赡养老人支出等6项专项附加扣除。
2018年12月,国务院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规定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6项专项附加扣除,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2019年12月,国家税务总局对个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完成优化,如果2019年填报过的扣除信息在2020年没有变化则不再需要纳税人进行修改,之前已经填报的扣除信息将自动视同有效延长至2020年。
2022年3月,《国务院关于设立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通知》印发,新增了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
2023年8月,国务院印发《关于提高个人所得税有关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的通知》,决定提高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赡养老人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标准,调整后的扣除标准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遵循公平合理、利于民生、简便易行的原则。根据教育、医疗、住房、养老等民生支出变化情况,将适时调整专项附加扣除范围和标准。
个人所得税是以个人(自然人)取得的应税所得为征税对象所征收的税,于1799年在英国诞生。由于个人所得税同时具有组织财政收入、调节个人收入和维持宏观经济稳定等多重功能,因而成为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尤其是西方发达国家税制结构中最为重要的税种。
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以每年收入额减除费用60000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个人所得税。
个税专项扣除,包括居民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
很多国家都在个人所得税扣除标准中引入了动态调整机制。该机制以通货膨胀率为参考,每年动态调整扣除标准。通货膨胀时常被看作“隐性税”,因为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的收入会由于通货膨胀的发生而增加,所以在累进的个人所得税制度下,收入增加会导致纳税人适用更高税率的税级,进而在纳税人收入价值并未提高的情况下增加纳税人的个人所得税税负。例如,美国、加拿大、阿根廷等国家均在所得税法中规定,标准(基本)扣除额以及其他个人所得税税收扣除标准,需根据每年通货膨胀率进行灵活调整,以降低通货膨胀对纳税人个人所得税税负的影响。
美国的税制设计较为复杂,其给予纳税人两种选择:第一种是标准扣除,即定额扣除,纳税人每年可扣除固定金额。第二种是列举扣除,即纳税人一般可限额据实扣除其年度费用,费用范围一般包括:符合条件的利息;大部分州及地方所得税、销售与使用税及房产税;一定限额内的生产开支;一定限额内的医疗费用、慈善捐款、教育费用,以及因盗窃和灾害导致的损失等。在美国实行的儿童税收抵免制度中,适用儿童的年龄限制为0—16岁,纳税人可以享受较长时间的该项抵免优惠。美国采用以家庭为单位申报个人所得税的纳税方式,2022年美国个人所得税标准扣除额按申报类别分为:单身人士申报的标准扣除额为12950美元;已婚单独申报的标准扣除额为12950美元;户主(适用户主申报身份的个人是指被视为未婚、但与其受抚养人一起生活半年以上且支付至少一半的家庭开支的纳税人)申报的标准扣除额为19400美元;已婚联合申报的标准扣除额为25900美元。
英国采用以家庭为单位申报个人所得税的纳税方式。2022—2023纳税年度,英国对于调整后净收入不超过10万英镑的单身纳税人,其2022年个人所得税标准(基本)扣除额为12570英镑,而对于调整后净收入超过10万英镑的单身纳税人,其净收入每增加2英镑,标准(基本)扣除额将减少1英镑,直至减为0。
加拿大个人所得税采用个人单独申报方式,但为简化扣除分摊的繁琐程序,很多家庭都采用了联合申报的方式。加拿大设置了首次购房者税收抵免规则,规定首次购买符合条件的住宅的购房者可享受高达1500加元的税收减免,即以扣除额10000加元乘以最低个人所得税税率15%,最终以税收抵免而非税收扣除的方式给予纳税人优惠,从而避免税收累退性的产生。加拿大个人所得税抚养费用专项扣除规定,对纳税人抚养儿童的相关支出,可按每个7岁以下儿童每年8000加元,和每个7岁到16岁儿童每年5000加元的标准进行定额扣除。加拿大个人所得税制度还设置了残疾人专项扣除,对自身为残疾人的纳税人,和具有残疾人抚养人或配偶身份的纳税人进行个人所得税残疾费用扣除。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税”是调节经济最重要的杠杆之一。调节税负与企业和人民群众的生活息息相关,同时对整个经济社会发展都有巨大影响。通过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动态调整个税专项附加扣除,可以有效减轻企业负担、提高国家经济竞争力。
针对个税专项附加扣除,国务院先是明确了个税6项专项附加扣除——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具体扣除的范围和标准,这些内容出台前,充分听取民意、集纳民意、体现民意,财税部门首先通过实地调研、与各界人士座谈等方式掌握一手情况,随后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最终吸收大量民意,做出不少调整。之后,又考虑到抚育问题,新增了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有效保障了社会福利。
个税专项附加扣除充分考虑了个人的家庭因素和特定负担,体现了个人所得税的公平原则。
推出个税专项附加扣除,是国家“减税降费”的重大举措,也是深化“放管服”改革、转变政府职能的重要力量,倒逼政府严控“三公”经费,为群众、企业多减税、多让利。
中国实行以诚信申报推定为前提,建立“代扣代缴、自行申报、汇算清缴、多退少补、优化服务、事后抽查”的税制征管模式。在个税专项附加扣除上,税务部门通过制定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具体到每个项目需要填报什么信息,通过什么渠道填报等都明确了下来。
在办税方式上,2019年1月1日个人所得税手机App全面上线后,纳税人可自主选择手机端或WEB端填列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实现全流程“指尖办税”,切实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
个税专项附加扣除是纳税人计算个税应缴纳税额,在扣除5000元“起征点”和“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后,还可以扣除教育子女、在职深造、治疗大病、买房租房、赡养老人等部分相关费用。这一制度的设计,考虑了个人负担的差异性,有利于税制公平。在具体扣除的范围和标准上,考虑到了社会的总体水平。
我国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制度采取的是定额扣除的方式,但定额扣除方式容易忽略不同纳税人所承担的实际社会负担的差异性,因此只能起到普遍降低税负的效果,削弱了个人所得税的累进效应。
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仍处在初步建立阶段,仍存在诸多改革的空间。
未来在我国个人所得税的专项附加扣除政策中,可以设置更为科学的扣除标准。在兼顾税收公平与效率的原则下,进一步降低纳税人税负。在扣除标准的设置方面,秉持公平合理、简易便行的原则,考虑通货膨胀对基本费用扣除、专项附加扣除的影响,引入动态调整机制,根据通货膨胀动态定期调整扣除限额。这样既可保证税收扣除金额与经济发展状况相契合,又可避免因频繁出台新的税收政策法规影响税法的稳定性。可以统一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等方面的专项附加扣除项目的扣除上限,同时根据地区发展水平差异,动态调整专项附加扣除额,以更好地体现税收公平原则。对收入超过一定标准的纳税人,逐渐降低其可扣除金额直至为0,以减少因税收扣除产生税负累退问题带来的消极影响,强化促进共同富裕背景下的个人所得税的收入再分配职能。
基于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利于民生的原则,可以扩大部分专项附加扣除项目的适用范围。2022年,我国决定设立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起,纳税人照护3岁以下婴幼儿子女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婴幼儿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该政策叠加此前出台的对3岁以上的子女教育费支出进行个人所得税专项扣除的政策,构成了我国现行的抚育费用专项扣除政策。为建立“生育友好型”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建议考虑增加对3岁以上、18岁及以下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费用支出专项附加扣除项目,给予每位未成年子女每月固定数额的扣除额,降低家庭的抚育成本。另外,以人文关怀为导向,扩大现行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项目中被赡养人范围。当前,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项目的被赡养人扣除标准是年满60岁的父母(生父母、继父母、养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后续,未满60周岁但失去劳动能力或自理能力的被赡养人,也可能被纳入扣除范围内。
我国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制度采取的是定额扣除的方式,但定额扣除方式容易忽略不同纳税人所承担的实际社会负担的差异性,因此只能起到普遍降低税负的效果,削弱了个人所得税的累进效应。未来,可能采用全额据实扣除的方式,按照量能纳税原则,保证扣除纳税人实际的社会负担支出,确保不同收入水平的纳税人可以承担相应的税收和社会责任。也可考虑在更多专项附加扣除项目中引入限额据实扣除方式。当前,大病医疗类专项附加扣除采用的就是限额据实扣除的方式,既实现了精准减负,又降低了专项附加扣除带来的累退性。
我国个人所得税实行以个人为单位的专项附加扣除制度,未来,可能可以优化夫妻双方之间扣除的分摊限制,允许纳税人及其配偶自行确定分摊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各项扣除费用的比例,在一定程度上实现合并纳税。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是新一轮个税改革最受关注的一环,在释放个税“个性化”减税利好的同时,标志着我国个税制度改革迈出从分类转向综合征税的关键一步。(新华社 评)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出台,标志着我国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税改革迈出关键一步,释放出更加惠民的积极信号。(新华社 评)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子女教育部分,从小学、初中,到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技工教育,再到大专、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学历教育的各个阶段和类型都覆盖到了。这传递出,无论接受什么样的教育,国家都一视同仁来对待。(北京大学经济学院教授刘怡 评)
专项附加扣除制度的实施使个税改革得到了社会的普遍认可。(北京国家会计学院财税政策与应用研究所李旭红、安瑞雪 评)
根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公安、卫生健康、民政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有责任和义务向税务部门提供或者协助核实与专项附加扣除有关的信息。这样通过数据交叉核对的手段,大大提高了征管的效率、降低纳税人的遵从成本,是征管现代化的体现。(北京国家会计学院财税政策与应用研究所李旭红 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