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设立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通知

更新时间:2022-04-01 09:36

《国务院关于设立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通知》是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决定设立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于2022年3月19日,以国发〔2022〕8号印发的通知。

发布通知

《国务院关于设立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通知》

国发〔202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国务院决定,设立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国务院

2022年3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主要内容

一、纳税人照护3岁以下婴幼儿子女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婴幼儿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二、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三、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涉及的保障措施和其他事项,参照《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

修订信息

为贯彻落实新发布的《国务院关于设立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通知》(国发〔2022〕8号),保障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政策顺利实施,国家税务总局相应修订了《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及《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2022年3月25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7号),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2018年第6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公告》(2019年第7号)附件2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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