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10-26 10:20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是经国务院和中国证监会批准,由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和上海大盛资产有限公司发起设立的全国性综合类证券公司,注册地为北京市,注册资本323244.552万元人民币。
作为股份制证券公司,东兴证券股东实力雄厚。大股东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是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的国有大型金融企业,注册资本100亿元人民币,在全国各地均设有分支机构;股东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是国有大型上市公司;股东上海大盛资产有限公司是上海市政府下属的国有独资综合性投资控股公司。
2024年6月13日,上交所债券项目信息平台显示“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项目状态更新为“已受理”。
东兴证券经纪业务形成了实体经纪业务和虚拟经纪业务双轨发展、有效互动的模式,是公司重要的基础业务之一。公司业务范围包括证券代理买卖、代理还本付息、分红派息、证券代保管、鉴证、代理登记开户、证券投资咨询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等。
公司在北京、上海、天津、深圳、福州、武汉、杭州、成都、南京、南昌、南宁等中心城市设立了48家经营机构,形成了市场范围与服务辐射全国的经纪业务网络。公司为客户提供多种安全、方便、快捷的委托方式,包括柜台委托、磁卡委托、电话委托、自助委托、网上交易和手机炒股等。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09年7月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从事受托资产管理业务资格,可以从事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和专项资产管理业务。
东兴期货有限责任公司是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在全资收购蓬达期货经纪有限公司的基础上设立。公司注册资本10800万元,拥有上海期货交易所、大连商品交易所和郑州商品交易所的会员资格,可以为客户代理国内所有商品期货的交易。
自从公司组建以来,投入巨大支持重点发展投资银行业务,为广大客户提供新股发行与承销、再融资、并购整合、财务咨询等多方面的投行业务,作为首批创业板上市的28家之一“探路者”的保荐商,东兴证券在投行业务发展迅速,2011年上半年保荐承销的“亚太科技”和“东宝生物”,在二级市场环境低迷的情况下,都取得了巨大的成功,尤其是“亚太科技”的首发,实际募集资金高达16亿元,超募资金高达207.5%,进一步见证了东兴投行的保荐实力。
东兴证券投行部人力资源出众,拥有多名在业界享有声誉的金牌保代,如李民、杨志、马乐、朵莎等等。东兴证券投行部近两年的目标是发展成为拥有130名的保荐代表人和200名左右的高素质员工队伍,成为新型投行和精品投行的典范。
2020年1月11日,东兴证券位列“2019中国企业社会责任500优榜单”第415位。
2021年4月27日,中华全国总工会授予其全国工人先锋号。
2021年5月,入选首批证券公司“白名单”。
2023年4月21日消息,*ST泽达晚间分别发布公告表示,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重大违法行为,公司将被实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上交所启动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流程,向公司发出拟终止股票上市事先告知书,并将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终止上市决定。涉及其中的东兴证券最新公告称,对泽达易盛案造成的负面影响向社会公众及投资者深表歉意。
2023年12月6日,上海金融法院官微发布公告称,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代表全体原告投资者诉被告泽达易盛(天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林应、应岚、刘雪松、王晓亮、雷志锋、姜亚莉、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胡晓莉、陶晨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各方于2023年12月5日签署调解协议草案。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于同日向本院提交制作调解书的申请。本院经初步审查认为,调解协议草案不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背公序良俗以及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等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十九条、二十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向全体原告发出通知。本院定于2023年12月12日9:30在上海金融法院第一法庭召开调解协议草案听证会。
2023年12月26日,上海金融法院依法对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代表全体原告投资者诉被告泽达易盛(天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林应、应岚、刘雪松、王晓亮、雷志锋、姜亚莉、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胡晓莉、陶晨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一案作出民事调解书,现已生效。
2023年4月,泽达易盛因在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中隐瞒重要事实、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在披露的年度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被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同年,东兴证券作为保荐机构,因涉嫌保荐、承销及持续督导等业务未勤勉尽责,被证监会立案。
2024年10月23日,证监会与泽达易盛IPO一案的中介机构东兴证券及有关责任人员签署了承诺认可协议,并中止对当事人的调查。其中,东兴证券及有关责任人员应当向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指定账户交纳惩戒性承诺金共计1.05亿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