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04-24 13:29
严重不良行为,是指未成年人实施的有刑法规定、因不满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不予刑事处罚的行为,以及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从概念上讲,严重不良行为与不良行为在反社会规范这一点上没有区别,但存在程度上的差别,而程度上的差别又可能改变行为的性质,使对严重不良行为的处理由家庭或学校的干预扩大到司法机关的干预。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三十八条 本法所称严重不良行为,是指未成年人实施的有刑法规定、因不满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不予刑事处罚的行为,以及严重危害社会的下列行为:
(一)结伙斗殴,追逐、拦截他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等寻衅滋事行为;
(二)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
(三)殴打、辱骂、恐吓,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
(四)盗窃、哄抢、抢夺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
(五)传播淫秽的读物、音像制品或者信息等;
(六)卖淫、嫖娼,或者进行淫秽表演;
(七)吸食、注射毒品,或者向他人提供毒品;
(八)参与赌博赌资较大;
(九)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
严重不良行为具有以下几个基本特征:
(一)严重不良行为的实施主体是少年。虽然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并没有限定严重不良行为只能由少年实施,但从行为能力与责任能力的角度考虑,只有未成年人群体中的少年才能是实施严重不良行为的主体;
(二)实施严重不良行为的主观方面应限于故意,过失不能构成严重不良行为;
(三)必须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是一种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
(四)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条件,包括行为虽然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但没有达到刑事犯罪的程度和因为没有达到刑事责任年龄,而不认为是犯罪不予刑事处罚。
(一)纠集他人结伙滋事,扰乱治安。
纠集他人结伙滋事是指未成年人纠合成团伙或结成伙伴,在社会上无事生非、寻衅滋事、扰乱社会治安与社会正常秩序的行为。此类行为的主要表现有:在公共场所或交通要道等地聚众打群架;起哄闹事,向人体、车辆、住宅等处抛弃废物及石块;在市场上硬拿强要,扰乱正常的贸易活动与秩序;结伙用下流的语言或动作调戏、污辱妇女等。
(二)携带管制刀具,屡教不改。
未成年人携带管制刀具,经劝阻、教育后仍屡教不改的,构成严重不良行为。
(三)多次拦截殴打他人或者强行索要他人财物。
许多未成年人实施了多次拦截殴打他人或强行索要他人财物的严重不良行为后,因实施行为的未成年人思维方式简单,对产生不良行为的后果缺乏认识或认识肤浅,往往实施行为后会产生一种快感,这种快感会驱使他们再次寻求刺激,从而导致该种严重不良行为愈演愈烈或犯罪行为的产生。
(四)传播淫秽的读物或者音像制品等。
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毒害人们特别是同龄人的身心健康,诱发犯罪,许多青少年深受其害,走上强奸、卖淫、偷盗、杀人等违法犯罪的道路。因此,该行为危害极大。
(五)进行淫乱或者色情、卖淫活动。
进行淫乱或者色情、卖淫活动是性的一种表现形式。淫乱通常表现为非经济利益型,即未成年人实施为满足自身或他人性欲而超越社会行为规范的制度,妨害社会风化的行为。色情、卖淫则通常表现为受经济利益的驱动、出卖性权利以获得金钱或有价物品的行为。
(六)多次偷窃。
未成年人产生不良偷窃行为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盗窃罪在规定犯罪而负刑事责任上有以下两个界限:一是未成年人是否达到法律规定的应负刑事责任的年龄;二是未成年人偷窃财物的数额。未成年人偷窃的不良行为与严重不良行为区别点在于是否多次。它反映了未成年人行为者主观严重的程度。
(七)参与赌博,屡教不改。
赌博活动的反复性加大了制止、劝阻未成年人参赌的难度,也成为未成年人不良行为与严重不良行为的一个分界点。因此,严格教育、制止未成年人参赌、矫治屡教不改者的严重不良行为,当是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工作重点之一。
(八)吸食、注射毒品。
吸毒,主要侵害的是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从医学角度看,吸食、注射毒品造成了躯体依赖性,并使未成年吸食、注射毒品者产生抗药性,从而不断地追加吸、注毒品的剂量。
(九)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
主要指放火行为、投毒行为、绑架行为、多次诈骗行为、情节恶劣的故意损害公私财物的行为、严重哄抢行为、出于多种动机的产生谎报险情制造混乱、参加邪教组织或恐怖组织等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
严重不良行为的形成,是其自身的主观因素与外界不良因素影响相互作用的结果。
严重不良行为形成的主观原因主要有:
(1)未成年人的生理和心理原因。
中国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该年龄段的青少年一般都已初中毕业,如没考上高中或进入职业技术学校,都将离开学校,走向社会。此时的他们生理上基本发育成熟,精力旺盛,血气方刚,具备了犯罪的生理条件。但是他们心理发育尚不成熟,好表现,易冲动,逞强好斗,自控力差,普遍存在逆反心理,缺乏社会经验,如得不到良好引导,一旦受人利诱或唆使,极易误入歧途。
(2)文化程度低,就业困难。
在社会经济和就业结构转型的时期,特别是在经济发展滞后的地区,企业破产倒闭,失业下岗人员猛增,就业门路窄和求职人员多的矛盾十分突出的情况下,学历低且无一技之长的初中生的就业愈发艰难,有的闲于家中无事可做,游手好闲,有的浪迹社会,四处游荡,形成学校不用管、家庭管不了、社会无人管的“三不管”现象,三三两两纠集在一起,称兄道弟,拉帮结派。文化程度越低,犯案率越高。
(3)缺乏法律意识。
具有严重不良行为的青少年群体主要集中在14—22周岁年龄段,且多数受教育程度较低,75%以上没有读过高中或者中专,缺少必要的法律意识,对各种规范常采取一种不以为然的态度,经常有意地违反各种法律法规。群体中在校学生和无业人员占有一定比例,在向校园加速渗透,学生严重不良行为的比重加大。
(4)缺乏判别能力。
具有严重不良行为的受到社会各方面不良影响,他们缺乏对社会事件的准确价值判断,没有是非标准,容易产生与社会主义文化不符的行为和越轨行为。
(5)缺乏国家和集体利益观念。
具有严重不良行为的青少年总是以满足个人或小群体的需要为最高目标,认为人不为己,天诛地灭,个人或小群体利益才是至高无上的,内心没有国家和集体利益概念,认为任何妨碍他们实现自身利益的社会规范和言行,都是对他们的限制。
(6)缺乏对社会的信任感。
大部分不良青少年对国家法律、社会规范,以及家长和学校老师的教育怀有普遍的不信任感,对父母和老师的教育抱有强烈的逆反心理,对正面宣传和榜样报以不相信和嘲笑的态度,宁愿相信同龄人青少年之间的江湖义气,相信武力和金钱可以解决一切问题。
严重不良行为形成的客观条件主要有:
(1)家庭教育方式的不当;
儿童出生后,家庭是第一摇篮。家庭成员的思想意识、生活习惯、行为作风和教育方式等无不影响着儿童的成长。古人云:“宠子不娇,娇子必歧”,父母溺爱、迁就常常是养成孩子任性、以我为中心、自私、专横、懒惰、追求享乐、依赖成性等不良习气的主要原因。父母默许或包庇子女的错误行为,必然招致子女不良行为的重复出现,最终导致不良行为习惯的形成。另一方面,如果父母对子女缺乏正确的教育方法,当发现子女犯了错误之后,非打即骂,使之经常处于焦虑、紧张、惶恐不安的状态,那么,孩子为了避免父母的严厉惩罚,必然会在犯了错误之后编造谎言,以减轻压力,其结果不仅起不到应有的教育作用,反而还会加剧不良行为的发展。还有,家庭结构失调与不完整是导致未成的人缺少监管而产生不良行为,最终犯罪道路的重要原因。
(2)学校教育的偏差;
学校作为人生成长的第二摇篮,对未成年人的成长有着重要作用。然而,有很多学校却严重的存在着片面追求升学率、重智育轻德育的现象,忽视了对未成年人的思想政治教育和法制教育。学校教育的弊端与管理的松懈是在校学生产生不良行为的一个重要因素。有的学校管理乏力,对学生携带管制刀具、旷课,抽烟、酗酒、打架闹事等不良行为缺乏有效管理,造成少数学生产生不良行为甚至严重不良行为,最后逐步走向犯罪。
(3)社会消极因素的影响;
一些人受社会上享乐主义、金钱万能等思想的影响,其判断是非的标准发生了偏差。另外,随着影视文化以及网络等大众传播媒介的普及,一些以宣传暴力、色情、享乐主义、金钱至上等为主要内容的非法文化产品成为青少年成长污染的来源,对未成年人的心理、行为和价值观的发展也产生了许多不良影响,以至有些未成年人从想入非非到好奇、模仿,终于成了“暴力文化”和“色情文化”的俘虏。还有一些未成年人盲目模仿,与一些有前科、劣迹的人混杂纠集,称兄道弟。他们互相影响与唆使,其后果可想而知。
(4)普法宣传教育不够。
调查数据显示,近50%的未成年犯罪被告人没有接受过有针对性的法制教育,这一问题在流动人员未成年人中更为突出。公立学校及合法民办的学校,基本上都配备了法制校长,将对学生的法制教育纳入正常的课程及考核。但是,许多私立学校及打工子弟学校,没有法制校长,也基本上没有对学生进行过法制教育。
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可以由公安机关予以训诫;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处罚。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由政府依法收容劳动教养。这里的训诫并不是一种处罚措施,也不是治安管理中的治安措施,而是针对其不良行为起到警示作用的一种教育措施。另外,对于年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情节特别轻微免予处罚”的,也可以予以训诫。这里所指的“情节特别轻微”是指违法行为所造成的损害不大,能够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改正,以及有其他特别轻微情节的情况。
①严重不良行为表现:纠集他人结伙滋事,扰乱治安。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十九条:
有下列扰乱公共秩序行为之一,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二)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市场、商场、公园、影剧院、娱乐场、运动场、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的秩序的;
(三)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只等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四)结伙斗殴,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他流氓活动的。
②严重不良行为表现:携带管制刀具,屡教不改。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条第(三)款:
非法制造、贩卖、携带匕首、三棱刀、弹簧刀或者其他管制刀具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③严重不良行为表现:多次拦截殴打他人或者强行索要他人财物。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殴打他人,造成轻微伤害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款: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可以单处或者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④严重不良行为表现:传播淫秽的读物或者音像制品等。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
制作、复制、出售、出租或者传播淫书、淫画、淫秽录像或者其他淫秽物品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单处或者并处三百元以下罚款;或者依照规定实行劳动教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⑤严重不良行为表现:进行淫乱或者色情、卖淫活动。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三十条:
严厉禁止卖淫、嫖宿暗娼以及介绍或者客留卖淫、嫖宿暗娼,违者处十五日以下拘留、警告、责令具结悔过或者依照规定实行劳动教养,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现任。
⑥严重不良行为表现:多次偷窃。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五)款:
偷窃、骗取、抢夺少量公私财物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可以单处或者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⑦严重不良行为表现:参与赌博,屡教不改。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赌博或者为赌博提供条件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单处或者并处三干元以下罚款;或者依照规定实行劳动教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⑧严重不良行为表现:吸食、注射毒品。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款:
违反政府禁令,吸食鸦片、注射吗啡等毒品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会的统计资料显示,2005年,全国青少年犯罪总数占全国刑事犯罪总数的70%以上,其中14岁至18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又占到青少年犯罪总数的70%以上。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有明确规定。预防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对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具有重要意义。预防未成年人不良行为和严重不良行为,应从法律、未成年人自身、社会三处发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第四章 对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治
第三十九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学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发现有人教唆、胁迫、引诱未成年人实施严重不良行为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公安机关接到报告或者发现有上述情形的,应当及时依法查处;对人身安全受到威胁的未成年人,应当立即采取有效保护措施。
第四十条
公安机关接到举报或者发现未成年人有严重不良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依法调查处理,并可以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采取措施严加管教。
第四十一条
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公安机关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以下矫治教育措施:
(一)予以训诫;
(二)责令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三)责令具结悔过;
(四)责令定期报告活动情况;
(五)责令遵守特定的行为规范,不得实施特定行为、接触特定人员或者进入特定场所;
(六)责令接受心理辅导、行为矫治;
(七)责令参加社会服务活动;
(八)责令接受社会观护,由社会组织、有关机构在适当场所对未成年人进行教育、监督和管束;
(九)其他适当的矫治教育措施。
第四十二条
公安机关在对未成年人进行矫治教育时,可以根据需要邀请学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参与。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积极配合矫治教育措施的实施,不得妨碍阻挠或者放任不管。
第四十三条
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在学校无力管教或者管教无效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评估同意后,由教育行政部门决定送入专门学校接受专门教育。
第四十四条
未成年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评估同意,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可以决定将其送入专门学校接受专门教育:
(一)实施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情节恶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
(二)多次实施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
(三)拒不接受或者配合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矫治教育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条
未成年人实施刑法规定的行为、因不满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不予刑事处罚的,经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评估同意,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可以决定对其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省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至少确定一所专门学校按照分校区、分班级等方式设置专门场所,对前款规定的未成年人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前款规定的专门场所实行闭环管理,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未成年人的矫治工作,教育行政部门承担未成年人的教育工作。
第四十六条
专门学校应当在每个学期适时提请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对接受专门教育的未成年学生的情况进行评估。对经评估适合转回普通学校就读的,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应当向原决定机关提出书面建议,由原决定机关决定是否将未成年学生转回普通学校就读。
原决定机关决定将未成年学生转回普通学校的,其原所在学校不得拒绝接收;因特殊情况,不适宜转回原所在学校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安排转学。
第四十七条
专门学校应当对接受专门教育的未成年人分级分类进行教育和矫治,有针对性地开展道德教育、法治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职业教育;对没有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应当保证其继续接受义务教育。
专门学校的未成年学生的学籍保留在原学校,符合毕业条件的,原学校应当颁发毕业证书。
第四十八条
专门学校应当与接受专门教育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强联系,定期向其反馈未成年人的矫治和教育情况,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亲属等看望未成年人提供便利。
第四十九条
未成年人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本章规定的行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青少年要树立法律意识,培养法制观念,自觉做一个遵纪守法的少年。未成年人自身对于预防严重不良行为有着无法替代的作用。未成年人应当:
2、增强法律意识,是预防和矫治不良行为的保障。
3、防微杜渐,是预防和矫治不良行为的有效措施。
4、学会拒绝,是预防和矫治不良行为的良策。
遏制未成年人犯罪,预防是关键。社会各界必须达成共识,共筑防线,齐抓共管。
(1)尽快完善未成年人的相关立法。
(2)拓宽教育思路,加大职业技术培训。
(3)加强法制教育,增强法律意识。
(4)加强综合治理,净化社会环境。
(5)加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监督管理。
(6)学校应下大力气改变只重智力教育的教学理念;教育部门应将法学教育纳入中学课程。
对于实施了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应对其行为应当及时予以制止,也应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或者其他教育保护措施。矫治措施主要有:
(1)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它监护人和学校相互配合,严加管教。
(2).由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它监护人或者原所在学校提出申请,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送工读学校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
(3)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因不满14周岁或者情节特别轻微免予处罚的,可以予以训诫。
(4)因未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严加管教;必要时可由政府依法收容教养。
(5)有轻微犯罪行为,不需要刑事处罚,或者多次违反治安管理、屡教不改的人采取劳动教养,属于强制性教育改造行政措施。
未成年人身心发育尚不成熟,自控能力较差,抵制不良信息的能力较弱,易冲动、容易盲从,因此应防微杜渐,发现其有不良行为时及时予以纠正至关重要。
从司法实践的情况看,许多未成年人最终走上犯罪道路,都是从有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开始的,一般有一个从劣迹到违法到犯罪的变化过程。有不良行为或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如果得不到及时的教育和纠正,很容易从实施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逐步发展到实违法犯罪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