丧礼制度

更新时间:2022-04-20 13:14

丧礼制度是指规定与殡殓死者、举办丧事、居丧祭奠有关的种种仪式礼节的制度。以《仪礼》的记载为主要依据的中国古代丧礼制度,等级分明。

古代丧礼制度

1. 初终病危之人一定要居于适寝,亦即正寝、正室。将死之时,家属守在床边,“属纩以俟绝气”。纩是丝棉新絮,质地很轻,把它放在临终者的口鼻上察验是否还有呼吸,叫属纩。“男子不绝于妇人之手,妇人不绝于男子之手”。验明已经断气,诸子及兄弟、亲戚、侍者皆哭。

2. 复这是为死者招魂的仪式。招魂时由复者拿着死者的衣服,一手执领,一手执腰,面向幽冥世界所在的北方,拉长声音高呼死者的名字,叫他的灵魂回来。这样反复多次。然后由另一个人接过衣服,给死者穿上。《礼记·檀弓下》解释道:“复,尽爱之道也。有祷祠之心焉,望反诸幽,求诸鬼神之道也。”这一仪式是表示为挽回死者的生命而作最后一次努力。

3. 殓复后把死者遗体安放在正寝南窗下的床上,用角柶插入死者上下齿之间,把口撑开,以便日后饭含,叫做楔齿。用燕几固定死者双足,以便日后着履,叫做缀足。然后用特制的殓衾覆盖尸体,叫做|殓。还要在尸体东侧设酒食,供鬼魂饮用,明清时俗称倒头饭。在堂上设帷帐,把死者和生人隔开。死者家属脱掉华美的衣服,除去各种装饰品,易服布素,开始居丧

4. 命赴派人向死者的上级、亲属和朋友报丧。后世赴写作讣,以丧主的名义用书面形式发出,称讣告讣文。丧主一般是死者的儿子,由长子领头,父丧称孤子,母丧称哀子,母或父已先卒,又逢父或母之丧,则称孤哀子。如长子早死,则以长孙居前,称承重孙。妇女不能主丧。讣告的写法有一定的格式,要写明死者(父称显考,母称显妣)姓名、履历,生卒年月日时及出殡日期。另有所谓哀启,详述死者生平,随讣文分送。

5. 吊唁致襚亲友接到讣告后即来吊丧,并慰问死者家属,叫做唁。死者家属要哭尸于室,对前来吊唁的人跪拜答谢并迎送如礼。吊唁者则要携带赠送死者的衣被,叫做致襚。

6. 铭旌在堂前西阶用竹竿挑起明旌,上书“某某之柩”。明旌用细长的帛条制成,长短视死者的身分而有不同的等级。《礼记·檀弓下》:“铭,明旌也,以死者为不可别已,故以其旗识之。爱之斯录之矣,敬之斯尽其道焉耳。”《礼记·丧服小记》:“复与书铭,自天子达于士,其辞一也。男子称名,妇人书姓与伯仲,如不知姓则书氏。”隋唐以后明旌比较讲究,用绛帛粉书,品官写某官某公之柩,一至三品长九尺,四五品长八尺,六品以下长七尺。士则称显考、其妇称显妣。

7. 沐浴 先在堂前西阶西面的墙下掘坎为灶,把洗米水烧热,为死者洁身,又要为死者栉发,修剪指甲、趾甲,栉下的乱发,剪下的指甲、趾甲和楔齿用的角柶等也埋在坎中。沐浴,以示洁净反本。浴罢把水倒在坎中。

8. 饭含、袭、设冒饭含是把珠、玉、米、贝等物放在死者口中。<白虎通·崩薨>:“所以有饭含何?缘生食,今死,不欲虚其口,故含。用珠宝物何也?有益死者形体,故天子饭以玉,诸侯饭以珠,大夫以米,士以贝也。”或以为把粮食掺和碎玉粒放在死者口中叫饭,把珠玉等物放在死者口中叫含。周制天子饭黍含玉,诸侯饭粱含璧,大夫饭稷含珠,天子之士饭粱含贝,诸侯之士饭稻含贝。唐代皇帝饭粱含玉,三品以上官员饭粱含璧,四、五品饭稷含碧(绿玉),六品以下饭粱含贝。明代规定五品以上饭稷含珠,九品以上饭粱含小珠,庶人饭粱含钱。袭是为死者穿上新衣,除内衣外,外衣一套为一称。周制天子十二称,上公九称,诸侯七称,大夫五称,士三称(后世称数有所精简),其质地、样式按身份不同而有差别。此外,还要用瑱(tiàn,一种小型玉制品)塞耳,用瞑目遮盖面部,并加冠屦。袭后又用衾覆盖整个尸身,叫做设冒,这时把尸床移至堂中。

9. 设重、设燎重是一块木牌,置于堂前庭中,大小也以死者身份而分等级,其作用是暂时代替神主牌位,以象征死者的亡灵。晚上在庭中和堂上燃烛,叫设燎。设燎照明,是便于死者的亡灵享用供品。

以上各项仪节一般都要在初终后一天之内完成。

10. 小殓一般人在死亡后第二天,要正式穿着入棺的寿衣,称小殓。诸侯则五日小殓,天子则七日小殓,小殓之前先把各种殓衣连同亲友所致之襚全部陈列于房中,但不必尽用。殓时陈馔于堂下,一面为死者着装,一面祭奠。死者的近亲抚尸擗踊(捶胸跳脚)痛哭,表示极度悲伤。着装已毕,用衾被裹尸,用绞布收束。周制国君用锦衾,大夫用缟(白色细绢)衾,士用缁(黑色布)衾。清代规定一、二品官员殓衾用绛色,三、四品用黑色,五品用青色,六品用绀(gàn,深青透红)色,七品用灰色。来参加小殓仪式的亲友向死者致襚、致奠,主人拜送答谢。夜间,庭中和堂上继续燃烛。

11. 大殓又过一天,举行入棺仪式,称大殓。大殓前也要先陈衣于房,陈奠于堂,抬入棺木后,主人主妇(主丧者及其妻子)擗踊痛哭。然后在执事人的帮助下,在棺内铺席置衾,主人奉尸入棺,盖棺,又踊如初。接着进行一次规模较大的祭奠,宾客向死者行礼,主人答拜,妇女在帷内痛哭。送客后,主人主妇再次哭踊。由于小殓、大殓时丧主夫妇要不停地哭,称举哀。这样哭无时,要消耗大量的体力精力,为了使丧事得以继续进行,宾客来时,可以由人代哭。已经盛殓尸体之棺称柩,停柩称殡,大殓礼毕,称既殡。大殓后不再设燎。

12.成服 既殡之后,死者家属分别按血缘关系的远近穿着不同等级的丧服,叫成服。丧服制度详见后节。

13.朝夕哭、奠成服后到下葬前,每天一早一晚要在殡所哭奠,称朝夕哭、朝夕奠。遇宾客来吊唁致奠,主人也要答拜迎送,哭踊如仪。

14.筮宅、卜日即请人占卦选择墓地葬所和下葬日期。依周制,停殡待葬的日期也依死者身份而长短不一。

15.既夕哭在下葬前两天的晚上,在殡所对灵柩作葬前最后一次哭奠,称既夕哭。

16.迁柩下葬前一天,先把灵柩(或有椁,或无椁)用灵车迁入祖庙停放。启殡时,要取下明旌放在重上,载重并行,并用布拂柩,除去凶邪之气。灵柩迁入祖庙后,又进行祭奠,叫祖奠。后世迁柩于祖庙之礼不常行。对高级官员,启殡前还行赠谥之礼,也就是根据死者的生平事迹,给他一个相应的称号,用国君的名义颁布。这种称号称为谥,一般都有褒美之义。

17. 发引 即下葬之日柩车启行,前往墓地。亲友出车马束帛等助葬,叫致赗(fèng)。如赠送钱物,则叫致赙(fù)。行前先把各种随葬品一一陈列,对着灵柩诵读遣册(全部随葬品的清单),并行奠仪。发引的队伍由丧主领头,边哭边行,亲友执绋(牵引柩车的绳索),走在灵车之前。灵车叫做柳车,又称輀(ér),其大小、装饰、挽车人数以及状似大扇由人举持用来障车的翣(shà),也都有等级差别。如墓地较远,送葬的人也可乘车。各种随葬品或由执事人手执,或置于随行车中。后世发引又称出殡。富贵之家仪仗繁多,往往由方相氏(34)的偶像开道,乐队前导,雇人高举显示身份地位的旗帜衔牌,抬着纸扎的种种明器(到墓地后烧掉),还有僧尼道士跟在灵车后面念经,一路抛撒纸钱,民间俗称大出丧。出丧队伍经过之处,亲友可设路祭。

18. 下葬 在墓地上先已掘好墓圹,并铺垫石灰、木炭,树碑圹前。如有墓室,亦已先成。灵车到达墓地,抬下灵柩,又有祭奠。在圹底铺席,再以碑上的穿作支点,用绳索缓慢平稳地把灵柩放入圹中,叫做窆(biǎn),又叫封。(后世下柩不再用碑。)下柩时把明旌放在柩上,家属男东女西肃立默哀,已窆,“主人哭踊无算”。各种随葬品放在棺木之旁,棺木和随葬品都用棺衣覆盖,叫加见。见上又铺席,加抗木,然后用土掩圹,并筑土成坟,拜奠如仪。如有墓室,则通过墓道入柩。唐以后在下葬前还要在墓地行祭后土之礼。

19. 反哭葬毕,主人用灵车奉重而归。回到殡所,升堂而哭,叫反哭。一说反哭应在祖庙停柩之所进行。

20. 虞祭 反哭后即进行虞祭。虞的意思是安,死者形体已经入葬,但其鬼魂无所不之,一时彷徨失依,要设祭安之。贾公彦在<既夕礼>的疏中解释虞祭的意义说:“主人孝子,葬之时,送形而往,迎魂而返,恐魂神不安,故设三虞以安之。”士设三虞,大夫五虞,诸侯七虞。初虞在葬后第一个柔日(天干逢乙、丁、己、辛、癸为柔日)的中午举行,逢柔日再虞。三虞则在刚日(天干逢甲、丙、戊、庚、壬为刚日)举行。虞祭的祭品比较丰盛,礼仪也相当隆重。虞祭时为死者正式设置神主。神主用桑木制作,上书死者官爵名讳。先秦时,初虞还有迎尸入门之礼。尸象征死者神灵,代替死者受祭,多由死者的孙子充任。迎尸入门等于迎入死者的神灵。

21.卒哭虞后又有卒哭之祭。卒哭意为止哭,丧主在祭后即“止无时之哭”。《礼记·杂记下》:“士三月而葬,是月也卒哭;大夫三月而葬,五月而卒哭;诸侯五月而葬,七月而卒哭。”先秦卒哭祭还要饯尸于门外,在家门外向代表死者的尸献酒表示饯行,让死者的神灵从此离开家宅。后世卒哭祭一般都在丧后第一百天举行。佛教流行以后,受其影响,又有“做七”的习俗,就是人死后每隔七天做一次佛事,设斋祭奠。据说是因为佛家认为人生四十九天后魄生,人死也是四十九天后魄散。做七以五七最为隆重。七七称断七,断七相当于卒哭。正统的士大夫认为做七是愚夫愚妇所为,但民间做七颇为普遍,在一定程度上取代了三虞卒哭之礼。

22. 祔(fù)卒哭后次日,把死者的神主敬奉祖庙,依照昭穆次序安放在神座上,与祖先一起合祭,称为祔。祭毕,仍奉神主归家。

23. 从虞祭开始,对死者的祭祀改丧祭为吉祭,祭时不必再哭。丧礼的主要程序已进行完毕,但对居父母之丧三年的丧主来讲,丧事尚未结束,到满一周年的时候,要举行小祥之祭。小祥时以栗木重新制作神主,称吉主,用来代替桑木制作的虞主。后世除特别拘泥古礼的人家,一般都不甚分别虞主、吉主,往往只用一个神主,在下葬前一两天请人写上死者衔名、称题主。以父丧为例,神主题“显考某官府君神主”,左下署“孝子某奉祀”。明清时民间又有点主的风气,就是在题主时把神主的“主”字缺写一点,到送葬那天,另请一位身份较高的知名人士补上,以此为荣。小祥时,丧主可以服练(一种白色熟绢)冠,所以小祥之祭又称练。满二周年,又有大祥之祭。大祥后神主正式迁入祖庙。大祥之祭在死者死亡的第二十五个月。当月又进行禫(dàn)祭。禫后除服,停止居丧,恢复正常生活,“三年之丧,二十五月而毕”。一说禫祭应在大祥之后再间隔一个月进行,三年之丧实为二十七个月。父母去世的周年纪念日称忌日。除服以后,每逢忌日禁饮酒作乐,《礼记·祭义》:“君子有终身之丧,忌日之谓也。”

以上只是举其大端,这种丧礼制度繁琐的程度已可见一斑。事实上历代帝王和一些统治集团上层人员的丧礼还要复杂得多,这同耗费大量人力物力营建大型墓葬一样,是出于显示身份地位,加强等级观念,进而维护统治秩序的需要。而社会下层的人民大众,则受经济条件的限制,举办丧事不得不因陋就简,丧礼的程序也有所精简。

丧礼解说

丧礼是与殡殓死者、举办丧事、居丧祭奠有关的种种仪式礼节,在古代为凶礼之一。《周礼·大宗伯》:“以丧礼哀死亡。”古人把办理亲人特别是父母的丧事看作是极为重要的大事,很早就形成了一套严格的丧礼制度。由于文献不足,商代以前的丧礼制度已难稽考,而周代的丧礼制度经战国学者的整理,有较详细的资料保存在儒家经典之中。<仪礼>中的《丧服》、《士丧礼》、《既夕礼》、《士虞礼》四篇,就是专讲丧礼的,此外在《周礼》和《礼记》中也有若干记载。儒家礼经所记丧礼制度,主要是为士以上的统治集团成员制定的,但其影响则远远超出这一范围,而且大体上被后世所沿袭,二千多年来一直对历代的传统丧礼起着指导作用。如唐《开元礼》、宋《政和礼》、《明会典》以及对士大夫阶层影响较大的司马光《书仪》、朱熹《家礼》所载丧礼制度,无不以之为范本而略加变通。以《仪礼》的记载为主要依据的中国古代丧礼制度,等级分明。同样是死,说法就尊卑有别,“天子死曰崩,诸侯曰薨,大夫曰卒,士曰不禄庶人曰死”。(33)丧礼也有不同的等级。总的说来,程序都很复杂,名目有五、六十种之多,真称得上是繁文缛节。

丧服

丧服的起源和丧服制度的形成

丧服制度是用于居丧期间的服饰制度。人死后其亲属要在一定时间内改变通常的服饰,这种礼俗起源很早。许多民俗学家认为,丧服的最初意义在于表示某种禁忌。原始社会的先民出于对鬼魂的恐惧心理,担心死者会降祸作祟,为了不被鬼魂辨识,免遭灾祸,在办理丧事时往往披头散发,以泥涂面,衣着也同平时大不一样。到后来随着伦理观念的进步,丧服的意义也逐渐演变为主要表达对死者的悼念和居丧者失去亲人的悲痛心情的一种形式,即所谓“饰情之表章”。

中国古代典籍所称丧服,是“天子以下,死而相丧,衣服、年月亲疏隆杀之礼”,不仅指居丧者的服饰,还包括居丧的时间和居丧期间生活起居的特殊规范。凡此种种,又以居丧者与死者的血缘关系的亲疏而有或重或轻,或长或短,或繁或简的隆杀之别。唐代经学家孔颖达在<仪礼·丧服>疏中对这种丧服制度的形成作过这样的表述:“黄帝之时,朴略尚质,行心丧之礼,终身不变”,“唐虞之日,淳朴渐亏,虽行心丧,更以三年为限”,“三王以降,浇伪渐起,故制丧服,以表哀情”。其中虽有后世儒家的涂饰之词,但指出丧服制度的形成是在已经进入阶级社会的三王(夏禹、商汤、周文王)以降的世代,并且经过了一个长期的过程,则大致不误。丧服一词,最早见于《书·康王之诰》,这篇西周前期的文献提到成王去世,其子康王继位,在即位典礼上,康王穿着王者的服饰,麻冕黼裳,接受诸侯群臣的朝贺。典礼完毕,“王释冕,反(返)丧服”,按照制度为父亲服丧。周承殷制,西周的丧服制度可能是继承了殷人的某些遗规而有所发展,特别在别亲疏,分嫡庶,强调等级层次方面作了较大的改革,使之与严密的宗法制度相配合。春秋时期,虽然各诸侯国的情况不尽一致,但总的趋向是丧服制度更加细密完整,与宗法制度的关系更加密不可分。春秋文献,丧服之称已屡见不鲜,对丧服制度的具体内容,也留下了许多记载。如《左传·襄公十七年》记晏婴为父服丧:“齐晏桓子卒,晏婴粗衰斩,苴绖、带、杖,菅屦,食鬻,居倚庐,寝苫,枕草。”这里所说的居丧期间的服饰及饮食起居事宜,与后世居父丧所用的最重的服制完全相同。《论语·阳货》记孔子与宰我有关父母之丧的问答,孔子说:“三年之丧,天下之通丧也。”所言丧期,也与后世服制一致。春秋战国时的丧服制度由儒家整理归纳并予以理想化,在《仪礼·丧服》中有集中详尽的反映。儒学是战国时的显学,汉代以后又取得了一家独尊的地位,儒家所倡导的以《仪礼·丧服》为准则的规范化的丧服制度借助政治的力量,在漫长的封建社会中得到普遍的推行,被历代王朝列入法典,其间虽然个别地方略有改订,就其大体而言,可以说是始终一贯,而且作为传统伦理的重要表现形式,植根于民间,对社会生活产生了巨大的影响。

丧服的等级——五服

《仪礼·丧服》所规定的丧服,由重至轻,有斩衰(cuī)、齐(zī)衰、大功、小功、缌(sī)麻五个等级,称为五服。五服分别适用于与死者亲疏远近不等的各种亲属,每一种服制都有特定的居丧服饰、居丧时间和行为限制。

1.斩衰

这是最重的丧服,适用于子为父、未嫁之女为父、嫁后因故复从父居之女为父,嗣子为所嗣之父、承重孙为祖父,妻妾为夫,父为长子。明清二代,规定子(包括未嫁之女及嫁后复归之女)为母(包括嫡母、继母、生母)也服斩衰。子女为父母服最重之丧,这容易理解,妻妾为夫也不难理解,因为这都是以卑对尊,但父为长子却是以尊对卑,为什么要服斩衰呢?长子指嫡妻(正妻)所生的第一个儿子,如嫡妻无子,则“有嫡立嫡,无嫡立长”,可在妾所生之子中立最年长的一个为长子。长子是家族正统所系,同被称为庶子的其他诸子相比,具有特殊的地位。“父为长子”,这里所称的父,必须本身就是长子,是上继父、祖、曾祖、高祖的正嫡,他的长子将来要继承正嫡的地位,是先祖正体的延续,承受宗庙付托之重。在这种情况下,长子先死,父为之服重丧,一则表示为自己的宗族失去可以传为宗庙主的重要人物而极度悲痛,二则表示对祖宗的尊敬。秦汉以后,随着典型的宗法制度的瓦解,斩衰中父为长子服重丧这一项,一般说来也就不再实行了。

持斩衰之服的男子全套丧服是:

斩衰裳,苴绖(jūdié)、杖、绞带、冠绳缨、菅屦。衰亦作缞,是麻质丧服上衣,裳为下衣。斩是不加缝缉的意思。斩衰裳用每幅(二尺二寸为一幅)三升或三升半(八十缕为一升)的最粗的生麻布制作,都不缝边,简陋粗恶,用以表示哀痛之深。斩衰裳并非贴身穿着,内衬白色的孝衣,后来更用麻布片披在身上代替,所以有披麻戴孝的说法。苴绖,指用已结子的雌麻纤维织成的粗麻布带子,共两条,一为腰绖,用作腰带,一为首绖,用以围发固冠,有绳缨下垂。杖,也就是后世俗称的哭丧棒,斩衰所用之杖为苴杖(苴有粗恶之意),竹制,高与胸齐。用杖有两重意义,一是表示丧主的身份,在传统丧礼中,只有孝子用杖;二是表示“孝子丧亲,哭泣无数,服勤三年,身病体羸,以杖扶病也”。绞带,是以绞麻为绳作带,与腰绖相似。古时祭服用带,有大带、革带之分,革带用来系韨(fú,革制蔽膝),大带用丝织品制成,加于革带之上。丧服中的绞带代替革带,腰绖则代替大带。冠绳缨,指以麻绳为缨的丧冠,冠身也是用粗麻布制作。菅屦,是用菅草编成的草鞋,粗陋而不作修饰。

持丧者是女子,绖、杖、绞带、菅屦与男子相同,但不用丧冠,而是用一寸宽的麻布条从额上交叉绕过,再束发成髻,这种丧髻叫做髽(zhuā)。髽用一尺长的小竹为笄,叫做箭笄。另外还要用粗布包住头发,叫做布总。女子的外衣原先都是连裳于衣,斩衰裳也无上下之分,连为一体。

斩衰之服的丧期是三年,但并非三个周年,只要经过两个周年外加第三个周年的头一个月,就算服满三年之丧,所以实际上是二十五月而毕。也有一种意见认为,三年之丧应服二十七个月,唐代以后多从二十七月之说。开始服丧,叫成服、持服;服丧期满,叫释服、服阕。行三年之丧据说是因为“子生三年,然后免于父母之怀”,所以,父母死后,为人子者要服丧三年以报答养育之恩。《荀子·礼论》有这样一段话:“三年之丧,人道之至文者也,夫是之谓至隆,是百王之所同,古今之所一也。”近世学者认为,最重之丧,丧期三年,可能是殷人或东夷的传统,经儒家竭力提倡(孔子是殷人之后),到战国时逐渐推广,而真正成为制度被社会普遍接受,则在汉代以后。

持斩衰之服者,在三年丧期中的饮食起居日常行为也有制度规范。饮食方面,《礼记·间传》说:“斩衰三日不食。”《问丧》说:“亲始死……水浆不入口,三日不举火,故邻里为之糜粥以饮食之。”就是说首先要绝食三天,到既殡以后,可以“食粥,朝一溢(1升的1/24)米,莫(暮)一溢米”;百日卒哭以后,可以“疏食水饮”;一年小祥以后,可以“食菜果”;二年大祥以后,可以用酱醋调味;丧满服阕,禫祭以后,才能饮酒食肉。但也有变通之处,《礼记·曲礼》说:“有疾则饮酒食肉,疾止复初。……五十不致毁,六十不毁,七十唯衰麻在身,饮酒食肉处于内。”居丧期间身有疾病或年事已高,为了避免身体毁伤,不能从头至尾办完丧事,陷于“不慈不孝”,允许增加营养以保护健康。在居处方面,规定在未葬以前,孝子要“居倚庐,寝苫枕块”,“寝不脱绖带”。倚庐是靠着门外东墙临时搭建的简陋棚屋,苫(shān)为草垫,块指土块。既葬以后,孝子所居倚庐的内壁可以涂泥挡风。百日卒哭以后,可以对倚庐稍加修整,并铺设不纳头的蒲草席。一年小祥,才拆除倚庐,在原处改建小屋,用白灰涂墙,称为垩室,居于其中,并铺用普通寝席。二年大祥,复居正寝,但仍不能用床。直到服丧完毕,才一切如常。妇女居斩衰之丧,则不必居倚庐和寝苫枕块。其他方面,规定在未殡之前,孝子要哭不绝声,“昼夜无时”,既殡以后,要一朝一夕哭两次。以后在整个丧期中,“思忆则哭”。至于不得婚娶,不得赴宴,不得听音乐,不得游戏笑谑等,更是理所当然。还有三月不沐、在大祥移居正寝之前夫妇不得同居等要求。总之,为了表示哀痛之深,持斩衰之服者在居丧期间要过极不正常的生活。《礼记·三年问》说:“创钜者其日久,痛甚者其愈迟。三年者,称情而立文,所以为至痛极也。斩衰,苴杖、居倚庐、食粥、寝苫、枕块,所以为至痛饰也。”事实上这许多琐细而苛刻的规定一般人很难完全做到,后世也多有变通。“居倚庐、寝苫枕块”,只是名义上的礼节,饮食之类,更难限制。但居丧尽哀,仍是普遍的伦理要求,形毁骨立,扶而能起,杖而能行,被认为是孝心的体现。孝子们向亲友分发讣告,也每自称“稽颡泣血,匍匐苫次”。

东汉以后,服斩衰之丧者如是现任官员,必须离职成服,归家守制(守丧),叫做丁艰丁忧。父丧称丁外艰丁外忧,母丧称丁内艰丁内忧。至丧期结束,才能重新复职。在特殊情况下,皇帝以处理军国大事的需要为理由,不让高级官员离职守制,称为夺情,但遵旨依旧任职视事者往往被攻击为有悖人伦,要承受极大的舆论压力。在科举时代,士子遇斩衰之丧,在丧期内也不得应考。如得到父母亡故消息故意隐瞒,不离职奔丧,叫做匿丧,被发现后,会受到严厉处分,而且为人们所不齿。

2.齐衰

这是次于斩衰的第二等丧服,本身又分四个等级:齐衰三年,齐衰杖期(jì),齐衰不杖期,齐衰三月。

(1)齐衰三年适用于在父已先卒的情况下,子及未嫁之女、嫁后复归之女为母,母为长子。父母虽然同为子女的生身之亲,但在宗法社会中,父为一家之长,父母的地位是不平等的。又因为男女不平等,夫为妻只服齐衰杖期,父在而母卒,其子所服不能重于父亲,也只能跟着服齐衰杖期;如果父已先卒,则可以加重丧服,但仍为父的余尊所厌(yā,压降、降低),所以服次于斩衰一等的齐衰三年。对继母的丧服,与亲生母相同,这是由于继母与自己虽无血缘关系,但她是父亲的正式配偶,地位与亲生母一样,所谓“继母如母”,服制也就没有区别。唐玄宗时制定<开元礼>,把对母亲(包括嫡母、生母、继母、嗣母)的服制改为不管父在、父不在,一律齐衰三年,明代以后又加重为斩衰三年,与父丧完全一致。至于母为长子,是根据母从于父的原则,但《丧服》所定子为母只服齐衰,母对长子当然不能更重于此,所以也低于父为长子一等,定为齐衰三年。明代以后,母为长子改为齐衰不杖期

齐衰三年的全套丧服是:

疏衰裳、齐,牡麻绖,冠布缨削杖、布带、疏屦。

疏有粗意,疏衰裳是用每幅四至六升的粗麻布制作的,较斩衰所用略细。齐谓衣边经缝缉而显齐整。牡麻绖是用不结子的雄麻的纤维织成的粗麻布带子,也包括首绖、腰绖两种。丧冠所用麻布也较斩衰略细,并以麻布为缨,叫冠布缨。杖用桐木制作,叫削杖。布带为麻布所作,用如绞带。疏屦也是草鞋,但用细于菅草的藨草、蒯草编成。妇女则无冠布缨,代以布总和用柞木制作的恶笄,仍梳髽,其余同男子一样。

齐衰三年丧期也是名为三年,实际上二十五月(一说或二十七月)而毕。

(2)齐衰杖期适用于父尚在世的情况下,子、未嫁之女、已嫁复归之女为母,夫为妻。父在为母仅服杖期,是因为“资于事父以事母而爱同。天无二日,士无二王,国无二君,家无二尊,以一治之也”。但为父斩衰三年、为母仅齐衰杖期,总嫌轻重不当,“孝子心有不安”,如前所述,后世对这一规定有所变动。夫为妻齐衰杖期,和妻为夫斩衰三年,服制上的不平等也十分明显,这也反映了妇女低下的社会地位。此外,对因故被父亲单方面离弃的生身之母,则不论改嫁与否,也不论父在、父不在,也是齐衰杖期之服。

齐衰杖期丧服与齐衰三年完全相同,所不同的只是丧期较短,仅为一年。

(3)齐衰不杖期适用于为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未嫁之姐妹、长子以外的众子以及兄弟之子。此外,祖父母为嫡孙、出嗣之子为其本生父母、已嫁之女为父母,随母改嫁之子为同居继父、妇(儿媳妇)为舅姑(公婆)、为夫之兄弟之子,妾为女君(夫的正妻)也服齐衰不杖期。旧时宗法制度认为,女子一旦出嫁,就脱离了父亲的宗族,而加入丈夫的宗族,“妇人有三从之义,无专用之道,故未嫁从父,既嫁从夫,夫死从子。故父者,子之天也。夫者,妻之天也。妇人不二斩者,犹曰不二天也”。妇女不能有两重服斩衰之丧的关系(“不二斩”),所以已嫁和未嫁有很大区别,已嫁妇女就不再为父母服三年重丧了。所谓继父,有两种含义,一是指出继之父,即嗣父,一是指母亲再嫁的后夫。这里讲的同居继父,指后一种关系。因为随母改嫁,与继父同居,受其养育之恩,所以虽无血缘关系,也为其服丧。如不随母改嫁,则不必为继父服丧。妇为舅姑的丧服,后世改为与子为父母一样,加重为斩衰三年,这是“既嫁从夫”原则的进一步落实。

齐衰不杖期丧期与齐衰杖期没有区别,都是一年,丧服则有两处不同,一是不用杖,二是改疏屦为麻布制作的麻屦。

(4)齐衰三月适用于为曾祖父母,高祖父母。此外,一般宗族成员为宗子,也是齐衰三月之服。在宗法制度下,大宗宗子作为祖先的继体,宗族的象征,是全体家族成员宗奉的对象,宗族成员即使与宗子的血缘关系已相当疏远,也要为之齐衰三月以表示尊祖敬宗。

齐衰三月丧期很短,仅为三月,丧服与齐衰不杖期基本一致,只是改用麻布制作的麻屦为用细麻绳编成的绳屦。

对服齐衰之丧者,丧期内的饮食起居,也有一定的规范。齐衰三年也是重丧,其要求与斩衰三年大致相同,只是饮食方面改初丧三日不食为二日不食,以示稍轻。齐衰杖期、不杖期则是初丧三餐不食,然后疏食水饮,不食菜果。杖期者终丧不食肉、不饮酒;不杖期者三月既葬之后可以食肉饮酒,但不能与人会饮共食。居处方面,除齐衰三年也有倚庐之制外,其余一律居垩室,但不杖期者三月之后可以复归正寝。齐衰三月与杖期、不杖期差别不大,但丧期既短,三月之后,就一切如常了。

3.大功

又次于齐衰一等,适用于为从父兄弟(伯叔父之子,即堂兄弟),已嫁之姑母、姊妹、女儿,未嫁之从父姊妹(伯叔父之女,即堂姊妹)及孙女,嫡长孙之外的众孙(包括未嫁的孙女),嫡长子之妻。此外,已嫁之女为兄弟及兄弟之子(侄),已嫁、未嫁之女为伯叔父母、姑母、姊妹,妻为夫之祖父母、伯叔父母以及夫之兄弟之女已嫁者,出嗣之子为同父兄弟及未嫁姊妹,也都是大功之服。

大功的丧期为九个月,丧服为布衰裳,牡麻绖,冠布缨,布带,绳屦。这里的布是指稍经锻治的熟麻布,较齐衰用的生麻布细密。妇女不梳髽,布总亦用熟麻布。

居大功之丧者初丧三餐不食,葬前居于垩室,疏食水饮,不食菜果,三月既葬,可食肉饮酒,复居正寝。

4.小功

又次于大功一等,适用于为从祖父母(父亲的伯叔父母),堂伯叔父母(父亲的堂兄弟及其配偶),从祖兄弟(父亲的堂兄弟之子),已嫁之从父姊妹及孙女,长子外的诸子之妻,未嫁之从祖姑姊妹(父亲的伯叔父之女及孙女),外祖父母、从母(姨母)。此外,妻为娣姒(妯娌)、夫之姑母、姊妹,出嗣之子为同父姊妹之已嫁者,也服小功。

小功丧期为五个月,其服饰是布衰裳,澡麻带,绖、冠布缨,吉屦无绚(qú)。小功所用的麻布较大功更细。所谓澡麻,是指经过洗涤的较白的麻。吉屦即日常所穿的鞋,绚是鞋鼻上的装饰,用以系带,小功是轻丧,不必专备服丧用的鞋,吉屦去绚即可。

5.缌麻

这是最轻一等的丧服。适用于为族曾祖父母(祖父的伯叔父母)、族祖父母(祖父的堂兄弟及其配偶)、族父母(祖父的堂兄弟之子及其配偶)、族兄弟(祖父的堂兄弟之孙),从祖兄弟之子,曾孙、玄孙,已嫁之从祖姑姊妹,长孙之外的诸孙之妻,姑祖母,姑表兄弟,舅表兄弟,姨表兄弟,岳父母,舅父、女婿、外甥、外孙。此外,妻为夫之曾祖父母、伯叔祖父母、从祖父母、从父兄弟之妻,也都有缌麻之服。

缌麻丧期仅为三个月。当时用来制作朝服的最细的麻布每幅十五升,如抽去一半麻缕,就成为缌。因为其细如丝,正适宜用作最轻一等的丧服。

小功及缌麻在五服之中属于轻丧,要求居丧初丧之时两餐不食或一餐不食,丧期内不饮酒食肉,但不作严格规定,仍居正寝,并可用床。

对斩衰三年、齐衰三年、齐衰杖期、齐衰不杖期、大功、小功的丧服,还有受服的规定,也就是在居丧一定时间后,丧服可由重变轻。三年之丧,其间受服五次,大功、小功丧期较短,仅受服一次。服制变除办法十分繁琐,这里就不多说了。

还应该提到的是,《仪礼·丧服》规定对未成年去世的宗族成员另有一套服丧等级,分为殇大功九月、殇大功七月、殇小功五月三种。郑玄说:“殇者,男女未冠笄而死,可哀伤者。”所谓未冠笄,是指未满二十岁。据《仪礼·丧服传》,“年十九至十六,为长殇;十五至十二,为中殇;十一至八岁,为下殇;不满八岁以下,皆为无服之殇”。宗族成员未成年死亡,就依其血缘关系的亲疏,并分别长殇、中殇、下殇的不同情况,决定服制的轻重,但即使最亲的子女、弟妹、叔父、姑母,其长殇也只服大功九月,总的原则是轻于成人。

丧服的制定主要考虑宗族关系,但在西周、春秋,君统和宗统往往是一致的,所以《丧服》中还规定了诸侯为天子,大夫、士、庶人为君(此指诸侯),公、士、大夫之众臣(仆隶)为其君(此指主人)的不同丧服。后世帝王去世,在一定时间内,国内禁止婚娶和一切娱乐活动,全体臣民都要为之服丧,称为国丧。奴仆为主人服丧,也被看作是天经地义的事。

三、丧服制度宗法制度的关系

上述丧服的等级差别,清楚地显示了如下特点:

1.父系、母系有别一个男子的亲属包括父亲方面的父党,母亲方面的母党和妻子方面的妻党。父党为宗族、宗亲,母党为外亲,妻党为内亲。在父权社会中,只重宗族、宗亲,不重外亲、内亲,血统更是只论父系,如清代学者崔适所说,“由父之父递推之,百世皆吾祖也。由母之母而递推之,三世之外有不知谁何者矣”。体现在丧服制度中,就是对父系亲属的服丧范围十分宽泛,直系亲属上至高祖父母下至玄孙,旁系包括高祖父所传全体宗族成员,无不有服。母系却只对外祖父母、舅父、姨母及姨表、舅表兄弟有服,而且服制比父系对等的亲属轻得多,如为祖父、伯叔父都是齐衰不杖期,而为外祖父仅是小功,对舅父仅是缌麻

2.亲疏有别丧服制度偏重父系,五服的轻重也主要体现父系宗亲之间亲疏不等的血缘关系。血缘愈亲的服制愈重,血缘愈疏的服制愈轻。如同父兄弟重于同祖的从父兄弟,从父兄弟重于同曾祖的从祖兄弟,从祖兄弟重于同高祖的族兄弟。根据五世亲尽的原则,从本身算起,往上往下有服之亲都只推到第五代,高祖的兄弟及其子孙后代只是同姓之亲,但已出五服范围,就无需为之服丧了。

3.男女有别丧服制度中男女的不平等是十分明显的。如夫妻之间,妻为夫服最重之丧斩衰三年,夫为妻则只服齐衰杖期。同样,妻为夫之父母所服之丧要大大重于夫为妻之父母。又如父母都是生身之亲,但《丧服》规定为父斩衰三年,为母是齐衰三年,如果父亲还在世,只能服齐衰杖期。另外,对本族中已经出嫁的女性成员,服制都较其兄弟为轻。

4.嫡庶有别古代允许多妻,但正妻只能有一个,余者为妾。妻、妾的地位尊卑不同,有严格的区别。《丧服》规定妾为妻服齐衰不杖期,妻为妾则无服。妾之子以父之正妻为嫡母,要服三年重丧,而正妻所生的嫡子则不用为被称作庶母的父之妾服丧(后世改为服齐衰不杖期)。作为祖先继体的长子、嫡孙具有特殊的地位,这在丧服制度中也有反映,父为长子、祖父为嫡孙所服之丧都较被称作庶子、庶孙的其他子孙要重。为宗子宗妇服丧要重于同等之亲,是为了表示对先祖正嫡的特殊尊重,这也是嫡庶之别的一种体现。

父系、母系有别,亲疏有别,男女有别,嫡庶有别,凡此完全符合宗法制度的原则。丧服制度既是宗法制度的表现形式,又反过来使宗法制度更加严密,二者之间有着不可分割的关系。战国秦汉以后,西周春秋时的宗族组织渐次破坏,宗子之法不行,但无论是封建社会前期的强宗大族门阀制度,还是封建社会后期以祠堂族权为特征的家族制度,都仍然带有浓厚的宗法色彩。被儒家经典规范化、理想化的先秦丧服制度,在新的历史条件下,仍得以长期维持,只在小范围内有细节上的变动,其影响在一些农村至今尚未完全消失。

意义

丧礼,从点点滴滴与死者亲身接触,为死者妥贴安排的过程,切实付出爱与关怀的行动,更藉由扎实地爱与关怀,弥缝生者心灵的创伤,帮助生者走出痛苦的阴影!贯串丧礼全程的丧服制度,更是丧礼中最精致的部分,透过仪式的象征形成意识的转换,同时经由阶段性的变除,让生者学习妥善安顿哀情,恢复平衡,更由于大力伸张亲亲之情,积极开拓尊尊之义,严加区分长幼人伦,明定君臣相交以义的伦理,而达到凝聚宗族感情,建立人伦秩序与巩固社会政治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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